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交通运输局含地方海事处责任清单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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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监管责任

监督实施全县道路、水路运输执行相关政策、技术标准、和运营规范

“三定”方案、《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七条

4

承担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责任;

负责水上交通管制、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检验、登记和防止污染、水上消防、救助打捞、通信通航、危险品运输监督管理等工作;

负责船员管理有关工作;

负责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依法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承担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责任

负责水上交通管制、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检验、登记和防止污染、水上消防、救助打捞、通信通航、危险品运输监督管理等工作

负责船员管理有关工作

5

负责提出全县公路、水路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县级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全县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负责公路、桥梁、渡口、隧道的行业管理

负责提出全县公路、水路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县级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全县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6

承担公路、水路建设市场监管责任;

监督实施全县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执行相关政策、制度、技术标准;

组织实施县重点公路、水路交通工程建设,负责公路、水路交通建设工程造价控制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指导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承担有关重要交通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承担公路、水路建设市场监管责任

监督实施全县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执行相关政策、制度、技术标准

组织实施县重点公路、水路交通工程建设,负责公路、水路交通建设工程造价控制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7

指导全县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

按规定组织协调全县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负责全县重点干线路网运行监测和协调,承担国防交通战备工作

指导全县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

按规定组织协调全县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

负责全县重点干线路网运行监测和协调

承担国防交通战备工作

8

制定全县交通运输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

指导全县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监测分析运行情况,开展相关统计工作,发布有关信息;

指导公路、水路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

制定全县交通运输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

指导全县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监测分析运行情况,开展相关统计工作,发布有关信息

9

负责对全县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对全县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10

指导交通运输行业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

指导交通运输行业开展对外交流工作

指导交通运输行业开展对外合作工作

11

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水路交通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水路交通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推广应用,拟定全县水路交通发展规划,编制海事监督、船舶制造、船舶检验、船员培训、规费征收、港航管理的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本行业统计信息工作

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水路交通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水路交通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拟定全县水路交通发展规划,编制海事监督、船舶制造、船舶检验、船员培训、规费征收、港航管理的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定”方案、《湖南省水路交通运输管理条例》第五条

负责本行业统计信息工作

12

负责全县水路交通安全行政执法及监督检查,对船舶所有人安全生产条件和水运企业安全管理体系实施监督管理,维护水上交通通航秩序和通航环境,调查、处理水上交通和船舶污染事故,负责水面水下施工作业碍航性审核和监督检查,组织和指导水上搜寻救助,管理和发布航行警(通)告

负责全县水路交通安全行政执法及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

对船舶所有人安全生产条件和水运企业安全管理体系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七条

维护水上交通通航秩序和通航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调查、处理水上交通和船舶污染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一至五十六条

负责水面水下施工作业碍航性审核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二十九条

组织和指导水上搜寻救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管理和发布航行警(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二十条

13

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水路交通建设、养护管理办法,实施水路交通规费的征稽管理,筹措、拨付及使用监督所辖水路交通建设和养护资金

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水路交通建设、养护管理办法

《湖南省水路交通运输管理条例》第五条

实施水路交通规费的征稽管理

《湖南省水路交通运输管理条例》第九条

筹措、拨付及使用监督所辖水路交通建设和养护资金

14

负责全县航道行政管理工作,审查航道通航技术标准,管理船员适任资格及本县船舶登记和签证,审查船舶设计图纸,对船舶等水上设施进行适航检验,参与协调水资源综合利用

负责全县航道行政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五条

审查航道通航技术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八条

管理船员适任资格及本县船舶登记和签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

审查船舶设计图纸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

对船舶等水上设施进行适航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

参与协调水资源综合利用

15

对全县水路运输及运输服务业市场、港口装卸搬运市场、船舶修造市场实施行业管理,负责全县港口等水路运输行政管理,组织和协调水路战备军事运输

对全县水路运输及运输服务业市场、港口装卸搬运市场、船舶修造市场实施行业管理

负责全县港口等水路运输行政管理

组织和协调水路战备军事运输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交通运输局(运输管理所)

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

  )

公安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环境保护局

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

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

,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

依法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

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质监局

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市场监管局

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卫生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渣土管理

交通运输局(公路局)

