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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成果奖励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3)在省部级对外公开发行的刊物上,或国家级内部刊物上发表、转载、摘要的或被省级电视台、电台采用播出的,按该作者所获税后稿酬的50%计奖;

(4)在地市级对外公开发行的刊物上,或省部级内部刊物上发表、转载、摘要的或被地市级电视台、电台采用播出的,按该作者所获税后稿酬的10%计奖;

(5)在区县(含县级市)级对外公开发行的刊物上,或省属厅、委内部刊物上发表、转载、摘要的,按该作者所获税后稿酬的25%计奖;

3.贡献奖

(1)参加国际性各类征文、比赛等活动获特奖等,每部(篇)奖励1000元,获一等奖的(含特等奖)的奖励800元,获二等奖的奖励600元,获三等奖(含优胜奖、优秀奖)的奖励400元;

获鼓励奖200元;

(2)参加国家级各类征文、比赛活动获特等奖的,每部(篇)奖励600元,获一等奖(含特等奖)的奖励500元,获二等奖的奖励400元,获三等奖(含优胜奖、优秀奖)的奖励300元,获鼓励奖的奖励100元;

(3)参加省部级各类征文、比赛等活动获特等奖的,每部(篇)奖励400元,获一等奖(含特等奖)的奖励300元,获二等奖的奖励200元,获三等奖(含优胜奖、优秀奖)的奖励100元,获鼓励奖的奖励50元;

(4)参加地市级(含省属厅、委)的征文、比赛等活动获特等奖的,每部(篇)奖励200元,获一等奖(含特等奖)的奖励100元,获二等奖的奖励60元,获三等奖(含优胜奖、优秀奖)奖励40元,获鼓励奖的奖励20元;

参加各级各类团体、学会、协会、研究会等学术组织开展活动,在会上宣读、交流或者编入相应的文集的;

(1)国际级奖励300元;

(2)国家级奖励200元;

(3)省部级奖励100元;

(4)地市级(含省属厅、委)的奖励50元;

以上各条中,属合作科研成果的,按该科研成果的作者人数均分计奖。

4.学校每学年举办一届校内教职工学校管理、教育(含班主任工作)教学论文评奖活动,并择优编辑成论文集发给作者奖励稿酬,不再享受本奖励办法。

5.一稿多用,以其中最高一次计奖,再版不计奖。

三、刊物级别划分

本办法所指的刊物、出版社、电视台、电台、学术组织的等级,按其享受或主办单位的行政级别确定。

四、审批手续

科研成果的作者本人凭已发表或采用的科研成果连同有关证明,主动到教研室登记申请,由主管校长审批。

奖金每学年办理一次,在学期末由教研室核定统一造表,张榜奖励。

每位教职工评定职称的两篇论文不在计奖之列。

五、奖励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其解释权属校办公室。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科研经费的管理,有效合理使用资金,保证研究工作的顺利进行。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同时要方便科研,有利于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

第三条 科研经费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经费由科研处统筹管理,并接受学校计财、审计部门的监督、审计。

第二章经费来源与匹配

  第四条 中、省、市各主管部门下拨的科研经费。

  第五条 学校设立的科研基金。

原则上按学校年度业务总收入3~5%的比例作为科研经费。

第六条 项目立项后,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评估,按其项目的等级、价值,给予一定的经费匹配。

学校教职工作为其他单位主持的中、省级项目的主要参加者,学校酌情给予一定的经费匹配。

第三章立项酬金

  第七条 对科研项目立项根据来源不同,按不同比例提取经费,用于课题组的立项酬金。

具体标准如下:

国家级项目        20%

省级项目         10%

地、市级项目       5%

第四章 经费使用范围

  第八条 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经费使用权归项目负责人(申请人)。

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包括:

1.资料费,指研究工作所需要的报刊、档案、文献、稿件的抄录、誊印、复印、翻拍、翻译费用,以及购买图书、资料费用等;

