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服务业简明税收政策读本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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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服务业简明税收政策读本Word格式.docx

包括工业设计、内部管理设计、业务运作设计、供应链设计、造型设计、服装设计、环境设计、平面设计、包装设计、动漫设计、网游设计、展示设计、网站设计、机械设计、工程设计、广告设计、创意策划、文印晒图等。

2、知识产权服务,是指处理知识产权事务的业务活动。

包括对专利、商标、著作权、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登记、鉴定、评估、认证、检索服务。

3、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

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4、会议展览服务,是指为商品流通、促销、展示、经贸洽谈、民间交流、企业沟通、国际往来等举办或者组织安排的各类展览和会议的业务活动。

四、物流辅助服务

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仓储服务和收派服务。

1、航空服务,包括航空地面服务和通用航空服务。

航空地面服务,是指航空公司、飞机场、民航管理局、航站等向在境内航行或者在境内机场停留的境内外飞机或者其他飞行器提供的导航等劳务性地面服务的业务活动。

包括旅客安全检查服务、停机坪管理服务、机场候机厅管理服务、飞机清洗消毒服务、空中飞行管理服务、飞机起降服务、飞行通讯服务、地面信号服务、飞机安全服务、飞机跑道管理服务、空中交通管理服务等。

通用航空服务,是指为专业工作提供飞行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航空摄影、航空培训、航空测量、航空勘探、航空护林、航空吊挂播洒、航空降雨、航空气象探测、航空海洋监测、航空科学实验等。

2、港口码头服务,是指港务船舶调度服务、船舶通讯服务、航道管理服务、航道疏浚服务、灯塔管理服务、航标管理服务、船舶引航服务、理货服务、系解缆服务、停泊和移泊服务、海上船舶溢油清除服务、水上交通管理服务、船只专业清洗消毒检测服务和防止船只漏油服务等为船只提供服务的业务活动。

港口设施经营人收取的港口设施保安费按照港口码头服务缴纳增值税。

3、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是指货运客运场站提供货物配载服务、运输组织服务、中转换乘服务、车辆调度服务、票务服务、货物打包整理、铁路线路使用服务、加挂铁路客车服务、铁路行包专列发送服务、铁路到达和中转服务、铁路车辆编解服务、车辆挂运服务、铁路接触网服务、铁路机车牵引服务等业务活动。

4、打捞救助服务,是指提供船舶人员救助、船舶财产救助、水上救助和沉船沉物打捞服务的业务活动。

5、装卸搬运服务,是指使用装卸搬运工具或者人力、畜力将货物在运输工具之间、装卸现场之间或者运输工具与装卸现场之间进行装卸和搬运的业务活动。

6、仓储服务,是指利用仓库、货场或者其他场所代客贮放、保管货物的业务活动。

7、收派服务,是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

收件服务,是指从寄件人收取函件和包裹,并运送到服务提供方同城的集散中心的业务活动。

分拣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在其集散中心对函件和包裹进行归类、分发的业务活动。

派送服务,是指服务提供方从其集散中心将函件和包裹送达同城的收件人的业务活动。

五、租赁服务

租赁服务,包括融资租赁服务和经营租赁服务。

1、融资租赁服务,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租赁活动。

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租赁物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租赁物,以拥有其所有权。

不论出租人是否将租赁物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

按照标的物的不同,融资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

融资性售后回租不按照本税目缴纳增值税。

2、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按照标的物的不同,经营租赁服务可分为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和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按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水路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经营租赁。

光租业务,是指运输企业将船舶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操作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

干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飞机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机组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

六、鉴证咨询服务

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1、认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利用检测、检验、计量等技术,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业务活动。

2、鉴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受托对相关事项进行鉴证,发表具有证明力的意见的业务活动。

