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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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1.docx

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1

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建筑间距

第一条 各类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抗震、卫生、防疫、环境保护、工程管线、人防疏散、建筑保护、施工安全、建筑设计规范和文物古迹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外,应同时符合本规定。

第二条 建筑物的长度,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多层建筑总长度不宜大于75米;

(二)、高层建筑总长度不宜大于60米;

(三)、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其建筑总长度上限值按较高建筑高度执行。

(四)、标志性建筑、重要公共建筑的连续总长度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景观需要确定。

第三条居住建筑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

(一)多层居住建筑平等布置时的间距

1、建筑朝向为正南北向的,新区新建住宅正向间距应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倍,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间距可酌情降低,但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倍。

2、其它方位建筑间距可按附表一中折减系数进行换算。

3、多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建筑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8米。

(二)多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标准的1/2加4米控制,其最小值为9米。

(三)、多层居住建筑山墙间距不宜小于8米。

如山墙有窗洞、阳台、外露楼梯等,应适当增加间距。

(四)、多层居住建筑山墙宽度应小于或等于14米。

山墙宽度大于14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间距控制。

(五)被遮挡居住建筑底层为非居住用房时,其间距计算 可扣除相应高度(仅限底层)后,再按本条

(一)、

(二)款规定计算,但不得小于18米。

第四条 不规则平面多层建筑,按建筑的最凸出的外围线和周围的建筑关系计算建筑间距。

第五条 阳台出挑宽度、连续长度及与阳台与突出部分总长度应满足下列规定,超出以下规定值的,应从阳台外边缘计算建筑间距:

(一)、居住建筑出挑阳台最大出挑宽度不宜大于1.5米。

(二)、南北朝向的居住建筑南阳台与突出部分长度之和应不大于建筑总长度的1/2;北阳台与突出部分长度之和应不大于建筑总长度的1/3,且连续长度不宜大于14米。

(三)、东西朝向的居住建筑的东西阳台与突出部分长度之和应不大于建筑总长度的1/2。

第六条 新建居住建筑与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按多层居住建筑间距执行。

第七条 高层住宅与高、多、低多层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高层居住建筑间距按日照影响分析结果确定,日照标准应满足大寒日有效日照2小时。

旧区改建项目内新建居住建筑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有效日照1小时的标准。

且满足下列要求:

(一)、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1、朝向为正南北向布置,南侧为高层建筑时,当其建筑长度和高度小于或等于40米时,其间距应不小于该建筑高度的倍,且最小间距不得小于30米;当其建筑高度大于40米时,高度超过40米的部分按其超出部分高度的倍计算间距。

当南侧建筑长度大于40米、高度小于或等于50米时,其间距应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倍,且最小间距不得小于30米;当其建筑高度大于50米时,高度超过50米的部分按其超出部分高度的倍计算间距。

2、朝向为东西向布置时,其间距应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倍,且最小间距不得小于30米,较高建筑的高度超过50米时,高度超过50米的部分按其超出部分高度的倍计算间距。

3、南侧为多、低层居住建筑时,其间距按第三条控制,且最小值不得小于20米。

(二)、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1、东西朝向的高层建筑,北侧为南北朝向的高、多、低层居住建筑时,除按日照影响分析结果应满足日照标准要求外,其间距不宜小于南侧高层建筑高度的倍,且不得小于20米。

2、南北朝向的高层建筑,东、西侧为东西朝向的高、多、低层居住建筑时,除按日照影响分析结果应满足日照标准要求外,其间距不宜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倍,且不得小于20米。

3、建筑高度超过超过50米时,高度超过50米的部分按其超出部分高度的倍计算间距。

  (三)、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山墙间距不宜小于13米。

(四)、遇有复杂、特殊情况,应参照相应技术规定执行。

(五)、进行日照分析的计算机软件必须通过建设部或国家技术监督局的科技成果评估。

第八条 毗邻用地建设,如相邻已建成的平行布置的南北向居住建筑,且其间距不满足日照间距规定要求的。

在其两侧平行新建多层与高层居住建筑时,新建居住建筑在满足退地界要求、消防要求及日照间距系数规定要求的前提下,由城市行政主管部门要所规划要求和建设情况予以核定。

  第九条 被遮挡建筑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考虑日照间距:

  1、临时建筑、违法建筑及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而改变原设计使用性质的建筑物。

  2、山墙、设窗山墙以及建筑物集中设置楼梯间和辅助房间较多的一侧等。

第九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3小时。

医院、疗养院的病房和疗养室、中小学的教学楼和老年建筑的主要居室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2小时。

该类建筑与南侧建筑的间距应按上述几款规定

再增加10%。

第十条 非居住建筑(第十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的间距,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多层平行布置时,其正向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倍,并不小于16米;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9米,山墙间距不宜小于6米。

(二)高层平行布置时,其正向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倍,并不小于20米;垂直布置时,其建筑间距不小于18米,山墙间距不宜小于13米。

(三)多、高层平行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18米,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13米。

山墙间距不宜小于9米。

(四)低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但最小值为6米。

(五)以其他形式布置的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第十一条 非居住建筑间距与居住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被遮挡建筑为居住建筑时,其间距按居住建筑间距规定(第三条至第九条)控制。

