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三方责任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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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三方责任制度
XX煤矿建设、施工、监理三方
安全生产责任制
为加强XX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工作,促进安全发展、科学发展,严格落实煤矿建设项目建设、施工、监理三方安全生产责任,切实做到“各尽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不留漏洞”,构建安全生产长效管理保障体系,特制定本制度。
一、建设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1、建设单位是煤矿建设的管理主体,对煤矿建设负全面责任。
2、建设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安全会议、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劳动定员管理制度等制度,并落实执行。
3、建设单位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装备。
4、建设单位必须对建设项目实行全面安全管理,为施工单位提供必要的安全施工条件,不得随意压减工程造价影响施工安全投入,不得强令施工单位改变正常施工工艺,不得强令施工单位抢进度、冒险施工。
5、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监理公司统一协调管理,负责审查安全资质、规章制度、组织机构、管理人员、培训取证等情况。
6、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7、接到施工单位因隐患或其他原因停工的报告后,及时组织相关单位制定应急安全技术措施,提出整改方案,如需修改设计的,需按规定重新报批。
8、建设单位必须及时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公司传达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精神。
9、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保证工程建设期间的安全投入。
10、建设单位必须及时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
(1)地质和水文地质图;
(2)井上、下对照图;
(3)巷道布置图;
(4)采掘工程平面图;
(5)通风系统图;
(6)安全监测装备布置图及断电控制图;
(7)井下运输系统图;
(8)排水、防尘、压风、抽放瓦斯等管路系统图;
(9)井下通信系统图;
(10)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
(11)井下避灾路线图。
11、矿井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根据工程项目发包范围向施工单位提供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下列地质、测量成果、成图资料:
(1)井田勘探地质报告;
(2)井筒检查孔资料(斜井:
沿与斜井纵向中心线平行线布置的检查孔不少于3个);
(3)矿井供水水源勘探报告;
(4)井田首采(盘)区三维地震补充勘探成果资料;
(5)井田范围内的国家(或矿区)基本控制测量成果资料;
(6)近井点和井筒十字基桩点成果资料;
(7)工业广场及居住区界址点标定成果资料;
(8)井田范围的l/5000地形图;
(9)矿区范围的1/10000、l/50000地形图;
(10)钻井法施工的井筒有效断面和有效断面中心点座标等成果资料;
(11)井田新建矿井范围内老空区及正在开发的小煤窑的有关地质、测量成果成图资料。
12、当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瓦斯地质、勘探资料与实际情况出入较大时,建设单位必须及时安排相应的补充地质勘探工作。
13、建设单位应根据施工单位提供的地质变化情况,及时组织、制定和实施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14、两个施工单位的井巷贯通测量工作,应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
15、两个及以上施工单位共用一个系统时,应由建设单位统一通风管理。
16、两个施工单位施工的巷道贯通时,由建设单位制定通风系统调整方案,并统一管理。
17、建设单位应提供各煤层的瓦斯含量资料,第一次揭露煤层前必须组织测定煤层原始瓦斯含量和压力,并根据揭穿各煤层的实际情况,重新验证煤层的突出危险性。
18、揭露煤层时,建设单位应委托国家授权单位进行煤尘爆炸性鉴定工作,鉴定结果必须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并提供给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应根据鉴定结果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19、建设单位应结合生产、生活供水,建立消防管路系统,保证足够的消防用水。
消防管路系统可以与防尘供水系统共用。
20、煤矿建设期间防治水工作,建设单位应按照《煤矿防治水规定》执行。
21、建设单位应将查明矿区和矿井的水文地质条件(包括相邻煤矿和废弃老窑的详细情况)的相关资料及时提供给施工单位。
22、建设单位每年雨季前必须对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23、建设单位必须查清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水流系统的汇水、渗漏情况,疏水能力和有关水利工程情况,掌握当地历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资料,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
24、建设单位应提供两回路电源线路。
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能担负起全部负荷。
25、建设单位必须提供施工现场地面、地下设施的种类、用途、位置、走向等相关资料,并根据施工需要制订合理可行的保护、搬迁措施。
26、煤矿建设必须加强职业危害的防治和管理,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做好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和劳动保护工作。
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尘、毒危害,保证作业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27、建设单位必须有矿山救护队为施工单位服务。
28、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进展情况组织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并将施工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纳入管理。
同时,成立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并按照《煤矿作业规程》或者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应急救援演练。
29、若矿井发生事故或自然灾害危及各施工单位安全的,建设方应及时通知各施工单位撤离施工现场,并按照相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处理解决。
二、施工单位责任制
1、施工单位是矿井施工安全的直接责任单位,对本项目安全生产负主要责任。
2、施工单位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装备。
