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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的矿业投资环境Word格式.docx

同时各主体设有与自然资源部的职能相应的三个管理局,是联邦自然资源部的派出机构。

机构改革和新的地下资源法公布后,主体政府机构的作用相对小了(俄罗斯联邦自然资源部组织机构及职能见附2)。

二、地下资源开发利用的法律 

与地下资源开发利用有关的法律和法规很多,但是主要的法律有7个,即地下资源法、产品分成协议法、贵金属和宝石法、煤矿安全法、联邦大陆架法、油气管道(干线)运输法和矿产开采税等法律。

根据改革的需要和政策调整,近年来地下资源法、产品分成协议法和矿产开采税法等做了多次较大的修改,并已公布实施。

(一)地下资源法 

1992年公布的地下资源法,至今已实施12年,并已修改多次。

(据专家介绍大大小小修改达51次)。

专家带来了2003年的地下资源法(修改本)和2004年8月30日俄报纸公布的新的修改决定。

最终新的地下资源法尚待俄罗斯联邦杜马审议通过。

新法律与最初的法律比较已经面貌全非。

主要修改如下方面。

1、地下资源的所有权,除广泛分布的矿产(指砂石土、一般建筑材料、泥炭等)外,所有地下资源均归联邦国家所有。

地下资源的占有、使用和支配问题,由俄罗斯联邦和俄罗斯联邦主体共同管理,城市地下水供水由联邦政府管,农村用水由地方政府管理。

 

2、勘查开采地下资源(除建筑用砂石土等资源外)由联邦国家地下资源管理机关统一颁发许可证。

勘探发现矿产资源后可以不需要竞争即取得采矿权。

3、矿产开采税在税法典中规定,地下资源使用费由地下资源法规定,五种收费全部上交联邦预算。

4、实行地下资源储量评审和储量平衡表制度,国家储量评审工作由自然资源部领导。

储量评审费由国家制定标准,评审费归联邦预算收入。

储量评审工作费用列预算支出,但比过去大大减少了。

(俄目前储量分类尚未与国际规则接轨,储量评审是评估矿区全部储量,在开采全过程每年进行审计。

俄政府准备对储量分类和评审进行改革,评审范围拟改为对许可证期限内的储量进行评审)。

(二)产品分成协议法 

该法于1995年颁布实施后,分别于1999、2001和2003年作了增订。

它是俄罗斯联邦对国内外(主要是对外)招商引资的基本法律,主要用来调节在签订、执行和终止产品分成协议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关系,规定产品分成协议的基本条款。

不仅适用油气资源,也适用非油气资源。

产品分成协议其实就是一份合同,由代表俄罗斯联邦的国家为一方(甲方)和代表经营活动的主体的投资者为另一方(乙方)签订。

根据这份合同,甲方拨给乙方一定的地下地段按规定的期限有偿地使用,进行矿产普查、勘探和开采及与此相关的工作,而乙方则自筹资金、自担风险进行上述工作。

甲方拨给乙方使用的地下地段,一般是他认为将该地下地段拨给乙方使用是“合理的”地下地段,如除按产品分成的办法再不可能依法进行地质研究、探矿和采矿的地下地段,拍卖不出去的地下地段,位于大陆架和北部边远地区的地下地段,缺乏居民点、交通运输等基础设施的地下地段、要用专门昂贵的技术才能采矿的、矿山地质条件复杂的地下地段,等等。

