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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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善后处理JQf中国饲料行业信息网-立足饲料,服务畜牧
5.1后期评估JQf中国饲料行业信息网-立足饲料,服务畜牧
5.2奖励JQf中国饲料行业信息网-立足饲料,服务畜牧
5.3责任JQf中国饲料行业信息网-立足饲料,服务畜牧
5.4灾害补偿JQf中国饲料行业信息网-立足饲料,服务畜牧
5.5抚恤和补助JQf中国饲料行业信息网-立足饲料,服务畜牧
5.6恢复生产JQf中国饲料行业信息网-立足饲料,服务畜牧
5.7社会救助JQf中国饲料行业信息网-立足饲料,服务畜牧
6、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保障JQf中国饲料行业信息网-立足饲料,服务畜牧
6.1通信与信息保障JQf中国饲料行业信息网-立足饲料,服务畜牧
6.2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JQf中国饲料行业信息网-立足饲料,服务畜牧
6.3技术储备与保障JQf中国饲料行业信息网-立足饲料,服务畜牧
6.4宣传、培训和演习JQf中国饲料行业信息网-立足饲料,服务畜牧
7、附则JQf中国饲料行业信息网-立足饲料,服务畜牧
7.1名词术语和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JQf中国饲料行业信息网-立足饲料,服务畜牧
7.2预案管理与更新JQf中国饲料行业信息网-立足饲料,服务畜牧
7.3预案解释部门JQf中国饲料行业信息网-立足饲料,服务畜牧
7.4预案实施时间JQf中国饲料行业信息网-立足饲料,服务畜牧
1.1编制目的迅速控制、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保障畜牧业生产安全,保护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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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四川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订本预案。
1.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4级:
突发Ⅰ级重大动物疫情、突发Ⅱ级重大动物疫情、突发Ⅲ级重大动物疫情和突发Ⅳ级重大动物疫情。
1.3.1突发Ⅰ级重大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我省有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或者10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我省与相邻4个以上省连片发生严重疫情。
(3)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4)农业部认定的其他突发I级重大动物疫情。
1.3.2突发Ⅱ级重大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我省有2个以上市(州)发生疫情或有20个以上疫点,或有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我省有2个以上相邻市(州)或有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有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4)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疫病在我省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我省或发生。
(5)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市(州)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6)农业部或省畜牧食品局认定的其他突发Ⅱ级重大动物疫情。
1.3.3突发Ⅲ级重大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1个市(州)内有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1个市(州)内有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市(州)内有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4)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市(州)内有5个以上县(市、区)暴发流行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
(5)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
(6)省、市(州)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突发Ⅲ级重大动物疫情。
1.3.4Ⅳ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在1个县(市、区)内发生。
(2)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县(市、区)内呈暴发流行。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突发Ⅳ级重大动物疫情。
1.4适用范围适用于发生在我省突发Ⅰ级、Ⅱ级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并指导市(州)处置突发Ⅲ级、Ⅳ级重大动物疫情。
1.5.1自行启动。
突发Ⅰ-Ⅳ级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有关各级人民政府、有关机构立即按照预案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处置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事件。
1.5.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
1.5.3快速反应,高效运转。
各级人民政府和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各级人民政府要迅速作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迅速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1.5.4预防为主,群防群控。
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
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
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及时分析、预警,做到及时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
2.1应急指挥机构省畜牧食品局在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向省人民政府提出成立全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成立地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省人民政府和市(州)、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和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成立全省和地方应急指挥部。
2.1.1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组成JQf中国饲料行业信息网-立足饲料,服务畜牧
指挥长:
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省长JQf中国饲料行业信息网-立足饲料,服务畜牧
副指挥长:
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JQf中国饲料行业信息网-立足饲料,服务畜牧
省畜牧食品局局长JQf中国饲料行业信息网-立足饲料,服务畜牧
成员:
省畜牧食品局、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厅、省交通厅、成都铁路局、民航西南管理局、四川检验检疫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通信管理局、省人民政府新闻办、成都军区联勤部卫生部、武警四川省总队等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
省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畜牧食品局。
办公室主任由省畜牧食品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省指挥部职责:
负责统一对全省突发Ⅰ级、Ⅱ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领导、指挥和协调,作出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决策,决定要采取的措施。
省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负责组织、协调全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制定防治政策,部署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工作,督促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部门、单位按要求落实各项防治措施。
省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省畜牧食品局:
负责组织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技术方案;
统一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控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
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实施封锁等建议;
紧急组织调拨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等;
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
组织对扑疫及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
省委宣传部:
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报道由省畜牧食品局提供的已经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发布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正确引导舆论,加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和动物防疫知识普及。
省发展改革委:
负责将防疫基础设施项目纳入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配合省畜牧食品局抓好防疫体系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省监察厅:
负责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省科技厅:
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防治技术科研攻关,协调解决检测技术、药物、疫苗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省公安厅:
密切注视社会动态,参与做好疫区封锁、动物扑杀等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省民政厅:
负责对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
统一组织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社会捐助工作,负责接受、分配省内外各界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
组织和动员社区、村委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控。
省财政厅:
按国家规定保证我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劳动保障厅:
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
省林业厅:
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的资源调查和观测,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趋势等预警信息;
协助省畜牧食品局组织开展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工作;
