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社区服刑人员须知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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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4)被裁定假释的;
(5)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3.社区矫正的主要任务是:
(1)按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刑罚顺利实施;
(2)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矫正不良心理和行为,使其悔过自新,弃恶从善,成为守法公民;
(3)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在就业、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利于顺利适应社会生活。
4.社区矫正日常管理教育工作主要由乡镇(街道)司法所承担。
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矫正,帮助解决社区服刑人员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2)依照有关规定,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管理,会同公安机关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考察;
(3)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实施相关奖惩;
(4)组织有劳动能力的社区服刑人员参加公益劳动;
(5)完成乡镇(街道)或上级社区矫正试行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5.社区服刑人员办理入矫手续:
(1)社区服刑人员应在刑事判决生效后7日内或自出监(所)之日起7日内持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监狱机关有关法律文书到居住地派出所和司法所办理登记手续;
(2)社区服刑人员到司法所报到时,应如实填写姓名、身份、地址等基本信息,并配合司法所进行核实;
(3)社区服刑人员到司法所报到时应持有相关法律文书。
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应持有《刑事判决书》;
被裁定假释的对象,应持有《假释证明书》;
刑满释放但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应持有《释放证明书》;
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象,属于人民法院决定的,应持有《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属于公安机关决定的,应持有《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属于监狱决定的,应持有《暂予监外执行证明书》;
(4)社区服刑人员应接受司法所入矫谈话教育,并按要求在《社区矫正告知书》上签字。
6.社区服刑人员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人格不受侮辱,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享有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的权利。
7.社区服刑人员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按照规定参加公益劳动。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条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①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②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③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④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⑤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5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②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③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④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84条规定,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②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③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④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监督机关批准。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公安部《公安机关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规定》规定,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①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安部制定的有关规定;
②不得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③不得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结社活动;
④不得接受采访、发表演说;
⑤不得在境内外发表、出版、发行有损国家荣誉、利益或者其它有社会危害性的言论、书籍、音像制品等;
⑥不得担任国家机关职务;
⑦不得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
⑧遵守公安机关制定的具体监督管理措施。
(5)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规定》规定,罪犯在保外就医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②在指定的医院接受治疗;
③确因治疗、护理的特殊要求,需要转院或者离开所居住区域的,必须经公安机关批准;
④进行治疗疾病以外的社会活动必须经公安机关批准;
⑤遵守公安机关制定的具体监督管理措施。
8.根据我省有关规定,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分为严管、普管和宽管三个级别。
(1)严管。
适用严管的社区服刑人员主要有:
矫正期限半年以下的,入矫教育不满一个月的;
矫正期限半年以上的,入矫教育不满两个月的;
风险评估被评定为高风险等级的;
一个月内2次以上不按规定报告本人活动情况的;
不执行请销假制度的;
日常行为考核季度得分低于60分的;
消极对待、借故不接受社区矫正监管教育的;
有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
对适用严管的社区服刑人员,必须每周口头或电话汇报1次本人上周活动情况,每半月书面报告1次本人活动情况。
(2)普管。
适用普管的社区服刑人员主要有:
入矫教育或严管期间,日常行为季度考核平均得分在70分以上的;
普管6个月以上,日常行为季度考核平均得分在70分以下60分以上的;
风险评估被评定为中度风险等级的。
对适用普管的社区服刑人员,必须每周口头或电话汇报1次活动情况,每1个月书面报告1次本人的活动情况。
(3)宽管。
适用宽管的社区服刑人员主要有:
连续普管达6个月以上,普管期间日常行为季度考核平均得分70分以上的;
连续3次获得行政表扬的;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风险评估被评定为低度风险等级的。
对适用宽管的社区服刑人员,必须每半月口头或电话汇报1次活动情况。
9.社区服刑人员外出请假应遵守下列规定:
社区服刑人员活动范围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县级行政区域。
因医疗、探亲、就学等原因需要暂时离开上述活动范围的,须经司法所同意,送公安派出所批准,报县级公安机关和司法局备案。
经批准外出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应当签发准假通知单。
社区服刑人员返回时,应当立即报告司法所,并将准假通知单交回。
社区服刑人员一次请假一般不超过7天。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须提前申请报批;
无法提前报批的,须在紧急情况消除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社区服刑人员未经批准擅自离开规定区域或未按时销假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10.社区服刑人员应按规定接受学习教育。
对于严管的社区服刑人员每月个别教育不少于3次,集中学习时间不少于6小时,撰写2篇学习心得体会;
对于普管的社区服刑人员每月个别教育2次,集中学习时间不少于4小时,撰写1篇学习心得体会;
