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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管理制度26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神木县孙家岔镇海湾村河畔煤矿

二0一四年一月

 

目录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2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6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10

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12

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制度14

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制度19

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及检测、评价管理制度23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25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28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31

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33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34

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36

职业健康工作情况统计报表制度38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和《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等规定,特制定如下职业卫生责任制度。

一、成立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矿长;

副组长:

安全、生产副矿长;

成员:

由劳动人事、安全、生产、技术、通防、企管、供应、财务、工会、医院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要负责职业卫生日常事务和工作指导、协调,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科。

二、管理职责

职业卫生工作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相关部门相互协作,分工负责。

各部门主要管理职责如下:

1、领导小组办公室:

①主要负责对各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参与职业卫生检查、监督和考核。

②具体负责组织召开职业卫生会议,对职业卫生工作进行定期检查、考核与奖励及相关制度的制定与实施,并定期上报有关资料。

③负责制定和完善职业卫生与健康管理责任制度、管理办公会议制度、目标管理制度、管理考核奖罚制度。

2、安监科:

①主要负责监督检查职业卫生、安全健康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参与对职业卫生工作进行定期检查、考核、奖罚和相关制度的实施。

②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排查、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及对职业卫生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③做好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有毒有害等因素的监测评价和资料的档案建立。

④负责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设置。

⑤负责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治设施“三同时”制度的制定和实施。

严格执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三同时”的规定,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涉及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⑥负责新增或更新职业病危害防治设施、设备的添置,需要投入的具体项目做到轻重缓急、合理安排。

⑦负责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与实施方案、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制定和修订。

3、人力资源科:

①负责组织煤矿作业场所接尘作业人员、有毒有害场所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教育培训工作,职业病危害个人防护用品发放和使用管理。

②依据健康监护的资料和劳动者的申请履行职业病的诊断与认定工作中的相关职责。

对被诊断为职业病的人员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和岗位调换。

及时向地方政府劳动保障部门提出职业病待遇的认定。

③对劳动者上岗前、更换岗位时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制定职业卫生培训计划,并建立相关培训档案。

④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参与职业病危害监测设备、防护设施、个人(劳动者)防护用品的使用管理。

⑤建立职业卫生健康监护档案。

⑥负责制定职业卫生、健康教育培训制度。

4、生产、技术、通防科:

①负责井下粉尘浓度的测试、建立观测点、定期监测。

②对主要生产工艺流程的产尘点进行监控,并制定降尘措施。

③把职业卫生工作纳入标准化检查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管理。

5、供应科:

①主要负责职业卫生投入保障,保证新增或更新职业病危害防治系统、设施设备的添置。

②消除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改善作业场所劳动条件等计划的实施。

根据每年度提出的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计划、需要投入的具体项目分轻重缓急做到合理安排。

6、财审部门:

①负责建立稳定的职业卫生投入资金渠道,对煤矿提出的职业卫生投入项目积极落实资金,确保职业卫生资金投入及时到位,做到职业卫生投入实行专款专用。

②负责制定职业卫生与健康的资金管理制度。

7、工会:

①负责在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设置醒目的职业卫生、职业病危害告知公告;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参与职业卫生工作的考核奖罚;依法组织员工代表对职业卫生工作进行督查;及时纠正侵犯员工享有职业卫生保障的行为;对职业卫生工作提出建议和改进意见;对员工(劳动者)反映的职业卫生问题积极与行政领导沟通和协调,以维护员工的合法权力和企业的发展。

②负责制定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告知制度。

8、医院:

①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职业病统计资料和汇总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职业病管理(包括职业病人的治疗管理)、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医疗救护工作。

②依据职业健康监护资料、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等监测资料的结果,及时提出职业卫生工作意见或改进建议,提交领导小组办公室。

③做好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诊断前的准备工作;建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健康监护档案。

④做好职业病危害事故、职业病统计资料的汇总报告。

⑤负责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医疗救援预案、职业病危害监督检查制度。

要正确处理好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工作的关系,充分认识职业卫生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做好职业卫生工作。

要把职业卫生工作纳入标准化检查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管理,控制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努力降低、减少各种职业病的发病率和死亡率,确保安全生产和广大员工的职业健康。

各部门要根据职责要求,认真履行本部门的职责,相互协作,主动配合,落实专兼人员,确保职业卫生工作的正常开展。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本矿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和《煤矿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煤矿积极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健康标准和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健康保护。

