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奖惩办法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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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凡获得奖励晋级或晋职的,按企业人事制度及工资管理办法和标准执行;
10、凡与目标考核责任制相关的经营性考核奖励,按考核的规定办理,不受本《办法》约束。
第十一条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给予通报表扬:
1、遵章守纪、为人表率、具有先进性和典型性的;
2、工作积极主动、学习培训或业务技能竞赛等活动被评为先进或优秀的;
3、工作表现突出、吃苦耐劳、考绩优良、被单位推荐要求表扬经审查优秀的;
4、为维护公司利益和声誉蒙受委屈或坚持正义突出的;
5、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在公司内外有一定影响的;
6、有其它典型事迹或正义行为需要号召员工学习的;
7、工作成绩或维护公司利益的行为影响面较大的;
8、工作成绩突出,并受到充分肯定,被推荐需要通报表扬经审查符合的。
第十二条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给予嘉奖:
1、检举揭发贪污、受贿或其它违纪事件,为维护公司利益和管理秩序做出成绩的;
2、维护公司财物及设备,节省开支成效显著的;
3、对改进业务工作、经营管理有重大举措,提高质量、效益或降低成本、增收节支有成效的;
4、提出合理建议并被采纳,成效显著的;
5、工作勤奋刻苦、尽心尽职、事迹突出的;
6、为维护公司的声誉和利益,成绩显著、影响较大的;
7、工作表现突出、为人表率被推荐要求嘉奖经审查属实的;
8、完成工作任务出色、效果十分明显的;
9、助人为乐、见义勇为、弘扬正气事迹突出,受到公司和社会赞扬的;
10、对其它有影响的事项和有益的工作需要给予嘉奖的。
第十三条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给予记功:
1、一年内受到三次以上嘉奖的;
2、见义勇为、舍己救人,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3、完成临时重要任务出色,并达到预期目标成绩显著的;
4、对有损于公司利益的意外事件,奋勇救护或采取措施预防,使公司免受损失的;
5、提出重大改进措施、建议或发明,经采纳实施效果显著的;
6、完成工作任务成效显著,为公司创造效益特别突出的;
7、工作业绩突出、效益显著、有重大贡献的;
8、忘我工作、无私奉献事迹突出,在员工中影响较大的;
9、采取各种方式为公司开发引进资金、人才、项目并取得重大成果的;
10、为公司争得荣誉,并在公司内外有重大影响的。
第十四条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给予记大功:
1、对公司贡献特别重大的;
2、事迹突出、并在公司内外影响特别重大的;
3、检举揭发重大违章违纪事件经查证属实的;
4、为维护公司利益和声誉影响特别重大的;
5、见义勇为、舍己为人受到社会公认和颂扬的。
第十五条凡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给予晋级或晋职:
1、一年内记功两次以上的;
2、增收节支或经营效益特别显著的;
3、业务能力特别突出,品德优良,工作成绩特优的。
第十六条凡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给荣誉称号:
1、为人楷模,综合素质评价特高的;
2、事迹突出,有典型性和宣传教育意义的;
3、在公众和员工中有较大影响的典范事迹的。
第三章惩罚
第十七条惩罚的类别主要分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两大类。
第十八条行政处罚主要有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降级、撤职和除名等处分。
第十九条经济处罚主要有罚款和赔偿经济损失等处分。
第二十条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可同时并用。
第二十一条经济处罚
1、一般违纪违章处罚10元至50元;
2、通报批评处罚50元至100元;
3、警告处分处罚100元至200元;
4、记过处分处罚200元至500元;
5、记大过处分处罚500元至1000元;
6、降职、降级、撤职处罚100元至500元;
7、除名的罚金应根据错误的性质和情节轻重确定;
8、赔偿经济损失的应根据损失的金额和责任的大小确定赔偿金额;
9、贪污和受贿可处以实际侵占金额的5至10倍的罚款,情节轻微或主动交待问题并能揭发他人违纪行为者可酌减;
10、罚款和赔偿可同时并用。