包括会计鉴证、税务鉴证、法律鉴证、职业技能鉴定、工程造价鉴证、工程监理、资产评估、环境评估、房地产土地评估、建筑图纸审核、医疗事故鉴定等。

3、咨询服务,是指提供信息、建议、策划、顾问等服务的活动。

包括金融、软件、技术、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流程管理、健康等方面的咨询。

翻译服务和市场调查服务按照咨询服务缴纳增值税。

七、广播影视服务

广播影视服务,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含放映,下同)服务。

1、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是指进行专题(特别节目)、专栏、综艺、体育、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电影等广播影视节目和作品制作的服务。

具体包括与广播影视节目和作品相关的策划、采编、拍摄、录音、音视频文字图片素材制作、场景布置、后期的剪辑、翻译(编译)、字幕制作、片头、片尾、片花制作、特效制作、影片修复、编目和确权等业务活动。

2、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服务,是指以分账、买断、委托等方式,向影院、电台、电视台、网站等单位和个人发行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以及转让体育赛事等活动的报道及播映权的业务活动。

3、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是指在影院、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以及通过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无线或者有线装置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业务活动。

八、商务辅助服务

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

1、企业管理服务,是指提供总部管理、投资与资产管理、市场管理、物业管理、日常综合管理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2、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

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

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发货人、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或者船舶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装卸、仓储和船舶进出港口、引航、靠泊等相关手续的业务活动。

代理报关服务,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委托,代为办理报关手续的业务活动。

3、人力资源服务,是指提供公共就业、劳务派遣、人才委托招聘、劳动力外包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4、安全保护服务,是指提供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等的业务活动。

包括场所住宅保安、特种保安、安全系统监控以及其他安保服务。

九、其他现代服务

其他现代服务,是指除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和商务辅助服务以外的现代服务。

【本节总结】

现代服务是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

第二部分增值税政策概览

【内容提要】主要介绍现代服务业增值税的基本规定、适用税率、外币折算及差额计税。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缴纳增值税。

一、现代服务业增值税基本规定

(一)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计算当期(本月)应纳增值税额,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即“购进扣税法”。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二)销项税额

1、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按照销售额和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亦即向购买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

税率

2、销售额的折算

增值税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

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纳税人应当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2个月内不得变更。

3、销售额的换算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

(1+适用增值税税率)

(二)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应税劳务和服务所支付或者承担的增值税税额,与销售方收取的销项税额相对应,亦即纳税人向销售方收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注明的税额。

根据现行增值税制度的规定,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的,扣除率为10%)。

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

扣除率

4、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5、纳税人购进客运服务,按规定计算确定的进项税额。

纳税人购进客运服务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可抵扣进项税额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

(1+9%)×

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

(1+3%)×

3%

(二)适用税率

1、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税率为13%。

2、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9%: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3、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6%。

4、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国务院另的规定的除外)。

5、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6、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征收率。

——现代服务除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外,适用6%的税率。

二、增值税加计抵减

生产、生活性服务纳税人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三、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一般计税方法,即购进扣税法。

现行增值税税率分为三档,分别是13%、9%和6%。

生产、生活性服务纳税人实行加计抵减政策。

试行期末留抵退税制度,允许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第三部分境外服务采购税收政策概览

【内容提要】主要介绍境外服务采购(接受境外单位销售服务)业务涉及的增值税、附加税费和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

一、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第36号)

(二)相关规定及政策解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

(1+税率6%)×

税率6%

——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

3、接受方支付的价款为外币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折合率可以选择支付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折合率一经确认,12个月内不得变更。

因此,企业接受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负有代扣代缴增值税的义务,须按相关规定代扣代缴增值税。

企业代扣代缴增值税时,还应同时代扣代缴附加税费(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4、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抵扣。

【注释】

代扣代缴增值税时,同时代扣代缴的附加税费,不能做为企业的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第36号)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2018年第31号修订

企业所得税将纳税人划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

居民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法规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1、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经营机构、场所的,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关的所得,适用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收入总额×

