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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领导班子、领导班子成员的考核实行量化记分,满分均为100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90分为良好,70-80分为一般,70分以下为较差),同一事项不累计加分或扣分。

(一)对领导班子的考核办法。

局纪委将组成督查考核评价小组,分别到各单位进行督查考核评价,依据工作开展情况,分为加分项和扣分项,对领导班子实施量化考核评价,具体分值为:

对领导班子考核专项评价量化打分标准75分(见附件1);

民主测评15分,按照测评较好以上率乘以权重得出分值(见附件2);

局考核组评价(5分),通过听取述责述廉报告、个别谈话、查阅资料(见附件3:

查阅资料清单)、实地察看等方式,对落实主体责任情况作出评价,根据每个方面工作情况给出分值;

“两个责任”报告评议(5分),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考核组进行汇报。

(二)对领导班子成员的考核办法。

通过民主测评得分和履行“一岗双责”情况给予加分、扣分三种形式计算分值(见附件4:

对领导班子成员考核量化打分标准)。

(三)对纪检监察工作负责人的考核办法。

依据工作开展情况,分为加分项和扣分项,对纪检监察工作负责人实施量化评价(见附件5:

对纪检监察工作负责人考核量化打分标准)。

四、组织实施

考核工作在局党委的领导下,由局纪委具体组织实施。

五、结果运用

(一)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考核结果,在全局范围内进行通报。

(二)凡单位主要领导或其他班子成员发生违纪违法和被问责的情况,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党内处分,或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或受到刑法处罚,所在领导班子发生集体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被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该单位的考核将被“一票否决”,取消年度评先资格。

(三)对领导班子的考核结果在70分(不含70分)以下的单位,由局党委书记和局纪委书记约谈其主要领导;

对本单位年内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被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影响恶劣的,由局纪委书记约谈其主要领导和纪检监察工作负责人。

(四)对本单位年内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被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影响恶劣的单位及主要领导、纪检监察工作负责人不得评为先进或优秀。

中共大同煤矿集团公司委员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清单(试行)

按照省委、省国资委党委要求,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特制定集团公司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清单。

一、集团公司党委领导班子集体责任清单(33项)

(一)加强组织领导

1、党委是净化政治生态、实现弊革风清的主要责任者,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

要切实担负统一领导、直接主抓、全面落实的主体责任,要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纳入企业转型发展的总体布局,与中心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

2、每年要至少召开一次综合性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明确工作任务、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并按照计划推动落实,检查考核。

3、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国资委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要求,定期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汇报,分析和研判党风廉政建设形势,及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重要问题。

4、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领导,支持纪委的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指导督促各子(分)公司、二级单位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层层传导压力,凝聚工作合力,形成上下贯通、齐抓共管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格局。

(二)选好用好干部

5、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省管国有骨干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坚持新时期好干部“五条标准”,把握“重德、重廉、重绩、重练”四个导向,大力营造风清气正的选用环境。

按照“三个一批”的总体要求,对干部队伍进行认真梳理。

6、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党委必须要把好“五关”,即管原则,把好导向关;

管标准,把好资格关;

管程序,把好规则关;

管机制,把好政策关;

管监督,把好调整关,坚决防止在选人用人上出现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

7、强化对拟提拔干部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民主集中制、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工作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表现的考察,落实“六查”要求,严格执行选拔任用领导干部任前征求纪委意见制度,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责任倒查和工作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带病上岗”、“带病提拔”等问题的发生。

8、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亲属任职回避制度,坚决防止出现任人唯亲等违规违纪问题。

9、以严的标准要求干部、以严的措施管理干部、以严的纪律约束干部,建立教育、监督、约束常态性管理机制,防止“提拔后生病”。

(三)加强作风建设

10、始终绷紧作风建设这根弦,持之以恒纠正“四风”,驰而不息正风肃纪,做到抓常、抓细、抓长,坚决防止“四风”问题复发反弹。

11、大力弘扬党的优良作风,持续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委有关规定和集团公司“十项要求”,推动作风建设落地生根、成为新常态

12、巩固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坚持和完善密切联系职工群众的各项制度,以制度巩固作风建设成果,确保改进作风规范化、常态化、长效化。

13、认真解决职工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坚决纠正损害员工群众利益的行为,严肃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

14、坚持“一线工作法”,做到“干部在一线指挥,处室在一线调研,决策在一线落实,问题在一线解决,经验在一线总结,成绩在一线创造”。

(四)规范权力运行

15、按照《同煤集团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的实施意见》,深化廉洁风险防控工作,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推动权力规范运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

