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范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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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范例.docx

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范例

整体解决方案系列

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

FS-QG-29569

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Emergencyplantemplateforwaterwaytrafficemergency

说明:

为明确各负责人职责,充分调用工作积极性,使人员队伍与目标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特此制定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切实加强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进一步规范信息处理、预警预防、应急响应、培训演练和支持保障等各项应急工作,完善水路交通应急管理体制机制,更加高效、有序地组织协调处置水路交通突发事件,预防、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及时恢复水路运输正常秩序,保障水路畅通,并指导地方建立完善水路交通应急体制和应急预案体系,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暂行规范》《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处理程序》等。

  1.3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分类分级

  1.3.1定义及分类

  本预案所称水路交通突发事件是指造成或可能造成航道或港口出现中断、瘫痪、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以及由于社会经济异常波动造成重要物资缺乏等需要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调组织水路紧急运输保障的突发事件。

主要包括:

  

(1)港口瘫痪或遭受灾难性损失,港口危险货物火灾、爆炸事故等;

(2)长江干线、西江航运干线、京杭运河、黑龙江界河等重要干线航道因航道尺度不足或通航条件恶化发生断航或特别严重堵塞等;(3)由于煤炭、粮食等重要物资缺乏、人员运输特殊要求,需要紧急安排水路运输保障的突发事件。

  1.3.2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分级

  水路交通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由高到低分为四级:

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事件等级确定标准见附件1。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国境内发生的Ⅰ级(特别重大)水路交通突发事件,或由国务院责成的、需要由交通运输部负责处置的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Ⅱ级(重大)及以下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参照本预案执行。

  已有国家专项应急预案明确的水上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适用其规定。

其他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如旅客滞留等)按部相关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5工作原则

  

(1)依法应对,预防为主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增强忧患意识,做好预案演练、宣传和培训工作,加强应急处置队伍和应急资源建设,建立应急咨询专家库,提高港航企业自救、互救和应对突发事件的综合能力,加强应急技术的研发应用,全面提高水路交通突发事件预防预警、应急处置与保障能力。

  

(2)属地为主,分级响应

  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以属地管理为主,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牵头,结合水路交通管理体制,负责辖区内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和相应级别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健全责任明确、分级响应、条块结合、保障有力的水路运输应急管理体系。

  (3)快速反应,协调联动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完善的应急工作响应程序,做好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的信息处理和报送工作,整合行业应急资源和社会应急资源,加强部门协作,发挥各部门、港航企业和社会公众的应急支持作用,建立分工明确、反应灵敏、运转高效、协同应对的应急协调联动机制。

  1.6应急预案体系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分类分级,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国家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地方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港航企业的应急预案。

  

(1)国家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国家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是交通运输部应对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和指导地方开展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应急处置工作的政策性文件,由交通运输部制定公布实施。

  

(2)地方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地方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是由省级、地市级、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要求,为及时应对辖区内发生的水路交通突发事件而制定的应急预案,由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并公布实施。

  (3)港航企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港航企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各港航企业根据国家及地方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为及时应对企业范围内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而制定的应急预案。

由各港航企业组织制定并实施,报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2.组织体系

  水路交通应急组织体系由国家、省、地市和县四级组成。

  2.1国家应急组织机构

  交通运输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国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

  2.1.1应急指挥机构

  Ⅰ级应急响应启动的同时,部长或经部长授权的分管部领导宣布成立交通运输部应对XX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为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具体负责应急行动的指挥与协调。

领导小组由部长或经部长授权的分管部领导担任组长,分管部领导、部总师或部应急办、水运局、海事局、办公厅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相关单位负责人任成员。

  领导小组具体职责如下:

  

(1)负责指挥协调Ⅰ级(特别重大)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负责协调跨省水路运输应急资源的调度指挥;

  (3)根据国务院要求,或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参与地方政府组织开展的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4)贯彻落实国务院、交通运输部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对重要物资应急运输的指示精神和有关指令,协调、组织好重要物资紧急运输工作;

  (5)其他相关重大事项。

  领导小组应急指挥场所设在部综合应急指挥中心。

  2.1.2应急工作组

  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协调组、应急指挥组、通信保障组、新闻宣传组等工作组,负责应急各项工作的具体实施。

