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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行业政策摘要

房地产行业政策摘要

划拨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划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四十四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本条例第四十五条划定的情况外,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第四十五条 切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治理部分和房产治理部分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修建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小我私家;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地上修建物、其他附着物正当的产权证明;

  (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划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条约,向本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大概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四十七条 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打消、破产大概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照本条例的划定予以出让。

  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县人民政府凭据都会建立生长需要和都管帐划的要求,可以无偿收回,并可依照本条例的划定予以出让。

  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修建物、其他附着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凭据实际情况赐与适当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都会房地产治理法》

第二十三条 下列建立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须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一)国度构造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都会底子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度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四)执法、行政法例划定的其他用地。

第三十九条 以划拨方法取得上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凭据国务院划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治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度有关划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凭据国务院划定决定可以不治理上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凭据国务院划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度大概作其他处理惩罚。

第五十条 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法取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第五十五条 以营利为目的,衡宇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法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衡宇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度。

具体步伐由国务院划定。

《都会衡宇租赁治理步伐》

第二十五条 以营利为目的,衡宇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法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士地上建成的衡宇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度。

《国有企业革新中划拨土地使用权治理暂行划定》

第三条国有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依法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对国有企业革新中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凭据企业革新的差别形式和具体情况,可分别接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国度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和保存划拨用地方法予以处理。

第五条企业革新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接纳出让或租赁方法处理:

(一)国有企业改革或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组建企业团体的;

(二)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互助制的;

(三)国有企业租赁经营的;

(四)非国有企业吞并国有企业的。

第六条国有企业破产或出售的,企业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以出让方法处理。

第八条企业革新涉及的土地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接纳保存划拨方法处理:

(一)继承作为都会底子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和国度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原土地用途不产生改变的,但改革或改组为公司制企业的除外;

(二)国有企业吞并国有企业或非国有企业以及国有企业归并,吞并或归并后的企业是国有产业生产企业的;

(三)在国有企业吞并、归并中,被吞并的国有企业或国有企业归并中的一方属于濒临破产的企业;

(四)国有企业改革或改组为国有独资公司的。

前款第

(二)、(三)、(四)项保存划拨用地方法的期限不凌驾五年。

第十五条本划定未涉及的其他形式国有企业革新中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理的,凡不属于本划定中关于保存划拨用地方法处理的情形,均应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方法处理土地使用权。

《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理审批意见(试行)》

二、接纳国度作价出资(入股)或授权经营方法处理的范畴和步伐

(一)适用范畴:

对付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授权经营或国度控股公司试点的企业,方可接纳授权经营或国度作价出资(入股)方法配置土地。

《都会房地产转让治理划定》

  第十一条以划拨方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凭据国务院的划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除切合本划定第十二条所列的可以不治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情形外,应当由受让方治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度有关划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二条以划拨方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治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但应当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度大概作其他处理惩罚。

土地收益的缴纳和处理惩罚的步伐凭据国务院划定治理。

  

(一)经都管帐划行政主管部分批准,转让的土地用于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都会房地产治理法》第二十三条划定的项目的;

  

(二)私有住宅转让后仍用于居住的;

  (三)凭据国务院住房制度革新有关划定出售公有住宅的;

  (四)同一宗土地上部分衡宇转让而土地使用权不可支解转让的;

  (五)转让的房地产暂时难以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的;

  (六)凭据都管帐划土地使用权不宜出让的;

  (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暂时无法或不需要接纳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法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划定缴纳土地收益或作其他处理惩罚的,应当在房地产转让条约中注明。

 

国有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领土地治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条 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度所有:

  

(一)都会市区的土地;

  

(二)农村和都会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

  (三)国度依法征用的土地;

  (四)依法不属于团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五)农村团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团体所有的土地;

  (六)因国度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团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团体所有的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领土地治理法》

  第四十五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根本农田;

  

(二)根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凌驾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凌驾七十公顷的。

 

闲置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都会房地产治理法》

第二十五条 以出让方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凭据土地使用权出让条约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

凌驾出让条约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大概政府,政府有关部分的行为大概动工开发必须的前期事情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闲置土地处理步伐》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一)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条约大概建立用地批准书未划定动工开发建立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条约生效大概土地行政主管部分建立用地批准书发表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立的;

(二)已动工开发建立但开发建立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立总面积不敷三分之一大概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敷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立连续满1年的;

第三条处理方案可以选择下列方法:

(一)延长开发建立时间,但最长不得凌驾1年;

(二)改变土地用途,治理有关手续后继承开发建立;

