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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法律文件的翻译docWord格式.docx

关于第一种情况,合同不厌其烦地列举”直接或间接因货物的制造、送交、存在、占有、供应、操作、使用、安装、移动、运输、替换或修理,不论是否由于或据称由于货物有缺陷……”。

这段话中多次提到”造成”、”引起”,但都要加上”或据称”,成为”造成或据称造成”、”引起或据称引起”。

另外,法律文件中常有些平常不大用的词语,有其特别的格式。

例如条约和合同的序言或前言部分,常有以Whereas开头的几段,称为”鉴于条款”,文件最后则用inwitnessof(以资证明)等语。

文件中常用herein,hereinafter,hereto,hereunder,therein,thereunder等词。

here就是指本文件(法律、合同、条约等),there指另外的文件,所以,herein就是”本文件中”,hereunder就是”根据本文件、依本文件”,余类推。

从专业方面说,翻译法律文件要有法律专业的知识,否则难以正确理解原文,也不会正确地表达出来。

翻译英文法律文件困难更多。

因为世界上有两个主要的法律体系,一个是英美法系或普通法法系,另一个是大陆法系或民法法系。

我国在旧中国时代属于大陆法系,在新中国时代则不属其中任何一个法系,自成一个独立的法系,但比较接近于大陆法系。

英文法律文件大多属于英美法系,其中的用语、概念与我国的用语、概念差异甚多,甚至是较大的差异,有的概念、制度在中国并不存在,所以要译成中文就碰到难题,没有适当的译法。

例如英国律师有两类:

barristert和solicitor,而中国只有一类,如何译?

香港将barrister译为”大律师”,而将solicitor译为”律师”,这样译明显地将二者定出高低等级,是不可取的。

内地译者将前者译为”出庭律师”或”辩护律师”,而将后者译为”事务律师”或”诉状律师”,还有人建议采用音译法将前者译为”巴律师”而将后者译为”沙律师”。

又如mortgage一词我们平常都译”抵押”,但是抵押在我们的法律概念中是限于以不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但是mortgage却不限于不动产,任何财产都可以mortgage.不过,除了译”抵押”外,也实在没有更好的译法。

再如信托制度在英美法系中是一项很重要的制度,内容非常丰富,在我国并不存在与之相应的信托制度,所以法律文件中关于信托的部分要译成中文就非常困难。

由于我国与英美法系国家在法律制度、概念、用语方面存在的差异,将中文法律文件译成英文同样会碰到专业方面的重重困难。

二、翻译法律文件的具体要求

法律文件的翻译既然是翻译,当然应当服从翻译的一般要求。

但是法律文件的翻译又有其特殊性,它与一般报刊文章的翻译不同,与文学翻译的差别就更大了。

因此法律文件的翻译有其具体的要求。

1.特别要求严谨。

法律文件涉及权利、义务关系,产生法律效力,具有法律后果,翻译时务必要忠实,忠于原文,不可走样,稍有一点不准确,都可能产生不好的后果。

翻译法律文件主要采用直译的方法,但并不是排除意译的方法,有时还是要用意译法。

应当说明,这里所说的直译法,是指形式上相近而符合原意的翻译法,如将policyofstickandcarrot译为”胡罗卜加大棒政策”,而不译为”软硬兼施的政策”。

至于将moralperson(法人)译成”有道德的人”或将goodoffices(斡旋)译成”善良职位”,那就根本不是什么直译,而是错译了。

法律文件的翻译是不是也要求通顺、流畅、明白、易懂呢?

在忠实于原文的前提下,当然应当尽量译得通顺、流畅、明白、易懂。

不过前提是忠实。

易懂很难做到,因为英文法律文件大多本来就难懂,一般没有受过法律专业训练的英国人、美国人也觉得不易懂,甚至根本看不懂,我们又怎么能要求中译文易懂呢?