二、人力资源科负责与已进、新进矿的员工签订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在岗员工已签订的合同中没有告知职业病危害的,应按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三、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时,人力资源科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存在活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定职业病危害告知补充合同。

四、安监科应根据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存在或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按照《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告知卡载明高毒物品的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防护措施及应急处理等告知内容与警示标识。

五、安监科负责在煤矿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在岗位公布操作规程;在醒目位置公布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结果等。

亦可通过书面通知或其他有效方式告知劳动者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结果。

通过合同、书面通知或其他有效方式告知劳动者工伤范畴、工伤申报程序及工伤保险待遇等相关内容。

六、医院应采取书面的形式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本人。

对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的职业病或职业禁忌证应以适当方式及时告知劳动者本人。

七、人力资源科负责对员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以培训方式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及预防。

八、工会定期对各部门职业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各部门进行整改,依法维护员工职业卫生方面的权益。

九、领导小组组织有关职能科室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职业病危害告知事项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附:

 

河畔煤矿职业病危害告知书

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危害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矿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您,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在劳动合同期间,您的工作岗位发生变更并且变更的岗位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时,煤矿将重新告知并请您签署。

您工作所在的岗位,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

在本岗位,我矿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了职业病防护措施,并对您发放合适的个人防护用品。

如防护不当,该职业病危害因素可能对您的身体造成等一定程度的损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您有义务履行以下规定:

自觉遵守用人单位制定的本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和制度;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积极参加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定期参加职业健康体检;发现职业病危害隐患事故应当及时报告安监科;树立自我保护意识,避免职业病的发生;离职时,应该按照煤矿的规定参加离职时的职业健康体检。

单位盖章:

本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河畔煤矿工作场所/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

序号

工种

职业病危害因素

可能导致的职业病

1

岩巷凿岩、岩巷装载、岩巷掘进

矽尘、局部震动、噪声

矽肺、手臂振动病、噪声聋

2

出矸

矽尘

矽肺

3

井下通风

矽尘、硫化氢、一氧化碳、煤尘(煤矽尘)

矽肺、硫化氢中毒、一氧化碳中毒、煤工尘肺

4

采煤辅助、选煤运输、筛煤、煤块破碎

煤尘(煤矽尘)

煤工尘肺

5

煤巷打眼

矽尘、煤尘(煤矽尘)

矽肺、煤工尘肺

6

喷浆砌碹

矽尘、水泥尘、噪声

矽肺、水泥尘肺、噪声聋

7

煤巷加固

矽尘、水泥尘、煤尘(煤矽尘)

矽肺、水泥尘肺、煤工尘肺

8

岩巷爆破

矽尘、氮氧化合物、一氧化碳、噪声

矽肺、氮氧化合物中毒、一氧化碳中毒、噪声聋

9

煤巷爆破

矽尘、氮氧化合物、一氧化碳、噪声、煤尘(煤矽尘)

矽肺、氮氧化合物中毒、一氧化碳中毒、噪声聋、煤工尘肺

10

爆破采煤

氮氧化合物、硫化氢、噪声、煤尘(煤矽尘)

氮氧化合物中毒、硫化氢中毒、噪声聋、煤工尘肺

11

采煤支护

硫化氢、一氧化碳、煤尘(煤矽尘)

硫化氢中毒、一氧化碳中毒、煤工尘肺

12

机械采煤、采煤装载

硫化氢、一氧化碳、煤尘(煤矽尘)、噪声

硫化氢中毒、一氧化碳中毒、煤工尘肺、噪声聋

13

精煤浮选

柴油

痤疮

14

采煤运输

矽尘、硫化氢、噪声

矽肺、硫化氢中毒、噪声聋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为保障职工的安全和职业健康,防治职业病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煤矿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制订本矿职业病危害申报制度。

1、安监科负责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

2、职业病危害申报以煤矿为单位,每年申报一次,每年3月31日前完成上一年度申报工作。

在发生下列重大变化时,安监科按照本条规定向上级申报机关申报变更:

(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时,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变更;

(2)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变更;

(3)煤矿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时,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变更。

3、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时应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1)企业的基本情况;

(2)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机构、管理机构情况;

(3)企业建立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情况;

(4)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监测人员及仪器设备配备情况;

(5)职业病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情况;

(6)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及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情况证明材料;

(7)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资料,存在职业禁忌证、职业健康损害或者职业病的劳动者处理和安置情况记录;

(8)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设置与告知情况;

(9)职业卫生档案管理情况;

(10)其他资料。

 

