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办法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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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办法文档格式.docx

  (三)负责组织见习基地公益性就业见习供需交流活动;

  (四)负责进入见习基地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见习人员)见习资格的审核和《X安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合格证明》的发放;

  (五)负责见习经费的管理;

  (六)负责市、县(区)人事局授权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六条市、县(区)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分别负责设立市级和县(区)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

  第七条见习基地担负就业见习的具体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按照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下达的就业见习计划,接受高校毕业生报名,制定见习方案,确定指导老师,组织开展见习和就业培训活动,落实各项见习措施;

  

(二)负责本见习基地内见习高校毕业生的思想政治教育;

  (三)负责对见习情况进行考核,出具见习考核意见,协助发放《X安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合格证明》;

  (四)优先接收见习合格的高校毕业生就业;

  (五)根据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的意见,及时对见习方案、相关见习措施进行整改。

  第八条驻X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协助做好本校未就业X安籍毕业生进入见习基地就业见习相关工作。

第三章见习基地的设立与调整

  第九条见习基地的设置应当符合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需要,根据见习基地建设发展的要求,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第十条见习基地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一定规模、良好的社会信誉和从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积极性的企事业单位;

  

(二)能持续提供相当数量、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的岗位,能为见习的高校毕业生提供良好的学习、工作条件;

  (三)具有见习指导的师资力量和专业人员;

  (四)能够按照要求对就业见习进行有效管理。

  直属单位较多的主管部门,根据需要也可申报设立见习基地。

第十一条拟设立见习基地的企事业单位,由拟设基地用人单位按照所属地域向所在县(区)人事部门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县(区)级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审批,设立县(区)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

市直各有关单位、驻X省、部属企事业单位和市人事局联系的民营企业向市人事部门提出申请,经市级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审批,设立市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

  第十二条申请设立见习基地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X安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

  

(二)单位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或主管部门批文)(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单位简介及高校

毕业生就业见习岗位需求信息;

  (四)高校毕业生见习指导师资队伍情况说明;

  (五)健全可行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方案。

  第十三条审批合格的,由同级人事部门授牌运行。

见习基地挂牌期限为3年,3年期满经考核合格的可继续挂牌运行。

  第十四条见习基地在挂牌期限内因自身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不再具备基地设立条件的,同级见习基地管理部门及时取消见习基地资格。

  第四章见习人员的招收与组织

  第十五条见习人员报名条件:

  

(一)毕业后两年内未就业的X安籍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

  

(二)身体健康,品行优良,无违纪违法记录。

  第十六条见习人员招收原则:

  

(一)就近见习原则。

已回各县(区)的高校毕业生原则上在所在地见习基地就业见习;

  

(二)特困生优先原则。

经各级工会认定的困难职工家庭毕业生或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毕业生以及有其他特殊困难的毕业生优先安排就业见习;

  (三)专业、岗位对口原则。

根据高校毕业生所学专业,原则上优先安排到对口岗位就业见习;

  (四)双向选择、择优安排原则。

见习基地与报名参加就业见习的高校毕业生通过供需见面交流活动等形式进行双向选择,择优招收;

  (五)一次见习原则。

已参加其它就业见习活动并取得相关合格证明的高校毕业生,不再安排进入见习基地就业见习。

  第十七条见习基地每年集中安排1—2期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活动,具体就业见习人数由同级人事局、财政局共同商定。

  第十八条见习基地分别于每年6月、11月底前填写《X安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岗位信息统计表》(下载),由各级人事部门统一审核、汇总。

  第十九条各级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统一编制本地见习基地就业见习计划,明确各基地就业见习岗位、招收人数、见习人员报名时间和要求、就业见习供需见面交流活动举办地点等事项,并通过新闻媒体、网络、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等,分别于每年7月、12月上旬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市、县(区)人事部门根据就业见习计划,认真组织见习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通过下列方式报名参加就业见习:

  

(一)直接向见习基地报名,报名时需填写《X安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下载),同时提供《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表》、身份证、户籍证明、学历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

  