如果原文佶屈聱牙,要译得通顺而流畅,那是很困难的,而且恐怕也不合适。

原文清楚明白应该译得明确,原文如果模糊笼统,就很难而且不宜译成明确的中文。

法律文件的文字一般应该是很准确的,但是在某些情况下,由于特殊的原因,也会有意写得模棱两可的。

例如有的文件是折中妥协的产物,为了使各方都能接受,有的部分就不能写得太明确。

2.要求完整,也就是说不仅不能错译,也不能漏译或多译。

译法律文件时要求不增不减全部照译原文的内容(请注意,这里说的是原文的全部内容,不是要将原文的全部词语都译出来)。

翻译不同于创作,翻译者本来就没有很多自己的机动性,法律文件的翻译者就更少有自己的机动性。

别的翻译者有时可以在译文中加进一点必要的解释说明,法律文件则不宜加进解释,更不能加译者注。

法律文件往往非常罗唆,象本文前面所举的两个例子那样,只好照译,别无他法。

不过,有时原文中用了两个或更多意思相同的词,中文中却找不出这样多的同义词,也可只译一个词。

如前面第二例中whichmaybemadeorbroughtagainst可以只译为”可能提出”.

有时原文有错误,译者不宜去改正,只好”将错就错”。

例如一个合资企业合同中规定合资企业将在深圳市的StateAdministrationBureauforIndustryandCommerce登记注册,这里显然弄错,因为深圳市只有”工商行政管理局”,并无”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可是翻译时却不能将这个错加的State(国家)省去不译。

3.要用专业术语来译,而且要正确地使用专业术语。

不能把法律文件译成一篇政论文章,更不能译成文学作品。

有些词在法律文件中可能具有的意义与其通常的意义是不同的,如果按其通常的意义去译,就会译错。

以下举一些这方面的例子:

通常的意义在法律文件中可能具有的意义

action行动诉讼

alienation疏远转让

assign分派转让

avoidance逃避宣告无效

consideration考虑对价,约因

construction建筑解释

defence防卫抗辩(理由),被告方

determination确定终止

discovery发现调查证据

dishonour耻辱拒付

distress危难扣押货物

equity公平衡平法,股份

execution执行(合同等的)签订

infant婴儿未成年人

limitation限制时效

omission省略不作为,不行为

prejudice偏见损害

satisfaction满意清偿,补偿

specialty专长盖印合同

subjectmatter主题标的物

就execution来说,合同、文书、协定等的execution经常被人按其普通释义译为合同、文书、协定的”执行”,其实根本不是”执行”的意思,而是”签订”的意思。

合同等的performance才是合同的”执行、履行”。

一个简单的句子Mr.FosterdieddomiciledinEngland,不能译成”福斯特先生死亡时居住在英国”,或”死时住在英国”,更不能译成”福斯特先生死在英国”。

因为domicile有其特定的含义,特定的译法,只能译”住所”,不能译”居所”、”住处”、”居住地”、”所在地”、”住的地方”等。

另外在法律文件中England最好译”英格兰”而不译”英国”,因为”英国”包括英格兰、苏格兰等,而苏格兰与英格兰的法律制度不同,上一句的情况可能涉及遗产处理问题,涉及适用什么法律的问题,译成”英格兰”或”英国”就很不相同了。

所以这一句应该译为”福斯特先生死亡时住所在英格兰”。

第三人称shall这个词在英文法律文件中常见,这是一个语义最重的词,其含义相当于must,但是英文法律文件中不用must而用shall.shall表示一种法律义务,不如此则产生违反法律义务的后果,中文通常译为”应”。

第三人称shall不能译”将”,务必与will分清。

另外,也要与should、may区分开。

should没有shall那样重的含义,它不表示法律义务,只表示一般的义务或道义上的义务。

怎么译?

