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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5/9,经济法,管理与经济学院,2023/5/9,经世济民之策经邦济国之法,2023/5/9,在法学院里,他们告诉你,法律是一门完美的科学理性的经典。

它事实上是罗马法、圣经、教会法、迷信、封建主义残余、狂乱的小说和冗长死板的法律文本的大杂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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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法律之门,2023/5/9,法律是一门艺术,在一个人能够获得对它的认识之前,需要长期的学习和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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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法律制度的内容和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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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5/9,教学目的与任务,经济法课程是一门阐述经济法基本理论和具体知识的课程,它是经济管理类专业的基础课。

主要向学生讲授经济法基本理论和具体知识,进行比较系统和深入的经济法教育,从而使学生掌握管理领域内常用的经济法律知识。

本课程主要是使学生了解和掌握我国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在提高法律意识、增强法治观念的同时,能够正确运用法律手段处理和解决经济管理工作中遇到的法律问题。

2023/5/9,选用教材,李昌麒主编经济法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年朱崇实经济法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李昌麒经济法学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7,2023/5/9,参考书,1.单飞跃.经济法教程M.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62.李昌麒.经济法学M.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73.李昌麒.刘瑞复.经济法M.北京:

中国商业出版社20044.(日)金泽良雄著满达人译.经济法概论M.甘肃人民出版社19855.(法)阿莱克西雅克曼、居伊施朗斯著.宇泉译.经济法M.商务印书馆19976.杨紫烜.经济法M.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及修订最新版7、王保树经济法原理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及修订最新版8、漆多俊.经济法学M.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及修订最新版9、顾功耘.经济法教程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10、史际春、邓峰.经济法总论M.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1版,2023/5/9,11.中国经济法诸论M.法律出版社1987年第1版12.王全兴.经济法基础理论专题研究M.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13.吕忠梅.刘大洪.经济法的法学与经济学分析M.中国检察出版社1999年14.李昌麒.经济法-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M.四川人民出版社1999年15.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M.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及修订各版16.刘大洪.法经济学视野中的经济法研究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17.吕忠梅.陈虹.规范政府之法-政府经济行为的法律规制M.法律出版社2001年18.吴锦良.政府改革与第三部门发展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19.胡德华.经济法概论M.北京:

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20.潘静成、刘文华.经济法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及修订最新版,2023/5/9,经济法基础,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经济法的本质与特征经济法的地位和体系,2023/5/9,第一章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2023/5/9,一、法律的概念与特征,1法律概念的理解灋2法律的本质(本质特征、规范特征)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证的。

法的规范性即具有指引人们行为的作用。

法的概括性(或普遍性)即为一般人的行为提供一个模式、标准或方向,它的对象是抽象的、一般人,而不是具体的、特定的人;它是在同样情况下可以反复适用的,而不是仅适用一次的。

法的可预测性是指由于法律的存在,人们有可能国家对自己和他人的行为会抱有什么态度,也就是说人们事前可以估计到自己或他人的行为是合法还是非法的,在法律上是有效的还是无效的,会有什么样的法律后果,等等。

3法律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道德、政治、经济),2023/5/9,二、法律部门,宪法及其相关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刑法社会法诉讼及其他程序法,2023/5/9,三、经济法兴起的原因,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经济之法,其在世界范围内的兴起,绝不是偶然的,它是一定时期特定社会关系的反映,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构成了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客观基础。

对经济法兴起原因的分析,需要从深层次上通过对经济法产生的客观基础以及各种具体社会发展条件的探讨和研究才能把握。

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产生的原因的探讨见仁见智,主要的观点有以下几种:

1、有的学者主要从经济法产生的客观基础(市场失灵及其克服、政府失灵及其克服)、经济法兴起的社会经济原因(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政治原因(国家出面干预经济的客观必然性)、法律原因(人们渴望以法治化国家为其生存空间的心里)、经济法理论兴起的逻辑演进(经济学和法学中国家干预主义的产生并占主导地位)等几个方面来探讨。

