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供热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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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10

安全生产资金保障

11

资质和安全协议

12

其他(持续改进,隐患自查自报工作、属实性评价)

50

合计

400

特种设备现场管理

设备设施

90

作业安全

250

危险化学品管理

100

职业卫生现场管理

场所环境

从业人员操作行为

600

总计

1000

评定指标

评定项目

标准分值

评定内容

评分标准

扣分说明

得分

参考依据

备注说明

(对应AQ/T9006-2010条款)

安全生产基础管理

营业执照

/

取得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如有以下情况,即为否决:

1、营业执照与生产经营内容不符;

2、超过营业执照有效期从事生产经营;

3、未及时办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审;

4、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未及时换发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条

供热运行单位备案登记证

取得供热运行单位备案登记证。

※无供热运行单位备案登记证或供热运行单位备案登记证过期,即为否决。

《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第10条

消防验收意见书

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或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未进行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意见不合格,或未进行备案,不得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3条

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1、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人员,不得分;

2、未以文件形式进行设置或任命,不得分;

3、设置或配备不符合规定,扣10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9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26条

第5.2.1条

安全生产目标

企业应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确定量化的年度安全工作目标,并予以考核。

1、未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或未确定年度安全工作目标,不得分;

2、未定期考核目标完成情况,扣5分。

AQ/T9006-2010《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第5.1条

第5.1条

责任制制定及内容要求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传达至责任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各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

2、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做到“一岗一责”。

1、未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得分;

2、安全生产责任制每缺1个部门,扣3分;

3、有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明确岗位责任人员,扣5分;

4、有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明确岗位责任内容,扣5分;

5、有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明确考核要求,扣3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4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4条、第15条

第5.2.2条

主要负责人职责

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1、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安全生产投入;

4、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

5、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组织实施本单位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工作;

7、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9、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

1、未建立主要负责人责任制,或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缺少履职证明材料(如签署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召开安全例会的记录等),不得分;

2、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不明确,扣8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7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6条

规章制度

15

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下列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1、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2、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4、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5、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6、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7、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8、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9、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

10、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11、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

12、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1、规章制度每缺1项扣5分;

若缺少的规章制度企业不涉及,则不扣分;

2、制度内容不符合相关规定或与实际不符,每项制度扣3分。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8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5条

第5.4.1条、

第5.4.2条、

第5.8条、

第5.9条、

第5.12条

操作规程

制定相关岗位和较大危险因素设备设施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每缺1个岗位或1类设备设施的安全操作规程,扣5分。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5条

第5.4.3条

企业应当建立下述记录档案,并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报告、记录等及时归档。

1、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档案;

2、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整改档案;

3、事故记录管理档案;

4、安全生产例会记录;

5、危险化学品档案(出入库记录和MSDS);

6、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记录;

7、安全生产奖惩档案;

8、危险作业(如:

动火、有限空间、高空作业、吊装、临时用电等)审批档案;

9、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

10、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安全生产记录档案、报告缺1项扣5分;

若缺失的记录档案、报告企业不涉及,则不扣分。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21条、第31条、第36条、第37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35条

第5.4.6条

培训学时要求

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每年接受的在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

2、新招用的从业人员上岗前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3、换岗的,离岗6个月以上的,以及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均不得少于4学时。

1、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接受培训,扣10分;

2、未对其它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或培训学时不足,每人次扣5分。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25条

第5.5条

培训内容

培训内容应包括: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岗位安全操作技能;

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

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意识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

生产安全事故案例。

1、伪造培训记录,考核试卷笔迹相同,视同未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得分;

2、培训流于形式,培训内容无针对性,扣10分。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24条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且证件在有效期内的,方可持证上岗。

未持证上岗或证书过期未及时复审,每人次扣5分。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5条

第5.5.3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

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管理工作。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8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2条

预案制定

1、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的特点,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应急救援组织及其职责、危险目标的确定与潜在危险性评估、启动程序、紧急处置措施方案、应急救援组织训练和演习、应急救援设备器材的储备、经费保障等内容。

1、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不得分;