(二)参加市、县(区)人部门组织的公益性见习供需交流活动,现场报名。

  (三)报名人数较多的高校,可组织集中报名。

  (四)通过就业见习供需交流活动仍未落实人员的见习岗位,由各级见习基地管理部门汇总后二次集中公布,高校毕业生可根据二次集中公布的见习岗位需求信息直接向见习基地报名,由见习基地确定见习人员并按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见习基地通过双向选择初步确定见习人员,并将初定人员名单及相关材料报同级人事部门审核、调整。

  第二十三条经核准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应与见习基地签订《X安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从下载),协议书一式三份,见习人员、见习基地、所在地人事部门各执一份。

  第二十四条见习基地应认真组织好见习人员就业见习的各项工作,明确上岗时间、安排指导老师、组织岗前培训,有条件的见习基地应为住宿有困难的见习人员免费提供住宿。

  第五章见习期管理

  第二十五条各级人事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见习基地见习工作的管理、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二十六条见习人员上岗一周内,见习基地应建立见习人员花名册和数据库(从下载数据库格式),并将花名册、数据库和相关材料报同级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作为发放见习人员见习经费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见习基地应明确相应部门和专人具体负责就业见习管理工作,制定见习管理方案,委派实践经验丰富、技术水平高、有责任心的技术人员作为见习指导老师。

见习期间,应及时了解见习人员的思想、生活情况,加强安全、健康管理,尽可能帮助见习人员解决困难。

对见习人员加强考核,对表现优秀的见习人员,可以给予表彰和适当奖励。

第二十八条见习期内原则上不得变更见习岗位。

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由见习基地和见习人员双方协商后以书面形式确定。

因病或已落实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从事见习岗位工作的,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见习基地签署意见,报同级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同意后,中止见习协议,不再享受见习人员待遇。

  第二十九条见习人员应遵守见习单位的

规章制度,见习期间见习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见习基地报经同级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与其中止见习协议。

  

(一)无故旷工连续3天或累计旷工5天以上的;

  

(二)不遵守见习纪律且教育无效的;

  (三)见习期间有主观重大过失给见习基地造成严重损失的。

  第三十条见习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

  第三十一条见习期满或见习期内已落实工作单位的见习人员,应及时填写《X安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考核表》(下载)并报见习基地,经审核同意后办理相关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见习基地应根据见习人员见习期间的思想品德、工作能力、见习成效等情况,在见习人员见习期满时签署见习考核意见,报同级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审核后,颁发由市人事局统一印制的《X安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合格证明》,作为用人单位优先聘(录)用见习合格人员的依据之一。

  第三十三条见习基地应优先聘(录)用在本基地见习合格的人员。

见习人员被见习基地设立单位正式聘(录)用的,单位应为见习人员补交见习期间的社会保险,见习期合并计算工龄。

  第三十四条见习人员见习期满后自主择业的,各级人事部门应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帮助推荐,推荐成功的,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经费管理

  第三十五条见习经费即见习人员见习期间生活补贴和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费用。

  第三十六条见习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

市、县(区)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根据当年同级财政安排的资金额度,制定见习基地就业见习计划。

列入计划内的见习人员每人每月发放500元见习生活补贴,并为每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见习基地指导老师补贴等其他有关费用由见习单位负责。

  第三十七条见习基地管理办公室为每位见习人员办理见习生活补贴专用银行卡,指定保险公司为见习人员代办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相关费用由各级财政局统一划拨。

  第三十八条市、县(区)人事部门负责做好见习经费管理工作。

  第七章就业见习工作检查评估

  第三十九条建立就业见习工作检查评估机制。

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加强见习基地就业见习工作的检查。

重点检查各地区就业见习工作组织和基地建设、岗位条件、制度执行、师资队伍、见习实效和经费管理等情况。

  第四十条对评为优秀见习基地、优秀指导老师和就业见习工作组织奖的单位和个人将予以通报表扬和奖励。

对评估为不合格的见习基地取消见习基地资格。

  第八章加强高校与用人单位全面合作

  第四十一条市、县(区)应以见习基地为纽带,进一步加强高校与用人单位之间合作与联系。

  第四十二条鼓励见习基地优先吸纳引进相关高校的优秀毕业生,支持相关高校优先为见习基地的用人单位培训人才,鼓励双方在建立高校毕业生实习基地、科研成果转化、组织技术攻关、促进产学研结合等方面进行全方位合作。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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