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活动中利益冲突的形式诱因控制和防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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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活动中利益冲突的形式诱因控制和防范

科学活动中利益冲突的形式、诱因、控制和防范

收稿日期:

2009—03—27

基金项目:

河南省软科学项目“河南软科学对构建和谐社会作用研究”(0613030700)阶段性成果;河南省软科学项目“科技与人文交融视阁下的河南创新文化研究”(072400440310)阶段性成果

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科学活动也从过去的个人兴趣转变为职业化的专门工作。

特别是在科学技术高速发展的当今时代,科技活动不仅表现出职业化的趋向,而且其专门化的特点日益突出。

随着科技活动职业化和专门化的显现,科技活动已成为广大从事科技活动人员的职业或谋生的手段。

从事科技活动的人员已形成一个庞大的队伍,根据《中国科技统计年鉴》的统计数字显示,截至2004年底,中国从事科技活动的人员已达3481417人,并且呈逐年增长的趋势。

如此庞大的从事科技活动的人员的队伍,在科技活动的功利性和经济功能面前,难免有一些人会丧失道德底线,从而产生这样或那样的不端行为,这些不端行为被人们称为科学活动中的利益冲突。

“科学活动中的不端行为、不负责任的行为实际上都是诚信的缺失问题。

”为了制约不端行为的频频发生,2004年8月,国家教育部发布了《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目的就是为了制约科学活动中的各种不端行为和利益冲突的发生,以促进我国高等学校科技活动

的健康发展。

一、利益冲突及其主要表现形式利益冲突的现象在科学活动中虽然比较普遍,但是直到20世纪80年代,才逐渐引起管理部门和学术界的重视。

对于什么是科学活动中的利益冲突,国内外的学者都进行了讨论。

我国著名伦理学家邱仁宗先生认为,利益冲突是一个人干扰他人做出合适判断的一种现象。

曹南燕先生认为,利益冲突是“科学家的某些利益具有干扰他在科学活动中做出客观、准确、公正的判断”的作用。

魏屹东先生认为,利益冲突是指这样的境况,即在研究者与其所属组织之间以及他或她所代表的其他组织之间有利益关系时,特别是研究者同时为这两个组织工作并从中获得个人利益时,利益因素影响或危及研究者做出正确、客观和公正的专业判断。

赵乐静先生认为,在科学活动中“个人经济利益或其他利益与其所应遵循的职业规范或相应的义务发生矛盾时,便可能产生利益冲突”。

尽管学者们对科学活动中利益冲突的认识有这样或那样的差异,但有一点是共同的,那就是利益冲突是个人损害他人或集体、国家利益而使自己获利的冲突。

因此,笔者对利益冲突是这样认识的:

在科学活动中,当一些人的利益与他人或集体、国家的利益发生冲突时,以牺牲他人或集体和国家的利益为代价,来达到获得个人或集团利益的目的。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冲突实质上是经济利益冲突,它的最终结果是个人或集体获利,而使社会和国家利益受损,是为“小家”而舍弃“大家”。

利益冲突归根结底是由个人获取经济利益的,马太福首中的表述

给予了很好的说明:

“没有人能同事二主,要么恨一个爱另一个,要么忠于一个背叛另一个,你不能既效忠上帝又效忠财神。

科学活动中的利益冲突尽管形式多种多样,但其根本的一点是相同的,这就是它们都是由经济利益的驱动而产生的。

要使科学活动

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防止科学活动中这样或那样的不端行为的发生,我们在加强科技人员诚信教育的同时,还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要充分认识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冲突的实质是个人获取经济利益。

在科学活动中,利益冲突一般表现为三种基本形式:

一是科学共同体的利益冲突;二是科学研究过程中个人与社会的利益冲突;三是科学研究者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利益冲突。

科学共同体的利益冲突指的是在科学活动过程中,当一个共

同体的利益和其他共同体或整个社会的利益发生冲突时,为了一

个共同体的利益而不顾其他共同体或整个社会的利益,而对科学

活动的过程、产出成果等方面的评价大失公平。

例如,在课题申报、科研成果评价、论文发表等过程中,只要看到有属于自己学派、自己共同体中成员的课题、成果、论文时,则给予很高评价,使申报的课题顺利通过,对鉴定的成果大开绿灯,学术论文优先发表。

究其原因,主要是这些与自己属于同一学派或属于共同体的科研人员,和自己保持着密切的“联系”,经常请自己去参加

“讲学”等活动。

在科学研究过程中个人与社会的利益冲突指的是,科学研究者不考虑让自己的研究成果为社会带来效应,让自己的成果为人类服务,为公共谋福利,而是为了自己的蝇头小利,丧失了道德底线。

