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面试问题集含参考答案史上颜值最高的实习面试问题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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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面试问题集含参考答案史上颜值最高的实习面试问题集

实习面试问题集

1.什么叫“八不准”?

(此问题被问过41次)——答案见宝典和《律师法》。

简化版:

(1)不准私自收案、收费;

(2)不准泄露案件秘密和个人隐私;

(3)不准向办案人员请客送礼;

(4)不准与办案人员有不正当交往;

(5)不准故意提供伪证;

(6)不准侵害委托人权益;

(7)不准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非法手段表达诉求;

(8)不准参与非法活动。

详细版(《律师法》第四十条):

(1)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2)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

(3)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

(4)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

(5)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

(6)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7)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

(8)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2.哪些案件不能风险代理?

(此问题被问过23次)——本题答案有较大的变化,建议以最新的规定作答

【宝典答案】

下列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也就是不能乱定价,也不能风险代理),其他服务实行市场指导价(也就是协商价,爱咋定就咋定,可以风险代理,也可以突破30%的限制),依据是《广东省司法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粤司办[2015]255号,发布日期2015年8月27日):

(1)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2)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

(3)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上述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服务,其具体的定价规则需由新的政策进行规定。

在新的政策没有出台前,上述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服务仍适用《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粤价[2006]298号文)的规定。

3.群体性案件该如何处理?

(此问题被问过17次)(群体性案件的定义见详细版回复)

简化版回复:

(1)报告备案制度;

(2)集体讨论,加强督导;

(3)做好咨询接待工作;

(4)律师应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参与接待工作,既要维护社会稳定,也要维护群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根据情况,律师所可以与群体当事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也可以和他们的代表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6)群体性案件结案后,律师事务所应及时将情况报告所属律师协会;

(7)律师事务所应当保证办理群体性案件档案的完整、详尽、有序和整齐。

详细版回复:

律师在正式接收任何案件的代理前必须进行案件的初步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才可以接收代理和法律服务。

首先应详细了解案件,评估风险;结合自己的专长,决定是否应接受当事人的委托。

其次应办理相应的备案手续。

群体性案件是指一方当事人众多(十人包括十人以上)、基于同一或类似的事实问题或法律问题而提起的代表人诉讼或共同诉讼或者分案处理的系列诉讼或非诉讼案件。

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应该着力于化解矛盾纠纷,帮助争议各方选择合法、适当、和平、稳妥的争议解决路径或方式,倡导调解解决纠纷。

律师不鼓动、不参与群体性案件当事人、其诉讼代表人或代理人的上访活动,不得参与或建议当事人以违反社会治安、干扰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等手段促使案件的解决。

群体性案件一般出现在:

农村征地补偿问题、城建拆迁、国有企业改制中出现的职工下岗安置补偿纠纷、政府违法侵害群众利益而引发的行政纠纷、非法集资引发的群体性金融纠纷、少数执法部门因执法不公而引发的纠纷、企业军转干部和复原队伍军人再就业难的纠纷等。

群体性案件的报备手续:

在签订委托合同之日起3日内必须向广州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和广州市律协办理书面的报告备案。

备案材料包括:

备案表、委托合同复印件、法律文书复印件。

重大敏感性案件:

对于涉及20名以上当事人的群体性纠纷案件,司法局和律师协会在接到律所的报告后必须及时报告上一级行政机关及律协备案。

代理重大敏感性案件的律师不得对外泄露案情。

不经批准,不得擅自接受新闻媒体的采访,不得擅自发表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和看法,不得擅自发表涉及案情的学术文章。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被问到司法局及律协不接受备案时,要记住,备案不同于审批,不存在接不接受的问题,备案只需要通知到就可以了,无需经过司法局和律协的同意。

4.合同无效的情形。

(此问题被问过15次)(合同法A39、A52、A53,关键是A52)

《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是否所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都无效?

不是,只有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才无效。

强制性规定包括管理性规范和效力性规范。

管理性规范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未明确规定违反此类规范将导致合同无效的规范。

此类规范旨在管理和处罚违反规定的行为,但并不否认该行为在民商法上的效力。

例如《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九条即属于管理性的强制规范。

效力性规定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违反该类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的规范,或者未明确规定违反之后将导致合同无效,但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规范。

此类规范不仅旨在处罚违反之行为,而且意在否定其在民商法上的效力。

因此,只有违反了效力性的强制规范的,才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5.一个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不能做什么事?