乙方雇用的职工,俄罗斯人至少应占80%,只有在工作初期或在缺少具有相应水平的俄罗斯人的情况下才能吸收外国人。

乙方购置的供地质研究、探矿、采矿、运输和加工用的技术设备和材料等,按价值算至少应有70%是俄罗斯制造的。

乙方应为俄罗斯人提供工程承包、供货和运输的优先权。

乙方应保护环境和居民健康,不得在这方面留下后患。

乙方要给责任事故投保,如果这些责任事故给自然环境造成有害影响,从而需要负责赔偿损失的话。

如在少数民族地区工作,乙方要依法采取措施保护少数民族固有的居住环境和生活方式,否则应依法给与相应补偿。

产品按地下地段的经济评价和价值评估、协议的技术设计和技术经济论证指标分成,但乙方的分成不得超过68%。

分成的对象是成品或其价值。

对乙方为进行协议规定的工作而投入的经费给予“补偿产品”,最多不得超过产量的75%,即使在大陆架上采矿,也不得超过90%。

乙方要依法照章缴纳费税,如缴纳协议规定的一次性地下资源使用费、地下资源信息费、水域和海底地下地段使用费、常规定期地下资源使用费、甲方矿产普查勘探费的补偿费、少数民族地区损失的补偿费等等。

协议执行、终止和失效引起的纠纷,由法院按协议规定的条例解决。

甲乙双方在涉及产品分成方面的法律面前平等,即乙方可以状告甲方,甲方必须执行法院的裁决。

反之亦然。

该法公布近十年了,立法时寄予了很大希望,但很少有项目得到实施,因为开发者要对矿区的每一个块段进行会计核算,这很难,不可能取得合理的利润。

(三)贵金属和宝石法 

该法是调整金、铂、金刚石、刚玉、绿柱石等贵金属、宝石矿的勘查、开采利用的法规,对宝石的开采、加工、分类、鉴定及工艺等作了特殊规定。

(四)煤矿安全法 

该法是对煤矿工人安全保障的法律,目的是规范煤矿工人的劳动条件,保障煤矿工人安全,对煤矿关闭应采取的措施提出要求。

(五)联邦大陆架法 

该法是规范大陆架资源探、采的法规。

向所有开发者明确大陆架的资源属联邦所有,是唯一的。

法律还规定了如何注册勘探船和开采平台。

(六)油气管道运输法 

该法是对油气运输、出口的规定,明确所有运输干线归国家所有,支线谁使用归谁有。

(七)矿产开采税法 

征收矿产资源开采的费还是税,一直有争议。

2002年以前规定征收费,所以在地下资源法中规定;

2002年1月改税后,故纳入税法体系,在税法典第26章中规定。

地质师、地质经济师都反对这样规定,因为改税后取消了地下资源再生产提留,不利于地质工作。

但是,联邦政府、经济部支持费改为税。

三、勘查者怎样取得勘查、开采许可证 

(一)俄罗斯的勘查投资。

联邦政府于2001年2月批准了《生态和自然资源目标计划》(2002-2010),目的是均衡开发各类自然资源,以满足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对能源资源、矿物原料资源、水资源、森林资源和生物资源等方面的需要。

该目标计划包括12个子计划,矿物原料资源是其中一个子计划。

自然资源部根据目标计划,制订每年的矿物原料生产计划,由杜马批准拨款,每年约70-75亿卢布,主要进行公益性地质工作、科学研究和矿产普查;

每个州也制定相应计划,总共约200亿卢布,进行勘探前期的地质工作;

勘探工作费用由探矿者自己投入。

俄罗斯这样大的国土面积,国家仅有的地质工作投资不足,所以很多地质工作未进行。

(二)怎样取得勘查开采许可证 

自然资源部地下资源利用署设有油气司和非油气司,负责按主体编制勘查计划,经自然资源部审批后,地下资源利用署负责发证。

并公布次年将要公开招标或拍卖的矿区项目名单。

(最近俄罗斯联邦自然资源部已经公布了2004年-2005年将要公开拍卖的矿区项目名单) 

根据项目名单每个主体组织项目招标(或拍卖)委员会,提出招标(或拍卖)条件,申请竞标者提出项目的技术经济建议书,投入资金数,社会经济目标和最初报价,揭标后,谁的报价高谁中标。

过去招标的收益60%归主体,40%归联邦,现在全部归联邦。

经济部反对招标方式,认为是官员腐败的原因。

现在采取拍卖的办法。

产品分成协议法已有规定,但地下资源法未修改。

专家认为,实际上这两种办法都是出价高者获得探矿权,有钱的人能拿到项目,与评委会关系好的能拿到项目,小公司不会参加拍卖活动,也不易得到项目。

他们赞成挪威的办法,把申请人组成联合企业,企业提出的各项指标接近政府规定的,便获得勘查开采许可证。

四、矿业政策调整 

俄罗斯联邦政府对矿业政策改革的关键是矿业的利润归谁?

