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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必要时,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

第五条结构复杂、技术要求高的分部分项工程应进行典型施工,及时总结,修改完善方案。

第六条应按有关要求组织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并根据风险评估结论,完善施工组织设计和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对项目施工过程实施预警预控。

第七条项目部应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足额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安全生产分级责任,分解安全生产责任目标,严格考核。

第八条项目部应建立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机制,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专项会议,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严格执行领导带班制度。

第九条项目部应严格执行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作业前,项目技术人员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签字留档。

第十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项目部应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台账,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特种设备、施工机械设备进场前,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证件必须齐全、有效,技术性能应良好,安全防护设施应可靠。

第十二条施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装调试应由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承担,并经当地特种设备技术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检验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三条生产区、办公区、生活区应分离设置,并按照施工方案设置各项临时设施,堆放的物资材料、停放的机具设备不得侵占场内道路和安全防护设施。

施工现场道路应平整、通畅,应按要求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有要求时,现场应设置围挡进行封闭。

第十四条项目部应制定隧道进出洞管理制度,隧道进出口处应设值班室并派专人24小时轮换值班,严格记录进出隧道人员信息。

第十五条项目部应建立交接班制度,记录涉及施工安全情况,交接时应详细说明相关情况。

现场负责人应认真检查交接班执行情况。

第十六条项目部应遵守国家有关环保法规,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十七条施工现场用电必须按规定进行设计、审核,安装人员应具有相应资格证书,使用的线路、设备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十八条项目部应制定防火防爆管理制度和消防应急预案,易燃易爆品库应按照要求设置围栏和消防通道,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并设专人看守。

第十九条爆破作业必须经当地公安部门许可,爆破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爆破时必须派员(船)警戒。

第二十条项目部应按要求对施工现场所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采取专项保护措施,并实行监控。

第二十一条项目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及时发放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按规定正确穿戴、使用。

第二十二条项目部应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完整的应急救援组织或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二十三条施工场地应作详细的部署和安置,出碴、进料及材料堆放场地应妥善布置,弃碴场地应设置在地质稳定、不堵塞河流、不污染环境、不毁坏农田的地段。

对风、水、电、路等设施作出统一安排,并在正式掘进前完成。

第二十四条应严格隧道施工管理,各工序步幅间距不得大于有关规定要求。

第二十五条隧道施工中,应按规定制定施工监测方案,严格进行超前地质预报和变形量测,及时报告相关信息,果断采取防范措施。

第三章开挖

第二十六条隧道掘进前应认真处理洞口边坡修筑天沟、边沟等排水设施,确保地表水不危及隧道施工安全。

第二十七条软弱围岩地段施工,应按照短进尺、弱爆破、早喷锚、勤量测、紧封闭的原则稳步前进。

第二十八条人工开挖及凿孔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开挖人员到达工作地点时,应首先检查工作面、支护、顶板和两帮的稳定情况,应在安全状态下施工作业。

(二)土质隧道操作人员必须互相配合,并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三)机械凿岩必须采用湿式凿岩机或带有捕尘器的凿岩机。

(四)使用风钻前,应先检查机身、螺栓、卡套、弹簧和支架以及供风、供水管的情况,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修理或更换。

(五)使用带支架的风钻支架必须稳定。

(六)使用的电钻把手应绝缘,电缆防脱装置应牢固。

(七)不得在工作面内拆卸、修理风、电钻。

(八)严禁在残眼中继续钻眼。

(九)钻孔台车进洞前应认真检查道路状况及周边障碍物,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及时平整、清除,进洞时应设专人指挥,行走速度不得超过25m/min。

就位后应调整、固定台车。

第二十九条爆破作业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爆破前应进行钻爆设计,并按规定报批后实施。

(二)装药与钻孔不得同时进行。

(三)必须按规定加工爆破器材。

(四)爆破作业和爆破器材管理及使用人员必须穿防静电服。

(五)应使用木质炮棍装药,严禁明火照明。

(六)爆破员应严格执行“一爆三检”制度,爆破前,现场设专人警戒,无关人员与机具等均应撤至安全地点,清点人数确认无误后,方可发出警告信号引爆。

(七)爆破后,必须及时通风排除烟尘,条件符合要求后检查人员方可进洞检查,确认无“盲炮”、无残余炸药或雷管,顶板两帮无松动石块、支护无损坏与变形后,其他施工人员方可进入工作面,发现异常应先妥善处理。

