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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以下称计划)是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目的和任务

计划的实施,旨在探索并建立以问题和课题为核心的教学模式,倡导以学生为主体的创新性实验改革,调动学生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创新意识,逐渐掌握思考问题、解决问题的方法、提高其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通过实施该计划,带动广大学生在大学阶段得到科学研究与发明创造的训练,改变目前高等教育培养过程中实践教学环节薄弱,动手能力不强的现状,改变灌输式的教学方法,推广研究性学习和个性化培养的教学方式,形成创新教育的氛围,建设创新文化,进一步推动高等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

二、实施原则

1.兴趣驱动。

参与计划的学生要对科学研究或创造发明有浓厚兴趣。

在兴趣驱动下,在导师指导下完成实验过程。

2.自主实验。

参与计划的学生要自主设计实验、自主完成实验、自主管理实验。

3.重在过程。

注重创新性实验项目的实施过程,强调项目实施过程中学生在创新思维和创新实践方面的收获。

三、计划内容

1.计划的组成。

学校计划包括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项目和对其项目的管理。

其中,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项目是学生个人或创新团队,在导师的指导下,自主进行研究性学习,自主进行实验方法的设计、组织设备和材料、实施实验、分析处理数据、撰写实验报告等工作。

2.计划的运行方式。

学生以个人或团队向学校提出项目申请,并接受学校的管理。

学校负责组织评审和管理学生创新性实验项目。

省教育厅审核备案学校的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和项目,监督学校实施计划,资助学生创新性实验项目。

3.资助计划。

共资助1000个学生项目,每个项目资助1万元。

四、计划管理

1.采取学校申报、省教育厅审核的方式确定参与学校和入选项目,项目数量按照学校类型分年度分配到校。

2.学校在评审出本年度的学生创新性实验项目后,要将本年度的本校创新性实验工作计划和评审出来的学生项目报我厅备案。

3.学生项目执行时间为1~3年,学校需每年向我厅报告项目进展情况。

我厅将对项目运行情况进行抽查。

项目结束后,由学校组织项目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我厅。

验收结果中,必需材料为各学生项目的总结报告,补充材料为论文、设计、专利以及相关支撑材料。

五、学校工作

1.学校要成立校级的组织协调机构,包括教务、科研、设备、财务、学生、团委等职能部门的人员,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和配套政策,提供支撑条件。

2.学校要为参与项目的学生配备导师,负责指导学生进行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学校要认定指导教师的工作量,制定相关的激励措施。

3.学校的示范性实验中心、各类开放实验室和重点实验室要向参与项目的学生免费提供实验场地和实验仪器设备。

4.学校要给予项目总经费不小于1∶1的配套经费支持,经费由学校代管,由承担项目的学生使用,教师不得使用学生项目经费,学校不得提取管理费,不得截留和挪用。

项目团队人数不超过5人。

5.学校要营造创新文化氛围。

搭建学生交流平台,定期开展相关活动。

6.学校要为参加项目学生制订个性化培养方案和相关配套措施,包括学分认定、选课、考试、成果认定等。

7.学校要组织项目学生开展学术交流,参加学术团体组织的学术会议,为学生创新研究提供交流经验、展示成果、共享资源的机会。

学校还要定期组织项目指导教师之间的交流。

8.学校要鼓励学生参加项目,对参与项目表现优秀的学生进行奖励。

对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工作无明显进展的学生要及时终止其项目运行。

对更改项目内容、更换项目成员、提前或推迟项目结题等事项要制定规范的管理办法。

六、学生要求

1.参与项目的学生一定要出于对科学研究或创造发明的浓厚兴趣,发挥学生主动学习的积极性。

2.学生是项目的主体。

每个项目都要配备导师,但导师只是起辅导作用,参与项目的本科学生个人或创新团队,在导师指导下,一定要自主选题设计、自主组织实施、独立撰写实验研究报告。

3.学生项目选题要适合。

项目选题要求思路新颖、目标明确、具有创新性和探索性,学生要对研究方案及技术路线进行可行性分析,并在实施过程中不断调整优化。

4.参与项目的学生要合理使用项目经费,要遵守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5.参与项目的学生要处理好学习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与创新性实验和创造发明的关系。

附件3

湖南师范大学文件

校行发教务字[2007]26号

关于印发《湖南师范大学“国家大学生创新性

实验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二级单位:

《湖南师范大学“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已经本学年第三十二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施行。

 

