灞河特大桥工程质量管理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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灞河特大桥工程质量管理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

(2)发出超出规范、规程、合同以外的不合理指令而导致的质量事故;

(3)未能有效地督促监理单位工作而导致的质量事故或事故的扩大化;

(4)不及时处理监理工程师汇报的质量隐患而导致的质量事故;

(5)不及时督促处理已发生的质量事故,而导致事故的扩大;

(6)不及时协调理顺各方关系而导致的质量的事故;

(7)违反合同、规范、规程要求,而导致的质量事故;

(8)建设及代建单位员工在工作中向承包人索取财物,收受贿赂行为的将根据情节轻重,移送检察机关处理。

2、监理单位是建设单位通过招标委托对本项目进行三大控制的主体单位,对所监理本项目的总体质量、各分项工程、分部工程、附属工程等工程质量有直接管理、监督、督促整改、处罚、复核设计、验收等施工全过程负有全面的直接责任,接受政府、建设、代建单位及上级主管单位的监督、检查、指导,履行合同所赋予的权利、义务和承担责任,并按合同要求设立现场监理机构。

如发现下列情况,监理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完全履行监理合同,派驻现场监理组人员素质、试验设备达不到合同要求,由此而造成的质量事故,根据事故大小承担相应责任;

(2)对派驻现场监理工程师管理不力,对建设或代建单位发出监理整改撤换指令拒不执行,由此而造成的质量事故,监理单位应承担其主要责任;

(3)监理单位作为本项目的质量管理机构,对全段的一切质量事故(除非由于人力无法抗拒的原因而产生的质量事故外)均应承担监理不周的责任;

(4)监理人员在工作中有向承包人索取财物、收受贿赂行为的,将根据情节轻重,移送检察机关处理。

第一十一条监理单位在本项目设立监理办

监理办是受建设单位委托的监理单位派驻现场的代表机构,是对本项目进行全面质量管理的机构,是直接管理本项目监理工作的机构。

监理办应从保证工程质量出发,认真审查并批准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审查并批准试验项目、施工工艺、特殊措施和特殊工艺,指导和监督合同中有关质量标准要求的实施,进行工程质量检测,并制定详细的监理实施细则,监理计划。

按合同要求配备足够的具备监理工程师资格的监理人员,其总监理工程师或其代表人对下列质量问题应承担监理不周或监理过失责任,严重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1、由于管理不当或工作失误而导致的质量事故。

2、对试验室管理、督促不力,没有及时按规范的要求对承包人施工质量进行抽检,或抽检有误,弄虚作假使质量事故扩大化。

3、未按合同规定审查承包人开工报告,默许承包人开工,造成的质量事故。

4、检查工作不及时,致使监理工作有误得不到及时纠正,而导致的质量事故。

5、监理办人员巡视检查各工地发现质量隐患未及时指示跟踪处理,而导致的质量事故。

6、监理办没有或不及时对全线重点项目,重点部位可能出现的质量问题预先提示、控制、组织有关人员研究,并拿出指导性意见而导致的质量事故。

7、对大的质量事故处理不及时而产生不良影响,对现场监理汇报的质量隐患不及时处理而导致的质量事故,或对小事故不及时处理而发展为大事故的情况。

8、监理办作为本项目的质量管理单位的派出机构,对全段(已有明确指令施工单位拒不执行而产生的质量事故除外)的一切质量事故承担监理不周或其它责任。

9、故意刁难承包人,索取财物,或收取贿赂者,承担法律责任。

10、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监理办根据事故大小向有关部门上报,并积极组织调查事故的原因,处理质量事故。

第一十二条监理办应加强其管辖范围监理工程师的管理工作,同时对该管辖范围工程质量检查、指导起着重要作用。

从保证质量出发认真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质量保证措施,审查工程试验、施工工艺、特殊措施和特殊工艺,指导和监督承包人按合同有关质量标准要求进行施工,进行工程质量检测,如发现下列情况,应负监理不周或监理过失、失职的责任。