负责对各类在公路上行驶的运输渣土车辆超限行为及污染和损害公路等行为的查处(公路局)。

负责对无营运资质车辆查处(运管所)。

公路法

2014年2月7日,某工程车未取得渣土准运证装载工程渣土行车至伯温路被住建局查获,且车身有大量泥土,污染工地外道路近200米。

经查,该车辆未办理道路通行证,且存在超载的嫌疑。

住建局将案件一并移送县交通运输局。

交通运输局依照部门法规相关规定,分别实施行政处罚。

令经查实,本案的建筑工地并未设置车辆冲洗设备,致使渣土车出工地占有大量泥土污染路面。

住建局对施工单位进行处罚后,将其列入工地文明施工考核,敦促施工单位落实文明施工各项措施。

通过查看道路探头视频,发现本案运输单位曾多次将渣土倾倒至一国有收储土地上。

住建局将此情况抄告给县国土局,由其牵头收储土地外围围墙建设。

负责对超速行为和其它违反交通法规行为的查处,实施严管重罚,配合县住建局对造成污染车辆的查处。

  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负责建筑工程渣土处置、渣土运输车辆、渣土消纳场地登记等手续办理;

负责建筑工程渣土偷倒、乱倒、抛洒滴漏等违法违章行为的执法处罚工作;

定期联合有关职能部门开展渣土管理工作检查,及时通报并督促相关单位对存在问题限期整改

负责做好建筑工地监督管理,落实文明施工管理要求;

及时抄告市政工程、拆迁项目情况和渣土处置计划。

国土资源局

负责做好职责范围内已收储土地的监管工作,配合相关部门通过项目建设、植树造林、土地整理、矿山治理等途径,合理设置建筑渣土消纳场所,实现建筑渣土的资源化再利用。

河道采砂管理

交通运输局(港航管理局)

负责河道采砂影响通航安全工作;

负责河道采砂的水上执法监管。

《湖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

2013年1月,陈某利用改装的吸砂泵船,未经县水利局批准,擅自在飞云江河道内开采砂石。

经当地群众举报,县水利局联合县交通运输局对其予以查获。

县水利局根据其违法情节,按照《湖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依法作出“一、没收违法所得;

二、罚款五万元;

三、没收作业工具。

”的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如需在河道采砂,应向水利局提出出让申请。

县水利部门牵头,会同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等部门根据采砂规划和计划编制出让方案,并组织实施。

在取河道采砂许可后,方可在采砂作业。

负责对刑事案件的侦查

水利局

负责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工作;

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统一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出让。

负责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交通在建工程质量监管

  (由县交通质监站具体实施)

  根据湖南省人大批准,2015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的《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桂阳县交通运输局委托县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负责农村公路工程及渡口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对交通建设从业单位(建设、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安全评价等单位)、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内容与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项目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和运行情况;

  3、工程实体质量和质量管理行为,使用的材料、设备质量情况;

  4、工程监理、试验检测工作情况;

  5、工程质量保证资料的收集归档情况;

  6、从业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其他质量行为。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

省、市及县重点项目每季度不少于1次;

其他主管监督项目每年不少于3次。

  2、原材料、常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检:

每半年不少于1次。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工程实施阶段,县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按照监督计划定期对工程参建单位质量管理行为、施工现场实体质量情况进行督查,督查频率:

其他主管监督项目每年不少于3次,检查方式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查看现场、询问核查、随机抽检等。

  四、监督检查程序

  1、工程质量监督期是指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港口管理部门或者主管质监站出具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之日至工程竣工验收之日止。

在该期限内,主管质监站按国家和省有关法规、技术规范、规程、定额、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促使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实行批准的工程建设规模和建设目标。

  2、建设单位在完成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之后,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或者开工报告报备手续前30日,填写《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向主管质监站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3、质监站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经核定,发出《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质监站根据工程建设具体情况,及时组织质量监督工作交底。

  4、工程施工过程中,质监站按《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的内容和有关规定开展质量监督工作。

  质量监督检查主要内容:

  a.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b.项目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和运行情况;

  c.工程实体质量和质量管理行为,使用材料、设备质量情况;

  d.工程监理、试验检测工作情况;

  e.工程质量保证资料的收集归档情况;

  f.从业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其他质量行为。

  5、质量评定备案管理程序:

  a.工程开工后交(竣)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相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试验检测单位进行工程实体检测和外观检查。

