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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关于加强法治先进城市法治先进县市区创建工作的意见湘法治发5号Word下载.docx

各级党委要从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高度,把思想统一到省委的决策部署上来,真正把法治湖南建设及法治先进城市、法治先进县(市、区)创建作为一项涉及科学发展全局的重大任务,作为一件打基础、利长远的重要工作,作为一项执政为民的实事,列入党委的工作重点,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列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全省各市州及其县(市、区)要全面开展法治创建工作,各级党委书记要发挥第一责任人的作用,切实担负起领导法治建设的责任。

二、正确把握创建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

开展法治先进城市、法治先进县(市、区)创建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法治湖南建设总体要求,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通过完善立法、加强执法、深入普法、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实现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人人守法,促进全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协调发展,营造公开、公平、公正、可预期的法治环境,为推进科学发展、实现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工作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

在党的领导下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把党的领导贯穿到创建活动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坚持以人为本。

把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作为法治创建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依法规范约束公共权力,尊重和保障人权,着力改善民生,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在法治建设中的主体作用,使法治湖南建设成为全省人民共同参与的社会实践。

坚持服务大局。

把法治建设贯穿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之中,紧紧围绕科学发展、富民强省大局开展立法、执法、司法、普法工作,创造良好法治环境。

坚持法制统一。

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维护宪法、法律的尊严和权威,确保宪法和法律在当地的正确实施,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当地的全面贯彻落实。

把坚持法制统一与探索地方特色结合起来,在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尊严、权威的前提下,立足本地实际和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开展法治建设,使创建活动体现地方特色、增强针对性。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

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健全完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坚持改革创新与循序推进相结合。

解放思想,大胆探索,努力从法治层面破除制约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争创科学发展的法治优势。

同时遵循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把握法治建设的长期性和渐进性,着眼长远,立足当前,着力加强基层基础工作,有计划、有步骤、有秩序地推进。

三、明确创建工作的主要任务

开展法治先进城市、法治先进县(市、区)创建工作,是我省在长期开展地方依法治理的基础上进行的法治实践活动,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和持续的过程,要在当地党委的领导下,通过开展创建工作,促进地方党委提高依法执政能力,促进地方政府依法行政,司法机关公正司法,促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公民法律素质和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的提高,推动地方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创建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提高各级党委依法执政的能力和水平。

改革和完善党委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进一步增强各级党委的宪法意识和法治观念,推进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

依法保障和促进地方各级人大、政府、政协及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改革和完善党委决策机制,科学合理界定各级党委的决策权,研究制定党委重大决策程序规定,把调查研究、征求意见、法律咨询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党委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

坚持以党章为根本、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不断推进党的建设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推进党务公开。

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等依照规定不宜公开的以外,党内事务应当通过党内有关会议、文件、简报等方式及时向党员公开,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重大决策,应通过网站、报刊、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及时公开。

不断探索完善党务公开的内容、途径和形式,确保党委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健全党委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党委的重要战略、重大决策、重点工作、重要会议和党的建设情况;

建立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加强地方立法和规章制度建设。

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立法程序,提高立法质量,建立立法工作机制;

根据当地实际,以保障和促进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建立起比较完善的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相配套,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制度,使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各方面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加强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各级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实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建设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和检索系统,全面落实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

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以建设服务型、法治型、效能型、责任型和廉洁型政府为目标,按照全省的有关工作部署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完善行政决策机制,认真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和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和风险评估机制,探索建立重大行政决策成本效益分析制度,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加强重大决策执行情况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

深入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强化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实行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严格遵循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

推进政府服务法治化,规范政府服务行为,明确政府服务内容、标准、程序和时限等事项,并将政府服务行为纳入行政电子监察,加快服务型政府建设;

创新政府管理方式,充分运用间接管理、动态管理和事后监督管理等手段,采取行政指导、行政规划、行政合同、行政奖励、行政调解等方式管理经济社会事务,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和保障机制,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决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

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建设好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网络平台,建立和完善网上审批系统和电子实时监察系统,扩大网上服务项目的范围。

推进公正司法。

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积极稳妥地落实司法体制改革任务,形成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

加强司法规范化建设,以程序公正为基础,制定科学合理的司法工作规范,明确司法各个环节的办案要求和操作规则,形成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的司法工作机制;