地下资源是俄罗斯最主要的财富,所有权应归联邦政府,国家要从地下资源开发中获得更多的收益。

总统、新政府和自然资源部部长更强调对地下资源的控制,从过去的自由开发过渡到加强国家调控。

如何加强调控?

将资源管理权限集中到联邦政府,主要有以下几点:

1、加强发证和签约管理,改变过去的随意行为;

2、国家营造平等竞争的环境,不让少数企业垄断经营,采取措施发展中小矿山开采;

3、在税收政策上改变过去对所有矿山一个标准的税制,要考虑矿山企业的级差收益和利润差别;

4、探矿、采矿合起来发一个许可证,通过市场机制加强地质工作,不仅仅是靠国家预算,探矿者探到矿可以直接开采,有利于加强勘查工作。

5、研究矿产资源所有权和资源资产管理,勘查成果、地质信息属于谁,国家如何调控。

新的地下资源法规定,投资者终止合同后,矿山企业的资源、开采设施、设备,地质信息和储量的所有权归国家。

过去一个勘查项目批准几万平方公里,现在勘查许可证要在一定的地下地段范围内,采取竞争的办法取得探矿权。

专家认为1992年改革以来,实行市场经济,大量的矿山地租(实际指矿山开采的级差地租)落入少数寡头手中,资金大量流失,政府失去控制。

矿山地租是矿业发展的杠杆,如何征收,两年来各级政府和杜马中的各党派争议较大。

2002年前,国家重视征税,未考虑矿山地租,不论资源质量好坏、开发条件好坏实行一个征税标准。

矿山企业实行掠夺式开采,地质勘查工作严重下滑,十年市场经济,基本没有新的地质勘查投入,基础性工作也基本未作,因此,无论油气田还是金属矿山生产力都下降,无新的接续矿区。

但是,大量的资金落入寡头手中,并流向国外,而国内资金短缺。

联邦政府要控制这一局面,停止财富集中在少数人手中的状况;

同时要更好地利用国外资金勘查、开采矿产资源。

因此,新修改的地下资源法将权力和利益尽可能集中到联邦政府。

也就是说,一方面国家要从大公司那里收回地租,集中资金;

另一方面,要在新区开展地质工作,在那些边远无基础设施的地区,经过勘查工作找到矿,自然就会开发。

在那些地区开展地质工作,目前不会有大公司竞争。

为什么联邦要集中资金?

回顾在苏联计划经济时期,几十年大量的地质勘查投入,增加了矿产储量,直到现在仍是矿产开发的基础。

新西伯利亚,在20世纪70年代国家大量投入,建起了大油田,修铁路,建设20万人的秋明市,现在产油占全国80%,产气占全国90%。

矿业收入只留给主体,不可能得到合理利用。

大规模的矿业开发,只靠主体不可能,联邦政府可以考虑采选冶的合理布局,经济社会的综合发展。

五、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税、费制度 

(一)矿产开采税。

〖HT〗是主要税种,在税法典第26章规定。

在联邦总预算中占第三位,为17%。

经过改革后,俄罗斯减少了矿业的税种。

矿产开采税,自2002年1月1日起实施,并替代了原来的三种收费,即矿物原料再生产提留、矿产资源开采使用费(royalty)和石油、凝析气消费税。

税额以油气为例:

目前石油每吨为347卢布;

天然气每1000方为109卢布;

2005年1月1日起:

石油每吨将为419卢布;

