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农科院科研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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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农科院科研管理办法

山西省农业科学院

院级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农科院院级科研项目的管理,使科研项目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不断提高全院的科学研究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院级科研项目以应用型研究为重点,目的是推动我省农业进步,保证粮食安全、食品安全、生态安全和农民增收,与农业产业化相结合,为我省农业主导产业、特色产业提供技术支撑,与当地具有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的重大课题相结合,提升我院农业科技创新服务能力。

第三条院级科研项目鼓励协作攻关和合作研究。

重点支持所际联合和学科联合进行协作攻关,形成团队优势,促进我院科研健康发展。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院级科研项目由科研处统一管理。

主要包括:

育种工程、重点攻关项目、应用技术研究、产品研发、专利创新、博士基金等。

管理内容主要包括:

项目的选题立项,跟踪检查、结题验收、成果鉴定及科研档案管理等。

第三章调研选题

第五条院级科研项目将围绕国家战略需求、产业需求、农民需求和我省及区域重大农业科技问题,以生产实际需求作为科研创新的主要选题依据,以解决生产实际问题作为科研创新的评价导向;构建课题来源于实践,成果应用于生产的机制;鼓励科技人员把论文写在大地上,成果推广在大田中。

第六条项目来源于我院科技人员深入农村、农户、农业第一线,向农业专业合作社、农民、涉农企业、农业技术人员等征集的农业技术需求。

第七条科技人员要根据农业第一线技术需求,结合自己的研究学科和方向,提出今后能够解决农业生产实际问题的研究方向、研究内容、关键技术等项目。

各单位将征集到的农业技术需求项目汇总后报科研处,科研处根据学科进行分类汇总。

第八条科研处根据立项目标,组织有关专家对征集的项目进行提炼,按照专家提炼意见分学科建立项目库。

第九条提炼项目的专家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较高的农村政策水平和农业科技创新成就,熟悉全国或所在区域本学科的农民技术需求,能提出有针对性指导意见。

第四章 研究立项

第十条院科研处根据项目库内容,编写院级项目申报指南,并在院局域网上发布《院级项目申报指南》

第十一条院科技人员根据《院级项目申报指南》,结合课题组自身优势和研究基础,组成项目组或项目协作组并确定项目主持人。

按要求填写《山西省农业科学院科研项目申报书》,经本单位学委会评审,单位同意签字后统一报送科研处。

第十二条科研处根据项目指南要求,深入各单位对申报项目主持人的基本技能水平、团队建设、研究基础及所具备的设施条件等进行综合考查。

并进行形式审查。

第十三条为提高院级科研选题与立项的科学性,保证院科研项目评审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科研处对形式审查达标的项目委托院学术委员会进行立项的招标评审。

并邀请纪检委及监察部门对项目的立项评审过程进行全程监督。

科研处对评审的项目进行统计汇总,重点攻关项目在院局域网公示,征求意见后将结果报院领导审核批准后正式立项发标,并聘请课题主持人。

第五章 签约实施

第十四条院级各类批准立项的项目,其主持人应尽快拟定详细工作计划、包括项目研究的内容、工作进度、人员分工、经费使用计划等,并填写《山西省农业科学院科研项目计划任务书》。

计划任务书经科研处审阅签字盖章后作为正式文本下达。

第六章跟踪检查

第十五条科研项目应严格按计划进度实施,院科研处将依照项目进度计划进行不定期检查或组织进行阶段性验收。

第十六条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更换。

由于特殊原因确有必要更换的,必须在不影响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由原项目负责人提出更换主持人书面申请,征得所在单位和院科研处的同意,项目实施单位要组织好移交手续的办理。

第七章 结题验收

第十七条项目完成后应在三个月内及时结题。

结题时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项目承担单位签注结题意见后报院科研处,科研处组织专家和管理人员对项目进行结题验收。

第十八条由于特殊原因确有必要延期的,必须在项目研究终止期前三个月内 ,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征得所在单位和院科研处的同意,并办理延期手续。

未办理延期手续又不按时结题者视为违约,未完成合同任务指标,项目负责人及单位将记入诚信档案。

第十九条项目结题时必须提供下列材料:

1、院科研项目申报书原件或复印件

2、院科研项目计划任务书原件或复印件。

3、已发表的相关论文、论著、研究生学位论文提供封面和全文复印件。

4、已录用的稿件须附编辑部录用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和全文;大会特邀报告须提供邀请函以及会议文集有关目录和全文原件或复印件。

