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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是指拥有行政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14、行政相对人是指负有遵守行政法义务的(公民和法人)

15、法律责任的免除,也称免责,是指法律责任由于(出现法定条件)被部分或全部地免除。

16、法律责任的免除,也称免责,是指法律责任由于出现法定条件被部分或全部的免除。

其中,时效免责即法律责任经过了(法定期限)而免除。

17、法律制裁是指(国家制定机关)对违法者依法追究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所实施的惩罚性强制措施。

18、违宪制裁实施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19、刑事制裁也称刑罚,是(人民法院)对犯罪行为实施的惩罚措施。

20、刑罚的种类分为主型和附加刑。

其中主刑的种类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21、为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健康)提供法律保障,是安全生产法规的作用之一22、由于建筑业区别与其他生产行业所呈现的特点和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致使建筑安全生产事故一直居高不下,在各产业系统中仅次于(采矿业),居第二位,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造成重大损失。

23、2002年11月1日起实施的(《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综合性基本法,是我国安全生产监督与管理正是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的重要标志。

2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行政规范,标志着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进入了法制化,规范化发展的新时期。

25、建筑安全生产法规调整的对象是指由建筑安全生产法规调整的、在建筑活动中形成的以(权利和义务)为核心的各种关系。

26、建筑活动中的行政管理关系,主要发生在(国家、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之间发生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27、《安全生产法》明确了现阶段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即(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各级政法有关职能部门专项监管相结合)的体质。

28、《安全生产法》明确了安全生产三大目标,即(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保护国家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29、除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外,《安全生产法》规定了安全生产的四种监督方式。

下列监督方式中,不属于《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监督方式的是(中介机构监督)。

30、《安全生产法》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所负的职责,其中最重要的一条是(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31、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管理单位(不得从事生产管理活动)。

32、《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数额和比例未具体规定,但最低要求时必须保证(能够持续地具备《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和安全生产条件

33、《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34、《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35、依照《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36、依照《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保证上岗的从业人员都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否则,生产经营单位要承担法律责任。

37、《安全生产法》规定: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38、《安全生产法》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39、《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应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40、《安全生产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41、《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42、《建筑法》规定,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

43、《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

44、《建筑法》规定,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承包,有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安全负责。

45、《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章“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规定了(施工单位)的防止噪声污染的责任。

46、按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47、按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48、《消防法》规定,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

49、《消防法》规定,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50、《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51、《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52、《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

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53、《刑法》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54、《刑法》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55、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56、《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57、《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职业资格)的人员担任。

58、《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

59、《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险。

60、《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6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

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6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6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和拆除工程备案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6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列》规定,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等级制度。

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

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

6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责令立即排除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对重大隐患可以(责令暂时停止施工)。

66、《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发生安全事故,要及时、如实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实行总承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上报。

67、《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

68、《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69、《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定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监察,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70、《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监察。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7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7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7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7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7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76、《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警告)。

77、《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确立了高危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准入制度,下列企业不属于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是(交通运输企业)。

78、(《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了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

79、按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的规定,施工单位发生重大事故,应当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按规定程序和部门逐级上报。

80、按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三、四级重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组成意见,报请人民政府批准。

81、按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属于国务院部委的,按照分级调查处理原则,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会同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组组成意见。

82、建设部《实事工程建设强制标准监督规定》规定,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工程建设(施工阶段)执行施工安全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8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规定,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84、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85、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延期申请。

86、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统一式样,由(建设部)统一印制,实行全国统一编码。

87、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下发的《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使用监督管理规定》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88、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下发的《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使用监督管理规定》规定,(质量技术监督机关)负责查处生产和流通领域中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质量违法规定。

89、《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至少(6个月)向安全成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的实施情况。

90、《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规定,建设项目监理单位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细则,对发现的扬尘污染行为,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改正),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91、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责令其向改正;

逾期未改正,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92、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责令期限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93、《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15日)以下拘留;

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94、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

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95、依据《安全生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有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行政处罚法)给予处分;

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96、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法》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7、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法》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8、违反《中国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施工单位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施工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的活动,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的,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罚款,对其它造成扬尘污染的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主管部门)决定。

99、违反《中国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建筑施工单位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100、违反《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地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劳动保护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

101、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期限改正,给予(警告)。

102、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单位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03、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责令期限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最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04、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计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责令期限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105、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责令期限改正;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06、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期限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107、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单位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责令期限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08、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单位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09、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建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10、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建物和底线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11、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减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12、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113、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

114、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

115、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16、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17、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118、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19、违反《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期限改正,给与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业整顿(6个月至1年)。

120、违反《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未按照建设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设计进行施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与警告,并处于(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业整顿6个月至1年。

121、违反《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生建筑安全事故以及发生建筑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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