  2.国内调研费,指为完成研究工作而必须进行的国内社会调研活动开支的差旅费。

其标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涉及港、澳、台地区及国外的调研差旅费,一律不得列支;

  3.小型会议费,指为完成研究工作而必须举行的成果评审鉴定、专题研讨等小型会议费用;

  4.计算机使用费,指使用计算机作为辅助研究手段的项目所支出的计算机录入费、软件设计费、计算机上机费或租用费及消耗材料费;

  5.成果打印费,包括调研报告、咨询报告等打印费用和不宜公开出版的研究成果的印刷费用,以及论文版面费、著作出版及研究成果的印刷费用;

  6.成果鉴定费,指为成果鉴定活动而必须支付的费用,包括会务费和鉴定专家的劳务费等;

  7.仪器设备费,购买小型仪器设备及低值易耗品、药品购置等费用;

8.预留保证金,可用作课题组成员和有关科研管理人员的奖励;

9.辅助人员酬金,指项目在研究过程中临时聘用研究人员或研究辅助人员的劳务费、外聘专家酬金;

10.联系费,指课题研究中需要而发生的招待费及电话费等。

11.其它费用,指科研项目在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必须开支的不可预见的费用。

  项目经费不允许课题组以外的人员使用,不得用于与课题无关的开支。

第五章经费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在学校科研处、计财处和审计科的管理和指导下,按计划支配使用项目经费。

 第十条 项目一经批准,不得无故终止。

对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或自行中止研究者,学校将向项目负责人追回已使用的款项,其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新的项目。

因其它原因(出国、外调、重病、死亡)不能完成项目者,项目自行中止。

第十一条 项目组购置科研用办公设备及实验设备等,须由课题负责人制定计划,按程序由学校统一购置,课题完成后,所购置的物品列入固定资产移交学校。

对购置单件仪器价值超过5000元的,学校给予购置费的10%现金奖励。

第十二条 由于严重违反财务管理制度或其他原因而被撤销项目的,学校将向项目负责人追回全部款项。

 

  第十三条 教职工承担的课题经费必须入学校账号,若擅自流入其他账号者,学校将不予承认,不作为晋升职称、奖励等依据。

同时学校将对课题负责人给予通报,限期改正,如再不改正,则视其情节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 严格经费总额控制,课题开支原则上不得突破下达的经费总额。

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经费或专项补贴的项目,由课题组提出申请,科研处进行审核,校主管领导同意后报上级计划主管部门予以增补,或通过其他途经予以解决。

第十五条 所有科研项目必须按项目任务书的要求完成各项研究任务。

对已结题、评审、鉴定或验收项目所留存的项目经费余额(除校基金外),40%继续作为项目主持人的科研经费,转入其新科研项目的启动,60%作为项目研究人员工作酬金发放。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学校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与国家及有关科研项目主管部门的管理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及有关科研项目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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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发布时间:

2008-5-8

为使我院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项目(以下简称科研项目)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项目申报

  1.项目申请人须认真填写《浙江东方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申报表》,按时上报教务处。

课题申请人一般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项目申请人必须是科研项目的实际主持者,并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

  3.为保证按时、优质地完成项目研究任务,申请人每次申报项目,只限一项,不得同时申报两项以上科研项目。

未完成已承担项目任务者,不能申报新的项目。

  二、项目的评审

  1.项目立项基本原则:

  

(1)项目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应用价值;

  

(2)项目论证充分、内容充实、方向正确,思路清晰、方法和技术路线可行;

  (3)申请人及项目组人员有一定的前期准备,基本具备开展研究的客观条件。

  2.项目评审程序

  项目申请人组织项目组成员填写项目申请书,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推荐交教务处,报学院教学、学术工作委员会审议,经院长办公会议通过后确定为院级科研项目。

  三、项目的管理

  1.学年度科研立项计划和科研经费预算应于开学前由教务处拟定,经院长审核,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2.院级科研项目由教务处管理,市级及以上科研项目和横向科研项目根据项目来源单位的管理要求,由教务处代管。