建设单位应将拟委托的试验检测单位报主管质监站备案。

  b.试验检测单位应当编制实体检测和外观检查的检测方案;

建设单位应组织检测方案的专家审查,并将修改完善后的检测方案报主管质监站备案。

  c.实体检测和外观检查完成后,试验检测单位应出具工程实体检测报告和外观检查报告。

建设单位应将工程实体检测报告和外观检查报告报主管质监站备案。

  d.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实体检测报告、外观检查报告和内业资料审查的情况,按质量评定操作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出具工程质量评定报告。

若建设单位发现有工程实体质量不合格情况或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修复或返工。

工程实体修复或返工完成后,经试验检测单位复测,工程质量满足规范和设计要求后,建设单位再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

建设单位应将工程质量评定报告报主管质监站备案。

  五、监督检查措施

  1、桂阳县交通运输局按照职责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工地现场等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场所进行检查;

 

  

(二)向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询问相关情况;

  (三)查阅和复制工程档案、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立即停止和纠正违反质量规定的行为。

  2、桂阳县交通运输局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重点检查质量薄弱环节和涉及结构强度及稳定性的重要指标;

必要时桂阳县交通运输局可自行或者委托有资质检测单位进行抽检。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

  1、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2、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条例》规定:

  1、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

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①未设置质量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的;

  ②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③未定期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港口管理部门或者主管质监站报告工程项目质量和安全生产状况的;

  ④对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改的。

  2、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严格履行施工合同,建立施工现场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主要管理人员。

施工期内,施工单位不得擅自调整主要管理人员;

确需调整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同意。

),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建立现场监理机构,配备相应的监理人员。

监理服务期内,监理单位不得擅自调整监理人员;

确需调整监理人员的,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

)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

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

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①依法应当实行监理的交通建设工程,其工程开工未经监理单位同意的;

  ②上道工序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即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

  ③隐蔽工程隐蔽前,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未通知监理单位进行检查验收的;

  ④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未按规定实施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

  4、监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

  ①对依法应当审查(核查)的内容未进行审查(核查)的;

  ②未做好质量监理记录和安全监理记录的;

  ③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未编制专项监理细则的;

  ④对监理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未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的。

(二)交通在建工程安全生产监管

(由交通质监站具体实施)

  根据湖南省人大颁布实施的《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条例》,桂阳县交通运输局和桂阳县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负责农村公路工程及渡口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与合同管理。

  1、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建立和运行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健全和落实的情况。

  2、施工组织设计及各类安全生产专项方案的编制、审核、批准和备案情况;

按建设部关于《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的规定,对需要论证的施工方案组织论证的情况。

  3、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技术措施、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

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监控、措施落实情况;

安全事故隐患的检查和整改情况。

4、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开展情况:

安全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和安全再教育情况,从业人员的三级安全教育、日常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安全技术交底情况,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

5、施工机具设备管理情况特别是特种机械设备的是否检测有效,是否定期维护、保养。

  6、施工现场建立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的情况。

  7、工程建设各方对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部门有关要求的布置落实情况。

  8、工程建设各方的安全生产台帐。

  

(二)监督检查指标:

  对辖区内具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在建公路(水运)工程深入工地安全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4次。

  1、工程实施阶段,桂阳县交通运输局定期对工程参建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行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督查,检查方式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查看现场、询问核查、随机抽检等。

  1、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期为监管部门出具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之日起至工程交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2、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的要求,在办理施工许可或者开工报告报备手续前30日,填写《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申请书》,向相应的质监站申请办理安全生产监督手续,并提交相关材料。

  3、对于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交通建设工程,主管质监站应当自收到《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申请书》之日起20日内,经核定,出具《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

质监站根据工程建设具体情况,及时组织安全生产监督工作交底。

  4、工程施工过程中,主管质监站按《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的内容和有关规定开展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1、桂阳县交通运输局以抽查、随机巡查等方式对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时,做好现场记录;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发《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意见书》。

  2、在检查时发现安全生产问题严重、整改不力或者多次整改仍然存在安全问题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对从业单位进行行政处罚,并将其列入安全监督检查重点名单,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3、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但拒不整改或者整改效果不明显或者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等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可建议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时向有关资质证书颁发部门建议降低资质等级。

1、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

①未设置质量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的;

②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③未定期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港口管理部门或者监督机构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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