(此问题被问过12次)——答案见宝典,如果实在记不住,回答“八不准”其实也差不多。

执业后,律师不能违反律师法及律师职业规范、执业纪律等有关的禁止性规定,例如,①律师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②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③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④律师不得以不正当手续承揽业务;⑤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⑥律师不得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⑦律师不得不得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⑧律师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

6.请你说说实习律师应该注意的职业道德?

(此问题被问过11次)(实习律师不能做什么的回答与本题同)

【简化版】首先作为实习律师不能以律师的身份对外宣传自己,仅能协助专职律师处理相关的法律事务,不得单独会见当事人,解答当事人的法律咨询,让当事人明确知道自己是实习律师而不是律师;不得独自以律师或实习律师的身份出庭,更不能变相以公民身份代理出庭;向相关机关部门出具的律师所函件时,因特别注明自己作为实习人员的身份;当然,律师所应该遵守的所有职业纪律,例如不得私自接案收费、违反规定会见办案人员均统统适合作为一个实习律师都应该严重遵守的。

【详细版】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其他法律、法规;

(二)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三)违反律师协会行业规定;

(四)独自承办律师业务;

(五)单独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在委托代理协议或者法律顾问协议上签字;

(六)私自收取办案费用;

(七)对外签发法律文书;

(八)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办理法律辅助业务;

(九)单独出庭;

(十)以律师名义在法庭、仲裁庭上发表辩护或者代理意见;

(十一)以律师名义印制名片及其他相关资料或进行网络推介;

(十二)以律师名义洽谈、承揽业务;

(十三)不遵守律师事务所的规章制度,不服从律师事务所、指导律师的监督管理;

(十四)不能按规定完成集中培训和实务训练项目;

(十五)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实习;

(十六)无正当理由擅自中断实习活动;

(十七)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或者故意损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十八)其他违规行为。

7.立案和财产保全要准备哪些材料?

(此问题被问过12次)

1)立案材料

(1)起诉状

(2)双方的主体资料(个人:

身份证复印件+人口信息(特别是个人作为被告的时候很可能需要),单位:

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等)

(3)授权材料

(4)所函

(5)证据材料

2)财产保全材料

(1)财产保全申请

(2)被申请人的财产线索

(3)担保(比如:

房地产、现金、保函等)

(4)一些法院可能还需要担保书,可能还要求担保人前往法院做笔录或者签名盖指模予以确认。

(5)如果是诉前保全的话,还要提供主体资料。

8.刑事案件有哪三个阶段。

(此问题被问过7次)(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建议准备一下每个阶段的程序要点)

9.特别授权包含哪些权限?

(此问题被问过5次)

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除了特别授权外,还有一般授权。

10.你认为哪些是违规宣传?

(此问题被问过5次)答案可通过宝典归纳。

律师可以采取的宣传方式:

(1)可以通过文字作品、研讨会、简介等方式以及普及法律,宣传自己的专业领域,推荐自己的专业特长;

(2)提倡、鼓励律师、律师事务所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律师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违规宣传):

(1)不得以贬低同行的专业能力和水平等方式,招揽业务;

(2)不得以提供或承诺提供回扣等方式,招揽业务;

(3)不得利用新闻媒介或其他手段向其提供虚假信息或夸大自己专业能力;

(4)不得在名片上印有各种学术、学历、非律师职称、社会职务以及所获得荣誉等;

(5)不得以明显低于同业的收费水平竞争某项法律事务。

(6)不得通过招聘启事、律师事务所简介、领导人题写名称或其他方式,对律师或律师事务所进行不符合实际的宣传;

(7)不得在律师名片上印有律师经历、专业技术职务或其他头衔的;

(8)不得借助行政机关或业务管理部门的权力,或通过与某机关、部门联合设立某种形式的机构而对某地区、某部门、某行业或某一种类的法律事务进行垄断的;

(9)不得故意诋毁其他律师或律师事务声誉、争揽业务的;

(10)不得无正当理由,以在规定收费标准以下收费为条件吸引客户的;

(11)不得采用给予客户或介绍人提取案件介绍费或其它好处的方式承诺业务的;

(12)不得故意在当事人与其代理律师之间制造纠纷的;

(13)不得利用律师兼有其他身份影响承办业务正常处理和审理的。

11.民事案件的庭审程序分几个阶段,分别叫什么?