(三)摆设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开发建立条件具备后,重新批准开发,土地增值的,由政府收取增值地价;

(四)政府为土地使用者置换其他等价闲置土地大概现有建立用地进行开发建立;

(五)政府接纳招标、拍卖等方法确定新的土地使用者,对原建立项目继承开发建立,并对原土地使用者赐与赔偿;

(六)土地使用者与政府签订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等文书,将土地使用权交还给政府。

原土地使用者需要使用土地时,政府应当依照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等文书的约定供给与其交还土地等价的土地。

对因政府、政府有关部分行为造成的闲置土地,土地使用者支付部分土地有偿使用费大概征地费的,除选择前款划定的方法以外,可以凭据实际交款额占应交款额的比例折算,确定相应土地给原土地使用者使用,其余部分由政府收回。

 

衡宇拆迁

都会衡宇拆迁治理条例(修订)

第十一条被委托的拆迁单元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第十二条拆迁范畴确定后,拆迁范畴内的单元和小我私家,不得进行下列运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衡宇;

(二)改变衡宇和土地用途;

(三)租赁衡宇。

第十八条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奇迹以及外国驻华使(领)馆衡宇的,依照有关执法、法例的划定治理。

第十九条尚未完成拆迁赔偿安顿的建立项目转让的,应当经衡宇拆迁治理部分同意,原拆迁赔偿安顿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

第二十二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划定,对被拆迁人赐与赔偿。

拆除违章修建和凌驾批准期限的临时修建,不予赔偿;拆除未凌驾批准期限的临时修建,应当赐与适当赔偿。

第二十三条拆迁非公益事业衡宇的隶属物,不作产权变更,由拆迁人赐与钱币赔偿。

第二十六条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执法、法例的划定和都管帐划的要求予以重建,大概赐与钱币赔偿。

第二十七条拆迁租赁衡宇,被拆迁人与衡宇承租人解除租赁干系的,大概被拆迁人对衡宇承租人进行安顿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赐与赔偿。

被拆迁人与衡宇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干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衡宇产权变更。

产权变更的衡宇由原衡宇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衡宇承租人重新订立衡宇租赁条约。

第二十九条拆迁产权不明确的衡宇,拆迁人应当提出赔偿安顿方案,报衡宇拆迁治理部分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

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衡宇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构造治理证据保全。

第三十一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大概衡宇承租人支付搬家补贴费。

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大概衡宇承租人自行摆设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顿补贴费;被拆迁人大概衡宇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顿补贴费。

第三十二条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定时腾退周转房。

第三十三条因拆迁非住宅衡宇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赐与适当赔偿。

 

土地使用权出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产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大概其他用地五十年。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接纳下列方法:

 

(一)协议;

  

(二)招标;

  (三)拍卖。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条约划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治理部分和都管帐划部分批准,依照本章的有关划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条约,调解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治理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都会房地产治理法》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接纳拍卖、招标大概双方协议的方法。

  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接纳拍卖、招标方法;没有条件,不能接纳拍卖、招标方法的,可以接纳双方协议的方法。

  接纳双方协议方法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度划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划定》

第四条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种种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大概挂牌方法出让。

前款划定以外用途的土地的供地筹划宣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接纳招标、拍卖大概挂牌方法出让。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划定》

第四条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然、公平、公平和老实信用的原则。

以协议方法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度划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第五条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新增建立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赔偿用度以及凭据国度划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有基准地价的地域,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

低于最低价时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立用地使用权划定》

第四条 产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大概挂牌方法出让。

前款划定的产业用地包罗仓储用地,但不包罗采矿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 住宅建立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非住宅建立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执法划定治理。

《关于落实产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政府供给产业用地,必须接纳招标拍卖挂牌方法公然出让或租赁

 

土地使用权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条约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约划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修建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

 第二十四条 地上修建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大概共有人,享有该修建物、附着物使用范畴内的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修建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修建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上述使用权转让代价明显低于市场代价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代价不公道上涨时,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接纳须要的步伐。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 建立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大概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修建物、构筑物及其隶属设施一并处分。

 

房地产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都会房地产治理法》

第三十七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切合本法第三十八条划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构造和行政构造依法裁定决定产大概以其他方法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执法、行政法例划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以出让方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切合下列条件:

(一)凭据出让条约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凭据出让条约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衡宇建立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产业用地大概其他建立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衡宇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支持有衡宇所有权证书。

第四十二条 以出让方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原土地使用权出让条约约定的年限减去原上地使用者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四十三条 以出让方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条约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都管帐划行政主管部分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条约变动协议大概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条约,相应调解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都会房地产转让治理划定》

