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下采煤实施细则及补充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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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下采煤实施细则及补充规定

《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

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

实施细则及补充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合理的开采和优化利用煤炭资源,保护受开采影响区域的主要井巷、建(构)筑物、水体、铁路和地面生态环境,保护矿井开采不受水体的威胁,结合冀中能源峰峰集团生产实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及补充规定。

第2条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所压煤炭资源应遵循煤炭资源优化利用原则,受护对象安全原则,保护生态环境原则和企业经济与社会效益原则,凡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丢弃后带来不可采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必须进行开采;技术条件可能,但尚无成熟经验的应积极进行试采;在目前技术条件下难以开采,但采用搬迁、就地重建、就地维修、改河道和疏干或改造等特殊措施,在经济上合理时,可进行开采。

否则应当留设永久保护煤柱或经有资格的技术咨询部门评估和主管部门批准放宽回采率要求,采出部分煤量。

第3条建筑物下、铁路下、近水体下安全采煤的原则是:

建筑物下采煤时,对于零散建筑物,受开采影响后经过维修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对于大片建筑群,受开采影响后大部分建筑物不维修或小修,少部分建筑物经中修和个别经大修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在铁路下采煤时,经采取措施不影响列车安全运行;在近水体采煤时,受影响的采区和矿井涌水量不超过其排水能力、不影响正常生产,以及地面水利设施经维修不影响正常使用。

第4条有关单位在煤矿矿区围需要建设公用工程或者其他工程的,应当事先与各矿协商,经各矿同意后,方可建设,否则,煤矿不负责赔偿。

发现在井田围擅自进行项目建设的,煤矿应以书面形式报告政府并通知项目建设单位。

第5条建筑物及交通、水利等工程设施搬迁的新址,应尽量利用已经稳定的沉陷地,防止重复压煤。

第二章保护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

第一节煤柱留设管理

第6条凡井田围及井田周边需要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铁路及对井下安全开采存在威胁的水体都要留设保护煤柱。

第7条煤柱分永久煤柱和呆滞煤柱两种。

永久煤柱为应用现有技术至矿井报废永远不能采出的煤炭资源,可列为矿井设计损失的煤炭资源;呆滞煤柱即临时煤柱是指暂时不能开采,必须经过专门研究才能开采的煤炭资源。

第8条呆滞煤柱必须研究开采,不得留下孤立块段。

第9条建筑物、构筑物、铁路煤柱由矿测量部门负责留设和修改。

第10条永久煤柱必须经省煤炭主管部门审批。

呆滞煤柱经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批。

第11条各类煤柱留设完成以后及时绘制在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及相关图纸上。

第12条村庄扩大、地面建筑物发生变化、煤层赋存状态发生变化,原煤柱不能很好的保护地表建筑物,煤柱必须及时进行修改,并按程序报批。

第13条各矿建立煤柱动态管理台帐,台帐包括煤柱留设时间,煤柱设计人,各煤层煤柱角点坐标,分煤层储量分类汇总,煤柱变动情况及储量变动情况。

第二节保护煤柱留设方法

第14条按建筑物的重要性、用途以及受开采影响引起的不同后果,将矿区围的建筑物保护等级分为四级(表一)

表1矿区建筑物保护等级划分

保护等级

主要建筑物

国务院明令保护的文物和纪念性建筑物;一等火车站,发电厂主厂房,在同一跨度有两台重型桥式吊车的大型厂房,平炉,水泥厂回转窑,大型选煤厂主厂房等特别重要特别敏感的、采动后可能导致发生重大生产、伤亡事故的建筑物;铸铁瓦斯管道干线,大、中型矿井主要通风机房,瓦斯抽放站,高速公路,机场跑道,高层住宅楼等

高炉,焦化炉,220kv以上超高压输电线路杆塔,矿区总变电所,立交桥;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的工业厂房,设有桥式吊车的工业厂房,铁路煤仓,总机修厂等较重要的大型工业建筑物;办公楼、医院、剧院、学校、百货大楼、二等火车站,长度大于20m的二层楼房和三层以上多层住宅楼;输水管干线和铸铁瓦斯管道支线;架空索道,电视塔及转播塔,一级公路等