3、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安全会议、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劳动定员管理等制度,并落实执行。
4、施工单位各级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5、施工项目部必须配备满足需要的矿建、机电、通风、地测等工程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
6、施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7、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员工安全培训档案,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1次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培训及考核情况,并入个人工作档案。
新招收的井下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不少于72学时的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合格后,必须在有安全工作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工作满4个月后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
8、定期向员工贯彻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并传达和建设单位达成的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9、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干部值班和下井带班制度,保证井下24h有领导干部轮流带班,并建立下井带班登记档案。
10、单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由项目总承包单位负责组织编制,并根据年度施工进展情况进行调整。
11、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由施工单位(工程处或项目部)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主管单位审批,开工前30天报送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审批;无上级主管单位的施工单位,报送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批准实施。
12、当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存在重大缺陷,或者地质条件变化较大时,施工单位应立即停止施工并向建设单位报告,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组织重新编制作业规程,并按规定报审。
13、工程施工前,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组织作业人员学习贯彻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
施工中必须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作业。
14、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施工单位应按国家规定提取使用安全费用,并做到专款专用。
15、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建立的《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施工设备。
大型施工设备改造,必须在具备资质的机构进行性能检测和鉴定后方可使用。
16、施工单位应积极推广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施工工艺。
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前,必须经过论证、安全性能检验和鉴定,并制定安全措施。
17、接受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监督管理,配合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隐患进行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告知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
同时,按规定进行复查和验收。
18、矿井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必须建立下列主要基础资料:
(1)、施工设计及各类图纸资料;
(2)、地质说明书、地质报告等地质资料。
(3)、各类井巷工程实测的地质素描剖面图(局部构造复杂部位和层段增做的展开图);
(4)、施工范围的涌水量台账以及井下水动态观测成果资料;
(5)、开工或复工报告;
(6)、通风、排水、供电、防尘、监测监控等系统图;
(7)、各类工程的施工测量成果资料;
(8)、反映巷道有关参数的成果、成图资料;
(9)、工业广场或居住区实测平面图(包括地下管线的实际敷设);
(10)、工作面的井上下对照图;
(11)、分灾害的避灾路线图;
(12)、完善的规程措施(包括贯彻记录、会审、复审、考试记录以及试卷等)、过特殊地质构造时的专项安全措施。
19、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地质资料,编制承包工程范围内的地质预测报告,说明施工过程中可能遇到地质灾害因素及采取的预防措施。
20、在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进度情况,按要求编制单位工程地质预报,必须做到一工程一预报。
21、当井巷工程施工至接近有预报的地质灾害区域时,施工单位的地测部门必须提前发出地质、水文地质通知单,并制定预防地质灾害因素的专项措施。
22、施工单位应设立通风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通风、瓦斯技术管理人员。
通风管理机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直接领导,负责本单位的“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工作。
23、施工单位应根据制定的综合防尘措施、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及管理制度,有计划的组织实施。
每周至少检查1次防尘隔爆设施的安装地点、数量、水量或岩粉量及安装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24、施工单位应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编制防治水计划,并组织实施。
25、施工单位每年雨季前必须对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26、施工单位必须做好水害分析预报和充水条件分析,坚持
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防治水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
27、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时,施工单位应配备相应的水文地质专业人员或建立防治水机构。
28、施工单位必须加强职业危害的防治和管理,依照建立健全的职业病防治责任制,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做好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和劳动保护工作。