对于宽管的社区服刑人员,每月个别教育1次,集中学习时间不少于2小时。
11.社区服刑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公益劳动。
公益劳动要按照符合公共利益、力所能及、可操作性强、便于监督检查的原则设置,由司法所统一规划、组织、安排。
有劳动能力的社区服刑人员,每月集中参加公益劳动时间不少于12小时。
12.社区服刑人员会客应遵守下列规定:
社区服刑人员接受新闻媒体采访、会见境外人士,应当事先将来访者的基本情况、会见事由向司法所报告,并经县级司法局批准。
不得会见同案犯、其他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法轮功等邪教组织和其他非法组织人员。
13.社区服刑人员迁居应遵守下列规定:
社区服刑人员迁离所居住的县(市、区),经公安派出所和司法所同意,报县级公安机关批准。
社区服刑人员经批准迁居的,应当在批准之日起7日内向迁入地司法所报到。
14.社区服刑人员就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社区服刑人员有劳动能力的,应当参加社会生产劳动,在服刑前有工作单位,原单位愿意接收的,可以在原单位就业。
社区服刑人员有能力自谋职业的,在报告司法所后自谋职业;
或经司法所同意后,由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职业指导、推荐就业服务。
社区服刑人员需要在活动范围以外就业的,应得到县级司法行政部门批准,并委托就业所在地司法所或公安派出所管理;
经批准外出就业的社区服刑人员,每年到原司法所书面汇报情况一次以上。
15.社区服刑人员因就业、就学、就医、投亲等需要离开居住地所在乡镇(街道)或县(市、区)到异地临时居住超过3个月的,须由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委托临时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日常监督管理。
社区服刑人员办理异地委托管理手续,由本人向居住地司法所提出申请,获准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到受托地司法所和派出所报到,服从受托地司法所和派出所管理。
16.社区服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表扬、物质奖励和减刑等奖励:
(1)遵守法律法规及矫正制度,服从管理,接受教育,积极参加公益劳动,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的;
(2)揭发和制止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3)抢救国家财产,消除自然灾害和各类事故中有突出贡献的;
(4)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邻里和睦,热心帮助他人,受到社区群众普遍好评的;
(5)有其他有利于国家、社会突出贡献的。
17.社区服刑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分别给予警告、治安处罚、收监执行、撤销假释、撤销缓刑的处罚:
(1)拒不服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管理,情节严重的;
(2)违反社区矫正规定,不按时向司法所报到、汇报思想,拒不参加社区矫正活动的;
(3)私自离开规定范围活动或故意逃脱监控的;
(4)违反社会公德,造成恶劣影响的;
(5)有其他违犯法律、法规行为的。
18.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期的计算:
(1)被判处管制的社区服刑人员,其矫正期与人民法院宣判的管制期相同,执行日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
(2)被宣告缓刑的社区服刑人员,其矫正期与人民法院宣告缓刑的考验期相同,执行日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3)被裁定假释的社区服刑人员,其矫正期与人民法院裁定的考验期相同,执行日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4)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其矫正期与人民法院或监狱机关、公安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限相同,执行日期从出监(所)之日起计算;
(5)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服刑人员,其矫正期为实际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执行日期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
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19.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期满后的解除程序:
(1)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或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服刑人员,应当在矫正期满前30日由本人作出书面总结,由司法所在其矫正期满15日前出具书面鉴定材料,报乡(镇、街道)社区矫正试行工作领导小组或县级社区矫正试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议批准后,在矫正期满之日,公开宣告解除社区矫正;
(2)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应当在准予监外执行期满前30日由本人作出书面总结,司法所在其准予监外执行期满20日前出具书面鉴定,报乡(镇、街道)社区矫正试行工作领导小组或县级社区矫正试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原批准机关应在暂予监外执行期满7日前,做出是否继续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批决定。
批准继续暂予监外执行的,将批准通知书送达司法所。
做出收监决定的,视为解除社区矫正。
20.社区服刑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社区矫正:
(1)社区服刑人员被收监执行、撤销假释、撤销缓刑;
(2)社区服刑人员因新、漏罪等原因被羁押的;
(3)社区服刑人员死亡的。
21.社区服刑人员管理实行计分考核,具体扣分标准如下:
(一)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项扣1分:
(1)当周未按规定向司法所报告上周活动情况的;
(2)违反学习教育、公益劳动等纪律的;
(3)当月未按规定到司法所汇报、递交书面情况汇报的;
(4)经批准外出,返回时未立即报告并销假的;
(5)参加公益劳动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工的;
(6)未经请假,或请假未予批准而不参加司法所组织的各项活动的。
(二)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项扣1-3分:
(1)违反规定擅自接受新闻媒体采访的;
(2)违反规定擅自会见犯罪嫌疑人、同案犯的;
(3)未经请假,或请假未予批准又无正当理由而不参加公益劳动的。
(三)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项扣3-5分:
(1)违反规定擅自会见境外人士的;
(2)未经批准在活动范围以外就业的;
(3)当月两次或两次以上无正当理由擅自不参加公益劳动的;
(4)参加公益劳动时故意损坏设备、工具或违章作业造成损失,情节轻微的;
(5)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对象未经批准转出户籍所在县(市、区)以外医院就医的;
或需要出具病情诊断证明时,不到指定医院进行病情诊断鉴定的;
(6)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对象无正当理由擅自进行治疗疾病以外的社会活动的。
(四)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项扣5-10分:
(1)宣告矫正之日起计算,在规定时间内未到司法所报到登记的;
(2)未经批准迁离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
(3)被管制、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擅自离开户籍所在县(市、区)外出务工经商的;
(4)剥夺政治权利和宣告缓刑的矫正对象,未经批准离开户籍所在县(市、区)外出务工经商的;
(5)擅自参加公民组织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情节轻微的;
(6)擅自会见“法轮功”等邪教组织人员的。
(五)社区矫正对象具有其它违法违纪之情形,不在上述扣分条款之列的,可参照上述条款予以扣分。
22.社区服刑人员计分考核扣分结果运用如下:
(1)社区矫正对象具有上述扣分条款之情形,情节严重的,司法所可以提出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的意见。
(2)社区矫正对象1年内累计扣分超过20分的(不包含加分部分),给予警告处分。
矫正期内,累计两次警告的,给予一次记过处分。
(3)社区矫正对象在矫正期内受到两次以上记过,司法所可以建议撤销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经有关部门批准后予以收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