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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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ocx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271-2001〕

代替GB13271-91,GWPB3-1999

1范围

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锅炉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除煤粉发电锅炉和>45.5MW(65t/h〕沸腾、燃油、燃气发电锅炉以外的各种容量和用途的燃烧锅炉、燃油锅炉和燃气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管理,以及建设工程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和建成后的排污管理。

使用甘蔗渣、锯未、稻壳、树皮等燃料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执行。

2引用标准

以下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本钱标准的条文。

GB3095-1996

GB5468-91

GB/T16157-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3定义

3.1标准状态

 锅炉烟气在湿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

本标准规定的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中的数值。

3.2烟尘初始排放浓度

指自锅炉烟气出口处或进入净化装置前的烟尘排放浓度。

3.3烟尘排放浓度

指锅炉烟气经净化装置后的烟尘排放浓度。

未安装净化装置的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即是锅炉烟尘排放浓度,其数值也相同。

3.4自然通风锅炉

自然通风是利用烟囱内、外湿度不同所产生的压力差,将空气吸入炉膛参与燃烧,把燃烧产物排向大气的一种通风方式。

这种不采用鼓、引风机机械通风的锅炉,称之为自然通风锅炉。

3.5收到基灰分

 以收到状态的煤为基准,测定的灰分含量,曾称“应用基灰分〞,用“Aar〞表示。

3.6过量空气系数

 燃料燃烧时实际空气需要量与理论空气需要量之比值,用“α〞表示。

4技术内容

4.1适用区域划分类别

本标准中的一类区和二、三类区系指GB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中所规定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分类区域。

本标准中的“两控区〞系指?

国务院关于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有关问题的批复?

中所划定的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的范围。

4.2年限划分

本标准按锅炉建成使用年限分为两个阶段,执行不同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Ⅰ时段:

2000年12月31日前建成使用的锅炉;

Ⅱ时段:

2001年1月1日起建成使用的锅炉〔含在Ⅰ时段立项未建成或未运行使用的锅炉和建成使用锅炉中需要扩建、改造的锅炉〕。

4.3锅炉烟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按表1的时段规定执行。

表1锅炉烟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

锅炉类别

适用区域

烟尘排放浓度〔mg/m3)

烟气黑度

〔林格曼黑度,级〕

Ⅰ时段

Ⅱ时段

自然通风锅炉

〔<0.7MW(1t/h)〕

一类区

100

80

1

二、三类区

150

120

其它锅炉

一类区

100

80

1

二类区

250

200

三类区

350

250

轻柴油、煤油

一类区

80

80

1

二、三类区

100

100

其它燃料油

一类区

100

80*

1

二、三类区

200

150

燃气锅炉

全部区域

50

50

1

注:

*禁止新建以重油、渣油为燃料的锅炉。

4.4锅炉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表2的时段规定执行。

表2锅炉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锅炉类别

适用区域

SO2排放浓度〔mg/m3〕

NOx排放浓度〔mg/m3〕

Ⅰ时段

Ⅱ时段

Ⅰ时段

Ⅱ时段

燃煤锅炉

全部区域

1200

900

/

/

轻柴油、煤油

全部区域

700

500

/

400

其它燃料油

全部区域

1200

900*

/

400*

燃气锅炉

全部区域

100

100

/

400

注:

*一类区内禁止新建以重油、渣油为燃料的锅炉。

4.5燃煤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根据锅炉销售出厂时间,按表3的时段规定执行。

表3燃煤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

锅炉类别

燃煤收到基灰分〔%〕

烟尘初始排放浓度〔mg/m3)

烟气黑度〔林格曼黑度,级〕

Ⅰ时段

Ⅱ时段

自然通风锅炉〔<0.7MW(1t/h)〕

150

120

1

其它锅炉〔≤2.8MW(4t/h)〕

Aar≤25%

1800

1600

1

Aar>25%

2000

1800

其它锅炉〔≤2.8MW(4t/h)〕

Aar≤25%

2000

1800

1

Aar>25%

2200

2000

沸腾

锅炉

循环流化床锅炉

15000

15000

1

其它沸腾锅炉

20000

18000

抛煤机锅炉

5000

5000

1

4.6其它规定

燃煤、燃油〔燃轻柴油、煤油除外〕锅炉房烟囱高度的规定

.1每个新建锅炉房只能设一根烟囱,烟囱高度应根据锅炉房装机总容量,按表4规定执行。

表4燃煤、燃油〔燃轻柴油、煤油除外〕锅炉房烟囱最低允许高度

锅炉房装机总容量

MW

<0.7

0.7~<1.4

1.4~<2.8

2.8~<7

7~<14

14~<28

t/h

<1

1~<2

2~<4

4~<10

10~<20

20~≤40

烟囱最低允许高度

m

20

25

30

35

40

45

.2锅炉房装机总容量大于28MW〔40t/h〕时,其烟囱高度应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确定,但不得低于45m。

新建锅炉房烟囱周围半径200m距离内有建筑物时,其烟囱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燃气、燃轻柴油、煤油锅炉烟囱高度的规定

燃气、燃轻柴油、煤油锅炉烟囱高度应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确定,但不得低于8m。

各种锅炉烟囱高度如果达不到4.6.1、4.6.2的任何一项规定时,其烟尘、SO2、NOx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按相应区域和时段排放标准值的50%执行。

≥0.7MW〔1t/h〕各种锅炉烟囱应按GB5468-91和GB/T16157-1996的规定设置便于永久采样监测孔及其相关设施,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成使用〔含扩建、改造〕单台容量≥14MW〔20t/h〕的锅炉,必须安装固定的连续监测烟气中烟尘、SO2排放浓度的仪器。

5监测

5.1监测锅炉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的采样方法应按GB5468和GB/T16157规定执行。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分析方法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规定执行。

〔在国家公布相应标准前,暂时采用?

空气与废气监测分析方法?

――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

5.2实测的锅炉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应按表5中规定的过量空气系数α进行折算。

表5各种锅炉过量空气系数折算值

锅炉类型

折算工程

过量空气系数

燃煤锅炉

烟尘初始排放浓度

α=1.7

烟尘、二氧化硫排放浓度

α=1.8

燃油、燃气锅炉

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

α=1.2

6标准实施

6.1位于两控区内的锅炉,二氧化硫排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所在控制区规定的总量控制标准。

6.2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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