(此问题被问过4次)

1.宣布开庭。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2.法庭调查。

(1)当事人陈述;

(2)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3)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4)宣读鉴定意见;

(5)宣读勘验笔录。

3.法庭辩论。

(1)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2)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3)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4)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审判长在征得各方当事人的同意后,可依法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4.合议庭评议和宣判。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还有一道不属于庭审程序的程序,签署笔录。

12.和解与调解的区别与联系(此问题被问过4次)

和解,一般是指当事人之间就争议的事项,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调解,一般是指当事人之间就争议的事项,在第三人或组织主持下,自愿协商或通过教育疏导,促成各方达成协议、解决纠纷,法院调解(又称诉讼中调解)、诉讼外调解。

法院调解与诉讼和解相比较,有以下几点区别:

1.性质不同。

前者含有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性质,后者则是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

2.参加的主体不同。

前者有人民法院和双方当事人共同参加,后者只有双方当事人自己参加。

3.效力不同。

根据法院调解达成协议制作的调解书生效后,诉讼归于终结,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执行力;当事人在诉讼中和解的,则应由原告申请撤诉,经法院裁定准许后结束诉讼,和解协议不具有执行力。

法院调解与诉讼和解有以下几点联系:

应当注意的是,法院调解与诉讼和解二者并不是完全没有关系。

二者的联系表现为以下两点:

第一,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

第二,当事人在和解过程中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和解活动进行协调,人民法院可以委派审判辅助人员或者邀请、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从事协调活动。

13.合同可以解除的条件。

(此问题被问过3次)(合同法A94)

《合同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14.律师利益冲突的类型(此问题被问过3次)(如何处理利益冲突或者哪些需注意的利益冲突等问题都可以使用以下答案,只是回答的角度不同而已)

(1)同一诉讼或仲裁案件中,同时接受对立双方委托;

(2)在同一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曾在前置程序中代理一方,又在后置程序中接受对方的委托;

(3)在担任常年或专项法律顾问期间及法律顾问合同终止后一年内,又在诉讼或仲裁案件中接受该法律顾问单位或者个人的对立委托的;

(4)在同一非诉讼法律事务中,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得同时接受对立双方或者利益冲突各方委托,而接受了委托的;

(5)承办法律事务的律师或者其直系亲属与委托人有利益冲突的;

(6)在同一诉讼或仲裁案件中,同时受非对立但存在相互利益冲突的两方或两方以上委托的;

(7)在同一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曾在前置程序中代理一方,又在后置程序中接受非对立但存在理由冲突的另一方委托的;

(8)在担任诉讼代理人、仲裁代理人、非诉讼代理人期间及合同终止一年内,又在其他诉讼或仲裁案件中接受该委托人的对立的委托的;

(9)委托人委托代理的法律事务,是该律师从事律师职业之前曾以政府官员、或司法人员、仲裁人员身份经办过的事务的;

(10)在担任诉讼代理人、仲裁代理人、非诉讼代理人期间,私自与对方当事人、代理人私下接触或交往的;

(11)使用曾代理过的法律事务中不利前任委托人的相关信息的;

(12)其他广东省协会认为构成的利益冲突的其他行为;

律师事务所应该建立统一的当事人业务档案资料,并根据本所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利益冲突审查规则。

15.关注一下今年的全国律师工作会议。

与上一年的区别(此问题被问过1次)

与上一年的区别是:

多了很多领导和律师参加,加强保障律师的权益。

16.民诉中香港人委托大陆律师的手续和程序(此问题被问过3次)(可以引申为境外委托人委托程序)(如果提交的案件不涉及到这一块业务,可以忽略本题,请大神补正)

港澳台居民办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事项有如下选择:

1.在港澳台地区出具授权委托书。

香港或澳门居民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我国司法部指定的可作为委托公证人的香港律师或澳门律师出具公证文书,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或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审核后并加章转递;台湾居民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应经台湾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海峡交流基金会转递中国公证员协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员协会查证。

2.在我国内地签署授权委托书的,可以选择在人民法院办案人员面前签署,在签署授权委托书时应出示身份证明和通行证证明,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应在授权委托书上注明相关情况,并要求当事人予以确认。

上述授权委托书不需要办理公证、认证证明手续。

3.在我国内地签署授权委托书的,授权委托书经内地公证机关公证,证明该委托书是在我国内地签署的,不是“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则可以免除认证证明手续。

17.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有什么新修订及施行时间(此问题被问过3次)(近期的热点,建议充分准备,最高院杜万华法官有解读,以下回复就是根据前述解读而来)

1.关于民间借贷的界定。

本司法解释解决的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因资金融通而发生的争议,而非金融机构借贷。

2.关于民间借贷案件的受理与管辖。

为立案登记制背景下更好地发挥司法对民间借贷纠纷的受理和管辖提供了法律依据。

3.关于民间借贷案件涉及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交叉的规定。

4.关于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特别是正面承认了企业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的借贷和企业因生产、经营的需要在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有效。

5.关于互联网借贷平台的责任。

借贷双方通过p2p网贷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则不承担担保责任,如果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根据出借人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判决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

6.关于民间借贷合同与买卖合同混合情形的认定。

当事人通过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

7.关于企业间借贷的效力。

企业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而相互拆借资金,司法应当予以保护。

同时也专门对企业间借贷应当认定无效的其他情形作出了具体规定。

8.关于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规定。

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9.关于虚假民事诉讼的处理。

经审理发现属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除判决驳回原告的请求外,还要严格按照本《规定》的内容,对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诉讼参与人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必须要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0.关于民间借贷的利率与利息。

4倍已经成为过去,24%跟36%两个数字的含义应该牢记。

1.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者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无权主张借款人支付借期内利息;2.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3.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4.除借贷双方另有约定的外,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并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

公布时间:

2015年8月6日,实施时间:

2015年9月1日。

18.会见犯罪嫌疑人要带哪些证件?

实习律师能否单独会见?

(此问题被问过2次)

会见犯罪嫌疑人要携带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实习律师不能单独会见。

第一次会见如为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或近亲属委托,还有可能会被要求提交委托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存在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如户口簿、结婚证、亲属关系证明等)。

19.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有什么区别?

(此问题被问过2次)——面试律师说职业道德是一种品质、态度……(纪律是外在的规范,道德是内心的约束,律师行业需要比其他行业具有更高的品质,律师要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的正义和公平,其他自由发挥)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

一方面,律师执业纪律是律师职业道德的具体化,是确保律师执业行为符合职业道德要求的强有力手段。

律师职业道德只是对律师执业行为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其以宣言性或者纲领性的文字表述指引律师职业向健康方向发展。

另一方面,律师执业纪律在表现形式、强制力和指引功能等方面区别于律师职业道德。

在表现形式上,律师职业道德通常较为原则和抽象,而律师执业纪律则相对具体和明确,具有极强的可操作性。

在强制力方面,律师职业道德以律师内心的信念以及社会舆论的压力保证实施,刚性不足,很难确保律师遵守职业道德的要求,而律师执业纪律以律师协会的行业协会处分和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为强制力保证实施,能够保证律师切实遵守。

在功能方面,律师职业道德对律师的执业行为提出了宣言性或者纲领性的要求,其以积极提倡的方式引导律师职业向着健康方向发展,而律师执业纪律则主要依照职业道德的要求为律师的执业行为划定“红线”,要求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不得从事执业纪律中禁止性的行为,其以禁止性的规定来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

20.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前提和情形。

(此问题被问过1次)(不安抗辩权合同法A68,先履行抗辩权合同法A67,同时履行抗辩权合同法A66)

《合同法》

第六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第六十八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1.分期付款合同对方未付款达到多少时可解除合同。

(此问题被问过1次)(《合同法》A167,五分之一)

《合同法》

第一百六十七条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22.合同对方出现哪些情形时合同可以不再履行。

(此问题被问过1次)(合同法A110)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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