例如,据2002年的报纸披露,香港一老板为了制造毒品,找到一个博士生导师,导师把他指导的一个博士生介绍给了这个老板,这个学生经过精心研究,人工合成了毒品,给社会造成极大危害,他本人虽然得到老板给的十几万元的奖励,但却是以8年徒刑为代价的。

科学研究者个人的利益冲突指的是研究者个人与个人之间存在的由个人恩怨、嫉妒、猜疑造成的利益冲突,使科学活动丧失了客观性,使他们为了某种利益而带着某种偏见去考虑问题。

例如,在科研成果评奖中,参加评奖的明明是优秀的成果,但因为评议者和被评议者之间存在着私人恩怨或分歧,评议者故意把优秀的成果说成是一般的,更有甚者还把优秀的科研成果评为差的。

这种不公平现象的产生是因为优秀成果评奖既涉及到荣誉也涉及到奖金,既然评议者与被评议者之间存在着个人恩怨,评议结果有失公允是必然的。

总之,利益冲突反映了利益对科学活动的影响,它不仅使科学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受到冲击,还使科学的自主性、科学资源分配的公正性、科学的交流和传播受到影响,更为重要的是它影响到科学的自我纠错机制,影响到科学自身的健康发展。

在现代科技高速发展的今天,科学技术转化为生产力的周期呈现出日益缩短的倾向。

当科学技术迅速转化为生产力,转变为社会财富时,科学活动中的利益冲突更多的表现出的是经济利益冲突。

这种经济利益冲突对人的传统伦理观念产生了强烈冲击,迫使科学工作者及有关管理人员必须在高速发展的科学技术与伦理道德底线之间作出抉择,否则将使科学技术走向偏离“伦理”的轨道。

二、利益冲突发生的诱因分析利益冲突既然可以分为三种基本形式,与这三种基本形式相对应,它们的责任主体也应由社会、科学共同体、个人三部分构成。

因此,对利益冲突发生的诱因就要从三类不同责任主体的内在因素和外部影响去分析。

就目前学者对利益冲突发生原因的研究成果来看,侧重的是个人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把利益冲突的原因归结为知识分子理想人格的异化,归结为学术制度的失范。

不可否认,理想人格的异化、学术制度的失范确实是发生利益冲突的重要诱因。

但是,要想使科学活动中的利益冲突得到有效控制,对它发生的诱因还应进行多方面的探讨。

(一)诱因之一:

经济利益驱动科学研究本来是一种探索奥秘、崇尚自由的活动。

但是,在近代科学发展的后期,它由“闲散阶层的业余爱好逐步演化为一种职业、成为科研从业者们赖以谋生的一种手段”。

特别是自20世纪以来,科学又由“小科学”发展成“大科学”,在科学技术高速发展的今天,科学技术成果进入生产过程的周期大为缩短。

科研成果在得到学术界同行承认的同时,可以通过获得知识产权使研究者从中获利,并且还可以通过开发建立属于自己的公司。

知识产权和产、学、研结为一体的科技发展模式,原本无可厚非,但它带来的高额回报确实影响甚至改变了一部分科技工作者的价值观念。

当研究者的研究目标和自己服务的集团或组织机构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公正的天平便会倾向给研究者提供资助的一方,或倾向给研究者带来私利的一方。

这种利益冲突使研究者在个人利益的驱动下,加上外部环境因素的影响,诱发了多种形式不同的利益冲突。

学界存在的“包工头”和“打工仔”现象就是诱发利益冲突的因素,微木先生曾撰文揭露了这种现象,他在《请关注科技界的“包工头”现象》一文中写到,在学术界“包工头”往往是一些知名度较高或有一定声望的人物,他们利用各方面的关系并拿出大量时间去申请课题,课题立项经费下达后,仅有一半的课题经费拿来作研究,而另一半的大部分归“包工头”所有,剩下的一小部分则归“打工仔”所有。

“打工仔”往往是一些资历较浅拿不到课题的学者或研究生等,他们承担了课题研究的主要任务,但在科研成果的署名上,却得不到相应的承认,而“包工头”不仅将较多的课题经费据为己有,而且占据成果署名的首要位置。

这种因经济利益驱动而诱发利益冲突的现象,背离了科学发展是为人类造福的崇高目标,使科学活动带有明显的商业化倾向。

(二)诱因之二:

科学精神缺失所谓科学精神就是自由探索的精神。

“科学存在的本质在于自由。

在现代科学家看来,科学是追求真理的学问,通过对自由的追求,可以获得真理。

只有具有自由探索精神的科技工作者,

才能取得科学成就。

“一切宗教、艺术和科学都是同一株树上的各个分支。

所有这些志向都是为着使人类的生活趋于高尚,把它从单纯的生理上的生存境界提高,并且把个人导向自由。

”科学家只有通过对宇宙奥秘进行不屈不挠的探索,才能达到他们的最高成就。

因此,科学精神就是不屈不挠的自由探索精神,就是对自然理性的追求,就是“偏向落寞觅自由”。

但是,由于受经济浪潮的冲击,一些学人耐不住寂寞,丧失了对科学执著追求的科学精神,在科学真理和金钱之间选择了后者。

对此,李醒民先生指出:

“立志搞学术的人还是要有一点类似宗教徒的‘宗教精神'的”。

科学精神的缺失,成为科学活动中发生利益冲突的诱因之一。

对于什么是科学精神,美国科学社会学家默顿在其经典之作《科学社会学》中将其概括为四条原则:

普遍性、公有性、无私利性和有条理的怀疑主义。

这四条原则有人把它叫做CUDO或

UCDOS普遍性,即要用普遍理性而不是用经验来认识世界。

当发生利益冲突时,当事人不可能以理性来分析问题,只有按照利益原则来进行决断。

公有性,是自由探索的精神,科学成果一旦公布就属于全人类所有,这一条原则成为利益冲突当事人剽窃、抄袭他人成果,弄虚作假的“理论”依据。

既然科学成果属于全人类,再照抄一下也未尝不可。

无私利性,是不计利害只求真理的精神,为寻求真理而不屈服于任何权贵。

在科学活动中,当个人或共同体利益与国家、社会利益发生矛盾时,不问是非,仅计利害的当事人只会向私利倾斜。

有条理的怀疑主义是自由的怀疑和批判精神,正是这种怀疑和批判的精神,才一步一步把科学推向前进。

在科学活动中,为了个人或共同体的利益,一些研究者就会弄虚作假,甚至编造数据,骗取科学荣誉或科研基金。

在这种情况下发生的利益冲突必然阻碍科学的发展,它和有条理的怀疑主义显然是背道而驰的。

总之,科学活动中的利益冲突是和默顿提出的关于科学精神四条原则中的每一条都是相背离的,科学精神的缺失实际上是违背了默顿所主张的四条原则。

在科学活动中,人的行为和默顿提出的科学精神四条原则相违背时,必然发生利益冲突。

也许有人会说,默顿关于科学精神的四条原则是1942年提出的,现代科技已经到了飞速发展的“大科学”时代,四条原则不能完全概括科学精神的基本内涵。

科学精神的内涵是需要不断补充、完善的。

例如,在20世纪50年代,默顿又加了一条原则,即“原创性”原则。

但是,无论科学精神的内涵如何加以补充和完善,如增加“客观性”、“尊重事实”等,只要在科学活动中缺失了科学精神,就必然导致利益冲突的发生。

(三)诱因之三:

评议机制不合理科学活动是一项艰苦的劳动过程,它通过课题立项、成果发表(出版)、申请奖励等形式得到社会承认。

不合理的评议机制通过利益冲突表现出来,利益产生了冲突又形成不合理的评议机制,它们所产生的恶性循环,形成了多种形式的学术腐败现象。

不合理的评议机制首先表现在课题立项方面。

就现有的课题评议机制来看,它虽然经历了个人申报、通讯评议和专家确定等几个阶段,但最终的决定权还是集中在少数专家手里。

专家虽然有很高的学术水平,但在决定课题的取舍时,他们往往在考虑课题的意义和价值的同时,还要兼顾到各个地区和各个学派的利益,尤其是一定会关注自己所在学科共同体的利益。

那些和专家研究方向相近,观点相同的课题就容易立项,那些和专家研究方向相差甚远,见解不同的课题则不易立项。

一旦课题评议组的专家名单公布后,各个课题申报单位便以各种名义邀请专家到该单位讲学、主持论文答辩、学术座谈等,其目的非常清楚,即为了来年所申请的课题能顺利获得立项。

难怪一位多年来一直担任课题评议组成员的专家无奈地说,课题评议是僧多粥少,竞争怎么不激烈?

课题立项评议中的利益冲突,西方科学社会学的个别学派甚至认为:

“科学真理说穿了,不过是科学寡头之间利益平衡的一种彼此妥协的文字表述,这种表述首先不是尊重客观事实,而是为了达到各自的实际利益(比如获得更多科研资助等)的最大化。

不合理的评议机制也表现在科研成果奖励方面。

对科研成果的奖励是科学发展的动力机制,是科研成果得到社会承认的重要标志。

但是,现有奖励体制中的奖项设置、奖励级别、奖励范围确实存在一些有待完善的部分和环节。

从奖励评审人员的角度分析,评审人员大多是一些身居高位,具有高级职称,但已远离学术的“学官”,有人称这是学界的“官尘暴”现象。

不可否认,各级政府、各级官员对国家学术事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没有他们的支持,学术事业将寸步难行。