2023/5/9,三、经济法兴起的原因,2、有的学者从市场缺陷的克服、国家经济职能的演变来探讨经济法的产生。

经济法是市场经济的法律现象,其产生的直接原因是自由市场经济条件下基于克服市场缺陷所产生的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需求。

市场经济是通过市场的“无形之手”进行资源配置并自动达到供求平衡与协调运行的经济机制。

市场尽管富有效率,但市场本身的运行并非完美无缺,市场也是存在缺陷的。

市场固有缺陷的克服有赖于市场的外部力量,但外部力量对市场的介入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格规制,此种规制型法律的表现形式就是经济法。

国家的经济职能与市场经济的发展是同步变化的。

经济生活中国家角色的演变大体可以从保护阶段、干预阶段、参与阶段、调控阶段四个阶段来考察,但这四个阶段并不是静止孤立的,在一些时期这些分阶段的经济职能是国家所全部具有或部分具有,只是每个阶段的职能强弱有明显的不同而已。

2023/5/9,德国学者哈贝马斯认为在资本主义再生产过程中,国家有四项任务:

(1)按照民法保护资产阶级的交换(警察和司法);

(2)保护市场机制,消除其自我破坏的副作用(如劳动保护);(3)满足整个经济的生产前提(公共教育、交通和运输);(4)使民法体系适应资本积累过程的需要(税法、银行法和商业法)。

亚当斯密认为,在完全的自由竞争体制中,国家承担着三种职能:

(1)保护国家,使其不受外国的侵犯;

(2)维护公正与秩序;(3)建设并维持一定的公共事业及一定的公共设施。

据此,人们形象地称这一时期的国家角色为“夜警国家”,国家仅仅充当着经济生活的“守夜人”。

在市场经济的发展历程中,国家经历了由“守夜人干预者参与者调控者”的角色转换,由对经济生活的消极保护转化为弥补市场调节的缺陷而采取一系列干预经济的措施。

随着国家享有的经济权力资源和经济政策资源的不断累积,国家在参与经济生活方面表现出越来越突出的职能,国家已成为市场经济的重要一极。

市场经济以市场调节为基本调节手段,因此国家与市场成为市场结构中的两个支点:

一方面市场的充分发展导致某些权利和自由的滥用,而需要国家力和社会力的规制;另一方面国家向市场的渗透也必须有序和规范,要避免国家对经济自由运行的过度干预以及对市场公平与均衡的破坏。

将国家在市场经济中所发挥的作用及所参与的社会关系纳入法治轨道,是市场经济秩序保持良性运行的关键。

经济法正是国家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与功能日趋突出时所应运而生的新兴法律部门。

2023/5/9,三、经济法兴起的原因,3、有的学者从社会经济条件、经济法产生的经济理论条件、催生经济法的直接因素等几个方面来探讨经济法产的原因。

社会经济条件:

资本主义生产力的高度发展并不能解决资本主义社会固有的矛盾生产的社会化与生产资料私人占有之间的矛盾;个别企业生产的计划性与整个社会生产的无政府状态之间的矛盾。

这导致了社会一系列问题:

贫富分化、过度竞争、资源浪费、环境污染直至经济危机,这一切在不同程度上腐蚀着资本主义制度下市场经济所创造的繁荣。

作为客观的资源配置的手段和经济运行机制的市场具有两面性。

市场促使自由资本主义制度得以产生并作为制度要素保留下来,它创造了资本主义的原始积累和以往历史无法比拟的社会财富,同时资本主义经过近百年的发展,市场调节机制无法将资本主义社会从经济危机的深重灾难中解救出来,市场的唯利性、市场调节的被动性、滞后性等缺陷是市场自身无法克服的,市场存在着失灵。

经济法产生的经济理论条件:

亚当斯密、凯恩斯催生经济法的直接因素:

