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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管理规定

学籍管理规定

--教育教学

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和生活秩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管理和改革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提前向学校教务处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送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在一定时期内治疗可达到入学体检要求的,由本人申请,经校医院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通知办理离校手续之日起,一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当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教务处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后,可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在院系报到、注册。

每学年第一学期注册时,学生应向院系交验学费等缴费凭据注册。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

休学或其他原因离校而未经教务处批准入学者,不予注册。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到所在院系办理暂缓注册手续。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而不注册者,院系应及时报教务处备案,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五条各专业本科学生学制为四年(对口招生本科学制为五年)。

第六条根据学校学分制管理制度,实行弹性学制。

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为四年制不得少于三年,五年制不得少于四年,四年制不超过六年(含休学),五年制不超过七年(含休学)。

第七条学生取得的学分累计达到本专业培养方案总学分要求是学生取得资格的必要条件。

各专业的总学分要求详见各专业培养方案。

第三章课程考核、学分绩点与考勤

第八条课程考核

(一)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试方式根据课程性质确定。

(二)课程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记载,60分为合格。

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可取得学分;成绩不合格,不能取得学分。

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应当参加重修。

(三)课程考核成绩由期终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两项组成。

课程平时成绩不合格者不能参加该课程期终考试,考核成绩在成绩册上登记为0分。

参加期终考试成绩合格时,考核成

—1—

绩=期终考试成绩×70%平时成绩×30%;参加期终考试成绩不合格时,期终考试成绩即为考核成绩。

(四)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因生理缺陷或其它疾病不宜参加体育课程某些项目者,需持校医院诊断证明,经院系审核同意,体育系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可以改修保健课,考核合格后成绩按60分记载。

(五)每门课程的考核成绩在学生成绩册上只记载一次。

(六)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在成绩册上登记为0分。

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在受处分至少6个月后,可参加课程的重修。

(七)详细规定参照《考试管理规定》执行。

第九条学校用平均学分绩点衡量学生的学习质量,全部课程都参与学分绩点的计算。

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绩点×学分数;

平均学分绩点=所学课程学分绩点之和÷所学课程学分之和。

考核成绩与绩点的折算方法为:

考核成绩<60分,绩点=0;

60≤考核成绩<70分,绩点=1;

70≤考核成绩<80分,绩点=2;

80≤考核成绩<90分,绩点=3;

90≤考核成绩≤100分,绩点=4。

第十条考勤

(一)学生因故不能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规定的教学活动者,应当请假;凡未经请假、请假未准或超过假期者,一律以缺席论。

缺席学时按实际学时计算。

(二)一学期累计缺席12学时(含12学时)以上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因缺席已受到处分,仍不改正,再次累计缺席12学时(含12学时)以上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学生经批准免修和免听的课程不作缺席处理。

(五)因故需要请假者,应当向所在院系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一周以内者,由辅导员批准;请假一周以上者,经辅导员签字同意,院长系主任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

在校外进行教学活动期间,请假一律由带队教师批准。

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请假期满,应办理销假手续。

请假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按休学处理。

(六)学生请假应事先办理手续,经批准后视为有效。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不得事后补假。

第四章选修、辅修、免修、免听、重修、缓考

第十一条课程选修

(一)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程,学生必须修读。

(二)课程选修一般在每学期期末前组织学生选课。

学生选课确定后,一般不许更改,若有特殊原因需要更改者,应当在下学期开学注册期内提出,由所在院系到教务处统一办理。

(三)学生不许选修低于本专业教学大纲要求的课程,对未修先修课程或先修课程不合格者,不许选修后续课程。

(四)未办选修手续而自行听课者考核成绩不予承认。

(五)凡成绩优秀、上学期平均学分绩点≥35的学生,经本人书面申请,院系审核—2—

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可以在下学期选修本专业高年级必修课程。

第十二条辅修专业

(一)二年级及其以上的本科生,其主修专业必修课程全部合格或学分绩点≥30,且学有余力者可申请修读辅修专业。

(二)申请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修读辅修专业申请表》,经所在院(系)和辅修院(系)审核同意,报教务处审批。

(三)学生应在主修专业学业期限内完成辅修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课程考核成绩合格的,由学校颁发辅修专业证书。

第十三条课程免修、免听

(一)已修课程学期平均学分绩点≥35的学生,可对后续某门课程提出申请免修。

申请课程免修的学生,应于开课前提交证明本人已经自修课程的材料含教材、教学参考书、学习笔记、作业等,经所在院系和开课院系、部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可免修该课程,但应当参加免修课程的考核。