全面推进司法公开,推行“阳光司法”,进一步完善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制度,扩大公开范围,拓宽公开渠道,创新公开形式,以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廉洁;

强化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加强对司法工作人员渎职违法犯罪行为的监督,防止和纠正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为;

保障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各级党委要带头维护司法权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依法实施监督,各级行政机关要依法参与诉讼活动、认真履行协助义务、自觉履行生效裁判,加强司法保障机制建设,建立对非法干预司法活动进行备案登记、查处的责任追究制度,依法规范新闻媒体对司法机关正在办理案件的报道,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

加强司法公信力建设,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司法不公问题,健全司法纠错机制,加大生效裁判的执行力度,建立健全执行联动威慑机制,有效解决执行难问题,健全维护司法公正的各项监督制约机制,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加强对权利运行的制约与监督。

完善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综合运用各种监督形式,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真正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

强化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力度,确保国家机关依法履行职能;

加强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依法办事;

充分发挥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的作用,畅通各种监督渠道,使社情民意得到充分表达。

强化国家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全面推行问责制,认真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规定,逐步推进问责法治化。

加强经济法治建设。

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使各类市场主体在平等的法治环境中竞相迸发出发展的活力;

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依法加强市场监管,严肃查处商业贿赂;

提高物权保护水平,完善投资保护措施;

健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降耗、劳动用工、税费收缴等监管体制,促进各类企业依法经营;

加强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促进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等市场经济基本法律原则和制度的落实。

加强社会法治建设。

创新社会管理体制,完善公共治理结构,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

发展和规范社会组织,充分发挥其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

畅通社情民意表达渠道,促进政府与公众之间的良性互动,培育奋发进取、理性平和、开放包容的社会心态;

健全完善多元化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妥善处理不同利益群体关系,建立健全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衔接配合的工作体系,依法调处各类社会矛盾纠纷;

加强和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落实到基层,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加强文化法治建设。

依法加强文化市场监管,加大文化市场执法力度,建立健全以综合行政执法、社会监督、行业自律、技术监控为主的文化市场监管体系,保障文化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认真落实文化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推进文化强省建设,为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依法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公共文化权益;

注重运用法治手段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进文化创新;

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充分发挥思想道德规范在法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加强基层民主法治建设。

健全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完善民主管理制度,把城乡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共同体;

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推进厂务公开,支持职工参与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完善政务公开、村务公开等制度,实现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

发挥社会组织在扩大群众参与、反映群众诉求方面的积极作用,增强社会自治功能。

按照市州委总揽,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联创的方式,开展法治先进乡镇(街道)、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等创建活动。

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深入开展普法教育,全面实施“六五”普法规划,在全省公民中深入学习宣传宪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法律和促进经济发展、保障改善民生、加强社会管理、反腐倡廉相关法律法规;

切实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防止形式主义,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用法治实践推动法制宣传教育;

大力提高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法治意识和能力,推行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察、离任评估和公务员录用法律知识测试制度;

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阵地建设,完善城乡公共活动场所法制宣传教育设施,创作和推广法治文化产品,建设法治文化传播体系,丰富完善高等学校法学学科专业建设。

加强和规范法律服务。

健全完善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司法鉴定、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体系;

不断拓展法律服务领域,积极为重大工程建设、招商引资、经济结构调整、信访、民生等领域提供法律服务;

切实维护律师执业权利,依法保障律师履行职务;

加强法律服务国际合作,积极引导律师事务所走专业化、规模化、国际化道路;

加强法律服务市场监管,完善法律服务市场行政管理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积极引导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机关、企事业单位、城乡自治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提供法律服务。

四、规范创建工作的主要步骤

为了使全省法治先进城市、法治先进县(市、区)创建工作统一规范、平衡发展,根据法治湖南建设工作要求和各地法治创建工作实际,在创建工作中要把握以下四个步骤:

(一)创建准备工作。

各地根据省委《法治湖南建设纲要》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在充分征求意见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好当地法治建设总体规划,市州和县(市、区)党委应当作出开展法治先进城市、法治先进县(市、区)创建工作的决定,同时成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法治建设的领导。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检查法治建设各项工作。

