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挽救,就是要求司法人员,还有从事劳改、劳教、少管的人员运用多种方法启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深刻认识错误和危害,树立改过从善的决心。

教育挽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不仅是少年犯管教所的责任,同时也是家庭、学校及社会备界的责任和义务。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3条明确指出了这一点。

家长、教师应多和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联系,沟通感情和思想,多从正面鼓励,使他们接受教育和管教。

同时,也应多联系一些社会团体、先进人物、教育工作者、离退休干部到少年犯管教所,和他们交谈、联欢、举行报告会,这对于配合做好教育改造工作也具有较好的效果。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4条的规定,对经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人民法院免予刑事处罚或宣告缓刑的未成年人,他原来所在的学校,一般不得开除他的学籍,应该让他继续上学。

经考试合格的,应允许他们升级、升学,有关学校不能因为他们有过失就歧视他们,也不能无故拒绝录取。

符合就业条件的,有关部门应妥善安置他们的工作。

这是全社会的责任,也是预防未成年人重新违法犯罪的好办法。

四、对未成年人继承权、抚养权的规定

《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民事权利的保护也有规定,特别指出,人民法院在审理继承案件时,应当保护未成年入的继承权。

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如果离婚双方因抚养未成年子女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法院应当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进行判决。

在《未成年人保护法》第6章中,还规定了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被害的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有权诉诸法律,侵权者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侵权者的侵权行为构成犯罪的,应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

第二课

孩子在学校被同学打伤怎么办?

1、让学生明白什么叫司法

一、创设情境,举例导入

  {案件简介}1999年11月3日,蓬莱市王某有一男孩,今年九岁,上小学一年级,在学校期间被另一学生在玩耍时将左眼砸伤。

经住院治疗一个多月,花费医疗费五千余元,现在左眼视力只能达到O.3。

请问,应由谁承担民事责任?

  {律师的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六十条:

“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精神病医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本案中,两学生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根据双方儿童过错大小由双方监护人承担相应责任。

又因损害是在校期间发生的,学校也有一定过错,也应承担适当赔偿责任。

第三课

保护法

1、让学生明白什么叫《保护法》

 1991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正式颁布,199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全国未成年人的一件大喜事,是党和国家对青少年的关怀和爱护。

  哪些人属于未成年人呢?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凡年龄不满18周岁的我国公民,都属于未成年人。

在我国,未成年人人口大约有4亿,占全国人口的34%。

未成年人正在学知识,长身体,处在人生观和世界观逐步形成的时期,自我保护能力比较差。

为了保障青少年的身心健康,立法是一个重要手段。

有了《未成年人保护法》,所有侵害青少年利益、危害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第四课

大公鸡啄瞎小孩眼睛由谁负责赔偿?

  方某领着两岁的儿子到邻居陈家聊天。

方的小孩独自玩耍,被邻居陈家的大黑公鸡扑上,将小孩左眼眼后处和下巴颌各啄了一个小口子。

第二天小孩左眼角红肿、充血,经市儿童医院检查未确诊,即送往省医院诊断为“左眼球外伤、角膜血染。

’小孩左眼失明。

方某为小孩花去治疗费800多元,方要求陈赔偿,未达成协议,即起诉于法院。

  [审理结果]

  法院判处陈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方某自己因监护不周,承担少部分责任。

  [律师点评〕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可见,动物加害于他人的,动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承担无过错责任,只有由于受害人的过错或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害,才可以免责。

因此,陈某应为大公鸡伤人负主要责任。

方某作为监护人,有疏于监护的过失,承担小部分责任是合理的。

第五课

保护篇--社会保护

一、社会保护

 社会保护是指各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及公民,对未成年人实施的保护。

二、保护未成年人的安全与健康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6条规定:

“儿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得有害于儿童的安全和健康。

”这一条主要是针对一些工厂、商店和公共场所说的。

就拿玩具来说吧,它能给我们带来欢乐和幸福,但是如果玩具的质量低劣,也会威胁我们的健康和安全。

长毛绒玩具是非常简单的玩具,也是我们见到最多的玩具,它有各种各样的动物造型,看起来十分可爱,可是如果动物的鼻子、眼睛钉得不结实,被不懂事的孩子放到嘴里卡进喉咙,就容易引起窒息,严重的还会死亡。

动物肚子里需要填一些海绵之类的东西,它才能鼓起来,看起来栩栩如生。

如果这些填充物不干净,细菌太多,就会沾到孩子的手上、身上,造成细菌感染而生病。

玩具身上的灰尘被吸进肺里,也会引起疾病。

 这个例子讲的是小型玩具,那么大型游艺机有没有质量问题呢?