  3.院级项目批准后,不能擅自更改。

在不违背原申报内容前提下,如需对项目研究范围和研究重点进行调整时,应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4.科研项目负责人每年年底以前应向教务处提交项目进度报告(附年度所取得的阶段性成果)。

5.教务处定期(每学期一次)检查科研项目的实施情况。

检查中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报院教学、学术工作委员会审议,并经院长办公会议做出撤销决定:

(1)检查时无正当理由一直未开展研究工作的;

(2)项目实施情况表明,承担人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原定的研究工作任务的条件和能力;

(3)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承担人或研究项目内容。

  四、项目经费管理

1.在科研经费预算范围内,项目经费实行“一次核定,分期核报,超支不补,余额不付”的原则;

项目实施过程按进度核报经费。

2.项目经费开支范围:

包括信息、资料、复印、打印、翻译、录音、录像、上网、磁盘、光盘、差旅、调研、小型试验设备及材料等所有与研究项目有关的费用。

项目经费经教务处审核后报院长审批。

3.横向科研项目的资助经费进入学院帐户后由项目负责人自主支配,专款专用,严格执行国家财务制度的规定,必须接受教务处和财务部门监督检查。

学院可酌情收取一定的管理费。

4.为鼓励广大教师积极参与科研工作,学院对以下课题资助配套经费:

国家级课题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必要的配套;

省级、市级课题按省、市有关规定予以配套;

凡申请到的未获资助经费的纵向课题,其经费由教务处提出建设,经院教学、学术工作委员会审议,报院长办公会议审定;

院级项目最高给予20,000元研究经费;

对以上课题,学院不提取管理费。

  五、科研成果的鉴定、验收

1.科研项目研究工作完成以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教务处提交鉴定、验收申请报告。

申请报告内容包括:

研究报告、成果主件、研究工作总结、项目经费决算表等。

2.申请验收的必要条件:

市级及以上项目应具有项目来源单位的结项书;

院级项目必须有公开发表(包括内部发行的学术期刊)的论文、音像资料、文艺作品或市级以上权威机构鉴定的科技产品。

  六、附则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镇江市医学会学术活动管理办法

(2008年3月22日经镇江市医学会六届一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各级各类学术活动的管理,提高学术活动的质量,根据《镇江市医学会章程》的规定,结合镇江市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学术活动是指本会及其各专业委员会或以本会及其各专业委员会名义组织召开的各级各类学术会议、培训班、继续医学教育和科普宣传等。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三条本会各专业委员会组织的各级各类学术活动,均由本会与各专业委员会共同组织管理。

如辖市(区)医学会或其他医疗机构要求承办或协办,须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会讨论同意后,按照本会的要求承担会务工作。

第四条学术活动举办的时间、地点和规模由本会与各专业委员会共同协商确定,举办的地点要根据会场、交通和食宿等条件选定,要有计划地在技术薄弱的地区安排。

第五条凡以本会或其专业委员会名义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术活动,均不准委托个人或承包给个人办会。

第六条各专业委员会、各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擅自以本会的名义为厂家召开各种类型的学术讲座、学术报告会、临床应用研讨会、产品促销会等,若有违规,一经发现,则按有关规定处理或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条各专业委员会要以繁荣学术氛围为己任,积极组织学术活动,并带头拒绝参加由厂商擅自组织的学术活动。

各级各类医务人员参加由厂商擅自组织的学术活动,后果自负。

第三章计划制定

第八条学术活动的制定应与国家经济建设紧密结合,从我市医学科学发展的实际出发,以交流医学科研、防病治病工作中的科研成果和经验为重点,推广普及国内外医学科技新知识、新技术、新成果,提高我市医学科技队伍的技术水平。

第九条各专业委员会可根据本学科(专业)的实际和需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学术活动,如组织学术会议、专题研讨会、继续医学教育、培训班、科普宣传和义诊咨询等等。