人大常委会要根据法治建设总体规划,作出开展法治先进城市、法治先进县(市、区)创建工作的相关决议,政府要制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意见。

政协要加强调查研究,为法治建设建言献策。

(二)创建启动工作。

通过召开启动大会,加大对创建工作的宣传,进一步明确法治创建的任务和要求,正式运行党委统一领导,人大、政府、政协、司法机关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的法治建设推进机制。

已经启动了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工作的地方,要按照《纲要》要求,进一步完善创建工作目标体系,工作推进机制和保障机制,为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工作的延伸更名和提质升级营造良好的体制机制环境。

(三)年度常规工作。

市州和县(市、区)党委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每年根据法治湖南建设年度工作要点、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法治建设总体规划制定当地法治建设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年度法治创建工作的工作责任、重点任务、具体目标和工作措施,分解落实到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建立领导小组工作例会制度和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

(四)阶段性考评工作。

建立法治建设考评体系,制定法治建设考核办法。

将考核情况作为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考核和年度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

省里负责对市州法治建设进行考评,市州负责对县(市、区)法治建设进行考评。

五、扎实开展全省基层法治示范县(市、区)创建活动

开展“全省基层法治示范县(市、区)”创建活动是加强法治湖南建设基层基础工作的有力抓手,是实行典型示范、以点带面,提高基层法治化水平的有效途径,是激发基层创建活力、落实法治为民的重要举措。

要按照《关于在全省开展“基层法治示范县(市、区)”创建活动的通知》(湘治省办发〔2011〕13号)的规定,扎实抓好相关工作的落实。

(一)整体推进法治建设。

全省基层法治示范县(市、区)创建单位从各市州基层基础工作较好,并已经启动法治县(市、区)创建工作的县(市、区)中选定,各创建单位既要突出抓好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又要同步抓好县(市、区)其他各个领域的法治建设。

(二)突出基层法治典型示范作用。

各创建单位要在基层组织建设、基层法制宣传教育、基层法律服务、基层社会矛盾化解、基层公共事务管理等五项示范内容方面大胆实践、积极作为,要充分发挥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联创”的优势,创建期内必须有两项以上基层法治先进典型经验或做法在全省或本市州得到推广。

(三)加强工作调度。

全省基层法治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召开会议,对各创建单位年度工作进行审核和指导,及时推广创建工作经验。

市州全省基层法治示范县创建活动指导机构,根据各地实际全面部署基层法治工作,每半年对创建单位开展一次以上工作督查,定期实施工作指导。

各创建单位每年要制定工作计划,每季度召开一次以上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创建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创建单位要将每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重要创建工作信息及时报送省委法治办。

六、确保创建工作取得实效

法治湖南建设及法治先进城市、法治先进县(市、区)创建工作是一项事关全局和长远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任务艰巨,必须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扎实推进,确保取得实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

各级党委要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核心作用,把创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和解决创建活动中的重大问题。

人大、政府、司法机关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政协和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加强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

各级法治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具体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工作,要建立全省法治先进城市、法治先进县(市、区)创建工作台账,对创建工作进行信息化管理。

(二)抓住工作重点,积极稳妥推进。

各地要认真总结长期开展依法治理工作经验,结合法治湖南建设的要求,人民群众的利益需求,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制定创建工作的实施意见和相关配套措施。

要抓住创建工作的重点,找准创建工作的切入点,提出阶段性工作目标与要求,统筹规划、分段实施、稳妥推进。

(三)加强督查指导,促进工作落实。

要加强督促检查,促进创建活动各项任务的落实。

要积极创新工作载体,积极推动法治创建工作延伸到各个领域和广大基层。

要建立科学合理的法治创建工作考评体系,加强考评结果运用。

要不断加强法治创建的理论研究工作,用理论指导法治创建工作实践,不断推进法治创建工作向前发展。

(四)加强舆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加大对创建活动的宣传力度,向社会广泛宣传创建活动的意义、任务和工作重点,宣传创建活动中出现的好经验好典型,吸引更多的群众自觉投入到创建活动中来,努力扩大创建活动的群众基础,为创建活动营造良好的社会和舆论氛围。

中共湖南省委法治湖南建设领导小组

2012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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