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暂行办法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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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暂行办法Word下载.docx

重点鼓励市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区域营销中心。

(四)物流总部。

鼓励国内外企业在我市设立物流总部,开展物流链管理、需求预测和结算等服务。

鼓励国内外大型企业设立企业物流总部,积极引进大型物流企业在我市设立区域性总部。

支持国际大型物流总部企业在我市设立信息服务、物流配送、仓储等职能性总部。

(五)研发总部。

鼓励国内外企业在我市设立研发总部,进行研发活动、研发战略决策、研发资源配置和研发业绩管理。

围绕汽车、航空、食品、生物医药、新材料、光伏、光电、机电、电子信息、纺织服装等产业领域,突出引进各类高校及其科研机构相衔接的独立研发中心,鼓励内外资企业生产管理与研发活动相分离,力争形成区域性研发总部集聚区。

三、总部企业认定条件

(一)新引进的总部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1、2013年1月1日(含)以后在我市境内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并在南昌市境内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2、总部企业投资并进行管理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不少于3家,其中至少有一家跨市企业。

3、营业收入中来自下属企业和分支机构的比例不低于20%。

4、具有全国性或区域性营运、结算、管理、研发等一项或多项职能。

5、中介服务、研发机构、软件、动漫创意、文化产业等总部企业实际到位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

其他总部企业实际到位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6、中介服务、研发机构、软件、动漫创意、文化产业等总部企业年度入库税收(不含海关税收)在全市纳税不低于400万元;

其他总部企业年度入库税收(不含海关税收)在全市纳税不低于500万元。

(二)原有的总部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1、2013年1月1日以前在南昌市境内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并在南昌市境内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5、中介服务、研发机构、软件、动漫创意、文化产业等总部企业,实际到位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

6、中介服务、研发机构、软件、动漫创意、文化产业等总部企业上年度在本市纳税额不低于300万元;

其他总部企业上年度在本市纳税额不低于400万元。

7、企业所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均应改制为分支机构。

四、总部企业扶持政策

(一)开办补助。

注册资本5000万元至1亿元以下的,给予注册资本金(下同)2%的开办补助;

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给予3%的开办补助。

补助资金自注册或迁入本市的下一年度起,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在每年本企业应缴纳的税收(指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下同)入库后予以补助。

如果总部企业年实际缴纳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低于当年按比例计算的开办费补助额,则按实际缴纳税收地方留成数予以补助。

对于中介服务、研发机构、软件、动漫创意、文化产业等总部,注册资本1000万元至5000万元以下的,给予2%的开办补助;

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3%的开办补助。

补助资金自注册或迁入本市的下一年度起,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在每年本企业应缴纳的税收入库后予以补助。

开办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从企业入驻后缴纳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中分年安排。

企业注册资金分期到位的,其初次到位注册资金应在政策规定的起点以上(含起点),以后年度增加的每年按实际到位数进行计算和补差。

(二)用地政策。

1、原有企业利用自有工业用地建设企业总部的,在符合城市(镇)规划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补缴土地出让金方式办理用途变更手续,根据原用地使用权类型不同,按以下方式确定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标准。

①原工业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的,应补缴土地出让金标准按下式确定:

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政府批准时新的土地使用条件下出让用地使用权评估价格﹣政府批准时原出让工业用地使用权剩余年限评估价格

②原工业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的,应补缴土地出让金标准按下式确定:

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政府批准时新的土地使用条件下出让用地使用权评估价格﹣政府批准时出让工业用地使用权价格×

60%

2、总部办公大楼用地参照土地评估价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且不得低于宗地取得成本价。

3、境内外企业在我市新设立的企业总部,原则上应相对集中规划布局,充分发挥企业总部的产业集聚效应。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之间,可联合申请建设总部大楼。

4、实施灵活用地年限和出让金缴纳时限。

对国内外大型总部企业的供地,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并报市政府同意后,根据国内外大型总部企业发展需要,准予在法律规定的年限内合理确定用地年限,经市、县政府批准,可在土地出让方案中明确分时限缴纳土地出让金,但自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一个月内应缴纳不低于土地出让金总额的50%(包含宗地竞买保证金),余额最迟缴纳时间不超过自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一年。

5、总部企业应按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项目建成后应以总部企业自持为主,未经市、县政府批准不得转让或分割销售。

(三)办公用房补助。

1、新引进的总部企业,在本市新购建总部办公用房或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一次性补助。

总部企业投资购建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自新建成或购置之月起3年内,可按房产实际入库的房产税的40%给予补助(房产税先征后返);

租用写字楼的总部企业,按自用办公用房建筑面积计算,按照租金市场指导价的40%给予一次性18个月的租金补助。

每个总部企业享受的办公用房补助最高累计不超过500万元,从企业入驻后对地方税收贡献额中分年安排。

原有总部企业因业务发展需要新购建或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新引进总部企业办公用房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助。

2、总部企业享受办公用房补助后不得转租、转让,不得改变办公用房的用途。

如因特殊原因必须改变房屋用途、转让或转租,其已领取的补助应予全额退还。

(四)经营贡献奖励。

1、新入驻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前2年,按企业对地方税收贡献额的80%给予奖励,后3年税收保持环比增长的基础上按企业对地方税收贡献额的40%给予奖励。

