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经营贷款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b****3 文档编号:5703009 上传时间:2023-05-09 格式:DOCX 页数:28 大小:53.6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个人经营贷款管理办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8页
个人经营贷款管理办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8页
个人经营贷款管理办法.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8页
个人经营贷款管理办法.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8页
个人经营贷款管理办法.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8页
个人经营贷款管理办法.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28页
个人经营贷款管理办法.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28页
个人经营贷款管理办法.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28页
个人经营贷款管理办法.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28页
个人经营贷款管理办法.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28页
个人经营贷款管理办法.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28页
个人经营贷款管理办法.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28页
个人经营贷款管理办法.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28页
个人经营贷款管理办法.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28页
个人经营贷款管理办法.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28页
个人经营贷款管理办法.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28页
个人经营贷款管理办法.docx_第17页
第17页 / 共28页
个人经营贷款管理办法.docx_第18页
第18页 / 共28页
个人经营贷款管理办法.docx_第19页
第19页 / 共28页
个人经营贷款管理办法.docx_第20页
第20页 / 共28页
亲,该文档总共28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个人经营贷款管理办法.docx

《个人经营贷款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个人经营贷款管理办法.docx(28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个人经营贷款管理办法.docx

个人经营贷款管理办法

 

附件

中信银行个人经营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2.0 版,2012 年)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优化零售信贷结构,

规范个人经营贷款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贷款通则》、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个人经营贷款”是指我行向个体工

商户、私营企业(包括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

有限公司)的主要合伙人、主要自然人股东或实际经营者发放的,

用于经营用途的人民币贷款。

主要合伙人、主要自然人股东是指

自行成立法人机构或其他经济组织,或在上述机构内持有

10%(含)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实际经营者是指企业出具股东会(董

事会)决议明确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自然人以及分行信审会认可

的合法合规的实际经营者。

第三条对于私营企业主要合伙人、主要自然人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以自然人名义申请实际用于该经营实体的个人经营贷款,

经营实体在我行已有授信余额的,原则上不得交叉授信。

如在风

险可控的前提下确有合理交叉授信需求的,报分行风险管理部审

查并报分行信审会或其授权机构审批。

 

—1—

 

第四条两个及以上自然人不得为同一经营实体申请个人经

营贷款,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房地产抵押方式除外。

第五条经营实体注册所在地原则上应在分行辖内分支机构

所在地。

如经营实体注册地跨区域,仅限于以分行省内或直辖市

内的住宅抵押且抵押率不超过 50%,并报分行信审会按权限审批,

此情况下如我行其他分支机构已对该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发放贷

款的,分行不得办理。

采用房地产抵押方式的,抵押的房产原则上应在分行省内或

直辖市内;对跨区域的抵押房产仅限住宅且抵押率不超过 50%,并

报分行信审会按权限审批。

对经营实地注册地及抵押的房产均跨区域的个人经营贷款,

分行不得办理。

第六条贷款用途。

个人经营贷款资金用于经营实体的经营

用途,原则上用于流动资金周转。

个人经营贷款项下不得发放无

指定用途贷款,贷款资金不得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房地产、期货

市场等国家政策禁止领域。

第七条以我行认可的存单、国债、理财、特户等标准化质物

作质押申请个人经营贷款的,按照相应质押贷款规定执行。

第八条本办法适用于全行办理个人经营贷款业务机构。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九条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年满 20(含)至 65 周岁(含),

—2—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

然人;

(二)具有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并在贷款申请地有固定

住所;港澳台及外籍人士应在中国境内有自己名下的经营实体和

自己或配偶名下的住房,其授信业务仅限于房地产抵押方式。

(三)借款人品行良好,无违法行为,在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

息基础数据库”中当前无逾期,近 24 个月内,个人经营贷款无违

约记录,非个人经营贷款的逾期记录累计不得超过 6 次且每次逾

期天数不超过 15 天,且未列入银监会违约名单。

(四)符合我行个人经营贷款的准入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1.借款人为经营实体的实际拥有者或经营者,包括自行成立