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25%

利润率为15%-30%,具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按相关规定确定适用的核定利润率幅度。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3、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或在中国境内取得的与经营机构、场所无关的所得,按预提所得税税率10%,由付款方代扣代缴所得税。

扣缴义务人应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7日内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和解缴代扣税款。

4、中国政府与境外服务提供方(非居民企业)所在国有双边税收协定的,按双边税收协定的规定执行。

(三)税收协定待遇享受

1、双边税收协定的基本要义

双边税收协定是指两个主权国家所签订的协调相互间税收分配关系的税收协议,其目的是为了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

双边税收协定适用的税种为所得税类税种,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但也列外情况,即对特定业务的流转税(增值税)做出安排。

2、劳务场所构成常设机构

一般情况下双边税收协定,遵循常设机构条款优先的原则。

常设机构的概念主要用于确定缔约国一方对缔约国另一方企业利润的征税权。

劳务场所构成常设机构的情形是:

企业通过雇员或者其他人员,在该国内为同一个项目或有关项目提供的劳务,包括咨询劳务,仅以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六个月(或183天)的为限。

若构成常设机构,应当按来源于境内的所得,适用25%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税收协定待遇享受

在源泉扣缴和指定扣缴情况下,非居民纳税人认为自身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需要享受协定待遇的,应当主动向扣缴义务人提出,并向扣缴义务人提供规定的相关报告表和资料。

非居民纳税人未向扣缴义务人提出需享受协定待遇,或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的资料和相关报告表填写信息不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扣缴义务人依国内税收法律规定扣缴。

有关中国政府与缔约国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可在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上查阅。

三、代扣代缴税款的计算

假设:

合同金额100元,增值税税率6%,附加税税率12%(城建税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企业所得税税率10%。

(一)所有税款非居民企业承担

计税价格=100/(1+6%)=94.34

增值税=94.34×

6%=5.66所得税=94.34×

10%=9.43

附加税=5.66×

12%=0.68

实际支付非居民企业金额=100-5.66-0.68-9.43=84.23

(二)所有税款居民企业承担

计税价格=100/(1-10%-6%×

12%)=112.01

增值税=112.01×

6%=6.72所得税=112.01×

10%=11.2

附加税=6.72×

12%=0.81

实际支付非居民企业金额=100

(三)所得税非居民企业承担,增值税及附加税居民企业承担

计税价格=100/(1-6%×

12%)=100.72

增值税=100.72×

6%=6.04

所得税=100.72×

10%=10.07

附加税=6.04×

12%=0.72

实际支付非居民企业金额=100-10.07=89.93

(四)所得税居民企业承担,增值税及附加税非居民企业承担

计税价格=100/(1+6%-10%)=104.17

增值税=104.17×

6%=6.25所得税=104.17×

10%=10.42

附加税=6.25×

12%=0.75

实际支付非居民企业金额=100-6.25-0.75=93

(五)增值税居民企业承担,所得税及附加税非居民企业承担

计税价格=100

增值税=100×

6%=6所得税=100×

10%=10附加税=6×

实际支付非居民企业金额=100-10-0.72=93.28

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境内付款方为扣缴义务义人,按计税金额,代扣代缴增值税、附加税费和企业所得税。

代扣代缴税款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应扣缴增值税额=计税金额÷

(1+6%)×

6%

应扣缴附加税费=计税金额÷

6%×

12%

应扣缴企业所得税=计税金额×

10%

第四部分未按规定履行扣缴义务的法律责任

【内容提要】主要介绍法定扣缴义务人未按照税法规定履行法定扣缴义务的法律后果和处罚规定。

一、政策依据

《税收征管法》、《企业所得税法》、《增值税暂行条例》

二、政策规定

(一)基本规定

扣缴义务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扣缴义务人既不是纯粹意义上的纳税人,又不是实际负担税款的负税人,只是负有代为扣税并缴纳税款法定职责之义务人。

1、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的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依照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2、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3、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涉外业务中代扣代缴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2、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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