视情成立现场工作组、专家组,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根据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需要,启动相应工作组。

工作组在启动Ⅰ级应急响应时成立。

  

(1)综合协调组。

由部应急办负责人任组长,视情由部相关司局和单位人员组成。

负责保持与各应急工作组的信息沟通及工作协调,根据领导小组的指令,负责与各应急协作部门的沟通联系;搜集、分析和汇总应急工作情况,跟踪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应急指挥组。

由部水运局分管局领导任组长,部海事局相关局领导任副组长,视情由部相关司局和单位人员组成。

负责对险情尽快评估,分析、判断险情可能产生的影响及后果;定时与国务院相关部门、省级交通运输部门等联系,收集、更新险情信息,汇总参与应急处置单位的情况汇报和工作动态;指导省级交通运输部门等单位开展港口、航道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和协调组织重要、应急物资运输保障;做好与部内有关部门等单位的联络,及时通报情况进展;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

  (3)通信保障组。

由部通信信息中心负责人任组长,通信信息中心相关处室负责人任成员。

负责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通信保障工作;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

  (4)新闻宣传组。

由部政策研究室负责人任组长,视情由部相关司局和单位人员组成。

负责及时准确对外发布应急信息;组织报道应急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事迹;指导做好新闻发布工作及相关人员的管理;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

  (5)现场工作组。

由部水运局、应急办、海事局等有关司局人员及相关专家组成,必要时由部领导带队。

负责按照领导小组统一部署,赶赴现场指导、协助地方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机构开展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现场应急处置有关情况。

  (6)专家组。

由水路运输行业及相关行业技术、科研、管理、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

负责开展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技术研究和咨询服务工作,分析突发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趋势,对突发事件救灾方案、处置办法、灾害损失和恢复重建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

  2.1.3日常应急管理

  在部应急办的统一组织协调下,部水运局承担有关水路交通突发事件日常应急管理工作,部长江航务管理局(以下简称长航局)具体承担长江干线水路交通突发事件日常应急管理工作。

主要包括:

  

(1)做好水路交通突发事件日常应急管理有关工作。

  

(2)接收、搜集、整理、分析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向部应急办报送水路交通应急信息;会同部应急办初步判定事件等级,及时向领导小组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

  (3)Ⅰ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在领导小组领导下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组织开展Ⅱ级应急响应支持工作。

  (5)组织做好其他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配合工作。

  (6)负责组织制修订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7)指导地方水路交通应急预案体系建设。

  (8)承办交通运输部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

  Ⅰ级应急响应时水路交通应急组织体系框架见图1。

  2.2地方应急组织机构

  省级、地市级、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省级、地市级、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参照国家级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机构组建模式,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成立应急组织机构,明确相应职责。

  3.预防与预警

  3.1预警信息搜集

  预防和预警是通过监测与收集突发事件相关信息,进行分析预测,并作出相应判断,发布预警信息,采取预防措施。

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包括:

可能诱发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的自然灾害(如气象、海洋、水文、地质等)等相关信息,水路交通突发事件风险源信息,以及需要紧急安排水路运输保障的事件信息。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日常工作中按照《交通运输综合应急预案》的相关要求开展预警预防工作,做好对台风、冬季大风、风暴潮、大雾、暴雨、暴雪、海啸、海冰、低温冰冻雨雪等可能诱发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的自然灾害信息的搜集、接收、整理和风险分析工作,及时上报相关情况,并通报相关部门。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部长航局负责在日常工作中开展其他水路交通风险源信息、突发事件信息以及需要紧急安排水路运输保障的事件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和风险分析工作,做到突发事件的早发现、早预防、早报告、早处置。

  3.2预警信息处理

  中国海上搜救中心(部应急办)负责Ⅰ级预警信息发布,当气象、海洋、水利等部门发布的灾害预警达到红色预警时,或接收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部长航局报送的其他突发事件信息可能对水路运输造成影响的,部应急办视情商水运局转发预警警报。

