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的详细解释工作范文.docx

上传人:b****3 文档编号:5698316 上传时间:2023-05-09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18.9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关于劳动合同的详细解释工作范文.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关于劳动合同的详细解释工作范文.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关于劳动合同的详细解释工作范文.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关于劳动合同的详细解释工作范文.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关于劳动合同的详细解释工作范文.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关于劳动合同的详细解释工作范文.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6页
亲,该文档总共6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关于劳动合同的详细解释工作范文.docx

《关于劳动合同的详细解释工作范文.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关于劳动合同的详细解释工作范文.docx(6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关于劳动合同的详细解释工作范文.docx

关于劳动合同的详细解释工作范文

关于劳动合同的详细解释

  1、简介

  劳动合同[2](láodònghétóng),是指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2、内涵

  劳动关系是指受劳动法调整的,在劳动者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使用者)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

由于我国就业竞争激烈的国情以及《劳动合同法》发展历史,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地位的不平等性,造成了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

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建立、变更和终止的一种法律形式。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经建立劳动关系,但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因此,劳动关系包括了劳动合同关系和事实劳动关系两种形态。

  3、主体

  劳动合同的主体即劳动法律关系当事人: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的主体与其他合同关系的主体不同:

其一,劳动合同的主体是由法律规定的具有特定性,不具有法律资格的公民与不具有用工权的组织不能签订劳动合同;其二,劳动合同签订后,其主体之间具有行政隶属性,劳动者必须依法服从用人单位的行政管理。

  1、需要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象。

  按照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改革要求,需要签订劳动合同的对象包括:

新招用的劳动者、原有的固定工以及原固定工身份的特殊人员。

所谓原固定工身份的特殊人员,是指根据劳动部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和贯彻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以下人员:

①存在着劳动关系而没能履行劳动义务的特殊人员。

例如,用人单位的“富余人员、放长假”的职工,长期被外单位借用的人员、带薪上学人员,请长期病假人员、停薪留职人员,被派到合资、参股单位人员;②企业、事业单位的中共党委书记、厂长或经理、工会主席等。

  2、需要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根据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包括:

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个体、合伙制非法人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特殊类型经济组织,如租赁经营(生产)、承包经营(生产)的企业等等。

  4、特征

  劳动合同除了具有合同的共同特征外,还有自己独有的下列特征:

  

(1)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

一方是劳动者,即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即具有使用劳动能力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

双方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具有支配与被支配、领导与服从的从属关系。

  

(2)劳动合同内容具有劳动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和对应性。

没有只享受劳动权利而不履行劳动义务的,也没有只履行劳动义务而不享受劳动权利的。

一方的劳动权利是另一方的劳动义务,反之亦然。

  (3)劳动合同客体具有单一性,即劳动行为。

  (4)劳动合同具有诺成、有偿、双务合同的特征。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合同条款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劳动合同即成立。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劳动的数量和质量给付劳动报酬,不能无偿使用劳动力。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享有一定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5)劳动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关系。

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社会保险条款,同时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也可以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有关福利待遇条款,而这些条款往往涉及第三人物质利益待遇。

  5、作用

  1、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

以劳动合同作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势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

这是由于劳动过程是非常复杂的也是千变万化的,不同行业,不同单位合同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各不相同,国家法律法规只能对共性问题做出规定,不可能对当事人的具体权利义务做出规定,这就要求签订劳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

  2、劳动合同是促进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

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深感经营或工作需要确定录用劳动者的条件和方式数量,并且通过签订不同类型不同期限的劳动合同,发挥劳动者的特长合理使用劳动力。

  3、劳动合同有利于避免或减少劳动争议。

劳动合同明确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这既是对合同主体双方的保障又是一种约束,有助于提高双方履行合同的自觉性,促使双方正确行使权力,严格履行义务。

因为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有利于避免或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有利于稳定劳动关系。

  6、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单项劳动合同”。

  一、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原劳动法规定的长期合同。

  三、单项劳动合同,即没有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7、内容

  劳动合同的内容可分为两方面,一方面是必备条款的内容,另一方面是协商约定的内容。

  必备条款

  《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法定形式是书面形式,其必备条款有7项:

  1、劳动合同期限。

  法律规定合同期限分为三种:

有固定期限,如1年期限、3年期限等等均属这一种;无固定期限,合同期限没有具体时间约定,只约定终止合同的条件,无特殊情况,这种期限的合同应存续到劳动者到达退休年龄;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例如:

劳务公司外派一员工去另外一公司工作,两个公司签订了劳务合同,劳务公司与外派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是以劳务合同的解除或终止而终止,这种合同期限就属于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种类。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协商选择合同期限时,应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和需要来约定。

  2、工作内容。

  在这一必备条款中,双方可以约定工作数量、质量,劳动者的工作岗位等内容。

在约定工作岗位时可以约定较宽泛的岗位概念,也可以另外签一个短期的岗位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还可以约定在何种条件下可以变更岗位条款等等。

掌握这种订立劳动合同的技巧,可以避免工作岗位约定过死,因变更岗位条款协商不一致而发生的争议。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在这方面可以约定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各项劳动安全与卫生的措施,对女工和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措施与制度,以及用人单位为不同岗位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工作的必要条件等等。

  4、劳动报酬。

  此必备条款可以约定劳动者的标准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的数额及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等。

  5、劳动纪律。

  此条款应当将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约定进来,可采取将内部规章制度印制成册,作为合同附件的形式加以简要约定。

  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这一必备条款一般是在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因这类合同没有终止的时限。

但其他期限种类的合同也可以约定。

须注意的是,双方当事人不得将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条件约定为终止合同的条件,以避免出现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合同时支付经济补偿金而改为终止合同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

  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一般约定两种违约责任形式,第一种是一方违约赔偿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即赔偿损失的方式;二是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法,采用违约金方式应当注意根据职工一方承受能力来约定具体金额,避免出现显失公平的情形。

违约,不是指一般性的违约,而是指严重违约,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如职工违约离职,单位违法解除劳动者合同等。

  约定条款

  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上述7项必须具备的条款内容外,还可以协商约定其他的内容,一般简称为协商条款或约定条款,其实称为随机条款似乎更准确,因为必备条款的内容也是需要双方当事人协商、约定的。

  这类约定条款的内容,是当国家法律规定不明确,或者国家尚无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协商约定的一些随机性的条款。

劳动行政部门印制的劳动合同样本,一般都将必备条款写得很具体,同时留出一定的空白地由双方随机约定一些内容。

例如:

可以约定试用期、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事项、用人单位内部的一些福利待遇、房屋分配或购置等等内容。

  随着劳动合同制的实施,人们的法律意识,合同观念会越来越强,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条款的内容会越来越多。

这是改变劳动合同千篇一律状况,提高合同质量的一个重要体现。

  商业秘密事项如何约定

  首先,几个法律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5号)第2条,《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修正)》(国家工商局公第41号),《国家工商局关于商业秘密构成要件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8]109号),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国科发政字[1997]317号)

  根据上述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须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信息。

该信息必须全部具备上述三个特点,方能称之为商业秘密。

作为用人单位应特别注意对自己认为属于商业秘密的信息和资料采取切实可行的保密措施。

比如:

用内部规章制度对保密的范围、内容、岗位、人员、措施等等加以明确,也就是制定保密制度;用协议书的形式与有关单位和职工约定保守秘密的权力与义务。

只有如此,才能在发生争议之后,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劳动合同就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一种协议书,可以在其中约定商业秘密的内容。

按照规定,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6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也可以约定用人单位对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规定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3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约定

  签订劳动合同既可不约定试用期,也可约定试用期。

但约定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在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限。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一般情况下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时改变劳动岗位或工种的劳动者。

因此,在试用期内劳动者若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随时解除合同,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认为用人单位的工作不适合自己,也可随时解除合同。

学徒期是对进入某些工作岗位的新招工人熟悉业务、提高工作技能的一种培训方式。

目前,这一培训方式仍在继续采用,并按照技术等级标准规定的期限执行。

见习期是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新分配到用人单位工作的一种见习制度,期限为一年。

综上所述,试用期与学徒期,或与见习期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同时约定,执行时应注意相互衔接好。

这方面的具体规定请见《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劳动用工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5号)。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IT计算机 > 电脑基础知识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