应对战争的需要、消除经济危机的需要,2023/5/9,三、经济法兴起的原因,4、有的学者认为可以从经济关系、国家职能以及法本身这三项这三基本因素的发展变化中,去寻求和把握经济法产生的一般规律。

2023/5/9,四、经济法产生的标志,对经济法产生的标志在学界也是观点各异。

1、有点学者认为经济法产生的标志可以从这几个方面来认识:

新的法律观念产生:

干预主义思想、法团主义、新法现象的产生:

劳动法的独立、竞争法的制定、消费者权益法的出现等。

国家职能的变化:

自由资本主义建立的同时也产生了市民社会和政治社会的分野;垄断阶段国家社会职能增加、国家的义务主体身份的确立、国家活动方式的改变。

2、也有的学者认为现代经济法的产生标志为1889年加拿大的禁止限制性贸易的合并法和1890年美国的谢尔曼反托拉斯法。

现代经济法产生于自由竞争向垄断过渡的市场经济时期,是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法律产物。

经济法产生之初的直接目的就是对不正当竞争及垄断行为进行调整和控制,其产生意义在于传统法律调整功能的不足给予必要补充。

2023/5/9,五、中国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20世纪70年代末期经济法的理论与制度中国经济法是改革计划经济体制的法律产物,是弱化政府对经济的控制、加快培育市场机制与竞争机制的经济法律需求的产物。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商品经济理念的不断升华,在民法、商法规范获得充分发展的同时,经济法的内在理性日渐明确,反映在立法上即经济法的立法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

2023/5/9,第二章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2023/5/9,一、经济法的语源,摩莱里(Morelly)1755年自然法典德萨米1842年公有法典蒲鲁东工人阶级的政治能力提到了“政治法是经济法和民法的补充和必然产物”蒲鲁东1869年他又在战争与和平一书中提到了“经济法权观念”。

1916年德国法学家海德曼在经济法字典中使用了经济法概念。

立法实践中,最早使用“经济法”作为法律名称是德国1919年颁布的煤炭经济法和钾素经济法。

世界上第一部“经济法典”是1964年捷克斯洛伐克制定的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经济法典。

值得注意的是,“经济法”语词上的渊源并不能作为现代经济法的产生标志。

现代经济法是以垄断资本主义的形成及其对垄断现象的规制为历史契机,发轫于现代市场经济的法律现象。

2023/5/9,二、经济法的定义,一般认为,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而制定的调整全局性的、社会公共性的、需要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简单地说,经济法是调整因国家对经济活动的管理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023/5/9,三、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调整:

改变原有的情况,使适应客观环境和要求。

调整对象:

一般教材有所谓经济法调整对象,但大多数没有其定义。

而少数教材中涉及了定义,但也没有统一的定义。

如有人认为,社会生活关系中具体受经济法调整的事项,称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如有人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指经济法促进、限制、取缔和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市场主体调控关系、市场秩序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社会分配关系)。

也有人认为经济法调整对象包括如下社会关系:

(1)市场主体调控关系;

(2)市场运行调控关系;(3)宏观经济调控关系;(4)社会分配调控关系。

2023/5/9,第三章经济法本质与特征,2023/5/9,一、经济法本质与特征的意义,何谓“本质”?

现代汉语词典中将“本质”解释为“事物本身所固有的、决定事物性质、全貌和发展的根本属性”。

简明社会科学词典认为“本质是事物的内部联系,现象是事物的外部联系”。

事物的本质是隐蔽的,是通过现象来表现的,不能用简单的直观去认识,必须透过现象掌握本质。

2023/5/9,经济法的本质是经济法学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认真研究经济法的本质,是准确把握经济法的关键之一。

经济法的特征是经济法本质本质的外在表现,弄清经济法的特征有助于人们深化对经济法本质的认识。

当然,在不同层次上讨论经济法的本质,将会使经济法的本质具有不同的意义。

人们常讲的“本质”有三种意义:

一是阶级本质论,即讨论经济法的阶级本质。

二是社会本质论,即讨论经济法的社会本质。

三是根本属性论,即讨论经济法所固有的,决定经济法性质、全貌和发展的根本属性。

显然,这三种意义的“本质”讨论应该是在不同层次上进行的。

人们讨论问题的目标不同,或者希望所得到的结果不同,采用的“本质”的内涵也就不同。

上述三种意义上的本质前两种的内涵适宜在更高层次上采用,即适宜在讨论“法”或“法律”的本质时采用,而“根本属性论”适宜在讨论“部门法”时采用。

因为,只有这样的讨论,才能使我们虽然面对不同法律部门间存在的各种联系,但仍然可以把握它们相互区别的特征。

2023/5/9,二、经济法的本质,1.经济法学界关于经济法本质之观点何谓“经济法的本质”?

目前,经济法学界尚无同意的认识,其主要见解如下:

其一,认为经济法是为了以“国家之手”来满足各种经济性的,即社会协调性要求的法,或者说“国家对经济干预之法”。

其二,将经济法的本质和作用统一把握,认为经济法的本质和作用实际上也是反映经济法的地位的问题,可以从多角度认识它

(1)经济法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

(2)经济法是工人阶级和全国人民意志的体现;(3)经济法是国家实现领导和组织经济建设职能的重要工具。

其三,认为经济法是形式化的自由和平等的实质恢复,是从“夜警国家”转向“福利国家”的法制体现。

其四,认为经济法的本质就是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的法律属性,包括本质属性和特点,主要是

(1)经济法是综合系统调整法;

(2)经济法是平衡协调法;(3)经济法是经济集中和经济民主对立统一的法;(4)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5)经济法是“以公为主、公私兼顾”的法。

其五,认为经济法是对于经济从属关系固有的法。

2023/5/9,2.经济法的本质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是经济学的永恒主题。

实际上,正确地解决这一关系,是我们理解经济法本质的关键。

在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发挥着主要作用。

但是由于市场机制不可避免地存在某些固有的缺陷,而且有时失灵,如缺乏完全有效的竞争、产生外部效果、不能完全实现公正的收入分配、市场调节有一定的盲目性与局部性,这些情况表明,作为体现市场调节机制之法以维护自然人和法人利益为主的民商法已显出力不从心,而且道德的力量也显得不足,作为政府已不能仅起“夜警”作用,隔岸观火,政府必须承担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责任,需要政府对市场缺陷进行矫治。

2023/5/9,当然政府干预的机制同市场机制一样,其自身也有其内在的矛盾性,一方面,它有着存在和发生作用的不可忽视的价值,另一方面,它也不是万能的。

这也就是政府干预也有失灵之处,其原因也是不完善的星系和不完全的市场,主要表现为

(1)政府干预易于产生浪费和缺乏效率;

(2)政府缺乏判断其干预行为是否适当的标准;(3)政府干预存在任意性。

既然如此,也需要通过法律对政府干预行为进行约束、规范。

综上所述,市场机制的缺陷和有时失灵为政府干预留下了作用的余地、空间,其存在和发生作用的价值需要经济法加以确认。

而政府干预的缺陷和有时失灵也不容忽视,它需要经济法予以纠正、限制乃至禁止。

经济法就是为了弥补市场缺陷和政府缺陷而对市场和政府进行干预的法律。

2023/5/9,三、经济法的特征,

(一)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特征的观点所谓经济法的特征是指反映经济法本质,并作为它的特点的象征和标志。

由于人们认识经济法时的观察对象不同,更因为人们分析问题的角度各异。

所以人们对经济法特征的表述也是见仁见智。

主要介绍如下:

1.日本的江上勋教授认为,经济法与其他法相比,其有独立性或特殊性特征

(1)多样性(许多单行法规构成);

(2)技术性、合理性;(3)公共性;(4)变动性;(5)政治性。

2.史际春、邓峰(经济法总论法律出版社98版)认为,经济法的特征是

(1)经济性或专业性;