1、承包人不具备分项开工条件,而批复开工报告,或未批复开工报告而默许承包人开工。

2、不及时检查督促承包人工地试验室的建立完善、承包人工地试验室未经验收而同意工程开工,导致质量事故。

3、不及时或不认真审查和抽测承包人导线复测、水准复测成果及施工放样成果,而导致的质量事故。

4、不及时、不认真或没有督促专业监理工程师、承包人复核施工图,发现施工图问题未上报或没有发现问题而导致的质量事故。

5、没有或不及时对隐蔽工程进行验收。

6、检查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工作不力,未能经常检查专业监理工程师工作,发现质量隐患或质量问题而不及时发出指令,或由于工作疏忽未发现重大质量隐患。

7、对专业监理工作不支持,汇报的问题不及时答复或处理。

8、发现较大质量问题不上报或越权处理的。

9、对专业监理管理不力,对承包人检查督促不力,对各类记录不及时检查、签证。

10、专业监理工作失误或监理不周,造成的质量事故,监理组均应负监理不周的责任。

11、其它没有按合同及监理规范、监理细则的要求进行监理的。

12、故意刁难承包人,向承包人索取财物或收取贿赂,均移交检察机关处理。

13、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监理工程师未根据事故大小上报,同时分析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承包人保护好现场、实事求是地调查反映事故产生的过程,参与事故的处理的。

第一十三条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本着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的态度进行工程质量监理,专业监理工程师的监理工作水平和工作态度对工程起着重要的作用,专业监理工程师应严格按监理细则的要求进行监理工作,如发现下列情况监理工程师应负监理不周或监理过失的责任,甚至法律责任。

建设及代建单位将依据相关条款对监理进行处罚。

1、重点部位、隐蔽工程,没有旁站监理或及时签证。

2、不具备开工条件而同意开工者,或上道工序不合格,同意进行下道工序施工者,或合格没有及时签证而进行下道工序施工者。

3、没有及时督促承包人复核施工图,而导致的施工错误。

4、没有及时按要求进行质量抽检,自检没有旁站或虽旁站但未及时签证者。

5、没有及时巡查发现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质量隐患或虽发现未及时发出书面整改指令者。

6、没有及时审查承包人自检表格,或不认真审查就予以签证,甚至虚假签证,掩盖质量事故,虚报工程质量状况和工程数量。

7、监理工程师发现较大质量问题发出指令承包人拒不执行,不向上级汇报者。

8、其它没有按合同及监理规范、监理细则的要求进行监理的行为。

9、监理工程师故意刁难承包人,或向承包人提出非正常要求,索要财物者。

10、监理工程师接受承包人行贿者。

11、承包人所有的质量事故,除监理工程师已有明确指令外,均应负监理不周的责任。

12、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监理工程师未及时向有关单位上报,并督促承包人保护好现场,公正、实事求是地向有关单位反映情况,协助上级部门的调查,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

第一十四条设计单位对本项目的总体设计质量、差、错、漏等施工现场问题解决,负有直接责任,对建设及代建单位的合理建议、完善设计、变更设计等负有积极协助的责任,积极配合建设及代建单位对项目的管理。

接受政府及建设及代建单位上级单位的监督、检查、指导、履行双方合同价付予的权利、义务及承担的责任。

第一十五条承包人是工程质量的直接责任者,除由于施工无法发现的设计错误(如结构受力计错误导致的质量事故)外,无论任何原因导致的质量事故,不管是否已取得监理工程师的认可,承包人都应承担返工整改,处理加固的全部工程费用,并按合同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及处罚。

1、本项目参加建设施工单位法人代表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有领导责任,项目经理对本单位施工项目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总工程师负技术方面责任,具体工作人员或专业工程师为直接负责人。

2、承包人必须建立工程质量层层责任制,建设过程各环节中的每个人都应承担各自的责任。

3、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或其他人员对监理人员、建设及代建单位管理人员如有行贿行为一经查实,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人员移送检察机关处理。

4、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向建设、代建单位、监理单位及有关部门报告,并保护现场,接受调查,认真进行事故处理,对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的坚决予以严肃处理。

5、一旦出现质量事故,建设、代建单位将会同监理单位根据事故大小,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分清各单位、各部门的责任,然后再确定事故责任人,并逐级上报处理。