16、认真落实“六权治本”要求,规范各单位和部门的职责权限,列出“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17、阳光行使权力,坚持党务、企务和重大财务信息公开制度,推进决策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

18、全面推行“一把手”不直接分管组织、人事等工作制度,建立健全相对分离、分权制衡的权力运行机制。

19、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人、管事,严格执行贸易业务、招标监督、物资采购、基本建设、建筑工程等管理制度,强化权力运行全过程监督,切实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五)领导和支持纪委办案

20、健全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各项措施。

21、全力支持和保障纪委办案,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做到有案必查、有腐必惩,始终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

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对党员干部身上的问题早发现、早教育、早查处。

22、按照《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认真履行党委在查办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中承担的职责,加强对查办案件的的指导和协调,有效地整合各种力量参与办案。

加大对廉政风险高的单位和部门的分析研判。

23、定期听取纪检监察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纪检监察部门在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实际困难,指导和支持纪检监察干部开展工作。

24、从政治上关心和爱护纪检监察干部,建立健全有效保护纪检干部履行职责的机制,为纪检干部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

(六)加强党内监督。

25、加强对党内监督工作的领导,认真执行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谈话、诫勉、质询等党内监督各项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党内监督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26、加强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加强对二级单位的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的监督。

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领导班子成员涉及个人重大问题、重要事项、外出等,要向组织如实请示报告。

27、认真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定期开展抽查核实工作,对拒绝报告或者报告不实的予以问责处理。

(七)加强宣传教育

28、加强对班子成员及二级单位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经常性教育管理,切实增强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引导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知责、明责、担责、尽责。

29、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理想信念、群众路线、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和从业道德教育,增强党员干部廉洁意识和纪律观念,打牢拒腐防变的思想堤坝。

30、坚持和完善党委中心组廉政学习制度,党校廉政培训制度。

党委中心组安排党风廉政建设专题学习每年不少于3次,党校举办的干部培训班必须安排廉政教育培训内容。

31、开展反腐倡廉警示教育,充分利用廉政教育基地,组织开展廉政教育和预防职务犯罪教育。

(八)主动报告工作

32、定期向省委、省国资委报告履行主体责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及时请示报告涉及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情况和问题。

33、集团公司党委全力支持集团公司纪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主动接受集团公司纪委对集团公司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

二、集团公司党委书记责任清单(15项)

(一)履行领导责任

1、及时传达学习中央、省委、省国资委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加强督促检查考核,推动党风廉政建设有关任务的落实。

2、定期不定期地主动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汇报,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分析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现状,及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

3、准确把握廉政建设状况,积极主动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切实做到“四个亲自”,即:

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二)加强教育监管

4、加强对班子成员及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的教育管理监督,及时掌握和纠正在思想政治、廉洁自律、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5、定期约谈班子成员及子(分)公司、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了解开展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督促班子成员及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廉洁从业、履行好“一岗双责”。

(三)管好班子

6、坚持民主集中制,健全党委议事规则,严格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

7、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将领导班子及成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情况纳入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重要内容,严肃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8、管人、管事、管思想、管作风、管纪律,对班子成员严格要求、严格管理;

对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班子成员及时进行提醒谈话并督促整改。

既要管班子成员八小时之内的工作,又要监管好八小时之外、事涉“四风”方面的生活作风问题,发现严重问题,及时向省委、省国资委报告。

(四)带好队伍

9、以上率下,以身作则,以班子自身建设带动干部队伍建设。

10、强化各级干部政治素质和法纪意识,任何情况下都要做到“讲政治、懂规矩、守纪律”;

加强道德养成,“先做人,后做事,再做官”,让为民、务实、清廉成为干部的自觉遵循,让规定、规矩、规范成为干部的行为准则。

11、不定期与班子成员和子(分)公司、二级单位党委书记谈话,了解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实施党内监督的情况和其所在班子及其本人廉政勤政等情况。

发现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责成纪委和有关部门立案查处。

(五)当好廉政表率

12、带头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等各项纪律,自觉接受组织和员工群众监督,自觉接受党章党规党纪的刚性约束。

13、严格执行述职述廉、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规定,在民主生活会上严格对照检查,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14、政治上讲忠诚,组织上讲服从,行动上讲纪律,带头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头依法办事。

15、践行“三严三实”要求,带头遵守作风建设各项规定,自觉净化工作圈、生活圈、社交圈,从严管理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不能以任何形式谋取特殊利益。