天然气每1000方为135卢布。

(二)地下资源法中仍保留的五种付费 

1、出现许可证约定的某种事件时一次性地下资源使用费,付费后即可勘查、开采矿产资源。

现在1吨石油征收2―3美元,趋势要提高到5美元。

2、定期地下资源使用费,即租金(renta)。

如油气普查120-360卢布/km2年,勘探5000-20000卢布/km

2年。

由于普查勘探没有明确界限,往往探矿者按普查付费。

3、地下资源地质信息费,到地质资料馆查阅复制一次的最低付费为1万卢布。

如要报告全文资料,要增加付费。

4、投标(拍卖)参加费,相当于报名费,2000-10000卢币/人。

资料包费由组织招标拍卖者确定,有的收50000卢布。

中标后,提供的资料不再收费。

5、许可证颁发费,为发证手续费、工本费,1000-10000卢布。

(三)出口海关税

在海关法中规定。

如石油的出口关税取决于国际市场石油的价格,征收20-65%。

以石油为例:

2002年2月每吨为8美元;

2003年8月每吨为25.1美元)

(四)一个投资者开采矿产资源要向政府付多少税。

约为企业总销售额的38-42%。

其中:

矿产开采税2%,增值税20%(2005年减少到18%)利润税(所得税)24%(原为32%),统一社会保险税为工资总额的35.6%,还有土地税、排污税、水资源税等。

此外,地方税不超过1%,包括保安税、教育税、广告税、养狗税等。

少数民族也征收一些费,如养殖费、钓鱼费等,由企业与当地政府签约,有时给点汽油和酒也就可以了。

(五)对石油天然气开采获得的高额的超额利润是否收超利润税,杜马已有这方面的建议方案。

(六)如果投资者执行产品分成合同、只需要缴纳三种税,即矿产开采税(减半征收)、统一社会保险税(工资总额的35.6%)和利润税,其余税费在分成合同里解决,出口关税免征。

利润分成比例:

利润率低于17.5%,国家得10%,投资者得90%;

利润率在17.5-24%之间,国家得50%,投资者得50%;

利润率高于24%,国家得70%,投资者得30%。

开采10年后,双方对半分成。

(七)自然资源部认为应按矿山开采的不同阶段、不同技术经济条件,有区别地分类征税。

矿山进入开采中后期应减税。

要区别矿区储量、矿石质量、易采选的程度,区别矿区所在地的社会经济条件、基础设施状况、距主要交通线和油气运输主干道的距离,来确定税率。

石油公司反对这样做,因为分类困难。

矿业公司纳税的情况,主要问题在利润税的计算。

现在油公司纳税不超过8%,普遍未缴够利润税。

六、矿产资源地质经济评价

新的地下资源法规定,国家调整地下资源使用关系和完成发展矿物原料基地的任务,是靠对矿床和地下地段进行地质经济评价和价值评估实现的。

在新的地下资源法和矿产资源政策制定后,为了发展矿业,联邦自然资源部的地下资源利用署正组织提供投资项目清单,全俄矿经所组织专家按主体、分地区对以往从事过地质工作的矿产地重新进行地质经济评估。

尤其是西伯利亚和远东地区的矿产地,仅从俄联邦和边远地区的经济考虑,开发成本高,很困难,现在如果从太平洋和东亚地区的需求来评价,对过去认为没有开发前景的矿区,现在从当地区域经济发展和国家安全考虑,能否开发也需要重新评估。

这些地区要发展,基础是开发资源。

开发一个大的矿山或油田就会建成一个城市。

全俄矿经所承担地区地质经济图的编制。

该图件的作用:

反映该地区矿物原料的资源潜力,用于制定发展规划,制定联邦和主体的经济发展政策,指导今后地质矿产工作,吸引外商投资。

主体政府的负责人根据图件资料可以提出投资的项目、矿区和矿种。

该图各种资料齐全,有重要矿区的地质、矿产情况,开发的技术经济条件,生态环境、地震保护区和重要基础设施等资料;