(二)被遮挡建筑为非居住建筑(文、教、科、卫建筑除外)时,按非居住建筑间距规定(第十条)控制;位于居住建筑东西侧时(含山墙),按第三条至第九条控制,同时考虑视觉卫生等因素影响。

(三)居住建筑和非居住建筑相邻布置时,按其中最大建筑间距指标控制。

第二章 建筑物退让

第十二条 沿建筑用地边界线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其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水源保护、环境保护、景观、电力、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规定。

建筑红线退让指标分为退让用地界线、退让道路规划红线、退让绿地和道路、河道规划绿线等。

第十三条建筑退让用地红线的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退让红线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一)多层建筑退让用地界线

1、朝向为南北向的多层建筑退让东西用地界线距离不得小于4米,且应满足消防通道及各专业规范要求。

南侧不小于规定建筑间距的1/4,且不得小于4.5米;北侧不小于规定建筑间距的3/4。

且不得小于13.5米。

2、朝向为东西向的多层建筑退让南北用地界线距离不得小于4米,且应满足消防通道及各专业规范要求。

东、西侧不小于规定建筑间距的1/2,且不得小于9米。

(二)高层建筑退让用地界线

1、朝向为南北向的高建筑退让东西用地界线距离不得小于6.5米,且应满足消防通道及各专业规范要求。

南侧不小于规定建筑间距的1/4,且不得小于10米;北侧不小于规定建筑间距的3/4。

且不得小于20米。

2、朝向为东西向的高层建筑退让南北用地界线距离不得小于6.5米,且应满足消防通道及各专业规范要求。

东、西侧不小于规定建筑间距的1/2,且不得小于15(?

)米。

(三)低层建筑退让用地界线

低层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3米时,建筑退让用地界线距离不得小于1.5米;建筑高度大于3米时,按多层建筑退地界控制。

(四)地界外是居住建筑的除符合本条

(一)至(三)款的规定外,应同时符合第三条至第九条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

(五)地界外紧邻公园、绿地、广场、水面、河流及高压供电走廊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所有关规定核定退让距离。

(六)地下建筑物退让用地红线的距离,不宜小于3米。

(七)各类建筑应在其建设用地范围内满足消防、防爆、环境保护、抗震以及其它特殊退让用地红线的要求。

第十四条 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绿)线

(一)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按附表二规定退让道路红(绿)线:

(二)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最小退让距离按最高建筑的标准执行。

(三)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红线退让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在附表二规定的基础上,中高、多、低层建筑增加4米,高层建筑增加6米(均道路规划红线直线与折线的连接点算起)。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退让距离可适当调整。

1、根据审定后的重要地段详细规划,城市景观设计要求以及文物保护或一些重要标志等,需要增加退让距离的。

2、特殊功能的道路、桥梁、道路交叉路口周围或特殊地段的建筑工程及地下基础设施(燃气、电力等)在满足相应规范要求的前提下,需要调整增加退让距离的,

3、传统建筑街道两侧的扩建或改建工程。

(六)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会展中心、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规划红(绿)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15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且与城市道路相连。

(七)高层建筑、重要的交通流量较大的公共建筑,应在临城市道路一侧或其主要出口处应设置广场,广场设置除应符合相关规范外,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广场的面积按附表三要求控制。

其中,广场边界以外的外延部分不得计入广场面积,如广场延伸至高层建筑或裙房内,有柱时其柱间围合面积在计入广场面积时应相应折减,折减系数为70%,且净空高度不得小于6米。

2、临两条规划宽度18米以上城市道路交叉口的新建筑建筑对外广场原则上应设置于道路交叉口处,广场最短边长度不得小于20米。

(八)地下建(构)筑物退让道路规划红线不宜小于6米。

(九)沿街围墙不得小于0.5米。

(十)沿河道规划绿线或蓝线两侧新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距离除有关规划另有规定外,多层建筑不得小于4米,高层建筑不得小于6米。

(九)沿道路设置阳台、雨蓬、招牌、灯饰等附属设施突出建筑物主体的深度不得超过2米,且其离室外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3.0米;当距室外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大于5.0米时,建筑突出物突出建筑主体的深度不得大于3米。

第十五条 建筑沿城市道路建设时,在符合退让道路红线和相邻建筑间距要求的前提下,距道路中心线的距离应满足第十三条中有关退让地界的距离要求。

 

附表一   不同方位间距折减换算表

方位

0°~15°(含)

15°~30°(含)

30°~45°(含)

45°~60°(含)

﹥60°

折减值

1.00L

0.90L

0.80L

0.90L

0.95L

注:

①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②L为邯郸市正南向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m)。

 

附表二   建筑退让城市道路规划红(绿)线控制指标

道路性质

建筑退让道路距离

建筑高度及层数

城市快速路

城市主干道 

城市次干道

城市支路

 

低层

8

6

4

多层

10

8

6

一般高层(24-50米)

14

12

10

50米以上高层

20

18

16

 

附表三   高层建筑广场设置规定

基地面积(m2)

广场面积(m2)

2000~4000

不小于基地面积的15%且最低不小于400

4000~10000

不小于基地面积的10%且最低不小于600

10000以上

不小于基地面积的5%且最低不小于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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