5、三大检索系统收录原件或复印件。

6、专利申请或授权证件及新品种、新产品有关证书的原件或复印件。

7、项目执行过程中各种变更申请及批复证明原件或复印件等。

8、中期检查专家意见、应用效益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9、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10、院级科研项目验收证书

第二十条项目结题后三个月内按照科技档案入档要求,将项目档案交回档案室。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院科研处负责解释。

山西省农业科学院

申请国家专利费用资助办法

(试行)

为加快提升我院科学研究的原始创新能力,鼓励职务发明创造,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申请专利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1、申请国家专利的申请费用,院里将以专利后补助项目的形式,给予全额资助。

2、专利申请费用包括:

专利申请费、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专利代理费、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复审费等费用。

3、申请专利后补助项目的专利,必须是职务发明专利,非职务发明专利将不予资助。

4、院专利后补助项目资助范围为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国家受理公布的专利。

5、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申请的专利,由第一专利申请单位负责申报。

6、申请院专利后补助项目,需填报《山西省农科院专利后补助项目申请表》,并报送缴费发票复印件和加盖单位公章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7、专利后补助项目申报时间为每年的1月10日之前。

8、符合申报山西省专利申请资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项目,院将按照有关申报精神,推荐上报。

9、申请国家专利将作为院科研单位考核和科技创新模范个人评选的重要依据之一。

10、专利申请后补助项目经费的管理使用,严格按照山西省农业科学院院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11、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试行,由院科研管理处负责解释。

2011年3月31日

山西省农科院专利后补助项目申请表

专利名称

专利权人

专利申请日

专利申请号

发明人

申请费用支出明细:

专利技术内容:

专利开发前景:

申报单位意见:

领导签字:

(盖章)

院科研处意见:

领导签字:

(盖章)

山西省农业科学院

院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试行)

为了规范我院院级科研项目的经费使用,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山西省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精神,对我院院级科研项目的经费使用做如下规定:

第一条院级科研项目经费由院计财处、科研处共同管理,计财处负责经费的审核和下达,科研处负责具体的组织实施。

第二条院级科研项目经费支持的方向是解决山西生产实际问题中的科技创新,为我省农业增产、农民增收提供技术支撑。

这些科研项目的研究内容主要包括院级重点研究项目、农作物遗传育种、科技攻关、新产品研制、创新性专利研究、博士研究基金等。

第三条科研处负责提出并编制院级科研项目各科技年度经费预算建议,报主管院长审批,由计财处审核下达。

第四条承担项目的课题组是院级科研经费使用的基本单元,科研项目一经立项,课题组就应根据科研项目计划任务书的要求执行经费预算,并按要求向所在单位汇报年度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单位主管领导要对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审核。

第五条院级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和课题组都必须接受院科研处对项目经费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提供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报告。

第六条院级科研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应遵照省财政和院计财处的有关规定,只能用于与科研项目有关的劳务费、小型设备费、能源材料费、试验外协费、旅差费、会议费、管理费及其它相关费用。

管理费占项目经费的比例不得大于5%。

第七条院级项目经费要专款专用,不得弄虚作假,挤占挪用,不得用于发放奖金和各种津贴,不得用来作为出国深造学习经费,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第八条本办法由院科研处负责解释。

山西省农业科学院

重点攻关项目主持人聘用管理办法

(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为使我院重点攻关项目尽快为农业生产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为农业产业化提供关键核心技术,选拨创新型人才,培养创新团队,实施关键技术的组装配套,促进科研成果在农业生产第一线发挥更大作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重点攻关项目指通过项目征集办法筛选出的影响农业产业化发展、带有普遍性的焦点、难点问题,通过组装集成可以实施,能发挥作用并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

二、聘任对象和条件

第三条聘任对象为在研的第一线科技人员、一般应具有副研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

第四条重点攻关项目主持人聘任条件

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身体健康,爱岗敬业、作风正派,乐于奉献,具有开拓创新和团队合作精神,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领导能力,能团结和带领本课题组全体人员积极工作。

2、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科学研究能力,本人近五年内主持过省级以上课题并按时结题验收和通过成果鉴定(通过审定品种和获得国家发明专利视同成果鉴定)。

3、能够把握学科最新发展动态和发展方向,针对我省农业生产所需,提出有创新性的研究途径和方法,预期研究成果要有特色,推广应用要有出路,农民能够得到实惠,并通过专家组评审认可。

