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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流程

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流程

1、“取水许可”办理流程

程序

责任单位

工作内容

办结时限

受理

审批办公室(政务服务窗口)

对申请人申报材料的齐全性和合法性进行初审,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对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审查

水资源局

在12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和办理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自审批办公室受理后第12个工作日完成

水政

水资源处

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并提出审批意见。

自审批办公室受理后第15个工作日完成

审批办公室

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汇总审批意见

自审批办公室受理后第16个工作日完成

决定

水利厅

在4个工作日内决定

自审批办公室受理后第20个工作日完成

送达

审批办公室(政务服务窗口)

对批准的出具批准文件及《办结通知书》;对不批准的出具《不予许可通知书》或批复文件。

备注

1.法定办理期限为45个工作日,承诺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

2.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不计算在办理期限内。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十八条:

直接从河道、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权限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水许可,取得取水权,并缴纳水资源费。

二、申报材料:

(一)取水许可申请时的材料:

1、申请人要求审批取水许可申请的请示文件及申请书;

2、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联合兴办取水工程取水的,应附具由联合兴办人出具的取水申请人委托书;

3、取水用途或建设项目的说明及所依据的有关文件(实行政府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建议书或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简要说明及批准文件);

4、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及批准文件;

5、当取水许可申请的标的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

6、取水口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意见;

7、利用已批准的入河排污口退水的,应当出具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文件。

(二)申请核发取水许可证时的材料:

1、申请人要求核发取水许可证的请示文件;

2、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

3、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4、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

5、取水计量设施的计量认证情况;

6、节水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

7、污水处理措施落实情况;

8、试运行期间的取水、退水监测结果;

9、拦河闸坝等蓄水工程,应当提交经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蓄水调度运行方案。

(三)原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提出延续取水许可申请时的材料:

1、申请人要求延续取水许可申请的请示文件及申请书;

2、原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和取水许可证(正、副本);

3、由按水资源费征收权限确定的水资源费征收机关出具的已缴纳水资源费的证明材料。

(四)取水许可证变更申请时的材料:

1、申请人要求变更取水许可证申请的请示文件及申请书;

2、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3、原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和取水许可证(正、副本);

4、与变更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

5、下列情形不属于取水许可证变更,应当按规定重新提出取水许可申请:

(1)取水量或者取水用途发生改变的;

(2)取水水源或者取水地点发生改变的;

(3)退水地点、退水量或者退水方式发生改变的;

(4)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及污水处理措施发生变化的。

三、审批表格:

 

取水许可申请书

编号:

()申字[]第号

 

取水许可申请人

(签章)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制

以下栏目由取水许可申请人填写

取水许可

申请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单位性质

行业类别

申请日期

年月日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工作部门

职务(职称)

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

电子信箱

年申请取水总量

万m3

地表水

万m3

水源类型

江河

湖泊

水库

其他

年申请取水量(万m3)

取水地点

取水方式

计量方式

最大取水流量(m3/s)或

日最大取水量(m3/d)

地下水

万m3

水源类型

普通

地热水

矿泉水

其他

年申请取水量(万m3)

取水地点

取水方式

单井()井群()自流()

单井()井群()自流()

单井()井群()自流()

单井()井群()自流()

计量方式

最大取水流量(m3/s)或

日最大取水量(m3/d)

申请取水期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取水标的

城镇生活取水

生活用水

供水人口

年取水量

万m3

公共用水

年取水量

万m3

一般工业用水

年取水量

万m3

工业取水

主要产品

设计年产量

用水定额

年取水量

万m3

农业取水

设计灌溉面积

有效灌溉面积

主要作物品种

灌溉定额(P=50%)

m3/亩

灌溉定额(P=75%)

m3/亩

年取水量(P=50%)

万m3

年取水量(P=75%)

万m3

发电取水

发电分类

(以√标示)

水电:

一般水电();抽水蓄能发电()

火电:

空冷();闭式循环水冷();直流水冷();

其它:

机组台数与

装机容量

年发电量

Kwh

设计年利用小时

h

年取水量

万m3

水电分类的最小机组发电流量

万m3/s

火电分类的最高小时用水量

米m3/h

其他取水

年取水量

万m3

用途:

取水量年内分配(万m3)

1月

4月

7月

10月

2月

5月

8月

11月

3月

6月

9月

12月

设计日最大取水量:

万m3出现月份:

水井工程

井号

水源地点

凿井深(m)

孔径

(m)

日开采量

(m3/d)

出水流量

(m3/s)

备注

补充

说明

提水工程

工程名称

设计扬程(m)

水泵型号

单台设备取水能力(m3/s)

台数

设备总取水能力(m3/s)

年取水总量(万m3)

备注

补充

说明

引水工程

取水建筑物名称

取水建筑物主要特征值(m)

设计引用流量(m3/s)

年取水总量(万m3)

备注

补充说明

蓄水工程

(一)(水电站专用)

工程名称

水源名称

集雨

面积

(km2)

库容特征

水库调节方式

最小下泄流量(m3/s)

发电引水口至尾水口河道长度(m)

总库容(万m3)

正常蓄水位

(m)

库容

(万m3)

防洪限制水位

(m)

库容

(万m3)

死水位

(m)

库容

(万m3)

 

 

 

工程设计任务

 

蓄水期、运行期水量调度方案(原则)等补充说明

 

 

蓄水工程

(二)(非水电站)

工程名称

水源名称

集雨面积

(km2)

库容特征

设计供水情况

备注

总库容(万m3)

正常蓄水位

(m)

库容

(万m3)

防洪限制水位

(m)

库容

(万m3)

死水位

(m)

库容

(万m3)

年供水总量

(万m3)

供水保证率

(%)

最小下泄流量(m3/s)

补充说明

水资源论证情况

论证报告书名称

论证报告书编制单位

单位资质编号

论证报告书审查单位

审查时间

论证报告书主要结论

论证报告书主要审查意见

节水措施

非常规水源使用情况(万m3)

污水处理回用量

再生水

矿坑水

微咸水

海水

其他

主要节水技术、节水设施

污废水处理措施

处理设施

处理规模

处理工艺

退水量

t/d

退水地点

退水水质要求(包括

主要污染物名称和总量)

 

取水许可申请人

(签章)

注:

退水包括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农业灌溉尾水等

以下栏目由审核、审批部门填写

取水口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主管负责人(单位印章)

(签章)

年月日

取水口所在地地(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复审意见:

 

主管负责人(单位印章)

(签章)

年月日

取水口所在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主管负责人(单位印章)

(签章)

年月日

审批机关审批意见:

 

 

主管负责人(单位印章)

(签章)

年月日

2、“水利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办理流程

程序

责任单位

工作内容

办结时限

受理

审批办公室(政务服务窗口)

对申请人申报材料的齐全性和合法性进行初审,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对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审查

规划计划处

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和办理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提出意见。

自审批办公室受理后第15个工作日完成

审批办公室

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汇总审批意见

自审批办公室受理后第16个工作日完成

决定

水利厅

在4个工作日内决定

自审批办公室受理后第20个工作日完成

送达

审批办公室(政务服务窗口)

对批准的出具批准文件及《办结通知书》;对不批准的出具《不予许可通知书》或批复文件。

备注

1.法定办理期限为45个工作日,承诺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

2.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不计算在办理期限内。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

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

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七条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

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十五条:

建设水工程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河道、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建议书报请批准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管理权限办理:

(一)在黄河和省际边界河段上建设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初步审查后,按照有关规定报国家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并签署意见;

(二)在黄河宁夏段一级支流上建设大、中型水工程以及在设区的市边界河流上建设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

(三)建设小型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第四条:

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在报请审批(核准、备案)时,应当附具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对只编制项目建议书的水工程,应当在项目建议书报请审批时附具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内容,包括对水工程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审查并签署的意见。

二、申报材料:

1、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书;

2、建设水工程所依据的规划报告及审批文件;规划中没有该项目时,建设单位组织编制的规划专题论证报告和审查意见;;

3、拟报批建设项目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代(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拟核准(或备案)的项目申请报告;

4、防洪影响评价报告及审查意见;

5、与第三方利害说明及第三方的意见。

 

3、“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办理流程

程序

责任单位

工作内容

办结时限

受理

审批办公室(政务服务窗口)