也有。

如果游艺机的关键部位焊接不合格,就容易引起断裂,发生人身事故。

所以,国家特别重视儿童用品的质量问题,每年都要进行产品质量抽查,凡是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都要对生产企业进行处罚,限期改正,严重不合格就要勒令停产。

这些措施都是为了保证未成年人的健康和安全。

 国家还特别重视本成年人的疾病预防工作。

1990年6月,国家教委和卫生部发布了《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对学校提出了13条要求,其中要求学校定期对学生进行体格检查,建立学生体质健康卡片,纳入学生档案,以便发现疾病时,及时配合家长做好转诊治疗。

 同时,我国政府对儿童实行“计划免疫”,就是通过定期打预防针、吃预防药,增强儿童对疾病的抵抗能力,使少年儿童少生病或者不生病。

比如有一种病毒,叫脊髓灰质炎病毒。

它侵入人体后,能使天真活泼的孩子变成瘸腿,留下终身的残疾。

可是如果提前服用了小儿麻痹糖丸,就不会生这种病了。

 1949年以前,我国的卫生保健事业极为落后,免疫接种工作基本没有开展。

那时,每年有1000万儿童因染上各种疾病而死亡,儿童死亡高达千分之二百。

 新中国成立后,儿童的预防接种工作得到了重视和加强,特别是从1978年开始,我国在全国范围内普及计划免疫工作,少年儿童患各种传染病的人数大大减少。

以白喉、百日咳、麻疹、小儿麻痹4种病的统计为例,1978年患病人数是360.6万,1996年是7.9万,减少352.7万人,1978年死亡人数为12766人,1996年是173人,减少了12593人。

到1995年,我国儿童计划免疫接种率实现以乡为单位达到85%,从1994年10月以来,全国未发现新的由脊髓灰质炎病毒引起的小儿麻痹的病例。

 此外,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未成年人保护法》还规定: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吸烟。

”这一规定,可以使未成年人避免被动吸烟,保证身体健康不受侵害。

三、保护未成年人的荣誉权

 未成年人的荣誉权,是他们在学习或社会生活中做出优异成绩后获得精神奖励而产生的权利。

比如,被选为“十佳少先队员”、“优秀团员”、“见义勇为好少年”等。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剥夺未成年人的这些荣誉称号。

 对未成年人智力成果权和荣誉权利的保护,可以激发未成年人蓬勃向上的进取心,鼓励未成年人从小树立远大的理想和志向,将来对国家做出更大的贡献。

四、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权

 智力成果权,又叫知识产权。

人们通过创造性的劳动,获得成果后,可以享有专有的权利。

比如一位技术员搞了一个小发明,并且申请了专利,这位技术员就有了专利权。

别人如果把他设计的东西生产出来去卖,就必须经过他的同意,他没同意就生产了,这种行为就是侵犯专利权,或者说侵犯了知识产权。

未成年人能否享有知识产权呢?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公民无论年龄大小,只要创作完成了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比如文字作品、美术或摄影作品等等,就自动享有著作权,搞出了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发明创造,并履行了法定的手续,经过国家专利部门审查、授权,就可以获得专利权。

 四川江油市长城特钢一中有位叫曾芸芸的同学,她在小学念书时,一次,不小心把铅笔芯弄断,耽误了测验时间,影响了成绩。

于是,她就想制遣一种不断芯、可装很多笔芯的笔。

 后来,她经过多次研究试验,设计出了‘自动铅笔多芯器”,并且将设计图纸、模型和专利申请书寄送到国家专利局。

经过审查验证,“自动铅笔多芯器”,完全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专利原则。

1995年12月,曾芸芸获得了国家专利局颁发的实用新型证书。

 曾芸芸同学的专利权依法受到保护,一旦受到侵犯,她就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五、保护有特殊天赋和突出成就的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保护法》既充分保障大多数未成年人的权利,又考虑到一些特殊情况的未成年人的特殊需要,第36条规定:

“对有特殊天赋或者有突出成就的未成年人,国家、社会、家庭和学校应当为他们的健康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特殊天赋是指人生来就有的,一般人所不具有的才能,这样的人十分难得,因此,应采取特殊的教育培养方式,使他们的聪明才智充分发挥,早日成才。

对那些经过努力取得突出成就的未成年人,也进行充分表彰和特殊爱护,并为他们今后的健康发展,提供、创造良好的条件。

比如,有些学生在小学阶段就学完了初中和高中的课程。

这样的学生就可以直接考入大学的少年班深造。

还有的学生在体育、音乐、绘画、书法等方面有突出成就,国家就提供条件让他们发展特长,给他们安排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老师,对他们进行专业训练,让他们参加各种比赛活动,为国争光。