2、预案内容与企业实际不符,扣10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69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76条、第77条

第5.11条

组织建立

2、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或委托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提供救援服务。

1、无组织机构或人员,不得分;

2、职责不清,扣5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69条;

预案演练

3、定期演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1、无演练记录和演练影像资料(照片或视频),视同未演练,不得分;

2、有演练记录、影像资料,但无总结或评价改进意见,扣10分。

应急救援器材

4、针对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配备合格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装备,并进行维修、保养,确保正常使用。

1、无器材和装备台账,不得分;

2、器材无维修保养记录,扣5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2)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及相关牌照和证书;

(3)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的定期检验报告;

(4)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5)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6)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7)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1、无任何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不得分;

2、每缺1个《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或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及相关牌照和证书,扣2分;

3、每缺1个特种设备的检测报告或检测结论不合格,扣10分;

每缺1个安全附件的检测报告或检测结论不合格,扣2分;

4、每缺少1类特种设备日常自行检查记录,扣5分;

5、缺少其余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内容,扣5分。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5条、第26条、第27条

第5.6.2条

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

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未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或相关岗位操作规程,不得分。

若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中涉及职业卫生内容,则不扣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21条;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11条

第5.10.1条

职业卫生三同时

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1、未进行“三同时”管理的,不得分;

2、没有建设或产权单位对“三同时”进行评估、审核认可手续就投用的,不得分;

3、项目立项审批手续不全的,扣1分;

4、设计、评价或施工单位资质不符合规定的,扣2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18条

职业病危害申报

1、及时、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2、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申报变更。

1、未申报或未如实申报,不得分;

2、危害因素申报不全,每缺1项,扣3分;

3、不及时申报变更,扣5分。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8条

第5.10.3条

职业病危害告知

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以书面形式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1、未在合同中进行告知,每1人扣4分;

2、告知内容不全,每项扣2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34条

第5.10.2条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

1、未定期进行检测或评价,不得分;

2、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标,每超标1项,扣2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27条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20条

职业健康监护

1、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从业人员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2、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处理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1、未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的,每缺1人扣2分;

2、未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每缺1项扣3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36条、第37条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8条、第13条、第15条、第19条

安全投入

应具备维持正常运营和保障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资金投入。

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或者安全费用应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项:

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建设;

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和维护;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事项。

查看设备设施更新、维护,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等财务台账,无相关资金投入证明材料,不得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8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19条、第20条

第5.3条

相关保险

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和其他依法应当办理的安全生产强制性保险等事项。

1、未参加工伤保险,不得分;

若未参加工伤保险但参加意外险,扣5分;

2、工伤保险或意外险每漏缴1人次,扣2分。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46条

1、经营单位(甲方)不得将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乙方)。

2、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

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1、发包给无相应资质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相关方,不得分;

2、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不得分;

3、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扣10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40条、第41条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40条

第5.7.4条

其他

持续改进

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标准化和事故隐患自查自报的评定结果,对安全生产目标、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进行修改完善,持续改进。

安全生产目标、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未按时修订,每类文件扣3分。

AQ/T9006-2010《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第5.13条

第5.4.4条

第5.4.5条

第5.11.2条

第5.13条

隐患自查自报工作

开展隐患自查自报工作,按时上报隐患,并及时整改隐患。

※1、未开展隐患自查自报工作,即为否决;

2、连续2个上报周期漏报,不得分;

1个上报周期漏报,扣10分;

3、每有1项未及时整改隐患,扣2分。

AQ/T9006-2010《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第5.8条

第5.8条

属实性评价

抽检企业自评表,并核实企业自评情况的属实性。

企业自评分值与现场评审分值偏差25%,扣10分。

安全生产现场管理

通用要求

1、使用登记标志置于或附着于其显著位置;

2、出现故障或发生异常情况,应当停止使用;

3、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注销。

1、每有1台设备为张贴登记标志,扣5分;

2、每发现有1台设备出现故障或发生异常情况,仍继续使用的,不得分;

3、每发现1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设备,未及时办理报废注销手续的,不得分;