(2)政策性;(3)行政主导性;(4)综合性。

3.肖平主编中国经济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94版)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决定了经济法具有以下特征

(1)经济性;

(2)隶属性;(3)技术性;(4)综合性;(5)全局性。

4.王保树(经济法原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99版)认为经济法的特征表现为

(1)综合性;

(2)经济政策性;(3)社会整体调节性。

2023/5/9,5.刘隆亨(经济法概论第四版北大出版社97版)认为在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里,经济法的对象和本质是不同的。

在同一国家里,经济法和其他法律部门比较也有自己的一些特征

(1)从法律组成的形式讲,带有综合性;

(2)从法律内容上具有经济性;(3)从调整对象的特殊性讲具有效益性;(4)从经济法的功能与作用讲,经济法具有明显的限制性和促进性两种功能,贯彻惩罚和奖励相结合,是一种带有指导性特点的法律;(5)从实施讲,经济法的实施是有国家经济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共同负责的,遵循经济司法与经济立法相结合,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结合,奖励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2023/5/9,

(二)经济法特征的具体内容,1.经济性经济法的经济性是非常明显的。

“经济”意味着节约资源,旨在经济活动相对既定目标达到最有效率的条件。

在资源稀少又要在各种需要之间进行分配(指资源在不同用途、不同使用者之间的分配。

每一种经济制度的基本问题就是如何资源分配产生最大的效益),从而使社会得到最大满足的情况下,法律规则首先是建立使人类活动达到这种目的的适当制度。

更具体地说,我们的市场经济必须有保证其充分发展的最佳法律制度。

经济法的经济性应当包含两层意思:

第一层意思是,经济法适用于社会经济领域,而不是非经济领域,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经济领域中发生的经济管理关系,即市场规制关系和宏观经济管理关系。

第二层意思是,经济法的调整总是为了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例如,或者是促进经济方面的发展,或者是限制、禁止某种经济发展。

2023/5/9,2.综合性,经济法的综合性表现在:

(1)调整对象是综合的。

经济法既调整市场管理关系,又包括宏观经济管理关系。

前者既包括兼职规制关系,又包括消费者保护关系、市场职能管理关系;后者既包括总收入与总分配关系、货币供给与货币需求关系,也包括自然资源的供给与需求、产业结构关系、计划关系等。

(2)经济法是多种类的规范综合而成的,表现为多层次的综合性。

(3)运用多种类的不同调整方法,主要是指导性调整方法、鼓励性调整方法和抑制性调整方法。

(4)经济法规范的作用结果表现为综合整体效应,既包括建立和维护自由、公平的竞争秩序和宏观经济秩序,以及从整体上建立和维护市场秩序。

2023/5/9,3.社会公共性,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部门的本位思想可以分为三种情况:

一种是“国家本位”,这是以国家利益为主导的行政法的本位思想;一种是“个体本位”,这是以当事人利益为主导的民法本位思想;一种是“社会本位”,这是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的经济法本位思想。

相对于“国家本位”的行政法、“个体本位”的民商法,经济法是“社会本位”的法。

经济法的社会整体利益调节机制的最集中表现就是经济法的社会公共性。

经济法以社会利益和社会责任为最高准则。

无论国家,还是企业都必须对社会负责,即都必须对发展社会生产力、提高社会整体效益负责,在对社会共同尽责的基础上处理和协调好彼此之间的关系。

以往,人们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分,或者认为国家利益就是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认为国家利益包括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无限制地扩大行政调节的范围,甚至认为经济法是行政法的一部分。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社会公共利益无疑是独立于国家利益而存在的,同时它也是独立于公民个人利益和法人利益存在的。

当我们要建立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和宏观经济秩序之时,一方面有效地保护公民个人利益、法人利益和国家利益,一方面又要对这诸种利益加以法定的限制。