这些做法,显示了国家对未成年人保护的精心和周到。

六、公共场所优惠开放

 未成年人除了在家庭和学校活动之外,还有不少时间是在社会上活动,比如到电影院看电影、到博物馆参观、到科技馆参加活动。

到这些公共场所活动,可以使他们的生活丰富多彩,充满乐趣,又能开阔眼界,增长见识。

所以,国家特别重视这些文化设施的建设,让它们为青少年健康成长提供服务。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2条规定:

“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对中小学生优惠开放。

”在平时,未成年人进入这些场所,票价一般都比成年人票价低,每逢节假日和寒暑假,各场所还要举办各种丰富多彩的活动和竞赛,吸引广大青少年参加,培养他们广泛的兴趣和爱好。

 那么,是不是所有的公共场所都对未成年人优惠开放呢?

不是。

有些场所不仅不能优惠,而且还要禁止未成年人进入。

比如营业性歌舞厅,一般在晚上开放,是供成年人交谊和娱乐的地方,收费也比较高,不适合未成年人。

还有录像厅,可能会播放一些武打、侦探片,出现一些凶杀、格斗的镜头,青少年看后大脑会受刺激,如果盲目模仿,还会发生意外。

因此,这些场所禁止未成年人进入,是国家对未成年人的关怀和爱护。

 国家要求,在这些营业性场所,要有明显的标牌标志,写上“禁止未成年人进入”等字样,营业员不许向青少年出售门票。

对于那些违反规定的经营者,有关部门要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屡教不改的还要受到法律制裁。

七、好书——未成年人的精神食粮

 阅读课外读物,是未成年人业余生活的一项重要内容。

随着文化市场的繁荣,各种书、报、刊物、电子读物大量涌现,其中不免良莠混杂。

一部好作品,可以陶冶青少年的。

心灵,使他们奋发向上,勇于进取;

而内容庸俗,格调低下,充满凶杀、恐怖的作品又可使思想还没定型的青少年不思学业,想入非非,或模仿作品中主人公行为,做出违法的事情。

 1995年12月18日,《人民日报》刊登了《一位母亲的呼吁》。

写信的是江苏省苏州市的一位普通女工,他的儿子16岁,学习成绩一直不错。

为了支持孩子学习,她在家境并不富裕的情况下,花8000多元给儿子买了电脑。

可是她没有想到,没过多长时间,儿子的学习成绩直线下降,老师也反映孩子上课听讲不认真,精神恍馆,还有好几个下午没上学。

后来她才发现,儿子购买了苏州宝碟公司生产的黄色电子光盘,并沉湎其中。

 这位母亲痛心不已,她向全社会提出了一个严肃的问题:

在我们的社会主义国家里,难道能够坐视那些黄色出版物侵蚀毒害我们的青少年一代吗?

 这位母亲的呼吁在社会上引起了极大反响,人们纷纷谴责黄色光盘的生产者,要求政府惩处他们。

很快,江苏省广播电视厅对苏州宝碟公司做出了停业决定,苏州市公安局经过立案侦查,收审了宝碟公司有关涉案人员。

 为了净化文化市场,为青少年创造健康成长的环境,国家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和公安、检察、工商等有关部门,加大了打击力度,多次出动人力,清理整顿图书音像市场,摧毁了一批黑窝点,收缴了大批非法出版物。

 国家一方面大力开展扫黄打非活动,一方面提倡各新闻出版单位,作家、艺术家创造或提供有益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

从1991年起,由党中央倡导,中宣部组织实施了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要求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抓好精神产品的生产,每年推出一本好书,一台好戏,一部优秀影片,一部优秀电视剧(片),一篇或几篇有创见、有说服力的好文章。

 “五个一”活动的开展,促进了艺术的繁荣,优秀的文艺作品不断涌现。

这些作品内容健康、格调高雅,为广大人民群众所喜闻乐见,也有益于青少年的身心健康。

第六课

爸爸能推卸责任吗

 吴强的父母离婚了,吴强跟着妈妈生活。

爸爸每月给吴强100元抚养费。

一天,吴强骑自行车上街,不小心撞倒了一位老奶奶,造成老奶奶骨折,医药费花了3000多元。

吴强的妈妈没有这么多钱,让吴强去找爸爸要,可爸爸说:

“你现在和你妈妈一起过,惹了祸应该由她管,我不能出这份钱。

 请问:

这钱到底应该由谁出呢?