法人机构或其他经济组织、或在上述机构内持有 10%(含)以上股

份股东;或公司出具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明确为公司的实际控制

人;或经分行信审会或其授权机构审批的特定经营者。

2.经营实体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及相关行

业的经营许可证,年检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3.经营实体所有权明晰,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内部管理规范;

4.经营实体在我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当前无逾期贷款,在我行

和人行信贷登记系统中均无不良记录;

5.经营实体原则上已连续经营二年以上,最近一年正常经营,

主营业务突出,现金流量稳定,具备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

力;

 

—3—

 

6.所经营的项目有合法的生产、经营或销售许可证(或授权),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生产加工条件和用工制度等相关

规定。

7.所申请的个人经营贷款资金用于经营实体的经营,且贷款

用途明确合法合规;

8.经营实体所在的行业不得为国家或监管部门禁止银行贷款

进入或支持的行业,禁止进入歌舞娱乐、桑拿洗浴、网吧酒吧等易

受政策影响的行业。

9.在我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或个体工商户、经营实体结算账

户;原则上要求其经营实体在我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并在我行进

行主要结算往来,愿意接受贷款行信贷结算监督;

10.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及还款方式

 

第十条根据借款人的经营状况、还款能力、担保方式及抵

押物价值等因素综合确定贷款金额,且根据担保方式的不同,还

应同时满足本办法第四章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贷款用途、还款能力和担保

方式等因素综合确定。

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1 年(含)。

对房产

(仅限于住宅、商铺、写字楼)足值抵押的贷款期限可放宽至 5 年

(含)。

相关产品有特殊规定的,按特殊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贷款利率

按照风险和效益匹配的原则,确保利息收入覆盖风险和成本

—4—

 

后仍有较高收益,结合借款人信用风险状况、对我行的综合贡献

度、预期收益,以及各种担保方式授信成本基础上,确定相应的利

率定价。

第十三条还款方式

借款人根据资信状况和收入来源特点,可以选择我行规定的

各种还款方式。

贷款期限在 1 年(含)以内的,可采用分期偿还本

金、利息、一次性还本付息等方式。

贷款期限在 1 年以上的,应采

取分期偿还本金和利息的还款方式。

第四章贷款担保

 

第十四条个人经营贷款应注重借款人生产经营第一还款来

源,其他担保仅为降低风险的有效手段,避免以担保为依据弱化

对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分析和要求,防止贷款风险。

第十五条个人经营贷款包括以下担保方式:

质押、抵押、保

证;具体担保方式及相关规定由本管理办法及总行另行制定的对

应管理办法确定。

分行如采用总行规定的担保方式之外的其他担保方式,应经

分行风险管理委员会或其授权机构审议同意,并拟定相关管理办

法或操作规程后方可开办,同时分行应将相关管理办法或操作规

程报备总行。

 

第一节房地产抵押

 

—5—

 

第十六条房地产抵押物的要求:

(一)抵押物限于变现能力强的房地产,包括住宅、商用房(含

商铺、写字楼等)、厂房、土地使用权(已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且

贷款期内没有被政府收回的可能)。

(二)对于同时有个人和企业名下的房地产作抵押的,原则上

应按“先个人后法人”的顺序,优先安排个人自有房产进行抵押,抵

押值不足再以企业或个人名下的标准厂房、土地进行抵押。

(三)抵押物原则上由客户委托我行认可的专业评估机构进行

价值评估,我行按照评估价值与市场公允价值的较低者确定抵押

物价值。

对续做业务且抵押物已经我行认可的评估机构评估过的

或者价值较容易判断且变现能力强的住宅、写字楼和商铺,可由

分行成立评估小组(风险管理部门牵头)评估,分行应制定房地产

抵押物价值自行评估的管理办法,明确参照标准及内控流程。

(四)原则上不接受房龄(按竣工年限计算)超过 20 年以上的

房产抵押,历史悠久的成熟商圈商用房可考虑适当延长房龄。

第十七条抵押率应满足以下规定:

(一)以住宅抵押的,抵押率最高不超过抵押物价值的 70%;

(二)以商业用房(含写字楼、商铺)、商住两用房作抵押的,抵

押率不超过抵押物价值的 60%;

(三)以标准厂房、土地使用权作抵押的,抵押率不超过抵押

物价值的 50%;

(四)我行根据抵押物的已使用年限、地理位置、变现能力等

 

—6—

 

因素,结合评估价值,合理确定抵押率。

第十八条抵押物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

(一)抵押物必须产权明晰,可依法上市交易,可以办理抵押

登记,没有产权争议等不利于变现的情况。

(二)抵押物为住宅的,不属于抵押人和共有人生活必需的唯

一居所,不属于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

(三)抵押物为商用房的,原则上不得为正在闲置的房屋。

(四)抵押物为厂房的,厂房必须为现房,不属于简易或临时

搭建且正在投入使用;厂房位于成熟工业区或科技园区内,消防及

其他安全设施良好,用途明确;厂房所占用土地使用权类型必须为

出让。

(五)土地使用权抵押应遵循当地相关管理部门规定,确认土

地使用权可合法用于抵押,易于处置。

(六)房产没有产权争议和纠纷,房产结构完好,地理位置优

越,配套设施齐全,变现能力较强;依我行所掌握的情况,抵押房

产在贷款期限内不属于政府拆迁范围。

(七)抵押人必须将抵押物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担保。

(八)抵押房产已经出租的,应当书面通知承租人,不得损害

承租人的利益。

对出租房产续存期超过 5 年(含)以上的,原则上

应有租赁事实在先的证明文件,并取得承租人出具的在我行实现

抵押权时放弃行使租赁权的书面承诺,即承租人同意放弃同等价

位下优先购买权的声明。

 

—7—

 

(九)以第三方个人所有的房地产设定抵押,须第三方所有权

人出具书面的、合法有效的同意抵押的证明文件。

(十)抵押物属于抵押人与他人共有的,须提供共有权人同意

抵押的合法有效的书面文件,不接受以未成年人作为抵押人或抵

押共有人的抵押物作抵押。

(十一)原则上以借款人所拥有的经营实体名下房地产进行抵

押,抵押必须符合《公司法》和《担保法》中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法

律规定,并提供由股东大会或相关合法机构出具的同意财产担保

的决议。

第十九条为了避免频繁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可以按规定办

理最高额抵押,在贷款最高限额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

发生的贷款作担保。

第二节保证担保

 

第二十条保证担保包括法人保证和自然人联保等,采用保

证担保方式的,分行应制定授信方案,经分行信审会或其授权机

构审议批准后方可开办。

总行将根据市场情况推出其他保证担保

方式,相关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法人保证担保

法人保证担保包括担保公司、优质企业以及专业市场法人机

构。

(一)由担保公司为借款人提供保证担保

担保公司的准入、管理、担保额度、审批流程按照总行相关担

—8—

 

保机构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二)优质企业提供保证担保

法人企业信用等级应在 CCC 级(含)以上,对外担保责任余额

原则上不超过企业净资产。

(三)专业市场法人机构提供保证担保

专业市场法人机构上年度资产总额不低于 5000 万元,净资产

不低于 3000 万元且对外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净资产 2 倍。

(四)私营企业的主要合伙人或主要自然人股东、实际控制人

以自然人名义申请个人经营贷款的,不接受其投资的经营实体作

为唯一的法人保证担保,仅可作为补充担保。

并应按照《公司法》

有关规定,要求经营实体履行严格的批准手续。

第二十二条自然人联保

“自然人联保”是指由 3 名(含)以上的自然人,自愿组成联合

担保体(以下简称“联保小组”),联保小组成员在我行办理个人经

营贷款业务时,相互并共同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一种保证方式。

以专业市场内或产业链个体经营户业主自愿组成联合担保体,

相互提供连带保证责任的,按《中信银行自然人联保业务操作规程》

相应规定执行。

第三节其他权利质押

 