我在法律文件中都将should译为”应当”或”应该”,以示与”应”(shall)有区别,但是读者却不一定这样理解。

这也是一个难题。

至于may则没有任何义务的含义,译”可”、”得”都行。

英文法律文件中shall往往滥用,不必用时也用,不过这就不属于翻译者过问的范围了。

negligence平常译”疏忽”,但是法律文件中的用语则是”过失”,意思相同而用语不同。

另外还有一个用语fault则要译”过错”,二者要区分开。

fault(过错)包括两种情况:

negligence(过失)即疏忽大意和intention(故意),不论是negligence还是intention,都属于有fault(过错),fault的范围比negligence要广些。

造成损害后的赔偿责任制度有两种,一是faultliability即”过错赔偿责任”,即行为人在有过错fault也就是在故意或有过失negligence的情况下才负赔偿责任,要是没有过错就不负赔偿责任。

要求赔偿的一方须负担举证责任(burdenofproof),即须证明行为人有过错。

另外一种制度是strictliability,即”严格赔偿责任”,这就是说,只要造成了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都要承担赔偿责任。

谈到损害,需要注意damage与damages二者的区别。

单数的damage是”损害”,复数的damages则不是损害,而是”损害赔偿金”。

injury、harm二词在有些情况下与damage同义,均译”损害”,injury在另外一些情况下则应当译”伤害”。

在法律文件中includes与consistsof须明确地区分开来,includes译”包括”,而consistsof却决不能译”包括”,必须译”由……组成”等。

因为includes后面所列的是一个nonexhaustivelist”非详尽无遗的清单”,表示除了列举的事项外,还有其他的事项,而consistsof后面所列的则是一个exhaustivelist”详尽无遗的清单”,表示再没有什么其他事项了。

条约方面,有两个词participation和accession应当分清。

participation是”参加”一个条约,accession则是”加入”一个条约。

多边公约,有些国家是在公约签订时签署(以后再批准),有些国家当时没有签署,事后交存一个instrumentofaccession(加入书)而加入这个公约,这两种情况都是参加(participation)这个公约。

换言之,参加(participation)一个公约有两种方式:

通过签署、批准而参加,或通过加入(accession)而参加。

另外,条约的party和contractingparty也是有区别的。

按照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party译”当事国(方)”,contractingparty则译”缔约国(方)”。

前者(当事国)限于指条约已对其生效的国家,后者(缔约国)则没有这个限制。

substantivelaw与positivelaw有区别。

substantivelaw译”实体法”,与程序法相对而言,它规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

positivelaw译”实在法”,与自然法相对而言,指确有法律效力现实存在的法。

judgement,decision,decree,sentence,award,verdict,ruling几个词意思各不相同,judgement指法院的判决,decision、decree有时也指法院的判决、裁决,sentence专指刑事判决,award是仲裁裁决,verdict是陪审团的裁决,ruling是裁定。

三、若干法律术语的翻译

contract一词,现在多译为”合同”,我以为不分场合、不分情况一律译为”合同”是不妥的。

因为我们中国人看见”合同”一词就想到一个书面的、写成一条一条的文件,可是contract一词的含义范围却要广泛得多。

contract不限于书面的文件,口头上也可订contract,打电话也可以订contract,甚至于不说话也能订contract,例如在报摊上付钱买份晚报或买票搭乘公共汽车。

contract就是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只有较重要的contract才采取书面形式。

所以一般的、泛指的contract应当译”契约”,例如lawofcontract应当译”契约法”,较重要的、书面的contract才译”合同”,例如contractfortheinternationalsaleofgoods可以译”国际售货合同”。

intellectualproperty不知道当初为何译成”知识产权”,以后竟然以讹传讹广泛沿用至今,而且订入法律,实在可叹!

这个词组不论按字面上译、按含义译都不能译”知识产权”。

intellectual一词根本没有”知识”的意思,它与”知识”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作为名词intellectual指”知识分子”,但是在intellectualproperty词组中intellectual显然是形容词而不是名词,何况”知识分子”与”知识”并不能划等号,即使退一万步对号入座地硬译,也只能译”知识分子产权”而不能译”知识产权”。

当然,译”知识分子产权”也是错的。

从含义上看,何谓intellectualproperty?

它是指对于智力劳动所创造的智力产品或智力成果的权利,主要包括版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所以应该译为”智力产权”.我们的前辈严复曾说,”一名之立,旬月踟蹰”,我们今天对待译名何等需要那样的认真精神啊!