五、质量保证体系及管理措施

第一十六条本项目建立“政府监督、社会监理,承包人自检”的三级质量保证体系。

第一十七条工程质量实行建设(代建)单位全面负责,监理单位控制,设计单位与施工承包人保证以及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第一十八条建设(代建)单位工程质量管理措施。

1、建立严谨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岗位责任制,确保体系完善、责任明确。

2、建设及代建单位应主动接受质量监督站对本项目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检查。

工程开工前,向质量监督站办理监督申请手续;

工程施工过程中,接受质量监督站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要认真对待,督促采取措施及时处理。

3、招标前,组织详细的施工图审查,负责并会同施工图审查单位、设计院,对全线进行外业核查,及内业审查,除对标准规模进行审核外。

对全线不良土质等进行详细核查,及时提出问题交设计单位,所提出问题在施工图出版或招标中修改,以减少施工过程中的变更,确保工程质量。

4、开工前组织设计交底,施工过程中应要求设计单位及时委派设计代表。

5、为承包人及时提供能满足工程进展需要和施工计划的工程永久用地,确保良好的施工环境。

6、在建设过程中贯彻执行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加强工程环保监督管理工作,检查有关水土保持的措施,确保工程环保的质量,审查排水系统及时对区域水利的影响,并对不合理部分予以调整。

7、积极主动地参与施工质量管理工作。

一方面要支持监理工程师严把工程质量关,同时督促监理工程师对所有施工环节进行有效的控制。

8、加强合同管理并严格控制工程分包和劳务队伍的选择。

督促监理工程师不定期对承包人进行全面的检查,防止以提供劳务的名义非法分包工程或采取挂靠的方式,承揽工程。

9、建立定期的质量检查,不定期的质量抽查或巡查制度,督促承包人建立完善的自检和质量保证体系,督促检查监理、承包人按规定频率进行抽检、自检试验;

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隐患要求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及时处理,较大问题要进行通报。

10、会同设计代表经常深入施工现场,积极协助承包人解决和处理工程中出现的与设计有关的技术难题和质量问题。

11、实行工程首件验收制度。

12、建立质量评比和奖罚制度,开展树立样板工程活动,定期召开工程质量会议,选择工程质量好和质量差的典型工点召开现场评议,在全线建立工程质量竞争机制,充分调动参建者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确保本项目质量目标的实现。

第一十九条设计单位工程质量管理措施

1、按设计合同规定及时提供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开工前做好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工作,对施工图审查提出的图纸错误和疏漏及时更改和补充。

2、在施工过程中派驻设计代表,随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配合施工并解决施工过程设计中的问题。

3、对重大变更设计要进行方案比选,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正确掌握设计标准,以保证本项目建设工程的先进性、可靠性和坚固安全性,并及时补充设计图纸。

第二十条监理单位工程质量管理措施

1、切实履行监理合同,按合同要求配足合格的监理人员和监理设施,并按建设及代建单位的要求及时组织进场;

监理办要加强对监理人员的技术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养,使监理人员具有独立、公正、有效开展监理业务的能力和责任感。

2、制定详细的监理工作计划和检查制度,明确岗位职责,以现场控制为重点,以治理和消灭质量通病为突破口,努力做好施工监理工作。

3、通过进行复核试验审核承包人的集料的级配试验、混凝土配合比、砂浆配合比、强度试验。

监督承包人的现场取样及各项试验,按不低于承包人试验检测频率的20%独立进行抽样试验;

监理工程师应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用数据说话,确保监理试验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4、验证承包人对控制桩点的复测资料;

要求承包人对控制桩点进行有效保护并进行有效复查,抽查并确认承包人的施工定线和放样测量,定期检查承包人使用的测量仪器精度。

5、认真审查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各项开工报告,依据合同文件及技术规范严格审查工地试验室、材料、设备、劳动力及现场技术管理人员等准备情况,在工程开工前,对影响工程质量的各种因素进行分析,了解工程的重点和难点,对工程质量主动实行动态控制,对可以预见的问题事前提醒承包人采取措施,避免不必要的返工。