但是,“官尘暴”造成了“学术的官僚化、世俗化、平庸化、丑陋化、非学术化”。

“学官”们对科研成果奖励的评定标准,首先注意的是该文章所发表的刊物级别、作者职务的高低、申请单位的平衡,最后才是论文的质量。

因为,短短的评审时间使他们根本来不及去审阅参评的论文,奖励指标和级别只有按单位和职务高低进行分配。

这种按利益进行分配的学术寡头评议机制,极大地冷却了学人申报学术奖励的热情,所以有些学者干脆就不去申报奖励了。

三、利益冲突的控制与防范科学活动中发生的利益冲突,对学术的发展和科学的进步是有破坏性的。

要达到繁荣学术的目的,必须对科学活动中的利益冲突进行有效的控制,建立必要的防范措施。

国家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对于控制和防范利益冲突的发生无疑有着重要作用。

但是,要想有效控制利益冲突的频频发生,下面几个方面的结合是需要进行认真研究的。

(一)学人自律与规范他律相结合利益冲突的主体大多是从事科学活动的学人,最起码也是高举学术旗帜,具有学术头衔的学官。

应当说,这些人都是有学术道德的。

但为什么会发生利益冲突现象呢?

其主要原因就是由于这些学人没有自律。

所谓自律,就是指学人要有自我控制、自我约束意识,不做违背学术规范的事情。

试想,如果每一个人都做

到了自律,都做到了不见利忘义,利益冲突怎么能够发生呢?

然,仅有自律还不行,还要有他律。

所谓他律,就是通过建立相应的学术规范制度,惩戒各种各样的学术违规行为。

实现了自律和他律的结合,利益冲突就会有效地得到扼制。

(二)政府干预与公众监督相结合政府干预是行政部门通过制定相关政策对利益冲突进行控制和防范的一条有效途径。

在政府干预方面,国外的一些政策和措施可供我们借鉴。

例如,美国公共卫生局针对生物医学领域的利益冲突做出了禁止“研究者、顾问和管理机构人员为个人、家族和其他相关人员谋利”的规定。

我国有关部门实行的课题中期检查制度和后期资助制度也是对利益冲突进行控制的有效措施。

公众监督就是要对科学活动中的课题立项、成果发表和奖励评定及时“诏”告天下,进行“公示”,一旦发现存在利益冲突行为,立即撤销对其科研成果的认定。

如我国有关部门对课题立项和课题结项实行网上公布,就是为了让公众进行监督。

在信息时代的今天,一旦公众监督发现研究者有弄虚作假,采用欺骗手段获取个人利益的行为,其后果必然是当事人声名扫地。

(三)学术批判与学派惩戒相结合

(四)专家评议与利益回避相结合目前,我国在对学术成果进行评价时,实行的是专家评议制度,对科学活动中的课题立项、结项、鉴定、成果评议等是由聘请的专家进行评审的。

这种评议制度相对于“拍脑袋”,“长官意志”的评审方式是一种进步,但它也有需要完善的地方。

在科技高速发展、学科愈分愈细的知识大爆炸时代,专家是否对自己专业的各个方面都了解得非常清楚,“专家”是否是每个学科领域的专家,既然不是每个学科领域的专家,其评议结果有多大可信度。

这是应该引起有关部门注意的。

在有关的评议过程中,还要建立利益回避制度,若评议人与被评议人之间存在利益冲突,评议人就应当回避,起码他不应该评议这个被评议人的学术成果。

现阶段一些期刊实行双盲审稿制度和有关部门实行的双向匿名评议制度,这些做法都是很好的举措,对科学活动中利益冲突的控制和防范起了重要的作用。

(五)规范公开与评议保密相结合

根据学科性质的不同,在邀请各学术领域专家参与评议的基础上,制定一个统一的、全国可行的学术规范已是广大学人的迫切要求。

学术规范是公开的、透明的,学人应按照规范进行学术研究。

但是,有关学术问题的评议、鉴定是需要保密的,它是既包括评议、鉴定的时间、地点和评议人信息的保密,也包括被评议人信息的保密。

学术规范公开、透明,可使学人有章可循,评议保密可使利益冲突尽可能少的发生。

在现时代,科学技术和社会的联系愈来愈密切,尤其在技术生存的条件下,控制和防范科学活动中的利益冲突更为重要。

迄今为止人类的生存经历了自然生存和技术生存两种方式,“技术生存是人类主要依赖技术物和自身的知识(主要是技术知识)而生存的生存方式”,因此,科学活动中对利益冲突的有效控制和防范,对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坚持科学发展观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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