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州1工程合同书1Word文档格式.docx
《宜州1工程合同书1Word文档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宜州1工程合同书1Word文档格式.docx(18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计划竣工日期为201年月日(按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推算)。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为天(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合同约定双方认可的顺延日期另计)。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评定为合格工程。
五、合同价款和形式
金额(大写):
暂定(大写)伍仟万元人民币(以实际结算为准)。
小写:
暂定¥:
50000000、00元人民币.
合同价格形式:
可调价格形式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本合同通用条款
4、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5、图纸
6、工程量清单
7、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谈、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方向发包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方向承包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它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签订时间:
2014年月日
合同签订地点:
广西市
本合同双方约定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在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发包单位(公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盖章)
法定委托人:
(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名称:
帐号: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承包单位(公章):
地址:
(盖章)
(签字)
开户银行: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略)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本合同通用条款
(4)、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5)、图纸
(6)、工程量清单
(7)、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无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合同签订时现行的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政府的有关法规和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现行的国家标准、规范,行业标准、规范及地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无。
4、图纸
4.1发包方向承包方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供一式六份全套施工图纸及相关技术资料,一套全部图纸的电子文件,承包方需要更多份数时,自费复制。
4.2发包方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4.3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方委托的职权:
按本工程的监理合同相关条款执行。
需要取得发包方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及增减工程量。
监理人履行须经发包方批准行使的权力时,应当向承包方出示其行使权力已经取得发包方授权的文件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证明。
除通用合同条款已有专门约定外,发包人只能通过监理人向承包方发出指示。
5.3发包方派驻的工程师
职务:
现场工程师
职权:
代表发包方督促指导监理工程师行使职权,协调施工现场各方面的关系,协调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文明施工中存在的问题,解决有关设计和技术签证,办理确认现场经济技术签证,审核工程进度报表。
5.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7、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的职权:
仅限于工程的现场施工管理,但未经承包方盖章同意不得以承包方名义向外采购材料设备、租用建筑周转材料、雇用劳动力、签订分包合同等从事一切为承包方设立义务或责任的行为。
8、发包方工作
8.1发包方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开工前七天,完成本合同通用条款第8.1
(1)款规定的各项工作,使施工场地在发包方向承包方签发正式开工报告前具备施工条件,并能满足正常施工需要。
负责与相关政府部门协商,工地周边道路至少一个车道归属到施工场地内。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开工前七天将施工所需的水、电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承包人的施工现场内指定的位置,并保证水电供应满足施工期间的需要,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施工过程用水、电费用由承包方支付。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开工前七天将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至施工场地内,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随施工图一起配套提供给承包方,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5)由发包方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开工前七天,办理好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建筑垃圾处理证等申请批准手续。
其余按通用条款执行。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开工前七天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方,双方在现场进行交验。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在开工前七天,由发包方组织承包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由发包方负责协调,视实际情况双方商定保护措施(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方承担有关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9)双方约定发包方应做的其他工作:
双方另行商定。
(10)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的村民关系:
由发包方负责协调。
8.2发包方委托承包方办理的工作: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方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方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无。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每月25日提供当月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次月计划安排报表各两份。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4)向发包方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业主和监理各1间办公室。
(5)需承包方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由承包方办理并承担相关费用。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工程未交付之前,由承包人负责对工程进行维护并承担费用。
工程交付发包方后或发包方提前使用后的损坏及所需的修理费用、工程成品毁损的风险,由发包方承担。
若发包方要求承包方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费用另行协商。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发包方与承包方视实际情况商定保护措施,由承包方负责保护,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确保施工现场的清洁、卫生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做到工完场清。
(9)双方约定承包方应做的其他工作:
