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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乡(镇)人民政府将农村低保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协调工作机制。

第五条 县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低保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低保的申请受理、入户调查、评议、审核、公示等工作。

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低保工作。

第二章 保障对象及标准

第六条 农村低保对象是指持有本县常住农业户口,并在当地居住一年以上,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上年度人均纯收入低于本县农村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保障的主要对象是:

残疾、年老体弱或家庭主要劳动力患有重大疾病、因意外事故或家庭变故,导致家庭生活困难,且无其他经济来源的特困家庭以及其他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困难家庭。

第七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一)配偶;

(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扶、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根据有关政策和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和个人,不予纳入农村低保范围(简称“十二不准”):

(一)人均纯收入高于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低保标准的家庭;

(二)家庭成员隐形收入无法核实,且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本县农村低保水平的家庭;

(三)家庭成员具有正常劳动力(法定劳动年龄男18周岁至60周岁;

女18周岁至55周岁,正在学校就读的学生除外)和劳动条件(承包土地等),无正当理由不愿从事劳动,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家庭;

(四)长期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举家外出一年以上的家庭(特殊原因除外);

(五)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不配合调查核实的家庭;

(六)为享受低保采取违法收养、故意分户或变相分户等行为造成生活贫困的家庭;

(七)非拆迁原因在2年内购买商品房、高标准建设住房及安排子女高价择校就读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入收费学校就读的家庭;

(八)赡(抚、扶)养人有能力但拒不履行法定赡(抚、扶)养义务的本人家庭;

(九)赌博、吸毒、偷盗等违法行为的涉案人员、被司法机关羁押或正在服刑、劳教的人员本人;

(十)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或有规模养殖业、种植业的家庭;

(十一)拥有注册资金在3万元以上经营性实业或购置3万元以上经营车辆和大型农机具的家庭。

(十二)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其他家庭。

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根据维持当地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行、用等费用,参照省、市指导标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低保标准,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第十条 农村低保标准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及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农村低保实行分类施保。

一类保障对象:

因主要劳动力亡故或者重度残疾,基本没有收入来源的家庭;

因家庭成员常年患重特大疾病,经济负担沉重的家庭;

因意外事故或者家庭变故,造成生活水平接近农村五保户的单亲特困家庭。

二类保障对象:

因家庭成员病残等原因造成劳动力缺乏、不能外出务工的家庭;

因病、因学等原因造成支出负担沉重,影响基本生活的家庭;

生活明显困难的独生子女户、二女户和单亲家庭。

三类保障对象:

收入低于低保标准但高于二类对象的因灾、因祸、因残、因病困难家庭;

供给大中专学生(国家计划内招生)的困难家庭;

需要政策扶持的计生两户困难家庭;

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困难家庭;

赡养多个老人的困难家庭。

四类保障对象:

收入低于低保标准但高于三类对象的因灾、因祸、因残、因病困难家庭;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纳入农村低保对象给予补助。

省人民政府制定一、二类保障对象指导性补助标准,县人民政府制定三类、四类对象补助标准。

第十三条 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按照国家有关农民人均纯收入统计办法核定的上年度收入的总和。

包括:

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

救灾款、优待抚恤金、奖励资金、医疗救助资金、政府补贴农村合作医疗参合费用、义务教育阶段各类补贴和农村养老保险金等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三章 申请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申请及受理。

申请农村低保以家庭为单位,凡认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农村居民,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有特殊原因和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申请。

一般情况下由乡(镇)民政保障管理服务所(简称民政所)按季集中受理,在实行规范化管理等大范围调整时,为方便群众,可以由乡(镇)包村干部代表乡(镇)人民政府上门受理。

困难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且单独立户的成年重度残疾人,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申请农村低保需提交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等相关证明材料,在《农村低保申请审批表》上填写家庭信息,对所填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承诺并签字确认。

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

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申请低保时,申请人与基层干部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

乡(镇)人民政府对基层干部近亲属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在《基层干部近亲属申请和享受低保待遇情况备案表》上进行单独登记。

“基层干部”是指涉及具体办理和分管低保受理、审核(包括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批等事项的县民政部门工作人员、乡(镇)包村干部、村“两委”成员。

“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第十五条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低保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村民委员会的协助下,组织包村干部、村干部等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