相关部门根据预警级别,按照其职责和防御响应程序提前做好应对工作。

  Ⅱ级及以下预警由相应的地方水路交通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各自职责转发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发布程序结合当地实际自行确定;同时,在预警过程中如发现事态扩大,超出本级防御能力,应及时上报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建议提高预警等级。

  对于情况较为复杂的突发事件,在事态尚未清楚、但可能引起公众猜测或恐慌时,应在第一时间发布已认定的简要信息,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再作后续详细发布。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发生水路交通突发事件时,相关省级、地市级、县级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启动并实施应急响应。

  交通运输部应急响应按照水路交通突发事件险情特点、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Ⅰ级、Ⅱ级两个响应等级。

  发生Ⅰ级水路交通突发事件时,交通运输部启动交通运输部应对XX事件Ⅰ级响应,同时成立领导小组组织实施Ⅰ级应急响应。

相关省级、地市级、县级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机构分别启动并实施本级部门Ⅰ级应急响应。

  发生Ⅱ级及以下水路交通突发事件,超出地方应急组织能力,需要由交通运输部予以相应支持的,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交通运输部视情启动Ⅱ级应急响应支持,协助地方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1.1国家部门应急响应程序

  

(1)部水运局或应急办接到水路交通突发事件信息后,及时核实有关情况,进行研究分析,符合Ⅰ、Ⅱ级应急响应条件的,部水运局、应急办会商提出启动Ⅰ、Ⅱ级应急响应建议;

  

(2)拟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的,经分管部领导同意后,报请部长核准。

由部长或经部长授权的分管部领导宣布启动交通运输部应对XX事件Ⅰ级响应。

部应急办将启动实施Ⅰ级应急响应的情况报送国务院应急办。

(水路交通突发事件Ⅰ级应急响应及处置程序见图2)

  (3)拟启动Ⅱ级应急响应支持的,经分管部领导同意后启动,部水运局会同应急办、海事局、长航局及相关司局、单位组织实施。

  4.1.2省市县级应急响应程序

  省级、地市级、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预案,根据本地区实际,自行确定应急响应级别及程序。

对于同一突发事件,下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启动的响应级别应不低于上级部门应急响应级别。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启动实施本级应急响应的同时,应将应急响应情况报送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处理超出本级范围的突发事件,需要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调处置时,应及时提出请求。

  4.2信息报告和处理

  4.2.1信息报告与传递

  事发地相关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现场信息的采集、分析和报送,追踪事件进展,及时掌握最新动态,将事件情况及时报送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并通报有关单位。

  信息报告的主要方式是网络、电话、传真及其他通信手段,需要重点采集的信息包括:

  

(1)事件类型、时间、地点、事件性质、事件发生原因、影响范围及发展态势,事故港口和航道的名称、设施及装卸储运情况和联系方式;

(2)事件造成的破坏、损失、人员伤亡等情况;(3)危险品及危险品种类,发生泄漏、起火爆炸等潜在危险及已采取的措施;(4)到达现场进行处置的单位、人员及组织情况;已经采取的措施、效果,已发出的援助要求和已开展救援活动的时间、设备、联系人等;(5)现场环境情况及近期动态预报,包括风向风力、涌浪大小、冰情、能见度、潮汐、水流流速和流向等。

  应急信息在特别紧急情况下,可电话报送,并做好书面记录。

涉密信息通过机要渠道报送。

  Ⅰ级应急响应的信息报告基本要求是每天2次,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要求填报。

  Ⅱ级应急响应启动后,事件所涉及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事件处置进展情况分析汇总后随时上报部应急办、部水运局。

  4.2.2涉外信息报告

  如果突发事件中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中有港澳台人员或外籍人员,或者突发事件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有关国家或港、澳、台地区有关机构进行通报时,事发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信息内容逐级上报到部应急办,由其向有关部门通报信息。

  4.2.3信息处理(部内信息处理)

  部应急办负责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值守、信息汇总和上报,负责重、特大突发事件信息收集、流转、报送工作。