对区内矿产资源的潜在价值进行评估,分析已探明资源的价值,需要进一步勘查的投入,开发的技术经济指标,投资预测及盈利的预测,联邦和主体税收的分配。

计算了主体的矿产资源社会经济潜力,包括吸引投资开发某矿区,可以吸纳多少劳动力,带动多少相关产业的发展,作为制定区域经济均衡发展计划之用。

对主要矿区附有分析资料和表格。

如何计算资源财富的价值,是有分歧的。

一种是用探明储量乘以价格(进行评价时的国际市场价格),等于资源的潜在价值;

另一种观点是探明储量乘以扣除成本的产品价格,主张对预测资源量要乘以一个系数(指资源转为储量时的可能概率)。

扣除成本才是实际可利用的财富。

资源潜力状况分四类:

远景资源、可能开发的资源、已列入平衡表的资源和已开发利用的资源。

计算投资潜力和税收潜力按已列入平衡表的数计算。

七、外商投资企业如何到俄进行矿业投资

外商投资企业寻找投资项目的程序有两种情况:

一种情况,在俄境内90%的地区已发了勘查许可证,只剩下10%的勘查区未发证,一般不是好矿。

已发证的勘查区,有的需要再投入普查勘探。

在1.4―1.5万个项目中,40%未做工作。

政府可以收回项目,外商投资者再申请取得勘查许可证。

但是,投资者不要与已取得许可证的企业直接谈判,要直接与联邦政府地下资源利用署联系,通过政府协议取得。

另一种情况,是从风险勘查开始的项目,可以先找主体的自然资源部所属的地下资源利用署商谈,了解合作者是谁、工作区的资源状况、已有工作程度、预期工作及成果等。

主体地下资源利用署可以提供项目清单,可以到资料馆、科研单位、地勘单位了解资料,如果中方部门代表与主体自然资源部的代表共同商定项目后,主体杜马讨论确定清单,向联邦杜马报告,经联邦杜马批准后,由联邦自然资源部办理许可证。

这样可以减少许多政府部门的手续。

采用什么投资形式,是合资公司还是独资公司?

专家认为在2002年以后,具有一定规模的项目办独资公司好,这样的项目总统、联邦政府都关注。

国际矿业公司联合投资要由总统决定。

特别是油气开发和输油气管道项目,要签订政府间协议。

产品分成协议法已经实施,地下资源法规定从勘查到开采一次取得许可证,所以搞独资公司完全可行。

还要防止俄罗斯的公司拿到了许可证自己不勘查开采,找外国公司合作,来回炒作。

小项目可以通过主体协商,达成协议后,也要报到联邦按程序办理登记领证手续。

推进投资项目,要进行“技术经济勘查”和“政治勘查”,前者可以到自然资源部的全俄矿经所了解技术经济评价情况,这方面的专家了解的情况比主体领导人强。

后者要到主体沟通上下关系,协调,签订协议。

关于移民政策,产品分成协议法里有规定,外商投资项目,俄方的装备不少于70%,工人不少于80%。

外商投资者要在当地注册分公司或办事处。

八、认识和建议

从总体上看,当前俄罗斯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领域的政策法规不断改革,投资环境逐步改善,但是,矿业投资环境还不是十分理想。

有关法规没有完全同国际接轨,尚在完善中。

国外公司投资比较多的是油气资源,固体矿产不多;

审批手续比较繁琐,而且不规范;

腐败问题大。

虽然提出要积极吸引外资开发俄罗斯东西伯利亚和远东地区的矿产资源,但是没有看到具体的优惠政策出台。

为了推进中俄矿业领域的经济合作,建议:

(一)发挥政府部门作用,推动对俄矿业合作

中俄双方在矿业经济领域开展合作,具有互补性,前景是好的。

俄方认识到开发西伯利亚和远东地区,矿业是基础,开发矿业没有外国投资上不去,矿产品市场也看好中国和东亚、太平洋地区,愿意与中国开展合作。

我国为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加快实施“走出去”的战略,建立海外能源、原材料基地;

