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商业承兑汇票管理暂行办法.docx
《河北省商业承兑汇票管理暂行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河北省商业承兑汇票管理暂行办法.docx(7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河北省商业承兑汇票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商业承兑汇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广和发展河北省商业承兑汇票业务,加大对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信贷投放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和完善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等法律、规章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签发商业承兑汇票以及背书转让必须以真实合法的商品(劳务)交易为基础。
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不得附有条件,一经承兑,即承担到期无条件付款的责任。
第三条商业承兑汇票的签发、承兑、背书转让、贴现、转贴现、再贴现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商业承兑汇票的贴现、再贴现利率执行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转贴现利率由交易双方自主商定。
第五条商业承兑汇票的持票人、贴现人应具备的条件以及对商业承兑汇票的查询、查复和办理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与再贴现所需审查审批手续、应提供的资料、会计处理手续等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第六条金融机构要依法办理商业承兑汇票贴现、转贴现、再贴现业务,切实防范风险,健全有关业务统计和原始凭证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章申请、审批与公布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经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筛选公布的优先办理贴现和再贴现的企业,在核定额度之内签发的商业承兑汇票。
第八条申请优先办理贴现和再贴现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或是法人内部独立核算的单位,并依法合规经营;
2.资产规模、年销售收入、技术装备水平、经营管理水平、经营效益在本省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
3.资金周转正常,流动性良好,具有较强的到期支付票款的资金实力;
4、近两年连续盈利,资产负债率一般不超过75%。
5、资信状况良好,银行或有资质的评级机构评定的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
近3年没有违法、违规及在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没有不良信用记录,按时参加工商营业执照、银行结算账户、贷款卡年审。
6.依法进行经营活动,财务状况良好,连续两年盈利,资产质量较好,产供销关系稳定;
第九条申请企业应向开户银行提交以下资料:
1.书面申请;
2.近2年来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财务报表;
3.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贷款卡、基本存款帐户开户许可证正本及复印件;
4、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条开户银行审查同意后,提出书面推荐意见,连同对企业的审查评估报告、对企业的授信额度以及上述有关资料一并报当地人民银行。
第十一条当地人民银行审查同意后,提出书面推荐意见,以及企业、开户银行提供的全部资料逐级报送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
第十二条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审核同意后,以文件或其他方式予以确认和发布。
第三章企业签发、承兑及兑付
第十三条企业按照交易双方签订的商品(劳务)交易合同,签发并承兑商业承兑汇票,承兑后即交收款人。
企业须将已签发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的存根联(复印件)交给指定的开户银行留存登记,供持票人和贴现银行查询。
指定开户银行要按照“商业承兑汇票查询(查复)书”(附1)查询内容予以查复配合。
第十四条企业签发商业承兑汇票的额度最高不得超过其上年末净资产的40%;企业签发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单笔金额不得超过1000万元。
第十五条企业须在汇票到期日前按约定备足款项,用于兑付到期汇票。
第四章背书转让
第十六条企业签发商业承兑汇票背书转让,一律采用记名背书的方式;凡注明“不得转让”字样的商业承兑汇票,不得背书转让、贴现、转贴现、再贴现。
没有汇票专用章开办贴现业务的金融机构,其贴现背书时,可使用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第五章贴现、转贴现及再贴现
第六章
第十七条持票人持有的商业承兑汇票,可在其开户银行办理贴现,也可到商业银行票据贴现窗口办理贴现。
第十八条贴现银行如遇资金紧缺情况,可持已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办理转贴现,也可向人民银行当地中心支行申请办理再贴现。
第十九条人民银行河北省各市中心支行对经公布的企业办理的商业承兑汇票优先办理再贴现。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八章
第二十条指定开户银行要按月向当地人民银行报送《企业商业承兑汇票统计表》(附2)。
第二十一条指定开户银行对企业超额度签发的商业承兑汇票填制《超额度签发商业承兑汇票情况报告书》(附3),及时报送人民银行当地中心支行。
第二十二条人民银行河北省各市中心支行要加强对企业商业承兑汇票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向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报告。
第七章违规处罚
第二十三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银行将对企业采取警告、停止办理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以及取消优先办理贴现和再贴现资格:
(一)凡发生超额度签发商业承兑汇票行为的企业,人民银行将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收回超额度签发的商业承兑汇票。
(二)对签发并承兑无真实商品(劳务)交易的商业承兑汇票、签发并承兑商业承兑汇票未及时报备指定开户银行以及提供和发布虚假信息、故意拖延或拒绝合理查询的企业,报经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批准,停止对其签发的商业承兑汇票办理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
(三)对发生重大交易纠纷或重大违法违规案件的企业,报经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批准,取消其优先办理贴现、再贴现资格。
凡被停止办理商业承兑汇票的企业,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予以公布。
第二十四条对有违规行为的企业,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按照一定的方式录入“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暂行办法由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负责解释,修改亦同。
第二十六条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
1.商业承兑汇票查询(查复)书
2.企业商业承兑汇票统计表
3.超额度签发商业承兑汇票情况报告书
附1
商业承兑汇票查询(查复)书
主送单位:
汇票号码
汇票金额
签发日期
汇票到期日
承兑企业名称
开户银行
收款单位名称
开户银行
查询事项:
查询单位盖章
年月日
查复事项:
查复单位盖章
年月日
附2
企业商业承兑汇票统计表
签发企业:
年月日单位:
万元
汇票号
票面
金额
签发
日期
到期
日期
收款企业
付款企业
本月累计签发
笔数:
金额:
本月累计兑付
笔数:
金额:
自年初累计签发
笔数:
金额:
自年初累计兑付
笔数:
金额:
本月未到期余额
笔数:
金额:
附3
超额度签发商业承兑汇票情况报告书
银行名称
行址
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
超限额签发商业承兑汇票情况
超限额汇票编号
签发日期
到期日期
票面金额
收款单位名称
情况说明:
银行签章:
(公章)
负责人签章:
日期:
年月日
报送人: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