第十条提倡多学科联合举办综合性、专题性的学术会议或培训班。

第十一条各专业委员会每年必须组织召开一次学术会议或专题研讨会,每两年必须组织召开一次学术年会。

第十二条各专业委员会必须在每年12月份前提出第二年的学术活动计划,以书面形式报医学会,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并提请常务理事会审议,同时向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申请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原则上医学会不受理当年申报当年举办的学术活动。

第四章质量管理

第十三条学术活动应从实际出发,讲求效益,保证学术质量和效果,不举办无准备和重复的学术活动,要简化开幕式和闭幕式。

第十四条学术活动要贯彻双百方针,充分发扬学术民主,提倡不同学术观点进行平等自由争论。

学术活动应采用专题讲座与学术交流相结合,现场讨论与重点议题深入探讨相结合,以及壁报、现场操作演示、病例讨论等多种形式,并充分利用现代化声像设备。

第十五条学术会议的论文征集应通知全市各有关医疗卫生单位及辖市(区)医学会,要注意从学术会议中发现具有国内外先进水平的优秀论文,并向有关部门推荐。

第十六条培训班内容要突出现代医学科技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切实注意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以促进广大卫生技术人员的知识更新和技能补缺。

第十七条学术活动总结应着重反映学科进展,学术争鸣情况,新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以及重要建议等。

第十八条学术活动结束后,应及时将会议通知、论文汇编、代表名册和会议纪要等资料整理归档保存。

第四章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学术活动经费管理由医学会负责,坚持“以会养会”的原则。

第二十条每次学术活动前须有经费预算,包括全部收支及名目。

预算由本会和专业委员会共同编制。

第二十一条通过各种渠道积极筹集学术活动经费,包括:

一、注册费;

二、资料费;

三、厂商企业交纳的赞助费;

四、承办或协办单位提供的经费;

五、上级拨款;

六、其他。

第二十二条参加学术活动的人员应按规定交纳注册费,根据会议预算医学会会员与非会员的注册费标准可以稍有不同。

第二十三条厂商企业交纳的赞助费,50%用于本次会议,30%作为专业委员会活动经费记入各专业委员会财务帐户,10%作为本会管理费,10%作为咨询信息费。

第二十四条各专业委员会活动经费由本会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主要用于各专业委员会开展学术活动,由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和本会秘书长共同会签后财务部门支出。

第二十五条经费开支应本着勤俭节约,保证会议质量的原则合理安排,开支应符合国家财务制度和我会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学术活动结束后应尽快进行会议经费结算,经本会秘书长审核、会长(副会长)审批后报财务部门。

根据中心科研培训管理工作的实际,现制定中心科研档案管理制度如下:

  一、课题一经批准,课题负责人要指派专人负责收集资料建立全部档案。

统一使用由科研培训科发放的记录本及有关表格。

  二、科研项目进行到每一个阶段,都要随时注意积累和收集材料,以便在项目完成后,将形成的文件材料及时归档。

它包括:

任务来源、工作计划、调查研究、执行情况等。

  三、每份归档材料要写明作者、完成日期等。

要求材料手续完备、图样清晰、字迹工整,禁用铅笔、原子笔、复写纸等字迹不牢固的书写工具(不按规定需要重抄或复印),纸张规格统一使用A4(除图纸、计算机用纸外),各种归档材料均需要原件。

  

  四、课题完成后,由课题负责人填写有关表格(包括科学技术档案归档说明书、卷内科技文件材料目录、参加本项工作的人员名单,档案审查意见、案卷备查表)。

随同全部原始材料送科研培训科审核后,将案卷转中心档案室,并开具归档证明,否则不予办理结题、成果鉴定及新课题立项申报工作。

  五、各课题组负责人要对档案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负责,对档案材料质量保管期限、密级等情况均需在档案审查意见表一栏填写清楚。

  六、根据国务院1989年批准的《全国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规定:

课题阶段总结、结题、验收、鉴定须通知档案管理人员参加,以便了解课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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