充分发挥东北地区的地缘优势,到俄罗斯西伯利亚和远东地区勘查、开采能源和矿产资源是一个有利的目的地;

我国有一些企业有能力到俄罗斯去投资采矿。

正如两位专家介绍,俄罗斯新的矿业政策法规,将矿产资源的管理权和利益收归联邦所有,是必要的。

但是,将出现联邦与地方的利益关系,政府与矿业企业的利益关系矛盾,改革还在进行中。

对俄罗斯的矿业投资环境应继续给予关注。

就俄目前的政策、法律规定,为了使矿业合作顺利进行,要加强政府部门的作用,两国的资源主管部门加强联系协商,重大项目应由国务院领导决策。

国土资源部会同国务院有关综合部门应加强对我国到俄罗斯矿业投资的企业和单位的协调,及时掌握信息,开展必要的咨询服务,帮助他们解决困难。

要避免国内企业在国外不必要的相互竞争。

本课题组将对俄罗斯联邦政府最新的矿业政策、法律和税制等资料汇编成册,为我国政府和有关部门、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企业开展对俄矿业经济合作提供投资环境的信息。

专家介绍了俄罗斯东西伯利亚和远东地区若干地区矿产资源情况,包括油气、煤矿、铁矿、有色金属矿、金矿等,以及一些矿产地与国外合作勘探开采的情况,拟另外整理资料(略)。

俄罗斯联邦自然资源部2004年10月15日公布了2004年10月至2005年准备拍卖的一批油气和固体矿产资源项目名单。

(略)有关俄罗斯在西伯利亚和远东地区矿产勘查、开发项目的情况及如何进行合作等,我们可以提供咨询服务。

(二)借鉴俄罗斯的经验,开展矿产资源的综合经济评价

全俄矿经所开展的对过去已勘探矿区重新进行地质经济评价并按主体编制地质经济图,对政府制定发展规划和企业进一步勘查开采决策都是重要的依据。

课题组将俄专家提供的有关图件资料进行了研究,形成专题材料(关于开展区域地质――经济价值评估和编图工作的建议,部咨询研究中心《专家建议》第70期,2004年10月20日),供我部开展有关综合研究工作参考。

(三)有关法律文本供矿产资源法修改时参考。

附:

1、参加座谈会人员名单

2、俄罗斯联邦自然资源部组织机构及职能

附1:

参加座谈会人员名单

俄方:

谢?

基梅尔曼(Dr.SemenKimelman),技术科学副博士,全俄矿物原料经济研究所自然资源利用经济法规调节中心研究员;

自然资源利用领域投资、税收、产品分成合同和经济改革方面的专家。

总统顾问,《地下资源法》起草小组成员。

瓦?

拉扎廖夫(Dr.ValeryLazarev),经济科学副博士、地质学家,全俄矿物原料经济研究所地质经济评价研究室副主任;

重点研究俄罗斯战略和急缺矿产再生产和矿产资源评价方法问题,熟悉矿产资源许可证制度和编制技术经济评价报告,曾参与和大型采矿公司签订合同和审计工作。

中方:

陈洲其咨询研究中心主任

李裕伟咨询研究中心副主任、研究员

李志坚国际合作科技司副司长

余养力咨询研究中心政策法规咨询部主任、教授级高工

孙宝亮国际合作科技司处长

曹树培咨询研究中心研究员

汪熊麟咨询研究中心研究员、俄罗斯自然科学院外籍院士

王家枢信息中心研究员

王立文信息中心研究员

王凌云咨询研究中心副研究员

附2:

俄罗斯联邦自然资源部组织机构及职能

根据俄罗斯联邦政府2004年3月机构改革安排,自然资源部属于保留部。

但是部领导和部机关机构和所属机构均有不少变化。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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