译名宜慎重,不要随便译,使用现有的译名也该慎重,尤其不要随便跟着别人使用、传播错误的译名,应该抵制错误的译名!

jointventure这个术语译时要当心。

因为按其原来的意思,是指短期的临时性的合伙,可是现在又常用来表示”合资企业、合营企业”。

所以翻译时要依据上下文及其他情况来判定该译”短期合伙”还是译”合营企业”。

jurisdiction除了管辖、管辖权、审判权、审判机构等释义外,还有一个释义,即”法域”或”法律管辖区域”,意思是自有一套法律制度的区域。

一个国家可能是一个法域,如法国,也可能有许多法域,如美国的50个州每个州都是一个法域。

”一国两制”,可以说是”一个国家、两个法域”。

jurisprudence除了法理学外,还有一个释义,即”判例”,裁决的总称。

lawyer不一定总是指律师,它也可能是指”法学者”或”法律工作者”。

internationallawyer并不是”国际律师”,而是研究国际法的”国际法学者”。

remedy一词在法律文件中常用,它并不是”治疗、疗法、医药”的意思。

它是指法律规定的,执行、保护、恢复权利的方法,或补救权利所受侵害的方法,应当译”补救方法”或”补救”。

具体地说remedy(补救方法)包括什么内容呢?

主要有支付损害赔偿金,另外有强制令(injunction)、依约履行(specificperformance)的裁定、法院宣告(declaration)等。

法律文件中的redress、relief与remedy意思相同,也可译为”补救方法”或”补救”。

常常有人将remedy译成”救济方法”,这个译法比较旧,而且容易被误解为灾难的救济,所以不合适。

还有人译”赔偿”,这也不妥,因为在remedy中,赔偿固然是常见的办法,但却不是唯一的办法。

还有一个常见的提法:

exhaustionoflocalremedies,这是一条原则,意思是在外国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时,首先应当寻求所在国法律规定的补救方法,只有在使用过所有的所在国补救方法仍无效果时,才能寻求外交保护或提出国际索赔的要求。

所以译”充分使用当地补救方法”为宜。

有人译”耗尽当地补救方法”,这个”耗尽”是什么意思,恐怕不好懂。

injunction常译为”禁止令”或”禁制令”,这不大合适,因为法院为injunction包括两种情况,它可以禁止你做某件事(prohibitoryinjunction),也可以命令你做某件事(mandatoryinjunction),若译”禁止令、禁制令”就只适用于前一种情况,而不适用于后一种情况。

所以injunction该译”强制令”或”法院强制令”。

只有prohibitoryinjunction才宜译”禁止令”或”法院禁止令”。

actoromission译”作为或不作为”,表示两方面的行为,积极和消极的行为,都是行为。

例如一个铁道扳道工因为醉酒没有按时扳动道岔以致发生撞车惨剧,事故的原因就是扳道工的omission”不作为”。

有时根据上下文,也可将actoromission译为”行为或不行为”。

wrongfulact是”不法行为”,指的是违反法律规定、违反法律义务的行为,对此是要承担责任的。

它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不是道义上的概念。

有人将此词组译成”不当行为”或”错误行为”,都是”不当”或”错误”的。

estoppel译”禁止翻供”不妥,因为estoppel不但指禁止推翻自己的口供供词,也指禁止推翻自己所做的证词等等。

这个术语也是英文法律术语没有适当译法的一个例子。

我勉强译为”禁止改口”。

duediligence和duecare的意思差不多,都译”应有的注意”。

与之相反则是negligence,没有做到duecare或duediligence即构成negligence(过失)。

有的辞典将duediligence译为”克尽职责”是不大合适的。

legalperson,moralperson,juristicperson,artificialperson,juridicalperson都译”法人”,与自然人相对。

bodycorporate也是”法人”,或译”法人实体”。

不少的词典将bodycorporate译成”法人团体”,那是错误的。

extenuatingcircumstances有人译成”减罪情况”,不妥。

因为所减的并不是罪,而是刑罚。

还是按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用语,译为”减轻处罚情节”较好一些。

commonheritageofmankind曾被译成”人类共同遗产”,这样译很不好,人类并未全部死绝,何来”共同遗产”?

现在译”人类共同继承的财产”就比较好。

reasonableperson或reasonableman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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