 我国《婚姻法》第29条规定: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8条规定:

“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吴强给老奶奶造成伤害,吴强的妈妈独立承担此责任又确有困难,那么吴强的爸爸理所当然地应当和妈妈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二、总结全文,全体讨论

第七课

继承人不履行被继承人的遗嘱义务怎么处理?

1、让学生明白《继承法》

  {案件简介}今年春,何某的父亲因病去世。

他父亲生前有一位至交好友,曾在一次意外事故中救过他父亲的生命,如今他父亲的这位好友是孤寡一人,无人照料,他父亲在去世前立下了一份遗嘱,由何某额外多继承3万元的遗产,帮助他照顾这位好友。

但是,何某在照料了这位老人几个月后,就再也不管了。

请问:

继承人可以不履行遗嘱义务吗?

  {律师的话}何某应当履行遗嘱义务,帮助他父亲照顾老人。

  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

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三条明确指出:

“附义务的遗嘱继承或遗赠,如义务能够履行,而继承人、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经受益人或其他继承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附义务那部分遗产的权利,由提出请示的继承人或受益人负责按遗嘱人的意愿履行义务,接受遗产。

  依照以上法律规定,何某不履行照顾老人的义务,经受益人或者其他继承人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继承附义务的遗产的权利。

如果其他的继承人、受益人愿履行遗嘱指定的义务,则可以接受这部分遗产。

第八课

玲玲能住在生母家吗

1、让学生明白《收养法》

 玲玲从小就被杨老汉收养。

前不久,玲玲去看望亲生父母,生母见玲玲又懂事又会干活儿,十分喜欢,就让玲玲留在身边,不让她回杨老汉家。

杨老汉几次催促都遭到拒绝。

杨老汉能将玲玲领回去吗?

 为了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权利,我国于1991年12月公布了《收养法》。

《收养法》第22条规定: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于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杨老汉收养了玲玲,并对她尽了抚养和教育义务,已经形成了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这种关系不能随随便便就被解除。

因此,玲玲的生母阻挠杨老汉领回养女是违法的。

如果她继续坚持自己的错误,杨老汉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请人民法院依法保护这一收养关系。

 法律规定,收养关系建立后,任何一方都不得自行解除。

如果收养关系的一方或双方希望解除收养关系,应该协商解决或诉请人民法院解决。

二、总结全文,分组讨论

第九课

保护篇--家庭保护

 第八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

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禁止溺婴、弃婴。

 第九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

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卖淫。

 第十一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第十二条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前款所列行为,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

依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第十课

一、家庭保护

 家庭保护是指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进行的保护。

这种保护包括在生活上的关心照顾和思想上的教育培养。

二、家庭保护中对家长的限制性要求

 前面我们讲的是家长或监护人应该做什么,那么他们不应该做什么呢?

《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家长和监护人提出了限制性的要求。

主要有3条:

 

(1)不许虐待、遗弃未成年人

 虐待是指用打骂、冻饿、捆绑、限制自由、强迫干重活、有病不给治等手段,对他人进行迫害。

有些父母认为,孩子是我的,想打想骂,别人管不着。

他们遇到孩子做的事不随自己意,或因孩子有病、呆傻而虐待孩子,使孩子的身心都受到严重摧残。

还有个别家长为了自己的快乐,把未成年的孩子扔掉或赶出家门,迫使孩子在外流浪,导致孩子受伤甚至死亡,这些都是触犯法律的。

 1987年12月,在我国青海省果洛州大武镇,发生了一件震惊全国的事:

玛沁县第一小学四年级学生夏斐,被亲妈妈打死了。

 那年期末考试,夏斐数学得了82分,全班第二,语文79分,名列第五。

当妈妈问他考试成绩时,夏斐怕挨打,就说都在90分以上。

后来,妈妈知道了真情,就扒光他的衣服,用铁制的三角挫一顿猛打,直到夏斐咽了气。

 夏斐的妈妈“望子成龙”,但是她采用了不正确的方法,闹出人命,触犯了法律,最后被依法逮捕了。

 在我国,小孩子同成年人一样,享有人身自由,父母对子女,不管是亲生的,还是抱养的,都不得虐待。

 

(2)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和残疾未成年人

 这一条规定是对特殊未成年人的保护,也就是说,女孩子和男孩子是平等的,残疾孩子和健全孩子是平等的,谁也不许歧视他们看不起他们,更不允许侵害他们的权益。

在我国长期的封建社会中,妇女的地位很低,她们的人格得不到尊重。

这种重男轻女的思想至今还存在一些人的头脑中。

特别是一些边远的山区、农村,女孩子在家中备受歧视,一些父母认为,女孩子早晚要嫁人,能烧水做饭、生儿育女就行了,念不念书没关系,所以失学的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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