这样体现了上述各种利益归属主体的共同要求,因而称其为社会公共利益。

2023/5/9,第四章经济法的地位和体系,2023/5/9,一、经济法的性质,在现代国家,无一国家不采用多种法律规范,由多个法律部门构成自己的法律体系。

但就其根本属性而言,将各种法律规范区分为公法和私法是具有重要意义的。

公法与私法有不同的规范原则:

公法以强制或拘束为内容,私法以个人自由决定为特征;公法活动须有法律依据及一定的权限,私法强调自主决定。

公法是法无授权不得为,私法则是法不禁止当可为。

任何社会在决定如何以公法或私法形成公民生活时,对于此种区别应当有清楚的认识。

基于对个人自由权利的保障,应当遵循“有疑义时为自由”的原则,以私法为优先,其主要理由是个人乃自己事务的最佳判断者及照顾者,选择的自由有助于促进社会进步及经济发展。

政府必须保障私法制度能有发挥其功能的条件,并排除契约自由的滥用。

政府为更高的价值或公益而为强制或干预时,应当有正当理由。

如何区分公法和私法?

学术界有多种不同的学说:

(1)利益说(目的说),即以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法为公法;以维护私人利益为目的的法为私法。

(2)主体说,即规定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代表公共权力的法为公法;规定法律关系主体的双方均为私人的法为私法。

(3)权力说(服从说、从属规范说),即规范上下隶属关系者的法为公法,规范平等关系者为私法。

或者说,规定国家与公民、法人之间的权力服从关系的法为公法,规定公民、法人之间平等关系的法为私法。

2023/5/9,经济法属于公法,还是私法,是否还属于其他法域?

经济法学界主要有三种观点:

一是认为经济法属于公法。

二是认为经济法是跨于公法、私法两大领域的法(兼顾公法和私法,也有认为以公法为主,兼顾私法)。

三是认为经济法是相对于公、私法两个领域而言的第三个法域。

从前述分析得知,经济法旨在规范社会公共利益,以非平等为基础,其法律关系一方是以社会公共管理者的身份出现的政府及经济行政机关,并有公权力的介入,所以经济法应当为公法。

经济法的主要特征是运用行政权力、管理者意思先定和社会本位。

2023/5/9,二、经济法与相关法的关系,学界对经济法的定位争议甚多,历史地看主要表现为大民法观点(否认经济法为一独立法律部门)、综合经济法观点(调整对象庞杂,难以找出单一社会关系作为其调整对象)、独立法律部门说(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调节机制)。

我们认为,经济法应当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何以产生上述争议,主要是对经济法与民(商)法、行政法的关系如何认识的问题。

2023/5/9,

(一)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1联系

(1)经济法与民法共同调整着商品经济关系,共同维护市场经济的发展。

民法着力调整私人间的市场交易关系,通过主体、权利、契约等基本民事法律制度建立商品经济的基本法律制度。

经济法着力运用市场外的力量对民法难以矫正的市场是失灵现象进行法律治理,以恢复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2)经济法与民法相互吸收、补充。

民法对商品经济关系的调整侧重于微观与平面调整,主要是对发生在民事主体间的具体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调整,并且在调整中贯彻和实施平等与自愿的原则。

而经济法侧重于宏观与立体调整,经济法一方面通过自己的调整使市场的微观关系达到平衡,另一方面又使市场与国家的宏观关系达到平衡。

以此相互吸收补充共同促进经济的发展。

2023/5/9,2、区别

(1)调整对象不同(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经济法调整社会公共性的经济管理关系,不调整人身关系)。

(2)主体不同(民法的主体为公民、法人;经济法的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企业内部组织和公民)。

(3)调整方法不同(民法采取自愿、平等和诚实信用等原则和手段调整经济关系;经济法采用干预和经济政策手段的综合调整方法)。

(4)法律属性不同(民法是最典型的私法;经济法是以公法,当然也有人认为是以公为主、公私渗透和兼容的法律)。

2023/5/9,

(二)经济法与商法的关系,自从经济法问世之后,经济法与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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