第二十二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一般违章违纪给予处罚:
1、上班迟到、早退或不假外出办私事的;
2、不按规定要求着装或佩戴工牌上班的;
3、着装不整洁或仪表不振作影响整体形象的;
4、不按要求打扫环境或办公场所清洁卫生的;
5、下班不关房门灭房灯的;
6、用水后不关水闸的;
7、上班玩物或做私活的;
8、带小孩或带玩物到办公场所影响工作的;
9、上班时间偷懒睡觉的;
10、顶撞客人影响公司声誉的;
11、怠慢上司指派工作的;
12、工作态度明显不端正的;
13、耽误工作事项的;
14、偷吃食物或有小拿小摸行为的;
15、一般违反劳动纪律规定和有关规章制度的;
16、在工作场所酗酒滋事或影响正常工作秩序的;
17、上班时发生口角影响工作的;
18、拨弄是非影响团结的;
19、恶语伤害或侮辱同事的;
20、旷工一天以内(含一天)的。
第二十三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通报批评:
1、工作责任心不强、工作马虎有不良影响的;
2、出现的违纪违章行为影响面较宽的;
3、因管理不善以及工作失误应负领导责任或间接责任的;
4、出现有损公司声誉的事项,并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不良影响的;
5、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出现带倾向性问题应承担主观或领导责任的;
6、执行任务不坚决或应该完成的工作任务而未达到预期效果,以及完成任务不够圆满的;
7、应该预防的事项而未预防使公司受到损失负有一定责任的;
8、出现带倾向性的违章、违纪事项,需告诫员工引起警觉的;
9、因故意拨弄是非、影响团结恶语中伤侮辱同事影响不良的;
10、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应该教育员工引起警觉的;
11、怠慢工作或怠慢上司指派有一定影响的;
12、够不上警告处分事项而需要公开批评教育的。
第二十四条凡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1、在公共场所或工作场所顶撞上司妨碍工作的;
2、在工作场所滋生口角吵闹影响不良的;
3、对同事有胁迫、恫吓、欺骗行为的;
4、无正当理由违抗上级指令的;
5、在公司内酗酒滋事影响较坏的;
6、因经营管理不善、监督不力,问题突出应负直接责任的;
7、能够预见而未能预见或有明显失误并造成一定损失的;
8、因责任心不强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
9、因怠慢工作造成一定后果的;
10、因失职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
11、因违章违纪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12、因耽误工作有不可预测的后果或给工作带来影响的;
13、在工作中有弄虚作假或欺骗上司行为经查属实的;
14、因工作质量不高,报告情况不准确,导致上司决策出现偏差的;
15、有偷拿公司财物或蓄意侵占和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被核实的;
16、对部属的错误或过失有意庇护的;
17、有意压抑或打击部属积极性、有功不报或坑害部属反映强烈的;
18、有意拨弄是非、制造矛盾、妨碍正常工作秩序的;
19、在公开场合散布谣言恶意攻击上司或毁损公司声誉的;
20、连续旷工超过一天、在两天以内(含两天)的。
第二十五条凡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1、一年内受警告处分三次以上的;
2、无正当事由、延误工作,导致公司损失较重的;
3、指挥不当或监督不力,致使发生重大失误,导致公司蒙受损失的;
4、在公司内酗酒滋事,有严重后果或影响较坏的;
5、有意向外泄露公司业务机密或有潜在经济后果的;
6、在公司内打架斗殴影响较坏的;
7、任意谩骂上司影响较坏的;
8、擅自改变上级指令或规定要求而发生失误,导致公司蒙受损失的;
9、因过失行为致使公司发生重大损失的;
10、因故意行为导致公司损失的;
11、能够预见而未能预见致使公司蒙受重大经济损失或重大失误的;
12、发生重大失误或事故应负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的;
13、因经营管理不善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14、利用工作或职务之便索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的;
15、以个人行为贪图乙方便宜或接受乙方宴请而损害公司利益和形象影响较坏的;
16、利用工作或职务之便接受贿赂性质严重的;
17、贪污挪用公款影响较大的;
18、拨弄是非、制造谣言或损害公司声誉后果较严重的;
19、偷窃盗拿公司或他人财物性质较重经查明属实的;