湖南师范大学

二○○七年七月十七日

湖南师范大学“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

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实施“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和经费的有效使用,推动我校科技创新与人才培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由学校统一组织实施,以项目为研究载体,注重过程训练、实验方案的设计和激发学生科学研究的兴趣,注重培养自主学习、团队协作以及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三条项目申报对象:

湖南师范大学普通高等教育在校全日制本科生。

第四条本办法为项目管理的依据,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执行。

第二章立项

第五条申报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要求:

1.项目以解决问题为出发点,选题应思路新颖、目标明确、具有创新性和探索性。

2.申请者品学兼优,有较强的独立思考和创新意识,对科学研究和创造发明有浓厚的兴趣和坚强的毅力。

项目负责人有较强的组织能力。

3.项目已具备主要研究条件:

实验室和基本设备等。

4.项目执行时限一般为1到3年,在执行期限内,完成预定目标。

第六条项目研究方向:

1.实验室技术装备革新、改造与自制。

2.实验教学智能化、网络化、信息化管理技术、数码技术和多媒体处理技术等的开发与应用推广。

3.电子元器件、电子音乐技术等的开发与应用推广。

4.广告设计、服饰设计、空间构造设计等。

5.生物、医学标本采集与制作。

6.产品研发或技术推广。

7.研究创新性实验项目的开发研究。

8.其他:

包括解决本学科、交叉学科、自然、社会、经济或人类生活中的某一问题。

第七条项目的申报:

1.每年上半年,学校组织项目的研究课题申报、评审和立项资助。

2.由项目负责人填写《湖南师范大学“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申请表》一式两份,经院系审核并签署意见、盖公章后统一报学校教务处实验室管理科。

同时从学校实验室管理系统中提交申请表的电子文档。

3.学校对申报立项的课题组织专家按《湖南师范大学“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评审表》的要求进行评审、答辩,通过评审的项目将及时通知立项人并在网上公布,正式纳入学校的统一管理。

4.项目团队成员一般不少于3人,不超过5人。

第三章项目管理

第八条学校成立由分管教学的副校长负责,各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制定计划和政策,搭建研究平台,发布信息,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和管理等。

各学院成立由教学副院长负责的工作小组,负责组织项目的申报、审核和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由国家下拨的专项经费与学校配套经费组成项目经费。

学校将对获准立项的项目给予资助,资助经费主要用于学生项目实施过程中所需的实验材料费、资料文印费、调研费等相关费用。

项目资助额度:

每个项目1万元。

经费一般不用于通用设备的购置,不提成管理费,不挪用。

学院自筹等配套资金不限,但在申请书中应注明,纳入统一管理。

第十条学校设立“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专项经费帐户,经费由学生掌握使用。

使用中必须严格遵守财务制度,所用经费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负责人签字后报销。

第十一条项目在导师的指导下,学生自主进行研究性学习,自主进行实验方法的设计、组织设备和材料、实施实验、分析处理数据、撰写总结报告并在网上做好实验工作记录等。

第十二条学校对项目进展进行跟踪管理,在网上查阅实验工作记录,实施中期检查,查阅学生实验原始数据、实验报告和文献综述,并根据实验进展情况决定是否进一步资助。

学校还将定期总结项目实施情况,向教育部报告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三条项目申请人应全面负责课题的计划实施、经费使用、结题总结及成果鉴定等工作。

项目研究工作结束后一周内,将总结材料(总结报告、论文、设计、专利等)报送学校教务处实验室管理科,学校将组织有关单位、部门专家进行评审验收。

第十四条已立项的项目不得随意更改项目内容、更换项目组成员、提前或推迟项目结题,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应向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变更。

对不能按计划实施的项目,予以撤消;

剩余经费收回,统一调剂使用。

第四章激励措施

第十五条鼓励与奖励办法:

1.学生参加大学生创新性实验项目完成后按《湖南师范大学学分制实施办法》计算学分。

2.对参加大学生创新性实验项目表现突出、完成具有独创性成果的学生,经指导教师考核和推荐,实验室所在院(部)审核,学校项目领导小组批准,作为评审奖学金的条件之一;

在达到免试推荐攻读硕士研究生的基本条件的前提下,优先推荐攻读研究生。

项目完成后,学生论文发表或参加竞赛获奖,按学校各相关奖励办法对学生进行奖励。

3.鼓励和支持实验技术人员和教师开展大学生创新性实验项目的指导工作。

4.项目在结题后一周内,由学院(教学部)对指导教师工作量进行审核,并报教务处,教务处根据学院(教学部)上报的材料,结合网上实验工作记录,认定教学工作量;