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尘、毒危害,保证作业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29、施工单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欺骗。
施工单位对员工进行岗前安全培训时必须同时进行职业卫生培训。
30、施工单位必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新招入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监护档案;定期对接触粉尘、毒物及有害物理因素等的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31、建设项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必须立即如实报告建设单位,不得虚报和瞒报,否则,责任全部由施工单位承担。
同时,协助及全力配合建设单位处理事故。
32、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每年至少组织1次演练。
同时,应急救援预案纳入建设单位预案管理。
三、监理单位责任制
1、监理单位是代表建设单位进行项目监理的专业队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要规范监理行为,强化安全生产监理责任。
2、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理制度、监理人员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制度、监理方案、监理实施细则等,并严格落实、认真考核。
规范监理技术资料管理,监理资料要定期存档,妥善保管。
3、监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及安全、专业技术知识和监理能力,经培训持证上岗。
4、监理单位必须根据施工安全需要配足安全监理人员。
5、负责日常的安全生产监理工作,按规定实施旁站监理,对所监理工程的施工安全生产负监理责任。
6、接受建设单位的监督,不能按要求完成监理工作时,接受建设单位的处罚直至合同终止。
7、监理人员必须及时制止违规施工作业行为。
8、负责核查施工设备合格证件、安全标志、安全防护措施和施工材料检验等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对证照不全的设备、不合格的材料不得用于工程,对防护措施不完善的不得施工。
9、负责对施工单位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对发现的各类安全隐患,及时通知施工单位,并督促其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监理单位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并要求施工单位进行停工整改。
10、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11、提前向建设单位报告,征得建设单位同意,监理单位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若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建设方作出书面报告。
12、监理单位审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1)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核、批准签署齐全有效;
(2)专项施工方案的内容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3)应组织专家论证的,应有专家书面意见或报告,谁审查谁报告,论证审查报告的签署齐全有效;
(4)专项施工方案应根据专家论证审查报告中提出的结论性意见进行完善。
13、监理单位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1)安全技术措施的内容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应编制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一览表及相应的专项施工方案,并且符合有关规定;如果分阶段编制,应有编制计划;
(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情况;
(4)冬期、雨季等季节性安全施工方案的制定应符合规范要求;
(5)施工总平面布置应符合有关安全、消防的要求;
(6)总监理工程师认为应审核的其它内容。
14、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及其人员资质,施工现场安全保证体系,以及施工单位制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程、规范、标准等规定进行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建设工程有无施工许可证。
(2)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规定,有无安全生产许可证。
(3)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有无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各级管理人员上岗资格和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资格是否符合要求;检查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情况。
(4)按规定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以及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
(5)参与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进行地下管线交底资料的移交工作;审查施工单位依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地下管线交底资料及现场情况制定的对毗邻建筑物、构造物和地下管线等专项保护措施,并签署审查意见。
15、监理人员通过日常巡视和定期安全检查的形式,对工程进行管理,其主要内容如下:
(1)每月监理部组织相关单位进行一次有针对性的安全专项检查;
(2)每周督促单位至少进行一次有针对性的安全专项检查;
(3)检查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情况;
(4)检查施工单位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情况;
(5)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和事故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和施工单位进行的安全自查工作情况;
(6)检查施工机械、安全措施的验收手续,并签署监理意见。
施工机械、安全设施未经监理人员签署意见的不得投入使用。
16、每周定期召开监理例会、通过例会解决施工中的安全问题;
17、监理部每月总结施工现场安全施工情况,写入监理月报,向建设单位报告。
另外,项目监理部按规程要求认真做好工程施工安全监理过程控制工作,必要时填写《安全隐患报告书》向建设行政主管理部门报告。
18、监理部将需实施安全旁站监理的施工作业项目在施工前书面告知总承包单位项目部,监理部接到总承包单位书面告知后,按时派安全监理人员实施安全旁站监理,安全监理人员做好旁站监理记录。
19、严格执行安全检查签证(安全检查签证是指监理工程师依据规程、标准等,对影响施工安全的重要措施,在投入使用前进行的检查签证活动)。
20、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安全措施补助费、文明施工措施费审查
21、监理单位应对安全监理文件审查备案。
四、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