2、原有总部企业,本年度比近三年纳税最高年度对地方纳税额新增20%以内,按增量的60%给予奖励;

新增20%至50%部分,按增量的70%给予奖励;

新增50%以上部分,按增量的80%给予奖励。

(五)规费减免。

新引进的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其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市级政府收费权限范围内可减免的部分,前2年全部免收,后3年减半征收。

(六)人才支持。

1、总部企业引进且在昌工作的人员经审批认定为高层次人才的,优先享受南昌市各项有关企业高层次人才的相关优惠政策。

2、对总部企业个人所得税年纳税额在3万元以上的高管人员,财政按其上一年度所缴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奖励期为三年;

其子女可就近进入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学习;

招聘专业技术职务,不受评聘时限和岗位数的限制。

3、总部企业在昌设立院士工作站的,市政府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建站资助。

4、优先办理总部企业人员的出入境申请。

对总部企业负责人、中层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等根据企业的需要,按公安部规定进行备案后,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为其办理往来港澳商务1年多次或3个月多次有效签注;

台湾居民可优先办理1至5年居留签注或1至2年多次往返签注;

因紧急商务活动急需办理出国、出境手续的,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开辟“绿色通道”,优先予以审批办理。

五、省外企业新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改为子公司的认定条件和扶持政策

(一)省外企业在我市新设立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或将我市分支机构改为子公司,同时在我市境内工商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并在我市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作为认定条件。

(二)自新设子公司或将分支机构改为子公司次年起,子公司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达到100万元以上且年度环比增长30%以上的,前2年按新增量的80%给予奖励;

后3年按新增量的40%给予奖励。

(三)自新设子公司或将分支机构改为子公司当年起,其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市级政府收费权限范围内可减免的部分,前2年全部免收,后3年减半征收。

 

六、总部企业认定审核程序

(一)企业申报。

总部企业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各县区(开发区、新区)的发改、财政部门对辖区内总部企业的申报材料组织初审,经当地政府(管委会)同意后,报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发改委,下同)组织审核认定(申请表格统一由市发改委网站提供)。

总部企业认定申报时间一年两次,上半年3月1日至20日,下半年9月1日至20日。

(二)申报需提供的材料。

1、企业法人代表签署的《南昌市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原件查验);

3、符合本办法“总部企业认定条件和标准”的证明文件;

4、原有总部企业提供经审计的企业上年度的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原件查验)和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年度纳税证明文件原件;

5、母公司法人代表签署的设立总部或分支机构、履行基本职能的授权文件和对拟任总部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授权文件,以及管理的下属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名单和基本情况(包括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批准证书等);

原有总部企业只需提供下属控股公司或分支机构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包括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批准证书等)。

(三)认定发证。

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所涉市直部门和服务业专家咨询组对县区(开发区、新区)政府(管委会)上报的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联合审核认定,提出认定意见。

必要时可委托专家咨询组对材料所涉事项进行外调核实。

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认定意见上报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经研究确认后,由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总部企业发放认定证书。

七、总部企业补助资金的申报审核程序

(一)经认定的总部企业申报扶持补助资金,应于每年一季度,分别向所在县区(开发区、新区)发改、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和验证材料。

初审后,由所涉县区(开发区、新区)发改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将相关材料一并报送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市财政局等所涉市直部门、有关县区发改和财政部门、服务业专家咨询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联审,提出联审意见,会同市财政局报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研究。

经领导小组研究批准后,由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下达补助资金计划。

八、总部经济发展组织机构

(一)成立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商贸委、市外经贸委、市国土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统计局、市工商局、市规划局、市人保局、市文化局、市科技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各县区(开发区、新区)政府(管委会)主要领导为成员。

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全市总部经济的发展规划、政策制定、资格认定的审定、奖励政策兑现、落户和运营跟踪协调服务等工作。

(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

负责总部企业资格综合审核及重大问题协调工作,协同有关部门进行总部企业的认定;

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经认定的总部企业进行动态跟踪,协调服务,每年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总部企业的运作情况进行评价;

会同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统计局等部门建立总部企业信息库,动态掌握总部企业的变动情况;

牵头制定全市总部经济发展规划,使全市总部经济形成清晰的功能区分,实现错位、互补发展。

九、总部企业履约保障

(一)经认定的总部企业不再具备总部职能的,由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取消资格,其享受的有关优惠政策同时终止。

(二)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注册地在5年内迁离我市的,应退回所得奖励和补助;

以虚假资料获得财政奖励和补助的,应全额退回所得奖励和补助并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由市领导小组协调相关县区(开发区、新区)政府(管委会)和市相关部门负责追回所得奖励和补助。

十、其他

(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二)从2014年开始,市财政部门每年增加安排1500万元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用作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专项。

(三)同一企业不重复享受相同类型的奖励扶持政策。

其中,入驻全省金融商务区的总部企业按照《关于加快推进南昌全省金融商务区建设的优惠政策》兑现奖励;

《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洪府发〔2010〕30号)中有关扶持总部经济条款停止执行。

(四)本办法中涉及到以企业地方税收贡献额予以奖励的,应本着“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市、县(区)级财政分级负担。

同一企业享受的总部经济开办补助、办公用房补助和经营贡献奖励三项资金总额不超过其当年纳税的地方留成总额。

(五)本实施办法由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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