(二)已修课程学期平均学分绩点≥30且自学能力较强的学生,经任课教师同意后,可免听课程的部分内容;经批准免听的学生,应主动与任课教师联系,按时完成该课程的作业、实验及实践性教学环节,方可参加课程考核。

(三)下列课程不得申请免修、免听:

政治理论课、德育课、体育课及实验课;入学教育、军训、各类实习、课程设计、设计论文等性教学环节。

第十四条课程重修与补考

(一)学生所修必修课程期末考试不及格者,可在下学期开学初给一次补考机会,补考后仍不及格的,必须重修。

公共选修课不及格者,不允许补考,可以重修,也可以改修其他课程。

旷考、违犯考场纪律及考试作弊者不得参加正常补考。

(二)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应及时向教务处提出申请重修。

一门课程重修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三)重修有随班重修和自修二种方式。

随班重修需本人申请,相关院系安排,可以随下一年级或其他专业开出的同档次课程重修期终随班考试;自修需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

第十五条课程缓考

(一)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核,可在考前申请缓考。

办理程序为:

本人填写《学生缓考申请表》,持有关证明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院系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

(二)缓考学生应按时参加学校安排的考核,考核成绩合格后取得相应学分。

第五章转学与转专业

第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准许转学、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专长、本人申请并提供专长证明,经学校审核,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不符合原专业学习要求,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学校别的专业学习的;

(三)学校认为其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无法继续学习的。

但不同学科一般不能转专业。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转学、转专业: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或三年级及其以上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

—3—

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或应受开除学籍处分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八条学生转学、转专业,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办理程序如下:

(一)在校内转专业,经转出、转入院系同意,报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报省教育厅备案确认,同时由教务处通知相关部门;

(二)在省内转学,经学校同意,转入学校审核同意,报省教育厅批准;

(三)跨省市、自治区转学,经两校同意后,由两省市、自治区教育厅批准,并由转入省市、自治区教育厅抄送转入学校;

(四)转学、转专业手续应在拟转学、转专业学期的前一学期期末办理。

第六章休学与复学

第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准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的;

(二)一学期请假达到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三)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二十条休学时间一般以学年为单位。

休学由学生本人填写《学生休学申请表》,持有关证明,经院系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学生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最多不得超过两年。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允许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一条学生复学由本人填写《学生复学申请表》,持有关证明,经院系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

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当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经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复查不合格者,可以继续休学;需延长休学期的,应书面陈述原因,报教务处批准。

学生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七章学业警示、试读与退学

第二十二条学校实行学生学业警示制度。

学生在一学期中不及格学分达到12学分(含12学分)以上者或在校期间不及格课程(指补考或重修后不及格课程,下同)累计达到16学分(含16学分)以上者,给予学业警示。

“学业警示书”由教务处签发,各院(系)负责通知学生本人及家长。

第二十三条学生在校期间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到20学分(含20学分)以上者,转入跟班试读,保留原学籍一年。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试读一次,试读期为一年。

每学年第一学期补考工作组织后进行审核。

第二十四条试读结束后,不及格课程学分累计低于20学分者,解除试读。

若不及格课程学分达到20学分(含20学分)以上,30学分(含30学分)以下者,编入下一年级学习(以下称下编级);若不及格课程学分达31学分(含31学分)以上者,做退学处理。

第二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以退学:

(一)学生在校期间试读结束后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到31学分(含31学分)以上者;

(二)下编级一学年后,不及格课程学分仍达到20学分(含20学分)以上者;

(三)无论何种原因,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者;

(四)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规定期限内未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五)经学校动员,因病或其他原因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期内缺课超过本学期总—4—

学时三分之一者;

(六)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七)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八)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九)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十)其他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必须退学者。

按以上规定做退学处理不是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凡因因特殊原因无法送交本人的,则在校内发布公告。

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7天,即视为送交。

第二十八条学生如对退学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需要改变原退学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九条学生退学后的有关事项,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应在退学决定书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

其、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学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学校发给其退学证明,学满一年以上者,发给肄业证书。

(三)退学的学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校相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不再出具任何证明。

(四)取消学籍、已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八章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符合提前毕业条件的学生,学制为4年的在第五学期末,学制为5年的在第七学期末,可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经院(系)同意,学校批准后并在下一学期获得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的,报省教育厅批准,可以提前毕业。

第三十二条至毕业前期,仍有不合格课程,准予在毕业前进行一次考核,考核合格者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考核后仍有一门或两门课程不合格,暂做结业处理,在一年内安排其返校重考,考核合格后颁发毕业证书;考核后仍有三门及其以上课程不合格,做终身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原《学籍管理规定》(院发字14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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