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会同有关部门快速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
省商务厅:
负责做好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工作,维护市场秩序,负责疫后相关畜禽产品市场的恢复和开拓。
配合省畜牧食品局等部门做好畜禽产品设限的应对工作。
省卫生厅:
负责疫区内人员防护有关标准的制订和技术指导以及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人间疫情监测工作。
省交通厅、成都铁路局、民航西南管理局:
依照各自职责保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的运送,确保安全、快速,防止疫情扩散。
四川检验检疫局:
负责做好出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防止疫病的传入传出;
及时收集、分析境外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并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依法做好应急物资的储备和保障工作,参与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的相关技术标准,参加涉及进出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置工作。
省工商局:
负责做好疫区、受威胁区内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监管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关闭疫区、受威胁区内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活动。
省质监局:
负责依法确保应急物资的产品质量(有相关法律法规指定管理部门的产品除外),参与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的相关技术标准。
省通信管理局:
负责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通信保障工作。
省政府新闻办:
按照《四川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成都军区联勤部卫生部、武警四川省总队:
负责军队、武警系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其职责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需要组织做好相关工作。
省畜牧食品局负责全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能是:
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相关法规的起草工作;
组织制定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政策和措施;
组建与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和预警系统;
制订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
组织对兽医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各地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市(州)级、县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省畜牧食品局组建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委员会,其具体职责是:
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相应级别采取的技术措施提出建议;
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准备提出建议;
参与制订或修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处置技术方案;
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培训;
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
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州)级、县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需要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委员会。
2.4.1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负责全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开展现场临床诊断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疫病监测,对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措施的实施进行指导、落实和监督。
2.4.2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负责加强对出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疫情报告、消毒处理、疫情处置、流行病学调查和宣传教育等。
3.1监测各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省畜牧食品局会同四川检验检疫局、省林业厅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病的监测。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各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同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作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I级、Ⅱ级、Ⅲ级、IV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预警级别。
3.3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各相关科研院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有关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等相关单位。
(2)责任报告人执行职务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兽医人员;
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
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
3.3.2报告形式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按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有关规定报告疫情;
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可以书面、电话或口头形式报告。
3.3.3报告时限和程序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县(市、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县(市、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调查核实;
初步认为属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情况逐级报省动物防疫监督总站并同时报所在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卫生主管部门。
省动物防疫监督总站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省畜牧食品局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省畜牧食品局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报省人民政府和农业部兽医局。
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室确诊,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不能确诊的,送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
3.3.4报告内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
染疫、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
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
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4.1应急响应的原则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事发地的县级、市(州)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
同时遵循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
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
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地方,当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疫情通报后,要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4.2.1突发Ⅰ级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确认突发Ⅰ级重大动物疫情后,省人民政府根据省畜牧食品局的建议启动应急响应机制,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扑灭工作。
对超出省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请求国务院予以支持,保证应急处理工作顺利进行。
(1)有关市(州)和县级人民政府:
在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
在相关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
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组织铁路、交通、民航、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依法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出入境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
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做到及时主动,准确把握,规范有序,注重社会效果;
组织乡镇、街道、社区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
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2)省指挥部成员单位:
在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按照预案规定及时作出应急反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3)省、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组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
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委员会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级别;
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
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
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及时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
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教育,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疫情、现场调查情况、疫源追踪情况以及对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评价。
(4)省、市(州)、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