第二十三条其他权利质押包括商用房经营权质押等,采用

其他权利质押担保方式的,分行应制定授信方案,经分行信审会

或其授权机构审议批准后方可开办。

总行将根据市场情况推出其

—9—

 

他权利质押担保方式,相关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商用房经营权质押

商用房经营权质押是指专业市场内经营户和拥有商用房经营

权的借款人以其所拥有的商用房经营权做质押向我行申请发放流

动资金贷款。

经营权包括专业市场(或专业街区)店面或摊位的经营权、优

先承租权、使用权、(转)租赁权等,以经营权质押的,按《中信银行

个人经营贷款商用房经营权质押操作规程》及相应规定执行。

第五章贷款程序

 

第二十四条受理贷款申请

借款人向我行提出申请,填写个人经营贷款申请表,同时提

交以下基本材料:

(一)借款人及配偶有效身份证件(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

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婚姻证明等)的原件;

(二)经年检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章程或合伙经营

协议及验资报告、出资协议,若属于特殊行业,还需提供特殊行业

经营许可证;

(三)借款人的直系亲属情况,经营实体及其股东结构;

(四)借款人固定住所、固定经营场所或自有房产产权的证明

材料;

(五)借款人家庭财产和经济收入的证明:

包括能够证明借款

人收入情况的其本人或以个体工商户、小企业名义开立的银行账

—10—

 

户的对账单、银行存单、不动产证明、有价证券,纳税凭证或经审

计的财务报表;

(六)经营实体近期内任意 2-3 期水、电账单(仅限于生产型经

营实体,其中任意一期一般为 3-6 个月)。

如经营实体是法人企业,还应按企业法人授信调查要求提供

相关材料。

(七)借款人经营情况和从业经历的说明材料;

(八)能够证明贷款合理用途的资料,如明确的生产经营计划、

购销合同、承包合同、订单等;

(九)有效担保文件:

如抵押物权属证明、有处分权人同意抵

(质)押的证明、有权部门或我行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抵(质)押

物评估报告、保证人提供的同意担保的书面承诺等;

(十)采取自主支付方式支付的,借款人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或承诺事后在规定时间内按我行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十一)我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五条对于私营企业的主要合伙人或主要自然人股东、

实际控制人以自然人名义申请个人经营贷款,客户经理、审批人

员必须通过“天网”系统,查询借款人是否有相关企业在我行同时

申请或者已经获得授信,对于同时申请或已经获得小企业授信的,

按本办法第三条执行。

第二十六条贷前调查

对符合我行个人经营贷款准入条件的借款人,必须实行双人

 

—11—

 

调查制度,见客谈话并记录(参见附件 1)。

调查过程中,应调查了

解借款人信用状况及还款能力;调查了解借款人的关联人及关联

企业情况。

对经营实体,需现场核实经营实体的真实性,了解经营

实体经营管理及资金结算情况,是否具有充足现金流和还款来源。

核实借款材料是否真实、完整、合法、有效;借款用途是否真实合

理。

根据借款人及经营实体的信用风险程度,选择适当的贷款担

保方式。

对不同经营实体,应侧重调查以下内容:

(一)对流通型经营实体,应侧重调查供、销渠道和盈利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

主要商品的采购价格、采购渠道、采购方式(集中

采购或分批采购)及货款支付方式等,分析其购销的真实性;主要

商品的销售价格、销售网络,以及货款结算方式等;销售毛利及盈

利情况等。

(二)对生产型经营实体,应侧重了解其产、供、销和盈利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

主要产品及市场占有率、产品市场前景、产品寿命

周期;生产能力、生产工艺、技术装备水平,水、电设备定耗等;主

要原料供应渠道、供应商供应量;产品的销售渠道、销售量;同类

产品的市场价格;上、下游经营实体的结算方式等;投入产出,包

括主要原料价格、单位产品的成本销耗量以及销售价格;消耗水、

电量与其产量的比例关系;同业平均销售毛利及盈利;销售收入结

构,各种产品的销售比例;新产品研发能力等。

(三)科技、服务及其他小型经营实体重点调查内容:

生产、经

营场所是否拥有明晰的自有产权;服务能力、服务渠道、服务质量

 

—12—

 

和商誉口碑情况;业务创新能力、专业技术与研发人员、品牌专利

情况;商业运营模式和客户资源情况等。

(四)总行规定的其他调查内容。

第二十七条调查人员对借款人提交的资料完整性、真实性、

合法性负责核实,并在留存的贷款资料复印件上加盖“原件与复印

件核实一致”印章并签署姓名或签章。

第二十八条调查人员负责根据调查结果撰写调查报告、填

写《个人经营贷款调查表》(附件 2),对于贷款金额、期限、利率、

担保条件、还款方式等提出明确授信建议。

对调查同意的授信业

务,经个人贷款中心负责人复核同意后,提交派驻的专职信审员

审查。

第二十九条贷前调查情况应由经办客户经理录入零售信贷

管理系统。

第三十条贷款审查与审批

(一)专职信审员根据相关要求,对授信业务实行独立的审查,

填写《个人经营贷款审批表》(附件 3),出具明确的审查意见后,提

交专职信审官审批。

专职信审官在授权范围内出具审批意见。

超出专职信审官审批权限,按规定提交上级有权审批机构审批。

(二)专职信审员应根据借款人经营状况、还款能力、贷款用

途、财务风险、担保情况等因素,对贷款申请进行审查。

对于客户

申请材料有疑问或者贷前调查不充分的,应要求经办机构补充调

查。

 

—13—

 

专职信审官在审批权限内,对贷款金额、期限、利率、担保方

式及风险管理措施等出具明确的审批意见,并录入到零售信贷管

理系统中。

(三)审查审批人员在审查审批时,应将借款人的直系亲属及

经营实体的股东结构等复核清楚,并确认在我行有无关联授信。

(四)审查审批人员应回避关系人的相关业务审查审批。

(五)审查审批人员可根据授信项目情况参与实地调查。

但调

查时,必须坚持独立、客观、审慎原则,派驻审查审批人员不能代

替市场营销人员进行授信调查和产品方案设计,相关工作应由市

场营销人员独立完成。

(六)建立权限内审批业务的报备机制。

专职信审官应按月将

审批的授信业务报备分行风险管理部,分行风险管理部应对业务

进行抽查且抽查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 30%,并根据分行个人经营

贷款业务的风险状况及专职信审人员的信审决策能力确定报备内

容和抽查重点。

抽查过程中,如发现有风险隐患的,应责成专职信

审官就审批原因及风险管理措施作出说明;对确有重大风险的,在

与专职信审官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及时采取措施加强担保或提前

收贷。

第三十一条合同签订

借款人、担保人等应在我行客户经理面前签署《中信银行个人

借款合同》或与担保种类相适应的担保合同,调查人员负责面签见

证工作(可以在贷前调查阶段同时完成)。

我行经办机构有权签字

 

—14—

 

人签署合同,并加盖个人借款合同专用印章。

第三十二条放款与支付管理

(一)担保条件的落实

1.以房地产抵押方式提供担保的,经办客户经理或个贷中心

业务人员应与抵押人(或授权委托人)到当地房地产登记部门办理

抵押登记手续,并由分行个人贷款中心抵押登记人员取回《房屋他

项权证》等凭证,按规定封包入库保管。

2.以法人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分行个人贷款中心应派专人

按有关规定进行核保,核实保证人出具的同意担保的书面承诺函

或借款合同中有关保证事项。

3.以经营权提供质押担保的,分行个人贷款中心和经办客户

经理应双人与借款人(出质人)到市场管理部门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并取得登记回执。