水运局负责应急处置和续报信息的提供、核签工作。

  部应急办接到重大及以上等级水路交通突发事件信息,及时起草《交通运输信息快报》(报批稿),并提出是否报中办信息综合室、国务院总值班室、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及抄送相关部委的拟办意见,经带班领导审核后,报部水运局审签。

信息报出后,需在5分钟内通过电话确认。

部水运局收到《交通运输信息快报》(报批稿)后,由分管局领导对信息内容及报送范围进行核签,并在15分钟内反馈至部应急办。

对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水路交通突发事件,需立即向部领导报告的,部应急办可在报水运局核签的同时报部领导、安全总监。

  部应急办根据水运局反馈意见,将《交通运输信息快报》上报部领导、安全总监,同时抄送相关司局。

  突发事件信息需上报中办信息综合室、国务院总值班室、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并抄送相关部委的,部应急办按照部领导或水运局等相关司局领导对《快报》的修改意见编辑《交通运输部值班信息》,报带班领导审核后上报。

突发事件信息需续报中办信息综合室、国务院总值班室、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及相关部委的,部水运局等相关司局提供相关信息材料,部应急办按规定程序进行续报。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期间,部应急办接报相关信息,应及时通报水运局等相关司局。

部水运局等相关司局应将领导批示指示、后续处理信息等相关信息,及时通报部应急办。

涉密信息通过机要渠道报送。

(水路交通突发事件信息处理流程图见附件2)4.2.4信息发布(部内信息发布)

  Ⅰ级应急响应时,信息的对外发布由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其他突发事件信息的对外发布由部政策研究室组织实施。

  突发事件处置与信息发布应同步启动、同步进行。

对于情况较为复杂的突发事件,在事态尚未清楚、但可能引起公众猜猜或恐慌时,应在第一时间发布已认定的简要信息,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再作后续详细发布。

  4.3应急响应行动

  4.3.1Ⅰ级响应行动

  Ⅰ级应急响应时,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指挥下,各应急工作组负责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根据灾害特点、类别,应急物资的分布等,采取果断措施,精心指导、协调、组织应急处置措施的落实,并及时将事件最新动态和处置情况上报领导小组。

  4.3.1.1工作会议

  Ⅰ级响应启动后,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及全体成员立即进入部综合应急指挥中心,召开领导小组第一次工作会议,成立综合协调组、应急指挥组、新闻宣传组等,议定Ⅰ级响应期间领导小组各项工作制度,指挥开展应急工作。

应急响应期间,根据事件发展变化情况,视情召开后续工作会议。

  4.3.1.2综合协调

  保持与各应急工作小组和应急协作部门的信息沟通,开展工作协调;搜集、分析、汇总应急工作情况,起草重要报告、综合类文件;协调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同志以及部领导的有关批示、指示精神。

  4.3.1.3应急指挥

  组织专家对水路交通突发事件险情进行快速评估,分析、判断险情可能产生的影响及后果;定时与国务院相关部门、省级交通运输部门联系,收集、更新突发事件信息,汇总参与应急处置单位的情况汇报和工作动态。

做好与部内有关部门成员单位的联络,及时通报情况进展。

  指导省级交通运输部门做出应急处置措施,评估行动方案,及时提出对方案的修改建议,保证快速、合理施救,防止险情扩大或次生、衍生事故的发生;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协调临近省(区、市)的应急救援队伍、救援物资、救援设备等支援及紧急征用工作。

  4.3.1.4通信保障

  通信保障组按照《交通运输综合应急预案》的相关要求开展工作,负责应急响应过程中的网络、视频、通信等保障工作,包括信息系统通信保障工作、电视电话会议通信保障工作等;负责向相关省级交通运输部门下发工作文件的传递保障工作等。

  4.3.1.5新闻宣传

  新闻宣传组按照《交通运输综合应急预案》的相关要求开展工作,联络中央主要新闻媒体,通过报刊、电视、广播、政府网站、新媒体等多种形式及时准确地发布应急信息;组织报道应急工作涌现出的先进事迹;指导做好事故现场新闻发布及相关人员的管理,保证信息发布准确;针对不实报道及时发布准确信息。