三、集团公司党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责任(10项)

1、带头履行“一岗双责”的要求,按照“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一级抓一级,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机融入业务管理工作中,完善制度规定,加强风险防控。

2、认真学习贯彻上级党委、纪委和同级党委部署要求,主动协助党委书记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结合分管领域业务工作,研究提出负责任的意见。

3、对分管单位(部门)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4、对分管单位(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进行分析,围绕容易发生腐败问题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开展调查研究,指导督促制定防范性措施,切实加强管理。

5、定期听取分管单位(部门)关于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汇报,坚持问题导向,加强指导协调,推动解决分管单位(部门)在作风、纪律等方面的突出问题,落实整改工作。

6、不定期与分管单位(部门)负责人谈话,了解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实施党内监督等情况,督促落实“一岗双责”,并提出要求。

7、对分管部门、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廉洁从政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及时进行廉政谈话、提醒教育和督促纠正,对问题严重的,要及时向集团公司党委、纪委报告。

8、在分管单位(部门)发生违纪违法案件时,根据办案工作需要,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调查处理工作,坚决抵制说情风,帮助排除办案阻力。

9、严格遵守党纪国法和廉洁从政规定,带头落实党风廉政建设部署,带头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带头廉洁自律,带头严格要求,带头接受监督;

严格执行述职述廉、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规定,在民主生活会上严格对照检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10、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不以任何形式以权谋私,防止发生违纪违法和不廉洁问题。

中共大同煤矿集团公司委员会

2015年2月27日

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派驻纪检监察人员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廉政工作,确保全市交通工程建设健康顺利开展,根据交通运输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工程实施纪检监察人员派驻制度的暂行办法》和省交通运输厅《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工程中派驻纪检监察人员的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派驻纪检监察人员工作(简称派驻工作)由市交通运输局统一领导,局纪委监察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凡市交通运输局在建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均应实行纪检监察派驻制度,并建立健全派驻工作机构(简称派驻机构)。

第四条派驻机构成立和人员的筛选与项目管理机构组建工作同步进行。

由市局纪委监察室派驻,如人员不足,在局属有关单位和部门进行选派,并通报工程项目主管局领导。

第五条派驻人数,应根据工程量大小、工期长短等情况确定;

确定为一名人员的,原则上实行专职派驻,确定为两名或两名以上人员的,一般要有一名人员为专职。

专职派驻人员为驻在单位党组织临时支部成员,参加驻在单位支部会议。

第六条派驻人员要正确履行职责,依法依纪办事,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廉政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加强与驻在单位领导和相关部门的工作联系,及时沟通情况,共同研究、探讨解决工程建设中的廉政问题。

第七条派驻人员的工资、福利在原单位领发,保留原工作岗位、职级不变,职级调整不受影响,并享受驻在项目管理单位在岗同类人员相同的驻工地补助。

第八条派驻人员的办公场所、办公设备和工作用车,由驻在单位负责;

派驻人员受局指派(或同意)参加有关会议和业务学习所发生的培训费,明察暗访和调查取证工作所需费用,由驻在单位负责解决。

第九条派驻人员的条件。

(一)热爱交通事业,政治素质好,廉洁奉公,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保守秘密。

(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或熟悉纪检监察工作业务和党纪政纪知识;

或熟悉工程建设管理业务;

或熟悉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和工程财务管理业务。

(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有较好的文字基础,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四)本人及亲属没有在从事交通工程施工、监理、招标代理、工程咨询、材料生产和销售等企业任职、兼职;

本人及亲属没有参加与交通工程建设直接相关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五)派驻人员须是股级以上党员干部,年龄在50周岁以内,身体健康。

第十条派驻人员工作职责。

(一)协助驻在单位抓好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工作。

协助建立和完善廉政制度;

建立健全群众举报和监督体系;

加强对重点岗位、关键环节和人员的监督;

督促抓好有关廉政规定的落实。

(二)对工程建设进行全过程监督。

采取提前介入、重点参与、一般抽查或会同有关部门联合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对工程建设前期、建设期间、交(竣)工验收工作的各环节进行监督。

驻在单位或工程建设管理部门,要主动将建设项目开工前的立项、规模、资金筹措、招投标及合同签订等事项及时通报派驻人员及机构。

(三)受理群众对有关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和人员、工程从业单位和人员违反廉政规定的举报,并组织调查处理。

(四)参与对招投标工作的保密措施、评标方案、工作纪律的制定,并对招投标信息发布、资格预审、招标文件编制、开标、清标、评标、定标等环节的工作过程和落实评标纪律的情况进行重点监督。