三、岗位职责

第五条主持人要有较强的亲和力和组织协调能力,要组织课题组人员深入农业生产第一线,针对问题进行重点攻关研究。

第六条根据项目计划任务书的要求,统筹设计项目实施方案,解决实施中的技术难题,完成好项目要求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第七条对课题组其它研究人员进行指导和培养,促进本学科创新团队的建设。

第八条项目取得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及时进行专利申请、品种审(认)定、新产品登记及成果鉴定。

并及时在一定范围进行展示、宣传,在国家核心期刊上发表相关的学术论文。

第九条课题完成后,要按照科研项目计划任务书的要求,认真撰写工作报告中和技术研究报告,按时结题。

四、聘用程序

第十条重点攻关项目主持人实行岗位聘任制,聘期一般为3年。

第十一条聘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

在全院范围内公开竞聘,院科研处每年在项目招标时对项目主持人提出要求,竞标单位在竞标时同时推荐项目主持人。

第十二条院学术委员会聘请的专家组对接标单位评审的同时,院科研处根据聘任对象和条件对应聘人员进行审查,对中标的单位和项目主持人将在院局域网进行公示,征求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五、聘用管理

第十三条重点攻关项目主持人的管理由科研处会同项目实施方的管理部门共同负责。

第十四条重点攻关项目主持人每年应提交年度实施方案、年度工作总结。

项目完成后三个月内向科研处提出结题申请,提交项目的工作总结、研究报告、声像资料等,并及时结题归档,对取得的重大科研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要实施有效的保护。

第十五条重点攻关项目主持人如需进修或出国研修,要向科研处提出申请,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违反规定者,列入诚信档案,限制今后申报项目。

六、考核管理

第十六条重点攻关项目主持人实行严格的岗位目标管理。

科研处和研究所每年共同组织一次课题主持人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种。

当年考核不合格者,立即中止项目执行,对基本合格者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院科研处负责解释。

山西省农业科学院

科研项目人员署名排序管理的规定

(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院科研项目的管理,规范科技人员在科研项目中的署名排序工作,根据国家和省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科技人员在科研项目中署名排序管理实行院、研究所(中心、站)两级管理(院级管理机构设在科研处)。

第三条院科研处负责院属各单位科技人员在科研项目中署名排序的指导和审核备案工作。

第四条研究所(中心、站)负责本单位科技人员在科研项目中署名排序真实性的管理工作,审查并向院报送各课题组参加人员的组成及变动情况。

第五条科研项目中主要承担人员的署名排序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课题的研究(开发)任务和课题工作的需要确定参加人员,从立项到结题全过程中按实际贡献大小进行署名排序。

在课题中没有承担具体工作任务的不得在课题中署名。

第六条凡是确定为课题参加人员的,在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中,应明确各研究人员的排序及工作任务,不能笼统写主持人或执行人。

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作为协调处理署名排序争议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项目主要人员的变更

项目主要人员的变更应尊重客观事实,根据实际贡献进行调整。

课题执行期间人员的变更,课题主持人应在一周内向本单位科研办公室提出申请报告,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后出具课题人员调整报告,报院科研处备案。

第七条项目主要人员署名排序公示

科研项目人员署名排序情况,在立项后一周内须在本单位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

公示内容包括科研项目名称,科研项目人员的排序情况、参加本项目的起止时间以及在本项中承担的具体任务。

公示无异议后,申报单位应出具公示报告,经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后,报院科研处备案。

无署名排序公示报告或公示有异议而未解决的科研项目,不得向院递交申报。

第八条本规定适用于山西省农科院各级各类科研项目中科技人员的署名排序。

第九条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试行,由院科研管理处负责解释。

山西省农业科学院

科技成果人员署名排序管理的规定

(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院科技成果的管理,规范科技成果人员署名排序工作,根据国家和省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科技成果人员署名排序管理实行院、研究所(中心、站)两级管理(院级管理机构设在科研处)。

第三条院科研处负责院属各单位成果署名排序的指导和审核备案工作,协调处理院属各单位之间的署名排序争议问题。

第四条研究所(中心、站)负责本单位成果署名排序的管理工作,审查并向院报送各课题组参加人员的组成及变动情况,处理本单位内部署名排序争议问题。

第五条成果主要完成人员的署名排序

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尊重劳动、尊重创造、宁缺毋滥的原则,根据研究、示范、推广全过程中的实际贡献大小进行排序。