无吊塔设备的砖木结构工业厂房,三、四等火车站,砖木、砖混结构平房或变形缝区段小于20m的两层楼房,村庄砖瓦民房;高压输电线路杆塔,钢瓦斯管道等

农村木结构承重房屋,简易仓库等

注:

凡未列入表的建筑物,可依据其重要性、用途等类比其等级归属,对于不易确定者,可组织专门论证,并报省、直辖市、自治区煤炭主管部门审定。

第15条确定建筑物保护煤柱的允许地表变形值采用下列数值:

倾斜:

i=±3mm/m

曲率:

K=±0.2×10-3/m

水平变形:

ε=±2mm/m

第16条地面受护面积包括受护对象及其周围的围护带。

围护带宽度根据受护对象的保护等级确定,一般可按表2规定的数值选用。

表2建筑物各保护等级煤柱的维护带宽度

建(构)筑物

保护煤柱等级

围护带宽度(m)

20

15

10

5

第17条建筑物受护边界不应出现过多的边角。

当建筑物受护面积较小时,应酌情加大其保护煤柱尺寸,以避免在建筑物受护面积因地表变形叠加而超过其允许变形值。

第18条岩层移动参数的确定

冲积层移动角:

φ=45°º

基岩移动角(见下表)

移动角

初采

复采

备注

走向移动角

70°

63°º

上山移动角

70°º

63°º

下山移动角

70°-0.6α

63°-0.6α

α---煤层倾角

边界角(见下表)

走向边界角δ。

60°º

上山边界角γ。

60°º

下山边界角β。

60°-0.4α

α---煤层倾角

第19条对于必须留设保护煤柱的建筑物,其保护煤柱边界可按移动角采用垂直剖面法、垂线法之一设计。

第20条保护煤柱设计所需要的资料和图纸

1.1:

2000井上下对照图。

应包括煤层底板等高线、地质构造、巷道布置、生产系统及邻区开采情况,受护对象位置等。

2.该地区钻孔柱状图。

应注明地面标高,煤层的层数、层间距等。

3.煤层底板等高线图。

4.地质剖面图。

第21条煤柱设计方法

地面建筑物保护煤柱的界线是由岩层移动面和煤层相交的线所决定的。

①建筑物受护边界与煤层走向一致的条件通过受护边界分别用φ、γ、β移动角沿煤层斜剖面和用φ、δ移动角作沿煤层走向方向的走向剖面,与煤层相交的线为保护煤柱线。

②建筑物的边界与煤层走向不一致,有不同的交角θ。

当受护边界与煤层走向斜交时,应根据基岩移动角求得垂直于受护边界线方向(即伪倾斜方向)的上山方向移动角γ'和下山方向移动角β'。

然后再确定保护煤柱。

γ'和β'角按下式计算:

ctgγ'=√ctg2γcos2θ+ctg2δsin2θ

ctgβ'=√ctg2βcos2θ+ctg2δsin2θ

θ---受护边界与煤层走向方向所夹的锐角;

δ、γ、β---分别为走向方向、上山方向和下山方向的基岩移动角。

第22条常用的煤柱设计方法有两种:

垂直剖面法和垂线法。

一、垂直剖面法:

适用于各类建(构)筑物,主要适用于建筑物长轴与煤层走向或倾向平行;建筑物形状为线形(如铁路等);受护面积较小而形状较规则的建筑物;井筒(竖井、斜井);地质条件较复杂,如断层等。

垂直剖面法是采用图解的方法,作沿煤层走向和沿倾向的垂直剖面,在剖面图上确定煤柱边界宽度,并投影至平面图上而得到保护煤柱边界。

二、垂线法:

多用于延伸形构筑物;受护对象形状复杂,且又与煤层走向斜交时的情况。

所谓垂线法留设保护煤柱,就是用解析方法留设保护煤柱。

先作受护面积边界的垂线,利用公式计算垂线长度,从而确定保护煤柱边界。

由受护边界向外量出距离:

S=hctgφ

h---冲积层厚度;φ—冲积层移动角;