(五)参与驻在单位或工程建设管理部门与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廉政合同》的签订,并对《廉政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六)督促抓好阳光工程“十公开”工作。

(七)加强对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的监督检查。

对工程整体转包和指定分包等违规违纪行为和以劳务名义分包工程问题进行监督检查。

(八)加强对施工企业和监理单位履约情况的监督检查。

参与对各类拖欠现象,特别是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监督。

(九)加强对工程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督促驻在单位、工程建设管理部门、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加强工程建设资金安全、有效使用和管理,做到专户储存、专户管理、专款专用,规范资金的申请、拨付、管理、使用程序,提高使用效益。

(十)加强计量支付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对大额资金收、付、转活动进行全程跟踪监督,严肃查处单位和个人套取、转移、侵占、挪用、出借、浪费建设资金等问题。

(十一)?

)发现工程建设中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时,要及时提醒驻在单位制定整改意见,督促其整改,重大问题及时向局纪委监察室报告。

当出现下列问题时,要及时提出处理或案件调查建议。

①在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及建设物资、设备采购、计量支付中有弄虚作假、吃拿卡要、贪污、受贿行为的。

②规避监督检查,在重大事项决策中,不符合工程建设与管理的有关程序、规定的;

③贪污、挤占、挪用工程专项建设资金,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

④在重大安全、质量事故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

⑤严重违反《廉政合同》规定的;

⑥隐匿、伪报有关数据、资料的;

⑦打击报复揭发、检举人的;

⑧阻挠、妨碍派驻人员正常开展工作或行使职权的。

(十三)工程建设项目结束后,对派驻期间的有关廉政建设文件、资料及时整理归档,并对该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工作作出评估,写出报告。

(十四)完成派出单位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派驻人员的权力。

(一)有权参加驻在单位、工程建设管理部门有关工程建设的会议、重大问题的研究,监督有关工程建设重大事项的决策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二)有权查阅、复制派驻工作需要的有关文件、资料等。

(三)有权进入施工、检测、试验等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场所实地察看工程质量和现场管理情况,并询问有关问题。

(四)有权向驻在单位的财务、审计、工程建设资金代办银行、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及施工企业、监理、监督单位调查了解有关工程建设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和材料价格及产地等情况。

(五)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派驻人员的纪律。

(一)坚持原则,秉公执纪执法,严格履行职责,参与监督但不干涉和影响工程施工建设的正常工作。

(二)不接受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的吃请及礼品、礼金、有价证券,不参与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务的任何活动。

(三)带头遵守驻在单位和工程筹建管理部门的规章制度和工程管理规定,自觉接受工程建设从业人员和社会群众的监督。

主动与工程管理和从业单位人员搞好配合,加强团结,努力为工程建设保好驾护好航。

(四)严格保密纪律,自觉遵守保密制度。

第十三条派驻人员的考核

(一)由局纪委监察室负责采取年度述职、组织检查和考核等方式,对派驻人员进行履职和廉政情况考评,考评结果作为派驻人员在派驻期间的工作鉴定和干部使用的重要依据。

(二)局纪委监察室要不定期组织对派驻工作的检查,如发现派驻人员对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工作严重失职,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庇护他人或涉嫌违纪违法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各县区交通局的派驻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派驻工作执行情况请及时报告市局纪委监察室。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局纪委监察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兰花集团招投标监督办法

2013-6-516:

59:

31兰花廉政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兰花集团在物资采购和工程建设招投标中的管理,规范设备采购和工程建设行为,进一步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监督,确保招投标工作规范运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兰花集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监督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依法有序、惩教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招投标监督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集团及下属各分(子)公司招投标监督工作,要加强与业务部门的联系和沟通。

第四条招投标监督委员会依据本办法,对执行兰花集团招投标管理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监督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成立招投标监督委员会

主任:

纪委书记

副主任:

纪委副书记监察处长

成员:

监察处、审计处(部)、法律处(部)、财务处(部)负责人

第六条成立由监察处、审计处(部)、法律处(部)、财务处(部)等人员组成的招投标监督工作组,具体负责对招投标工作的监督。

第七条招投标监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招投标监督办法;

(二)对招投标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三)检查指导招投标监督组的日常工作;

(四)对招投标项目进行审核。

第八条招投标监督工作组的主要职责

(一)建立和完善招投标监督工作的管理机制和办法;

(二)督促招投标管理制度的完善和修订;

(三)对各部门、各单位执行兰花集团招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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