第三条本划定所称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大概其他正当方法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前款所称其他正当方法,主要包罗下列行为:

  

(一)以房地产作价入股、与他人建立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产生变动的;

  

(二)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大概多方提供资金,合资、互助开发经营房地产,而使房地产权属产生变动的;

  (三)因企业被收购、吞并或归并,房地产权属随之转移的;

  (四)以房地产抵债的;

  (五)执法、法例划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房地产转让时,衡宇所有权和该衡宇占用范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

  第六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但不切合本划定第十条划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构造和行政构造依法裁定,决定查封大概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执法、行政法例划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以出让方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条约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十条以出让方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切合下列条件:

  

(一)凭据出让条约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凭据出让条约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衡宇建立工程的,应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依照筹划对土地进行开发建立,完成供排水、供电、供热、门路交通、通信等市政底子设施、公用设施的建立,到达园地平整,形成产业用地大概其他建立用地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七十二条 业主对修建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包袱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修建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配合治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一百四十七条 修建物、构筑物及其隶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大概赠与的,该修建物、构筑物及其隶属设施占用范畴内的建立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土地使用权出租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二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修建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条约划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租。

第二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租赁条约。

租赁条约不得违背国度执法、法例和土地使用权出让条约的划定。

 第三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后,出租人必须继承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条约。

 第三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修建物、其他附着物出租,出租人应当依照划定治理登记。

 

衡宇租赁

《都会衡宇租赁治理步伐》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衡宇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衡宇所有权证的;

  

(二)司法构造和行政构造依法裁定、决定查封大概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权利的;

  (三)共有衡宇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五)属于违法修建的;

  (六)不切合宁静尺度的;

  (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八)不切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分有关划定的;

  (九)有关执法、法例划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衡宇租赁期限届满,租赁条约约止。

承租人需要继承租用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前3个月提出,并经出租人同意,重新答订租赁条约。

第十一条 租赁期限内,衡宇出租人转让衡宇所有权的,衡宇受让人应当继承履行原租赁条约的划定。

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继承人应当继承履行原租赁条约

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配合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承承租。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衡宇租赁当事人可以变动大概解除租赁条约:

(一)切合执法划定大概条约约定可以变动或解除条约条款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租赁条约不能继承履行的;

(三)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因变动大概解除租赁条约使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当由责任方卖力赔偿。

第二十四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条约,收回衡宇,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

(一)将承租的衡宇擅自转租的;

(二)将承租的衡宇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变更使用的;

(三)将承租的衡宇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四)拖欠租金累计六个月以上的;

(五)公用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的;

(六)租用承租衡宇进行违法运动的;

(七)存心损坏承租衡宇的;

(八)执法、法例划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征得出租人同意,可以将承租衡宇的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

出租人可以从转租中得到收益。

第二十九条 转租条约的终止日期不得凌驾原租赁条约划定的终止日期,但出租人与转租双方协商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 转租条约生效后,转租人享有并包袱转租条约划定的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而且应当履行原租赁条约划定的承租人的义务,但出租人与转租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转租期间,原租赁条约变动、解除大概终止,转租条约也随之相应的变动、解除大概终止。

 

土地使用权抵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三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修建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

  地上修建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第三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签订抵押条约。

  抵押条约不得违背国度执法、法例和土地使用权出让条约的划定。

 第三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修建物、其他附着物抵押,应当依照划定治理抵押登记。

 第三十六条 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债务大概在抵押条约期间宣告解散、破产的,抵押权人有权依照国度执法、法例和抵押条约的划定处分抵押产业。

  因处分抵押产业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地上修建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应当依照划定治理过户登记。

 第三十七条 处分抵押产业所得,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八十二条 以修建物抵押的,该修建物占用范畴内的建立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以建立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修建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照前款划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产业视为一并抵押。

第一百八十三条 乡镇、村企业的建立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修建物抵押的,其占用范畴内的建立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第二百条 建立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修建物不属于抵押产业。

该建立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修建物与建立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修建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第二百零一条 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划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大概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划定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修建物占用范畴内的建立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的,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步伐,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用途。

 

房地产抵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都会房地产治理法》

第四十七条 依法取得的衡宇所有权连同该衡宇占用范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第五十一条 房地产抵押条约取得后,土地上新增的衡宇不属于抵押产业。

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土地上新增的衡宇与抵押产业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衡宇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都会房地产抵押治理步伐》

第四条以依法取得的衡宇所有权抵押的,该衡宇占用范畴内的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抵押。

第八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

  

(一)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

  

(二)用于教诲、医疗、市政等大众福利事业的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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