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为了规范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工作,提高职工的防护意识,预防职业病危害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和《煤矿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规定了职工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内容、形式、考核、管理等内容。

适用于本煤矿各作业区及班组职业卫生培训教育。

一、人力资源科负责煤矿职业卫生培训工作,各生产部门负责组织区队级职业卫生培训和班组级职业卫生培训。

二、培训对象与内容

1、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熟悉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包括下列主要内容的培训: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煤矿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等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2)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识,急救互救知识,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等各项内容。

(3)职业卫生管理相关知识;

(4)煤矿相关职业健康管理方面内容;

2、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操作规程。

对在职业病危害严重岗位的劳动者,进行专门的职业卫生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因变更工艺、技术、设备、材料,或者岗位调整导致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的,重新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

三、培训形式

1、班组长班前会。

主要针对当天的生产任务特点,作业危险、有害因素强调注意事项及当班应注意的事情,提醒穿戴好个人劳保用品和防护用品,传达本矿及部门内发生的伤害事故教训及本班预防类似事故的对策。

会议内容要填写在班组卡片上,区队和安全部门要进行检查并纳入考核。

2、月度安全培训日。

学习上级有关安全及职业卫生的方针、制度、规定;检查标准化作业落实情况;查找班组作业范围内的隐患及落实整改措施;不断深入班组内的危险辨识;检查一周内本班组存在的问题;讨论伤害事故教训等。

安全培训日时间不得少于45分钟,记录要详细,缺席人员必须进行补课,并有补课记录,安监科对培训日情况要定期进行检查并签字认可。

3、其他形式。

各部门可根据各个阶段各个季节不同的安全工作特点,对职工进行多种形式的职业卫生与安全教育,如观看电教片、现场标准化作业示范表演、图片展览、知识讲座等。

采用新方法、新工艺,添置新的设备的时候,必须对工人进行新工艺、新操作的安全教育。

4、安监科、生产部门每月进行一次职工安全及职业卫生教育,总结和分析本部门的职业卫生和安全工作情况,安排下一阶段工作。

四、检查与考核

凡属某煤业各作业区必须普及职业卫生知识,倡导安全文化,对于在认真开展安全教育、防止职业病危害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职工予以表彰和奖励,凡未按本制度进行安全教育而造成职工职业伤害事故或严重职业病危害的,按照《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进行考核。

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管理,使其有效运转,达到控制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和《煤矿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一、安监科、生产、技术、通防和供应科等部门在各自职能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二、主要措施

(一)对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环境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保障劳动者工作环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购置防护设施要求

供应科负责职业病防护设施的采购,不得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合格证的防护设施产品。

(三)防护设施效果检测

各类职业病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应当经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检测、评价或鉴定。

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防护措施,不得使用。

(四)建立技术档案

安监科负责职业病防护设施档案的建立,档案应包括:

1、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2、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资料;

3、防护设施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4、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五)日常维护

安监科协调生产、技术、通防科对所属范围的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防护设施正常运转,每年应当对防护设施的效果进行综合性检测,评定防护设施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

(六)使用培训和指导

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七)拆除或停用

各部门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

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报安监科,并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同时向劳动者配发相应的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

经工艺改革已消除了职业病危害因素而需拆除防护设施的,安监科报所在地主管行政部门确认,并在职业病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

三、实施细则

(一)区域划分

根据“谁产尘、谁灭尘”原则,按工作区域责任划分:

1、总回风大巷、采区回风巷防尘工作由通风科负责;

2、辅运大巷、运输大巷的防尘工作由通风科、运输队负责;

3、各开掘工作面总开口往里的防尘工作由施工队组负责;

4、井下通风科负责所管辖区域的防尘工作;

5、配电室及其他地点的防尘工作由各分管单位负责。

各区域责任单位因故变更时,应提前通知通风科,办理相关防尘设施移交手续。

(二)防护设施、防尘设施设计、安装、使用、管理责任划分:

1、除正在施工的巷道由施工单位负责外,其余的大巷及总回风的防尘管路由通风科制定标准与设计,机电科负责管理,安监科负责监督。

2、喷雾装置(包括全断面手动喷雾、放炮喷雾、大巷定时自动喷雾等)由区域责任单位根据通风科的设计要求进行安装,由通风科、安监科负责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

(三)隔爆设施设计、安装、使用责任划分:

隔爆水袋、水棚由通风科负责安装,完工后移交施工队组签字接管,施工队组负责日常的使用和维护,通风科、安监科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四)防护设施、防尘设施标准要求:

1、矿井有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水源、水量、水压、水质等符合要求。

矿井主要运输巷、主斜井及平巷、上山与下山、采区进、回风巷道、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掘进巷道、溜煤眼、输送机转载点等处均要设置防尘管路。

胶带巷管路每隔50m设一个固定手柄三通阀门,其他管路每隔100m设置一个三通阀门。

管路吊挂离地距离不得小于300mm,做到平直,并经防腐处理。

2、井下所有转载点(含装载点和卸载点)必须有完善的喷雾装置,主要胶带巷转载点、溜煤眼上口皮带机头的转载点、井下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输送机转载点和卸载点及液压支架必须有完善的喷雾装置;破碎机处必须有喷雾装置;主要进风大巷及进风斜井、采区进、回风巷、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和掘进工作面都必须安装净化水幕,并应实现自动化,采煤面距上、下出口不超过30m,掘进工作面距迎头不超过50m,水幕应封闭全断面,灵敏可靠,雾化好,使用正常。

3、采掘机必须有内外喷雾装置,雾化程度好,能覆盖滚筒并坚持正常使用。

综采工作面设移架自动同步喷雾。

实行放炮作业的采掘面,必须采用湿式打眼、放炮使用水泡泥、放炮前后洒水、冲洗巷帮、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掘进工作面要实现爆破远程喷雾,锚喷巷道须采取潮料喷浆,喷浆巷道的回风流中设置洒水降尘装置。

4、综采工作面按要求进行煤层注水。

5、定期冲刷巷道积尘,主要大巷每年至少刷白一次,主要进、回风巷至少每月冲刷一次积尘,井下个地点的洒水洗巷工作由各分管单位负责,每班至少一次,落实到人,大巷刷白、冲刷粉尘,都要有记录可查,井下巷道不得有厚度超过2mm连续长度超过5m的煤尘堆积(用手捏成团,经振动不飞扬不在此限)。

6、隔爆设施安装的地点、数量、水量、安装的质量符合规定要求,挂牌管理,每周至少检查一次。

水棚的水量:

水棚组的用水量按巷道断面计算,主要水棚不低于400升/平方米,辅助水棚不低于200升/平方米;水棚的排间距1.2~3.0米,主要水棚的棚区的长度不小于30米,辅助水棚的棚区长度不小于20米,分散式布置的棚区的长度不小于120米;水棚距顶梁、两帮的间隙不小于100毫米。

水棚距巷道轨面向上不小于1、8米。

水棚应保持统一高度,需要挑顶时,水棚区巷道断面应与前后各20米长的巷道断面一致;吊挂水棚的挂钩,应采用75。

斜钩吊挂;水棚应设置在巷道的直线段内,与巷道的交岔口转弯处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0米;每处水袋棚必须使用同一规格的水袋,不得混用;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和掘进巷道长度小于300米时设1个棚区,300~500米设2个棚区,500米以上设3个棚区;水袋棚应在距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60—200米和距掘进巷道迎头60—200米处安设(首列距离);在有支护的巷道中进行吊挂水棚的操作时,不得破坏原有支护,确实需改变的,要制定专门措施,按措施施工。

7、通风科要健全防尘制度,配有足够的防尘专业人员,定期进行测定全尘和呼吸性粉尘,按规定对煤尘的爆炸性进行鉴定,测尘合格率达70%以上。

8、掘进施工中防尘措施:

采取湿式钻眼、干式钻眼时有捕尘措施;采取冲洗巷帮、装煤岩洒水降尘措施,喷浆使用潮料,且巷道回风流要有风流净化装置;爆破使用水泡泥、喷雾降尘,巷道内有风流净化装置且位置正确;粉尘浓度较大时,作业人员佩戴个体防护用品。

(五)处罚规定

日常检查出的问题要落实责任部门、人员限期解决,限期内未完成的,根据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1、各责任区域的防尘管路和设施以及采掘机组的喷雾装置要按规定和设计进行敷设与安装,防尘管路不按规定和设计敷设的,每缺少一米,罚责任部门或队组100元,喷雾装置每缺少一处,罚责任部门或队组300元。

2、掘进工作面采用干式打眼,且没有捕尘措施的,罚责任队组1000元。

3、爆破作业不按规定使用水泡泥,罚责任单位500元,责任人200元。

4、爆破前后不进行巷道洒水的,发现一次,罚责任队组200元。

5、对各自责任区域未按规定进行冲洗巷道的,罚责任队组200元。

6、隔爆设施未按规定安装的,罚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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