对申请人申报材料的齐全性和合法性进行初审,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对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审查

规划计划处

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和办理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提出意见。

自审批办公室受理后第15个工作日完成

审批办公室

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汇总审批意见

自审批办公室受理后第16个工作日完成

决定

水利厅

在4个工作日内决定

自审批办公室受理后第20个工作日完成

送达

审批办公室(政务服务窗口)

对批准的出具批准文件及《办结通知书》;对不批准的出具《不予许可通知书》或批复文件。

备注

1.法定办理期限为45个工作日,承诺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

2.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不计算在办理期限内。

一、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72项(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申报材料:

1、业主或建设单位申请审批文件;

2、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

3、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报批稿);

4、项目所涉及的:

环境保护、移民安置、防洪评价、水土保持、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建设用地、地质灾害评估等有关专题报告及批文;

5、项目建设及建成投入使用后的管理方案报告;

6、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还需增加“水库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和“水库大坝安全鉴定核查意见”;

7、涉及第三方与第三方有利害关系时,第三方的承诺意见。

 

4、“入河排污口设置同意”办理流程

程序

责任单位

工作内容

办结时限

受理

审批办公室(政务服务窗口)

对申请人申报材料的齐全性和合法性进行初审,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对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审查

水资源局

在12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和办理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自审批办公室受理后第12个工作日完成

水政

水资源处

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并提出审批意见。

自审批办公室受理后第15个工作日完成

审批办公室

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汇总审批意见

自审批办公室受理后第16个工作日完成

决定

水利厅

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

自审批办公室受理后第19个工作日完成

送达

审批办公室(政务服务窗口

对批准的出具批准文件及《办结通知书》;对不批准的出具《不予许可通知书》或批复文件。

备注

1.法定办理期限为20个工作日,承诺办理期限19个工作日。

2.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不计算在办理期限内。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

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交通、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向河道、湖泊排污的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排污单位在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之前,应当征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水利部令第22号):

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单位(下称排污单位),应当在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之前,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二、申报材料:

1、入河排污口设置或扩大申请书;

2、建设项目依据文件或相关说明材料;

3、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4、当入河排污口设置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第三者的承诺书或其他文件;

5、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或复审意见。

三、申批表格:

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

 

申请单位

(签章)

申请日期:

年月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制

申请单位

法人代表

详细地址

邮政编码

单位性质

主管机关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取用水量

(万吨/年)

服务面积(km2)

服务人口

排污口设置类型

新建

排污口

性质

企业

改建

市政

扩大

其它

排放方式

连续

入河

方式

明渠()、暗管()

泵站()、涵闸()

潜没()、其它()

间歇

排污口位置

所在行政区:

排入水体名称:

排入的水功能区名称:

经度(准确到〃):

纬度(准确到〃):

设计排污能力(吨/日)

排污口大小

工业废水排放量(吨/日)

年排放污水总量

(万吨)

生活污水排放量(吨/日)

其它污水排放量(吨/日)

污水是否经过处理

处理方式

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及排放总量

项目名称

排放浓度

(mg/l)

总量(吨)

日排放总量

年排放总量

COD

NH3—N

总磷

排污河道、排污口平面位置示意图:

 

申请理由:

排污口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单位签章:

主管负责人(签章):

年月日

排污口所在地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单位签章:

主管负责人(签章):

年月日

排污口所在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单位签章:

主管负责人(签章):

年月日

5、“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工程施工许可”办理流程

(1)“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办理流程

程序

责任单位

工作内容

办结时限

受理

审批办公室(政务服务窗口)

对申请人申报材料的齐全性和合法性进行初审,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对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审查

规划计划处

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和办理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提出意见。

自审批办公室受理后第15个工作日完成

审批办公室

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汇总审批意见

自审批办公室受理后第16个工作日完成

决定

水利厅

在4个工作日内决定

自审批办公室受理后第20个工作日完成

送达

审批办公室(政务服务窗口

对批准的出具批准文件及《办结通知书》;对不批准的出具《不予许可通知书》或批复文件。

备注

1.法定办理期限为45个工作日,承诺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

2.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不计算在办理期限内。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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