未参加课题的人员,不得进行成果署名。

(一)课题立项的署名排序,应根据课题的研究内容确定参加人员,凡是确定为研究人员的,在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中,应明确各研究人员的排序及工作任务,不能笼统写主持人或执行人。

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作为协调处理署名排序争议的重要依据。

(二)成果鉴定(品种审定、新产品鉴定、申报专利、发表论著、项目验收等)的署名排序,原则上按照课题立项时的参加人员和顺序进行。

(三)申报科技奖励的署名排序

1、申报自然科学技术奖励的研究项目,主要完成人员的署名必须是论文论著的主要作者,以公开出版的署名为准,根据贡献大小排序。

2、申报科技进步奖技术开发类的研究项目,主要完成人员的署名:

育种项目必须是主要选育人和主要推广者;技术攻关项目必须是主要研究人和主要推广者;成果推广和产业化项目必须是主要开发推广者;软科学研究项目必须是总结分析,撰写研究报告者。

以上四类署名排序以品种审(认)定证书或植物新品种权证书、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新产品鉴定证书、成果推广验收证书和软科学成果评审证书的署名顺序为准。

3、申报技术发明奖的研究项目,主要完成人员的署名排序以发明专利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植物新品种权证书以及其他权益证明证书上的署名排序为准。

第六条主要完成人员的变更

主要完成人员的变更应尊重客观事实,下列情况可根据实际贡献进行调整。

(一)课题执行期间的变更。

课题主持人应在一周内向本单位科研办公室提出申请报告,经单位领导审核后出具课题人员调整报告,报院科研处备案。

(二)成果鉴定(品种审定、新产品鉴定、申报专利、项目验收等)证书印发前和论文论著发表出版前的变更。

成果完成单位应出具课题执行期间的人员调整报告,否则,不得进行调整。

(三)申报科技成果奖励时的变更。

成果鉴定(品种审定、新产品鉴定、发明专利授权、项目验收等)后,对在推广过程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报奖时可根据实际贡献进行调整变更。

但调整变更人员必须是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所列人员。

且须经课题组全体人员协商签字同意,单位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由成果第一完成单位出具课题组人员排序和每个完成人的详细贡献证明材料,经院主管领导签字后,加盖院公章,作为申报奖励材料的附件。

所有项目第一、第二完成人在成果完成后不允许变更。

成果推广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类项目,在通过验收后不允许变更。

第七条主要完成人员署名排序公示

申报科技成果奖励的完成人员署名排序,须在本单位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

公示内容包括成果完成人员的排序情况、主要完成人员参加本项目的起止时间以及在本项成果中的具体贡献。

公示无异议后,申报单位应出具公示报告,经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后,报院科研处备案。

无人员署名排序公示报告或公示有异议而未解决的报奖项目,院里一律不予推荐上报。

院科研处在推荐上报前,将上报项目的名称、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和推荐等级在院局域网公示三天,接受全院职工的监督。

第八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科技成果的署名排序。

第九条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由院科研管理处负责解释。

山西省农业科学院课题人员调整报告

课题名称

课题来源

及编号

承担单位

主持人

课题类别

起止时间

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所列人员及排序

调整后的人员

组成及排序

调整理由:

课题主持人签字:

单位意见:

领导签字:

(盖章)

院科研处意见:

领导签字:

(盖章)

山西省农业科学院

试验用地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科研试验地是农业科学研究顺利开展的基础和必要条件,为了确保试验地各项活动能够满足科研工作的需求,加快重大成果的产出,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试验用地是指用于农业科学研究的试验用地,要求土地成方平整、肥力均匀一致、水利设施配套、田间道路畅通、林网建设适宜。

第三条试验用地实行院、所、课题组三级管理。

第四条院级管理主要负责制定院科研试验用地管理的规章制度,组织各所试验用地的检查评比。

第五条所级管理主要负责编制本单位试验用地的规划建设和年度使用计划,定期监测试验地的肥力水平和均匀度并及时进行培肥匀地,组织试验地工作人员进行技能培训,并进行安全教育及试验地评比检查。

第六条课题组管理主要是根据项目试验设计的总体要求,科学规划设计,制定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各研究所应根据课题研究内容、种植作物种类、试验的规模及各课题组从事研究的科研人员多少等对试验用地进行合理分配,注意合理轮作倒茬。

第八条试验特殊用地(病圃、外来种的引进鉴定、转基因材料用地、肥料试验、化学除草试验等特殊研究用途的土地)的安排应做好区域规划和安全隔离,避免造成试验以外的病源扩散和其它危害。