20、有意损坏公司装备设施行为引起后果的;
21、对上司有欺诈行为经查明后果严重的;
22、玩忽职守、消极怠工发生严重过失的;
23、蓄意打击报复或恶言行凶报复经防范未果的;
24、连续旷工三天以内(含三天),一年内累计旷工五天以上(含五天)的。
第二十六条凡第二十五条所列错误的性质或情节较重的,可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记大过;
2、降级;
3、降职;
4、撤职。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可给予除名处分:
1、一年内记过三次以上的;
2、因故意行为导致公司蒙受严重损失的;
3、贪污、盗窃、受贿行为性质严重经查明属实的;
4、故意损坏公司装备设施情节与后果严重的;
5、有意传播本公司谣言,恶意损害公司声誉,妨碍工作秩序后果严重的;
6、聚众闹事或围攻上司影响较坏的;
7、打架斗殴影响较坏,后果严重的;
8、打击报复影响较坏,有严重后果的;
9、索贿或吃占“乙方”便宜情节和性质严重的;
10、利用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后果严重的;
11、擅自在外兼职或从事与公司业务有竞争行为的活动,被查实的;
12、胁迫上司或蓄意违抗合理指挥以及打骂或侮辱上司情节严重的;
13、连续旷工四天以上(含四天),一年内累计旷工达到十天的;
14、犯有其它错误影响较坏,不能继续留用而需要除名的。
第四章权限
第二十八条对员工违章违纪的罚款,由部门经理核定,报总经理审定。
第二十九条对普通员工的表扬、嘉奖、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确定,并报公司备案。
第三十条对普通员工的晋级、晋职、给予荣誉称号、记功、记大功、除名由公司董事长办公会确定。
第三十一条涉及副经理以上管理人员的奖惩(不含罚款)由股东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第三十二条董事长或总经理特别嘉奖的权限归公司股东会议。
第三十三条凡涉及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奖惩事项,在研究处理意见时当事人应予以回避。
第五章程序
第三十四条对违章违纪处以的罚款,由主管领导执行部门开以罚款单进行处罚。
第三十五条对员工的通报表扬或通报批评、奖励或处分,按管理权限行文公布。
第三十六条对员工所施行的各种奖励,由推荐单位将先进事迹填表上报,按本《办法》明确的权限进行审批。
第三十七条凡是获得嘉奖以上奖励的,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或其授权人颁布证书、奖状和奖金。
第三十八条对员工的处罚在事发后或错误事实查实后按权限施行。
第三十九条凡涉及对员工的记过以上处分和对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除名等处分,事先应对错误事实进行调查,形成书面材料,与当事人谈话并指出错误行为,转告处分意见。
若遇特殊情况,可不履行本条程序。
第四十条凡对职工所作出的处分,允许并保留当事人在处理前或处理后的申诉权。
第四十一条应审慎对待和处理当事人的申诉,其申请理由充分的应予复查。
经查证处理事实明显不符的,应予变更或撤销其处理决定。
第四十二条对公司所属有权单位作出的处理决定经核实与错误事实不符的公司可直接行文予以变更或撤销。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各办公室或行政人事部门,作为办理奖惩事宜的常设机构,要做好受奖人员的先进事迹的收集和申报工作。
对员工的奖励原则上每季开展一次,特殊情况也可延期或提前。
第四十四条所评定奖励可召开表彰大会公布,兑现奖励。
人员不便集中时,可延期举行。
第四十五条所行文的处理决定,应在一定范围内组织传达教育。
第四十六条同一年度的功过可以互相抵消,以嘉奖抵警告,记功抵记过。
通报表扬和通报批评不列入奖惩和功过记载范围。
先进或优秀按嘉奖对待,荣誉称号按记功对待,降职、降级、撤职按记过对待。
第四十七条过失或错误性质特别严重,涉及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行为的,依照法律规定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八条各有权单位自制的奖惩条款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应予取缔;
不相符的,应予废止。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集团公司行政办公室。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2011年月日起施行。
四川嘉艺集团公司
2011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