  4.3.1.6现场协调

  视情成立现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协助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根据事发现场环境特点及救援力量的配置,指导优化施救措施、改进救援方案;及时上报救援行动进展和后勤保障情况;协调调度部直属机构及周边省份的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及装备;提供救援专业技术支持;协助其他有关部门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等。

  4.3.1.7应急资源调用

  领导小组对交通运输部管辖范围的应急物资、设备和器械有应急调配权,协调调度各级人民政府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

  港口和航道的抢险、消防、救援、重建恢复等工作所需的设备、物资等在交通运输部管辖范围内,由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指挥调度;属于地方政府机构的、或者属于军队和武警系统的,由领导小组协调调用。

  4.3.2Ⅱ级响应行动

  Ⅱ级应急响应启动时,在分管部领导的指导下,部水运局会同应急办、海事局、长航局等相关司局、单位,密切跟踪突发事件进展情况,协助地方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视情派出现场工作组或者专家组给予指导。

根据需要,协调邻近省(区、市)的应急救援队伍、救援物资、救援设备等支援及紧急征用工作。

  4.4处置措施

  事发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采取措施开展应急处置,相关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做好指导协调。

港口、航道、运输保障的具体应急处置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4.4.1港口突发事件应急措施

  

(1)事发地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要了解事故发生的位置,掌握周围区域环境情况(重大危险源情况、居民住宅区情况等),确定事故特点和事故影响范围,明确应急处置技术,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指导标明危险区域、划定警戒区等现场控制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实行交通管制及其他控制措施。

配合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相关人员,协调调度应急车辆及必要的后勤支援,做好公用设施修复和救援物资保障,并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2)因沉船、搁浅、碰撞、沉物而引起的港口瘫痪或遭受严重损失,相关海事部门负责组织沉船等碍航物的打捞或清障工作,加强船舶通航监控,及时发布相关消息,恢复港口航道畅通。

  (3)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协调调度应急队伍、应急车辆及船舶、应急设备与器材及必要的后勤支援,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投入应急反应行动,相关海事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根据港口事故的发展情况、危害程度的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指导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5)组织专家研判火灾、爆炸、泄漏等事故的后果以及由此导致的中毒、腐蚀等次生灾害的影响,了解港口损失情况,做好善后处置相关工作。

  4.4.2航道抢通保畅应急措施

  

(1)因滑坡或自然灾害造成的断航或者特别严重堵塞,事发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尽快开展修复抢通工作,指导做好现场通航控制和疏导工作。

长江干线航道的抢通保畅工作由部长航局负责。

  

(2)因沉船、搁浅、碰撞、沉物而引起的断航或特别严重堵塞,相关海事部门负责组织沉船等碍航物的打捞工作,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受影响的船舶发布,避免堵航事件发生;迅速将事故船舶拖离航道,恢复航道畅通。

  (3)因自然灾害、洪水、枯水、调水或输水引起的断航或特别严重堵塞,事发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报请当地政府协调水利、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对突发事件进行分类处置,迅速采取措施调节水位。

  (4)因港口、桥梁等突发性工程事件等而引起的断航或特别严重堵塞,事发地航道部门、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单位应随时掌握动态信息,及时向社会发布,并通报海事部门;航道部门及时组织应急抢通,进行应急疏浚和调标工作;海事部门应采取交通管制措施,组织力量进行疏导,并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调当地政府做好相应的保障工作,协调施工方及时清除障碍,消除对航道的影响。

  (5)长江三峡、葛洲坝船闸因检修、维修造成的断航或特别严重堵塞,部长航局及时向社会发布信息,启动三峡坝区水域船舶滞留应急联动机制,采取交通管制措施,限制进入坝区的船舶数量,组织力量对积压船舶进行疏导。

  4.4.3紧急运输保障措施

  

(1)协调相关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港航企业组织船舶应急运力、港口作业能力做好水路紧急运输保障。

  

(2)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主动与港口企业协调,统筹安排,合理组织煤炭、粮食等重要及应急物资装卸港口周边道路运输,优先安排集疏运车辆通行,必要时,设专门通道,确保运输车辆陆路交通通畅。

  (3)海事、航道、港口等管理部门要建立煤炭、粮食等重要及应急物资运输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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