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3人,其中至少要有1名乡(镇)干部。

调查方式主要包括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

其中,信息核对是指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与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税务、金融、工商等部门和机构,对低保申请家庭的户籍、车辆、住房、社会保险、养老金、存款、证券、个体经营、住房公积金等收入和财产信息进行核对,并根据信息核对情况,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声明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

入户调查是指由调查人员到申请人家中了解其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状况;

根据申请人声明的家庭基本情况,了解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入户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当填写相关调查表,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被调查人)分别签字。

邻里访问是指由调查人员到申请人所在村民小组,走访了解其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情况和实际生活状况。

调查结束后将每个家庭的各项基础数据录入电脑,由乡(镇)民政所根据县民政、财政、统计等部门制定的《农村贫困家庭收入核定办法》和《农村困难家庭综合测评排序办法》对所有申请人家庭收入、家庭成员、家庭财产等三项内容进行综合测评,以村民小组为单位产生困难程度倒排序名单,可将其中的绝对贫困户作为民主选评和民主评议的组织提名推荐对象。

在实行规范化管理等大范围调整时,可以在入户调查的同时,由被调查人按本村民小组测算控制保障面约1.5倍范围推选困难家庭名单。

第十六条 民主选评。

由乡(镇)包村干部主持、村干部协助,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召开户代表会议,对低保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及民主推荐困难家庭得票情况进行民主选评,按照得票数由多到少产生困难家庭倒排序名单。

会议通知农户数要达到村民小组总户数的100%;

原则上每户必须派1名代表参加,户代表参会人数应当达到村民小组总户数的4/5,无故不按时参会者按弃权处理;

民主选评结果必须有2/3以上参会人员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民主选评遵循以下程序:

1、宣讲政策。

乡(镇)包村干部宣讲低保资格条件、补差发放、动态管理等政策规定,宣布选评规则和会议纪律。

2、介绍情况。

申请人或者代理人陈述家庭基本情况,入户调查人员介绍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

3、现场推选。

先由户代表选出计票人、唱票人、监票人,再对困难家庭进行投票推选。

调查期间已进行入户推选的,现场统计并公布推选得票情况。

4、形成结论。

主持人根据个人申请、入户调查和现场选评情况作出结论。

5、签字确认。

参会人员在《农村困难家庭村民小组民主选评倒排序表》上签字,并对排序结果负责。

选评结束后,由乡(镇)民政所将初选申请低保对象的家庭收入、家庭成员、家庭财产、民主选评等四项数据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导入《甘肃省农村低保核查测评系统》进行综合测评,经“十二不准”审查后,先产生村民小组申请低保家庭困难程度排序名单,再从中按一定比例抽取申请对象,形成全村的待评议名单。

对争议较大的低保申请户,乡(镇)人民政府要重新组织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和民主选评。

只有在实行规范化管理等大范围调整或其他特殊情况下启用该项程序。

第十七条 民主评议。

建立由多方代表参加的城乡社会救助村级民主评议人员库,由村“两委”成员、各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党员代表、计生小组长等熟悉村民情况的人员组成,总人数为30—40人。

民主评议人员要经村民户代表会议选举或组织提名推荐、村民委员会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同时建立《城乡社会救助村级民主评议员个人信息表》和《城乡社会救助村级民主评议人员登记表》等民主评议人员档案。

建立随机抽定评议人员的评议工作机制,每次评议前,在评议人员中随机抽取2/3(20—27人)参加评议,其中村民代表不得少于参会总人数的2/3(13—18人)。

评议结果必须有2/3以上参会人员同意方为有效。

评议人员与申请人家庭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应当回避。

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在村民委员会协助下,以村为单位对困难家庭倒排序及其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

民主评议按照宣讲政策、介绍情况、现场评议、形成结论、签字确认的程序进行。

所有参会人员都要在评议记录上签字,对评议结果负责,乡(镇)、村两级都要将评议结果存档。

村务监督委员会要主动依法独立对农村低保民主评议进行监督。

对争议较大的低保申请户,乡(镇)人民政府要重新组织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和民主评议。

第十八条 总加权测评。

乡(镇)人民政府以村为单位,对初选困难户的家庭收入、家庭成员、家庭财产和民主评议等四项内容通过《甘肃省农村低保核查测评系统》进行总加权测评(简称“3+1综合测评”),以村为单位按加权后总得分由低到高排序产生困难家庭名单,根据农村低保对象分类依据确定拟保对象名单,最后将总加权测评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和各村民小组集中居住地进行一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第十九条 乡镇审核。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农村低保审核小组会议,以村为单位进行审议,对低保受理申请、调查核实、民主选评、综合测评、民主评议、总加权测评、张榜公示等环节的操作程序及上报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审核意见,审核小组参会人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