另行协商。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方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进度计划的时间:
工程开工前七天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从收到承包方提供的施工方案及工程进度计划之日起七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发包方同意该施工方案及工程进度计划。
对承包方在施工时发现设计错误而提出的修改意见,发包方应在收到书面通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会同设计方进行处理或签证。
10.2群体工程中有关工程进度计划的要求:
按本合同通用条款执行
13、工期延误
13.1对以下原因之一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或承包方有证据证明的,工期相应顺延:
(1)在施工过程中遇到地下障碍物、淤泥、流沙、溶洞、岩石或地下管线的;
(2)因发包方应承担责任的原因,发包方未能按合同要求配合施工造成停工时;
(3)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
(4)每日白天(8:
00-18:
00时)非承包方原因停水停电,连续超过4小时;
或一周内,非承包方因停水、停电累计超过8个小时;
(5)政府指令性要求停工的(如重大节日、活动,高考,中考等);
(6)非承包方原因而监理签证不及时而影响下一道工序施工;
非承包方责任而造成的停工和工期延误及工程师同意或承包方有证据证明可顺延工期的其他情况;
(7)其余工期顺延的情况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3.1条第
(1)~(6)款的规定执行。
顺延时间计算方法:
一天累计3小时顺延半天,一天累计6小时顺延一天,依此类计。
现场监理工程师或发包方现场代表应在48小时内及时签证隐蔽项目,并在增减工程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办理确认工程量签证,否则应认为已确认。
13.2出现以上13.1款情况后,双方按以下约定办理:
当13.1款情况发生后,承包方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延期报告给发包方代表,发包方代表收到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批复,逾期不予答复,承包方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
四、质量与验收
15.1发包方对工程质量的要求:
按现行国家有关标准评定为合格工程。
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双方同意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检验部门鉴定,有关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按本合同通用条款执行。
19、工程试车
19.5试车费用的承担:
五、安全施工
按国家及地方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有关要求施工和本合同通用条款第五条规定执行。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2本工程采用定额计价方式,合同价款采用可调价格合同方式确定。
(1)工程量按本工程的设计图纸、竣工图、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签证等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2)定额及取费标准:
①定额及取费标准:
土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套用2013年版《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2013年版《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节能消耗量定额》、2013年版《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人工材料配合比机械台班参考价》、201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园林绿化工程费用定额》;
市政工程套用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2011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费用定额》;
园林绿化工程套用2005年版《广西壮族自治区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园林绿化工程费用定额》;
水电、通风、消防、防雷等安装工程套用2008年版《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200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费用定额》;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按照桂建质[2006]22号文件规定计取,人工工资按桂建标[2013]3号文件,工伤保险按桂建管[2008]37号文执行,工程检验费用按广桂建标[2009]7号文执行,机械台班按《关于调整2005部分机械台班参考基价的通知》(桂造价[2009]15号)执行。
上述各费用定额中各项费率按费用额定有关规定计算,其中土建在有区间值的费率按高值计算下浮3%.装饰装修工程在有区间值的费率按中值计算下浮3%。
广西壮族自治区及宜州市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文件及现行造价管理文件均与上述各定额共同执行(如有新的定额则按新定额执行)无定额可套的,由发、承包人双方协商确定。
②材料价格按工程施工期间当期《宜州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信息价计算。
按宜州市信息价,无信息价或发包方指定材料的价格由发、承包人双方市场询价后确定采购单价。
③国家、自治区及宜州市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政策性(指导性)调整有关费用标准时,按相关新文件规定执行(有区间值的费率按中值计算)。
④不可抗力引起的费用,按通用条款第39条规定执行。
⑤图纸以外的工程和图纸变更按实际增减工程量由监理和发包方签证。
因地质情况变化等不可预见的因素引起的费用增加,由发包方,承包方办理签证手续按实结算。
⑥如双方对价款计算有意见分歧,可到自治区及宜州市造价站咨询或仲裁。
23.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①发包方更改承包方的施工组织设计造成费用增加。
②不可抗力引起的费用,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9条规定执行。
③其余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3.3款规定执行。
24、工程预付款
无
25、工程量确认
25.1承包方向发包方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承包方每月25日按进度向发包方或监理提交当月已完工程量报告,发包方或监理应于收到承包方提交的已完工程量报告之日起七日内进行计量和确认,逾期没有确认的,视为发包方同意该工程量报告。
工程量的确认方法:
以施工图纸、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现场预算外签证、工程联系单、隐蔽资料等有效的计价资料为依据计算工程量。
其余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25条约定执行。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发包方以银行转帐的方式将所有工程款(进度款)转入本合同承包方指定的开户银行帐户。
支付时间及比例:
由承包方垫资施工做完1栋基础、地下室及正负零以上栋15层主体框架封顶后,在五个工作日内发包方按本栋楼总造价的65%支付给承包方,以后按照月进度工程量85%支付工程款,工程完工后五天内工程款支付至累计已完成工程量的9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五天内工程款至累计已完成工程量的93%,双方确认竣工结算支付至结算总造价的98%,留2%作为质量保修金,质保金条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方供应材料设备
发包方供应材料设备:
28、承包说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方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本合同工程实行承包方包工包料方式:
承包方采购材料设备必须满足设计文件要求并经过发包方验收合格。
八、工程变更
31.2承包方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的时间是:
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0天内。
31.3工程师确认变更工程价款的时间是:
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0天内。
其余按通用条款29、30、31款执行。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交竣工图的约定:
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提交2份。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本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如有中间交工工程,双方另行协商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33、竣工结算