获奖项目由科技处按学校科研工作管理办法记入指导教师业绩档案。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项目管理。

项目由教务处主管,实验室管理科负责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学校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4

处发[2007]62号

“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实施细则

“国家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项目是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加强我校“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立项项目实施过程的管理,保证立项项目研究工作的顺利开展,使学生在本科阶段得到科学研究的训练,提高大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培养一批拔尖创新人才,根据《湖南师范大学“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管理办法》,针对立项项目的运行、中期检查、结题验收、经费管理等重要环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项目运行

⒈项目承诺书。

项目确定后,项目负责人、指导教师共同签署《“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执行承诺书》。

⒉项目开题。

承诺书签订后,项目负责人应举行开题报告,在导师的指导下,制定详细的年度实施计划。

⒊项目指导。

指导教师应及时指导和跟踪研究活动,每月对研究活动作出评价,并给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⒋实验记录。

项目组成员对每次实验的详细过程(包括实验步骤、原始数据等内容)和所思所想进行记录,并于每个学期的第一周向教务处实验室管理科提交实验记录,教务处实验室管理科不定期抽查或组织检查项目实施情况或实验记录,并负责记录整理归档。

团队项目负责人每2周至少组织一次项目组成员研讨会,讨论实验进展情况和科研体会,并作好记录。

每季度的第一周向教务处实验室管理科提交研究工作进展报告,每年12月10前向项目领导小组提交年度研究工作进展报告。

⒌项目交流。

为开拓学生视野,引导学生的科学研究兴趣,展示大学生创新性实验成果,每月学院必须组织一次学院内项目组之间的交流;

校团委和教务处采取积极措施,为学生提供跨学科交流平台:

建立“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论坛”网站、组织“名师名家讲坛”和“大学生创新沙龙”等。

⒍项目变更。

在研究工作中,涉及减少、变更研究内容,项目负责人应提出书面报告报教务处实验室管理科;

提前(或延迟)结题,项目负责人应提交《湖南师范大学“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延迟(终止)申请》,经指导教师签署意见,学院项目工作小组审核,延迟项目由项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教务处实验室管理科)审批,终止项目由领导小组审批。

二、中期检查

项目研究时间过半时,教务处实验室管理科将对项目进行中期检查,项目负责人须提交《湖南师范大学“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中期进展报告》(以下简称《进展报告》)。

具体措施如下:

⒈项目负责人填写《进展报告》,报告中应说明是否按计划要求和进度计划完成科研任务、遇到的困难、是否可以继续进行项目研究等内容。

《进展报告》经指导教师签署意见,学院工作小组审核后交教务处实验室管理科。

⒉教务处实验室管理科组织专家指导小组对《进展报告》进行审议,并在网上公布审议结果。

⒊中期检查不合格项目,由项目所在学院督促改进,仍不能达到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要求的,予以终止实施。

三、结题验收

⒈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填写《湖南师范大学“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结题报告书》,经指导教师签署意见,提交项目研究完成报告和相关研究成果等材料。

⒉教务处实验室管理科组织专家对结题项目进行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教育部。

⒊专家审议项目研究报告和相关研究成果等材料,项目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指定的项目组成员)答辩。

答辩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类。

⒋项目可提前结题。

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按计划结题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提前一个月,书写《项目延期申请》,并报送《进展报告》,说明延期原因及申请延长期限(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指导教师签署意见,教务处实验室管理科核准后生效。

⒌对不认真开展研究工作,进展缓慢、不能按时结题,又不在规定期限提出延期申请的项目负责人,学校将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项目组成员自实际结题起两年内不得申请学校创新性实验和大学生业余科研项目。

四、经费管理

⒈项目经费专款专用。

教务处实验室管理科按项目进度分期划拨经费。

每月的第一周,项目负责人凭《湖南师范大学“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经费开支审批登记册》以及经指导教师和学院领导签字的票据到教务处实验室管理科审核,审核后到财务处报账。

⒉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

完成项目所需要的资料费、文具费、仪器设备租借费、论文打印费;

开展实验所需的原材料(包括耗材、药品、化学试剂等)购置费;

经指导教师和学院审核,确需外出调研的差旅费(包括来往车票、住宿费)等。

⒊凡终止、撤消的项目经费,按《湖南师范大学“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六、其它

⒈凡本办法规定的未尽事宜参照《湖南师范大学“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⒉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⒊本实施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领导小组

二○○七年十一月五日

(教务处代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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