(八)“盲炮”必须由原爆破人员按规定处理。

(九)隧道接近贯通时,两端应加强联系与统一指挥。

一端实施爆破作业时,两端作业人员必须撤离到至安全地点。

第三十条爆破器材的存放、运输、使用、退还必须严格按当地公安部门规定执行。

第四章隧道内运输

第三十一条进入隧道内的车辆状态必须完好,安全防护装置齐全、有效。

第三十二条应设专人指挥专车运输,并设置显示界限的红灯,严禁超载、超宽、超高运输,严禁人料混载。

第三十三条进出隧道的人员应走人行道,严禁扒车、追车或强行搭车。

第五章支护

第三十四条隧道开挖后,应根据围岩情况按设计要求及时支护。

第三十五条施工期间,现场负责人应会同有关人员定期检查支护情况,不良地段应设专人随时检查,发现支护变形或损坏时,应立即加固,变形或损坏严重时,应先将施工人员撤离现场,再行加固。

第三十六条隧道内应按要求应随挖随支护,石质破碎、风化严重和土质隧道应尽量缩小支护工作面,短期停工时,应将支撑直抵工作面。

第三十七条喷锚支护应先清除危石注浆管喷嘴不得对人。

第三十八条发现测量数据有不正常变化或突变,隧道内或地表位移大于允许位移值,隧道内或地面出现裂缝以及喷层出现异常裂缝时,必须立即通知作业人员撤离现场,经处理达到安全作业条件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六章衬砌

第三十九条应根据设计要求及时衬砌或压浆,洞门处衬砌应尽早施工,地质不良地段的洞口必须先完成。

第四十条衬砌平台、跳梯、梯子等应安装牢固,不得有露头的钉子和突出的尖角。

第四十一条衬砌平台铺板固定结实,高于2m的工作平台四周应设置不低于1m的栏杆,跳板应钉防滑条。

第四十二条安装、拆除模板和拱架作业应有专人监护。

第四十三条压浆机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并试运行,管路联接要完好,压力正常,喷浆嘴应支撑牢固,拔取喷嘴必须在撤除压力后实施。

第四十四条严禁在隧道内熬制沥青。

第七章竖井与斜井

第四十五条竖井井口应设防雨设施,接罐地点应设置牢固的活动栅门,由专人负责启闭。

第四十六条竖井和斜井的井口附近,应在施工前作好修整,并在周围修好排水沟、截水沟,防止地面水侵入井中,发生坍塌。

竖井井口平台应比地面至少高出0.5m,井口应有严密的井盖,只有当吊笼吊罐升降时才准许打开井盖。

第四十七条当工作面附近或井筒未衬砌部分发现有落石、支撑发响或大量涌水时,工作面施工人员应立即沿安全梯或使用提升设备撤出井外,并立即报告有关人员进行处理。

第四十八条在吊盘上作业人员的工具,应妥善放在工具袋内,不得将未使用的零星工具放置在附近的支撑上。

第四十九条斜井运送人员前,必须检查车辆,确认连接装置、保险链及防坠器有效可靠,并试运行一次。

第五十条斜井运送,乘人车辆不得超过定员,乘员及携带的工具不得超出车厢。

第五十一条斜井必须按要求在规定位置设置挡车器,并设专人管理。

车辆在井内行驶或停留期间,井内严禁人员通行和作业。

第八章通风及防尘

第五十二条应加强通风及防尘管理,确保隧道作业环境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第五十三条隧道施工时的通风,应设专人管理。

第五十四条严禁人员在风管的进出口附近停留,不得在通风管或管口上放置任何物品。

第九章照明、排水及防火

第五十五条隧道内照明电压应符合有关要求,用电线路应使用防潮绝缘导线,必须设专人负责用电线路和照明设备的检修管理。

第五十六条隧道内排水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有地下水排出的隧道必须设排水沟,下坡隧道应根据涌水量的大小,设置大于20%涌水量的抽水机具。

抽水机械的安装地点应设置栅栏。

(二)不得在隧道内使用内燃抽水机。

抽水机械应有一定的备用台数。

(三)如发现工作面有大量涌水时,要立即令工人停止作业,迅速撤至安全地点。

第五十七条隧道内施工应加强消防管理,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隧道内应设置有效且数量充足的消防器材,并设明显标志,定期检查、补充和更换。

(二)隧道内严禁明火作业与取暖。

(三)隧道内及各硐室不得存放汽油、煤油、变压器及其易燃物品。

第十章瓦斯隧道施工

第五十八条隧道施工发现瓦斯时,应加强通风,采取防范措施,并加强监测。

第五十九条隧道内严禁使用明火照明,严禁火种入内。

第六十条施工作业必须采取避免产生火花的有效措施。

第六十一条隧道爆破作业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隧道施工时必须配备必要的急救和抢救的设备和人员。

施工人员必须具有防止瓦斯爆炸方面的安全知识。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本规定由中交集团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制定的《隧道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中交股安监字〔2007〕3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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