6、坚持工序验收制度,对质量符合要求的部分予以签认,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工程要求承包人返工或采用其它补救措施进行处理,对重要工序和隐蔽工程应进行有效的全过程旁站。

7、做好监理资料的整理及归档工作;

从合同签定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资料都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和归档,确保内业资料的完整、系统、准确,并督促检查承包人完善各种内业资料的填写和归档。

8、加强工程变更管理,审批手续应严格按本项目《监理实施细则》规定的变更程序执行。

第二十一条承包人工程质量管理措施

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承包合同要求选配技术水平、质量意识强、整体素质好、遵章守纪的项目经理部班子,项目经理、总工程师、质量管理负责人应严格履行投标承诺;

对合同允许的分包和劳务合作应加强管理,劳务合作方式必须坚决纠正由包工头包揽生产、生活管理的作法。

2、承包人必须重视质量通病的研究和治理,对桥梁桩基坍孔、断桩、混凝土土结构外观粗糙、路面不平、桥梁伸缩缝和桥头跳车、防护工程和小型结构物表面粗糙、预应力结构管道压浆不实等质量通病必须制定预控措施;

努力推广使用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的先进技术和施工手段,对工程的重要结构部位和隐蔽工程要有质量控制和复检制度。

3、做好导线控制桩、结构物定位桩、水准基点等复测工作,确保施工放线的准确性;

同时应加强测量仪器的维修养护及标定工作。

4、建立和完善工地试验室设施,配齐各种试验仪器(设备)及合格的试验人员,建立健全试验室各项规章制度,按技术规范要求完成各项标准试验和现场质量检测试验,确保各种试验数据真实可靠。

5、对所有外购材料如钢材、钢绞线、水泥、桥梁支座、伸缩缝等,在签订订货合同前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供拟采购材料样品,并提供有关试验报告、出厂合格证和产品质量检验单,向监理工程师提供外购计划;

要妥善保管所有进场材料、成品或半成品构件,使之在安装施工时满足技术规范要求。

6、坚持按监理程序组织施工

(1)开工申请。

在分部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必须首先提交工程开工申请报告,除按表格内容填写外,还应提供测量资料、试验资料、施工组织设计等基础资料交监理工程师审查。

(2)加强施工人员的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建立健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控制有效”的质量自检及质量保证体系和各项工程技术管理制度,认真执行自检、互检、交接检制度,加强对员工的培训,树立质量高于一切的意识;

加强技术交底制度在每道工序施工前进行书面交底,使质量责任落到实处、落到每个施工人员身上;

严格执行施工员登记制度,做到每个正在进行施工的工点的施工均有持证的施工员进行现场施工管理。

7、加强施工现场的管理,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以安全、环保、和谐为主要内容,认真落实文明施工的责任与义务,实现场地布置合理化,维护设施标准化,场地道路硬地化、宿舍办公规范化,脚手架安全美观化,施工场地整洁化。

8、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注意对地形、地貌、土壤的保护工作,防止对河流、水库造成影响和破坏,借土场、弃土场在确定水土保持方案后方可开工,让本项目建设可能给环境带来的影响尽可能控制在最小范围,在工程建设的同时应制定环境保护措施,使环境与工程有机协调的结合。

9、工程中发生质量事故,承包人必须按规定向监理单位、建设、代建单位及有关部门报告,暂停该项工程的施工,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尽量保护现场原貌接受调查,认真进行事故处理。

10、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工程各环节的文件资料,现场质量检查,质量验收资料按划分的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归档,现场质检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可靠,不得转记,不得复印,接受建设及代建单位和质量监督站检查时必须出原始资料原件。

六、工作汇报制度

第二十二条承包人要填写施工日志,内容包括时间、天气、地点、施工项目、工程数量、工程质量状况是否出现问题,质量问题处理情况、工程大事记,承包人每周应在建设(代建)单位要求的时间内编制工程周报和工程月报,包括的内容为:

完成的主要工程量、存在的问题、完成质量状况、下阶段工程安排、工程大事记等。

第二十三条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填写好监理日志,内容包括:

时间、地点、施工项目、监理情况、有无违规施工现象及质量安全事故发生、事故原因、事故处理跟踪情况、工程大事记。

专业监理工程师每周将现场监理工作进行小结,并上交监理办。

第二十四条监理办派专人每天对监理部门工作情况进行记录整理,记录的内容包括:

人员、时间、地点、工作内容、结果、工程大事记;

并及时收集整理、处理专业监理汇报的问题。

监理办定期向代建、建管处书面汇报工作情况、存在问题、处理情况及处理情况的跟踪。

第二十五条总监、监理人员要及时检查各监理部门、试验室工作,必须填写工作日志或监理日志,内容包括:

时间、地点、工作内容、结论、工程大记事;

组织专人对监理组、试验汇报问题整理,并按级跟踪处理,监理办每月要将该段内工作完成施工状况、试验抽检情况、存在问题处理情况跟踪、处理建议等,汇编成监理月报,报建设及代建单位。

第二十六条建设及代建单位是质量管理的执行机构,对本项目的质量状况要随时掌握、了解,组织处理质量事故,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由其向上级汇报其工作,每月以书面形式向公司领导及质量监督站汇报质量情况,并以《项目简报》或其他报告形式向上级部门汇报本项目的质量情况。

第二十七条发现质量隐患和质量事故应逐级向上汇报,情节严重的应立即上报建设及代建单位,监理办、施工单位要根据建设及代建单位的指令进行处理,并将处理过程及处理结果上报建设及代建单位。

重大事故要按照相关法规及事故处理方法要求进行上报。

七、质量事故处理

第二十八条工程质量事故定义

工程质量事故,系指由于勘测、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责任过失而使工程在下述时限内遭受损毁或产生不可弥补的本质缺陷,因构成物倒塌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需加固、补强、返工处理的事故。

1、道路工程:

现场监理鉴认至工程项目通车后两年内;

2、结构工程:

施工过程中和设计使用年限内。

第二十九条工程质量事故的级别,以造成的工程直接损失费、间接损失费和所发生在工程实体中的部位,划分为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等三级。

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分质量问题、一般质量事故及重大质量事故三类。

1、质量问题:

质量较差、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万元至300万元之间的事故。

2、一般质量事故分三个等级:

(1)一级一般质量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在150-300万元之间。

(2)二级一般质量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在50-150万元之间。

(3)三级一般质量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在20-50万元之间。

3、重大质量事故:

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报废和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质量事故分为三个等级: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重大质量事故:

1)死亡30人以上;

2)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特大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重大质量事故:

1)死亡人10以上,29人以下;

2)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

3)大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三级重大质量事故:

1)死亡1人以上,9人以下;

2)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

3)中小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

第三十条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与报告

重大质量事故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

一般质量事故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

质量问题原则上由建设及代建单位负责调查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由权利和义务将工程质量事故的情况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施工单位为事故报告单位。

问题发生单位应在2天内书面上报建设及代建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站。

2、一般质量事故:

事故发生单位应在3天内书面上报质量监督站,同时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建设及代建单位、监理单位和省级质量监督站。

3、对于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在2小时内速报省级交通部门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同时报告省级质量监督站和部质监总站,并在12小时内报出《工程重大质量事故报告单》。

事故发生单位应2天内详细书面上报建设及代建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单位。

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1)工程项目名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

(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造成工程损伤状况(含事故现场照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监理日记与日报;

(6)签有监理办意见的“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7)事故报告单位。

第三十一条工程质量事故处理

1、事故处理程序(见图4-1)

无论何时,一旦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需按下列程序抓紧处理。

(1)事故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包括暂停工程),同时立即填写“质量事故报告单”报告监理办;

(2)监理办接到质量事故报告后,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查看,同时根据事故现场情况,下达指示;

(3)承包人根据监理工程师的指示,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查清事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报监理办,并抄送建设及代建单位及有关单位;

(4)若为重大、特大质量事故,监理办应立即报建设及代建单位;

(5)建设及代建单位可视情况,组织由有关各方人员参加的联合调查组,查明原因,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填写“质量事故处理报告单”,并抄送有关单位;

(6)若事故原因迟迟不能查明,监理办认为事故隐患未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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