审核小组由乡(镇)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包村组长、民政所长、民政专干、村支书、村主任、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等人员组成,原则上总人数为30—40人,每次会议参加人数不得少于2/3(20—27人)。

对评议中有争议以及公示有异议的家庭要进行复查、核实。

经调查核实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后,将审核后的“3+1综合测评”结果在政务公开栏(或政务大厅电子显示屏)、村务公开栏和村民小组集中居住地等地点进行二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公示期满后,及时将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审核结果和相关材料,整理汇总上报县民政部门。

不符合保障条件的,通知本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对申请农村低保审核未通过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通知本人或其代理人,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 民政审批。

县民政部门汇总各乡镇上报的材料,对其操作程序及相关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对基层干部近亲属申请农村低保的,进行严格审核,对乡(镇)审核上报的对象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

实行规范化管理等大范围调整时,县民政部门安排包乡干部提前介入,抽查联审。

经审查和抽查无误后,召开局务会议,集体研究,作出审批决定,将《农村低保家庭信息登记表》在乡(镇)政务公开栏(或政务大厅电子显示屏)、村务公开栏及村民小组集中居住地等地点进行三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县民政部门正式确定为保障对象,经县财政部门审核后,将保障资金经国库、社保专户拨入惠农专户,通过“一折统”发放。

县民政部门委托乡(镇)民政所填发农村低保证,低保对象凭低保证和专用存折按季领取低保资金。

对群众有异议的对象,县民政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查核实。

对申请农村低保不予批准的,由县民政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通知本人,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 动态管理。

农村低保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县、乡(镇)人民政府分别结合乡(镇)、村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根据贫困人口和贫困程度的变化,定期对乡(镇)、村两级农村低保保障面进行调整,建立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标准有升有降的工作机制。

县民政部门根据低保对象的年龄、健康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家庭收入来源等情况对低保家庭实行分类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低保家庭成员及其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进行分类复核,对一类保障对象每年核查一次;

对二类保障对象每半年核查一次;

对三、四类保障对象每季核查一次,根据复核情况及时报请县民政部门办理低保金停发、减发或者增发手续。

低保家庭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定期报告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的变化情况。

县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公开低保监督咨询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投诉和举报。

县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完善举报核查制度,对接到的实名举报,应当逐一核查,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

第二十二条 档案管理。

实行县、乡、村三级档案管理制度,以户为单位,索引编码,分类建档,采取“一乡一室、一村一柜、一组一盒、一户一袋”的办法妥善保管。

要及时将农村低保家庭基本信息、家庭成员基本信息、家庭房产信息、家庭生产资料及财产信息、赡(抚/扶)养义务人员信息、审查意见信息、审批意见信息等基础数据录入《全国低保信息系统农村低保数据采集平台》,并在动态管理时及时更新。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分级负担农村低保资金,按照规定比例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县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将低保对象花名册及当期发放的低保资金数额清单报县财政部门,县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审核并支付资金。

农村低保工作经费由县财政部门按照所辖上年度农村低保对象每人不少于10元的标准专项列支。

第二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分配农村低保资金时,向特困乡、村倾斜。

第二十五条 农村低保资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直接发放到户。

县级财政、民政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以低保家庭为单位为其在代理金融机构开设专门账户,代理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低保对象收取账户管理费用。

农村低保资金按季度发放,于季初10日前通过代理金融机构直接发放到户。

农村低保对象价格补贴、节日补贴等临时或一次性的生活补助资金,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及时足额发放到户。

第二十六条 农村低保资金以县为单位,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对农村低保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从事农村低保工作的单位和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由主管部门依法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农村低保申请的;

(二)违反法定条件和程序,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农村低保手续的;

(三)贪污、挪用、扣押、拖欠农村低保资金的。

第二十八条 采用虚报家庭收入、伪造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农村低保资金的,由县民政部门追回骗取的低保金。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无理取闹、采用威胁手段强行索要农村低保待遇的,由县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相关处罚。

对于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外,还应将有关信息记入征信系统。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有效期5年,有效期满自行失效。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2011年4月19日会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会宁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实施细则》(会政办发〔2011〕4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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