各垂线在上山和下山方向的长度qi和li分别按下式计算:

qi=(Hi-h)ctgβl'/(1+ctgβl'cosθltgα)

li=(Hi-h)ctgγl'/(1-ctgγl'cosθltgα)

H--各点位置的埋藏深度

h--冲积层厚度

θ--受护边界各边与煤层走向之间所夹的锐角;

第23条地面建筑物下有断层、小窑的保护煤柱设计方法

一、断层

1.断层位于受护围(以下图右侧为例)

①受护边界为1、2,断层穿过受护围,在两盘各取一点

1'2'。

②11'组成一边,22'组成一边,然后做出1、1'和2、2'

保护线分别交于断层下、上盘。

即可得出保护线a--Ⅰ;b--Ⅱ。

计算压煤量时,断层带的面积不计算。

各煤层的断层面,要分别设计。

但若各煤层的断层面基本重合,为使图面清晰,可按一层煤的断面考虑。

2、断层位于保护围外

(图一)

(图一)情况说明:

以1、2两点连线为受护边,按断层下盘煤层资料进行计算的保护线是1'2'。

而实际上1'2'的位置是在断层的上盘。

因此必须加上Hq1或Hl1之长(H:

落差),ⅠⅡ的连接,即是煤柱保护线。

(图二)情况说明:

①不考虑断层:

12的保护线是1'2'的连线。

②考虑断层:

在1点附近找一点A作1、A的保护线1'A',加上Hq1或Hl1得Ⅰ--a,在2点附近找一点B作2、B的保护线2'B'。

将Ⅰ—a连线延长到上盘交于一点,2'B'延长到下盘交于一点,即可得出保护线。

3.建筑物位于断层的下盘,而工作面布置在断层的上盘,建筑物保护边界线1'2'应加上Hq1或Hl1,得Ⅰ、Ⅱ,Ⅰ、Ⅱ两点的连线即为建筑物的保护边界。

4.建筑物位于断层的上盘,而工作面布置在断层的下盘,则建筑物的保护边界1'2'应减去Hq1或Hl1,得Ⅰ、Ⅱ,Ⅰ、Ⅱ两点的连线即为建筑物的保护边界。

5.在用垂线法设计煤柱时,建筑物受护围与断层的关系,而不属于上述四种情况,、由于地质构造复杂,按垂线计算对资料不利时,应补做断面图,从断面图上求出建筑物的保护边界。

第24条断层落差小于10米,在留设煤柱时,可不考虑其影响。

第三节煤柱开采

第25条未经审批不得在各类煤柱进行采掘活动。

第26条各矿在进行煤柱开采方案设计前半年,通知集团公司科技发展部,由科技发展部优选设计单位,完成方案设计及报批工作。

第27条建筑物下开采方案经有关部门审批以后,实施开采前必须具备下列技术资料和工程图纸:

(1)技术资料

地质、开采技术条件;建筑物概况;主要管线和重要设备的技术特征、技术要求及其支承或基础埋置方式;观测站设计。

(2)工程图纸

井上下对照图。

包括地形和煤层底板等高线、地质构造、邻近工作面位置及建筑物平面布置。

采掘工程平面图。

村庄损坏情况平面图。

地质剖面和钻孔柱状图。

第28条三下开采必须建立地表移动观测站。

每月将观测结果进行汇总、整理。

工作面回采结束、地表基本稳定后对各项观测资料进行系统分析和总结,提出成果上报集团公司科技发展部。

第29条铁路下开采必须有铁路下开采设计,经有关部门审批,落实铁路维修方案以后方可开采。

第30条在受护围的房子,受采煤影响而出现裂缝等现象,矿要及时调查做出处理。

第31条沉陷综合治理图绘制容

以1:

5000井上下对照图为底图绘制,加绘容如下:

1、地表扒缝。

按实际位置填图,注记调查时间、扒缝描述。

2、5年煤矿开采损害地表围。

分工作面绘制,标注清楚。

3、地表建筑物、构筑物损坏情况。

4、绝产地、水淹地围,时间。

5、各类地表观测站。

第32条本实施细则及补充规定与《煤矿测量规程》,《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及其他国家规程、规有冲突的,以国家规程、规为准。

 

冀中能源峰峰集团

2014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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