第九条课题组在试验用地的使用过程中,不得将污染源带入试验用地,不得堆积杂物,不得在试验地中种植与试验无关的其它作物。

要保证试验用地的肥力水平,做好试验材料的安全保卫工作,防止材料丢失,防止鸟害,防止病虫草鼠危害。

第十条试验地材料的安排设计管理由各课题组负责,要科学规范,合理设计,注意防盗、防泄密,防混杂,保护好科研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

第十一条每年试验结束后,课题组应清理地面附属物,保证试验用地的整洁。

第十二条各所试验地用水、用电等费用的收费标准,按成本数核算收取。

第十三条试验地公共设施要加强管理维护,各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严格杜绝只使用不维护的行为。

第十四条试验用地不得随意出售和转让,不得变更试验地的用途,要确保试验用地的规模。

第十五条课题组在每年12月初向研究所申报用地计划,各研究所在12月底将本单位科研用地安排情况汇总后,报院科研处备案。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院科研处负责解释。

山西省农业科学院

田间试验用地建设指导性意见

(试行)

根据国家高标准农业建设要求,现代农业发展对科技的需求,结合农业田间试验研究对土地环境的需求,为了建设好我院高标准试验田,加快重大科研成果的产出,提高科学研究的精准度,为农业增产、农民增收服务,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发展现代农业要求,以农业增产增效、农民增收致富为目标,以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突出重点、注重实效为原则,提升农业科研设施水平,强化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改进农业生产方式,推进适度规模经营,全面提升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和劳动生产率。

二、总体目标

高标准试验田建设的目标是:

土地成方平整、肥力均匀一致、水利设施配套、田间道路畅通、林网建设适宜。

三、建设标准

1、土地平整,试验地高差不超过5cm,集中连片、每片不小于30亩,土层较厚,活土层大于30cm,土地肥沃均匀一致、地平土碎,超高产试验地保证土壤耕作层有机质含量达到1.5%以上,高产试验地达到1%以上,一般试验地也要达到0.6-0.8%以上,氮磷钾比例协调。

特殊试验用地(病圃、转基因材料用地、外来种的引进鉴定、肥料试验、化学除草试验等)应在特定环境中选择,应进行区域规划和安全隔离,保证安全,避免造成试验以外的其它危害。

试验用地要建立档案纪录,便于掌握田块的栽培历史,便于安排轮作倒茬和试验小区排列设置。

2、灌溉系统设计科学,灌溉用水有保证,保证10天一次循环灌水;输水设施配套齐全,灌溉水利用系数达到85%以上,水质符合农田灌溉用水标准,机电设备保证安全高效运行。

排水系统健全通畅,防洪排涝设计标准应达到20年一遇。

改造的盐碱试验地要建立完善的排灌技术体系,在返盐(碱)季节前将地下水位降到农作物生长的临界深度以下;在农作物播种出苗等生长关键期,控制0-20cm表土层的含盐量,以不危害农作物的正常生长为限。

3、试验田要求留有机耕路、主干路、田间路,并科学规划设计,机耕路要保证宽度合理、路面平整、布局合理,保证农机通行;主干路要与大路相通,路面净宽不少于5米,高出田面0.3-0.5米,主要路段硬化,达到晴雨通行;田间路路面净宽不少于2米,高出田面0.2-0.4米,要便于观察记载和农田操作。

4、试验田防护要求达到防风、防霜、防被盗,林网建设要适宜,试验地外围围墙要封闭,病虫草鼠害防治要有措施。

5、试验地应配有相关农业科研辅助设施应配有温室、晒场、挂藏室、样品库和农机库等仓储设施及必要的种子加工检测设备。

四、保障措施

各单位要进一步创新工作方法,全面推进高标准试验地建设的稳步健康发展。

1、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各单位要把高标准试验田建设放在重要位置,处理好高标准试验地建设与使用管理的关系,保证高标准试验地建设的健康稳步发展。

2、创新管理机制。

学习和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探索建立高标准试验地建设的管理新思路、新机制、新方法。

3、制定高标准试验地建设要长远规划、分步推进,并制订年度实施计划和评比考核制度。

4、农科院要建立健全高标准试验田建设考核机制,把高标准试验田建设作为科研创新模范单位评比的重要内容。

5、加大资金投入,多方面、多渠道筹集资金,积极争取国家和省基础工程建设资金,为高标准试验田建设提供经费支撑。

山西省农业科学院

开放实验室管理办法

(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规范开放实验室(以下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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