33.1本工程的工程量依据设计图纸、竣工图、变更通知、工程联系函、签证单等按实结算,双方按照专用条款23条及本合同其他相关约定,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发包方自收到承包方提供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工程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内结束审核确认,在该60天内审核确认没有结果的,视为同意承包方对该部分工程竣工结算报告。
竣工验收后2个月内办理完竣工结算及支付完工程结算款。
33.2工程结算审定单发出后,承包方向发包方申请支付结算款,发包方收到承包方申请工程款结算款报告7天内,支付该部分工程款至结算总价款的97%,余下3%作为工程保修金,在工程竣工之日起满两年后7天内,将该工程保修金退回承包方(不计利息)。
33.3其余按通用条款第33款执行
34、质量保修
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详见附件一《工程质量保修书》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方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款约定发包方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款约定发包方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若发包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且超过十五个工作日起发包方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条规定执行。
若发包方延迟付款达到15天,承包方有权停止施工,发包方所欠的工程量款按照银行利息两分计算。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方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从违约之日起,按通用条款第33.3款执行。
双方约定的发包方其他违约责任:
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方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方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因承包方责任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及管理不达标使工期延误,每误期一天按未完成部分工程总价款的万分四之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依此类推计算,待工程结算时扣除。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方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因承包方责任工程质量达不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由承包方负责整改至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合格标准。
双方约定的承包方其他违约责任:
按本合同通用条款规定执行。
37、争议
37.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本工程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分包的工程:
如有,双方另行协商。
分包施工单位为:
承包方承包范围的工程,发包方不得分包,否则须向承包方补偿相关的经济利益损失,承包方按《<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08)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收取的总承包服务费。
39、不可抗力
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1)6级以上的地震;
(2)6级以上台风及累计5小时的大风;
(3)中雨级以上一天累计下雨5小时以上的雨天;
(4)一天内累计停水停电超过5小时;
(5)20年以上未发生过,持续2天的低温或高温天气;
(6)20年以上未发生过的洪水;
(7)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认定标准,以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为准。
(8)其余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9条执行。
40、保险
40.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⑴发包方投保内容:
按通用条款第40款执行。
发包方委托承包方办理的保险事项:
无
⑵承包方投保内容:
41、担保
41.3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⑴发包方向承包方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按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⑵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正签报建合同书后在7天内乙方将捌拾万元人民币(80万元人民币)转给甲方作为履约保证金,工程到达正负零时无息一次性退回
⑶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如发包方在本合同约定节点付款时间超出期限30天以上不能支付相应款项的,则视为发包方无力支付,承包方有权解除合同,所欠的工程款按照银行利息2分计算,并可将发包方本工程已建好房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按当地建筑成本价抵偿,以抵发包方所欠承包方的全部款项。
46、合同份数
46.1双方约定合同正副本份数:
正本贰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一份;
副本陆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叁份。
47、补充条款
47.1工程信誉金:
本工程信誉保证金为无元人民币.
47.2本专用条款未明确的事宜均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规定执行。
47.3本承包施工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再正签报建合同书一式八份,正签报建合同书后在7天内,乙方将1000万元人民币存入宜州市当地建设银行自己名下,该款项执行专款专用,款项由乙方支配购买建筑材料和支付民工工资,但款项必须执行监督款项的使用。
确保施工顺利进行,预期竣工交付使用。
附件一: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方(全称):
广西圣兴房地产开发公司
承包方(全称):
为保证宜州。
天成佳园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方承包方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承包方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双方约定的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
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在承包方承包范围内,属承包方责任造成的质量问题,由承包方负责保修。
二、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发包方之日算起。
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
3、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两年;
4、供热及供冷为一个采暖期及供冷期;
5、室外的上下水和小区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为两年;
6、土建装修工程保修期为一年;
三、质量保修责任
1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方应在接到发包方所提交的书面修理通知7个工作日内派人修理。
承包方不在该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方可委托其他人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由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方实施保修。
四、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工程结算总价的3%。
六、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分单栋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栋工程分别返还质量保修金,在单栋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后14天内,将保修金退回承包方(不计利息)。
七、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方承包方双方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保修金全部结清为止。
发包方(公章):
承包方(公章):
(盖章)法定代表人:
(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2014年月日2014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