4、特种设备(不含锅炉、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每有1处不符合要求,扣5分。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5条、第29条、第30条;

《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第18条

第5.6.3条

锅炉

1、安全阀应结构完整,灵敏,可靠,校验后的安全阀应当加锁或铅封;

2、压力表装置齐全(压力表、存水弯管、三通旋塞),校验后的压力表应铅封完好,并注明下次校验日期;

3、水位表应当有指示最高、最低安全水位和正常水位的明显标志,玻璃管式水位表应当有防护装置。

水位表应当有防水阀门和接到安全地点的放水管;

4、在蒸汽锅炉过热器出口、再热器出口和额定热功率大于或者等于7MW的热水锅炉出口应当装设可记录式的温度测量仪表;

5、蒸汽锅炉应装设高、低水位报警,额定蒸发量大于或者等于2t/h的锅炉,还应当装设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

6、额定蒸发量大于或者等于6t/h的锅炉,应当装设蒸汽超压报警和联锁保护装置;

7、安置在多层或高层建筑物内的锅炉,每台锅炉应当配备超压(温)联锁保护装置和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

每有1处不符合要求,扣5分。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6.1.15.3条、第6.2.3条、第6.3.2条、第6.6.1条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

1、校验合格的安全阀加装铅封;

2、校验后的压力表应铅封完好,并注明下次校验日期;

3、压力表应安装合理,便于观察和清洗,并应防止受到辐射热、冰冻和震动的影响;

4、液位计应安装合理、便于观察。

大型压力容器应装警报装置。

液位计上最高、最低安全液位,应当作出明显的标志。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8.3.6条、第8.4.2条、第8.4.3.1条、第8.5.2条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1、车容整洁,各零部件完好,连接紧固,无缺损;

2、自卸车(载质量4.5t以上)的驾驶室上部设置的安全防护装置应完好有效;

3、蓄电池箱、燃油箱托架的安装牢固,无严重腐蚀、变形现象;

4、轮辋完整无损,螺栓、螺母齐全紧固;

5、履带各部位零件完整、运转正常,无裂纹和变形现象;

6、车辆的车架无变形、裂纹和锈蚀,螺栓和铆钉齐全紧固;

7、刮雨器、后视镜、灯具、喇叭齐全有效;

8、轮胎气压、磨损在额定值内、各仪表指针正常指示;

9、转向机构连接、工作可靠。

《场(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技术要求》第5.1.1.1条、第5.1.2.1条、第5.1.2.2条、第5.1.3.6条、第5.2.1条、第5.3.1条、第5.3.4条、第5.4.1条、第5.4.4条、第5.4.6条、第5.4.7条、第5.4.8条、第5.4.9条、第5.5条、第5.7.1.1条、第5.7.2条、第5.7.3.1条、第6.1.2条、第6.2条

1、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使用国家淘汰的生产设备和工艺,即为否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31条

2、设备危险部位都应有明显安全警示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8条

3、确保整个供热系统的设备完好,在安全状态下。

每有1处不符合要求,扣15分。

《供热采暖系统管理规范》第3.3条

4、锅炉及供热系统采用计算机监控的,应定期进行校验,保证其正确、灵敏、可靠,计算机应配有性能可靠的停电保护装置、连锁装置、手动和自动转换装置。

《供热采暖系统管理规范》第6.3.2.3条

消防安全

消防设施和器材

1、按有关规定配置相关消防设施,并按要求进行定期维护和更换。

1、每有1处未按照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的,扣10分;

2、每有1具消防设备、器材失效或超过维保日期或放置不符合要求的,扣5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6条

第5.7.1条

2、消防设施与器材不得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

1、每有1具消防设施、器材被遮挡,扣5分;

2、每有1具消防设施、器材挪作他用,扣5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28条

安全通道

1、消防通道、防火间距、楼顶顶面不得搭建违章建筑。

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6条、第28条;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0.4条

2、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3、疏散通道距地面1m及以下安装合格的指示标志。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11.3.4条

安全出口

1、安全出口、疏散门不得设置门槛和其他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2、不得将安全出口上锁、封堵。

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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