4.以存单、国债、特户、理财产品等质押的,经办客户经理或

分行个贷中心人员应核实会计人员冻结通知书是否属实,质物是

否冻结;

5.采取其他总行批准的担保方式的,应按规定落实担保手续

和审批条件。

6.单笔贷款超过 500 万元,应由分行信贷管理部门或根据《核

保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部门参与核保,落实相关担保手续。

(二)放款审核

担保条件落实后,分行个人贷款中心放款审核人员审核签署

 

—15—

 

的借款合同、借据与审批的条件是否一致,单笔贷款超过 500 万

元应经分行信贷管理部审核,由信贷管理部放款中心负责人审核

签字。

审核内容包括:

1.放款资料基本审核

审核放款资料是否齐全、无涂改,担保资料是否真实,核保资

料是否有核保人员确认,借款人或担保人在合同及有关资料的签

章、签字须与其预留的签章、签字样本一致等。

2.放款手续合规性、齐备性审核

(1)借款人、借款期限、保证人、抵(质)押品、抵质押价值、抵

质押率等与授信批复一致;借款金额在授信批复的额度内,授信批

复要求落实的放款条件已经落实。

(2)法律文书齐全,选用正确。

非标准格式或对格式文本条款

变更的法律文书经过总行或分行的法律部门审核。

(3)法律文书填写完整规范。

法律文书上的签字或签章为法定

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的有权签字人或有权签章人的签字或签

章,法律文书须加盖合同签约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放款中心须对

公章和合同专用章的真实有效性进行审核。

(4)所有担保文书都办理了双人核保,抵(质)押担保的业务已

按规定办妥了抵(质)押品登记、公证和保险手续。

(5)抵(质)押品或其权利证书已经按规定入库管理。

(6)需要收取保证金的业务,有《保证金存款入账、冻结通知

 

—16—

 

书》作为保证金收妥凭证。

审核无误后,放款操作人员在零售信贷管理系统中创建借款

协议,并将放款资料提交会计人员。

(三)贷款资金的支付管理

1.放款操作

会计人员按规定将贷款划转到借据约定的收款人账户。

2.支付管理

贷款资金支付应严格按照“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相关支付管理

规定,采用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但本条第 4 款规

定的情形除外。

 

(1)采用我行受托支付的,贷款经办机构应要求借款人在使用

贷款时提出支付申请,并授权我行按合同约定方式支付贷款资金。

 

(2)经办机构应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

和凭证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支付后做好有关细节的认定记录。

 

(3)贷款经办机构受托支付完成后,应详细记录资金流向,归

集保存相关凭证。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贷款,经该笔贷款的有权审批人同

意后,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

A.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

B.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

 

—17—

 

C.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5)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应明确要求借款人定期报告或告

知我行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随时接受、配合我行的调查。

贷后管

理经办人员应当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

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第六章贷后管理

 

第三十三条贷后管理按照《中信银行个人经营贷款业务贷

后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要求执行。

第三十四条个人经营贷款的押品管理按照《中信银行授信

押品管理办法(2009 年版)》和《中信银行授信押品操作细则(2009

年版)》执行。

第三十五条借款人违约及处置按照《中信银行个人贷款管

 

理实施办法》(信银字〔2010〕2234 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对因管理不力、执行制度不严、未尽职而造成

贷款出现重大风险的,总行将根据《中信银行员工违规处理办法》

的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认定,并根据责任类型进行处罚。

时,总分行可视情况采取取消专职信审官审批权、停办相关业务

等处罚措施。

—18—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总行零售银行部、授信审批部、信贷

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个人经营贷款面谈记录表

2.个人经营贷款调查表(示范版)

3.个人经营贷款审批表(示范版)

 

附件 1

个人经营贷款面谈记录表

—19—

申请人姓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IT计算机 > 电脑基础知识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