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政策法规3第三章教育行政.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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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教育行政,第一节教育行政机关,我国的教育行政机关是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代表国家行使教育行政管理职能。

有别于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也有别于学校。

3,教育行政机关,教育行政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教育行政管理权限,社会上的学校、其他组织和个人在教育管理中处于被管理的地位,它们同国家的关系在行政法上就表现为同教育行政机关的关系。

教育行政机关按照法律确定的“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

一、教育行政机关的职责,1.在行政法上的主体资格

(1)以管理者的身份同相对一方当事人发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以命令和服从的关系形式表现。

教育法第75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

(2)以授权者身份同相对一方当事人发生授权与被授权的法律关系。

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21条: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选用经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审定或者其授权的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审定的教科书。

2.教育行政机关的权力,二、教育行政行为,8,抽象教育行政行为,9,具体教育行政行为,第二节学前教育行政管理体制,学前教育行政管理体制经历了从强调政府直接领导,到主张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格局转变。

现行学前教育行政管理体制:

地方负责,分级管理教育部门主管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1.地方负责,分级管理,教育法第14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

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6条:

幼儿园的管理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

分级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对各级各类教育负有不同的管理责任;分工负责:

同一级政府内部各部门如教育、计划、财政、人事等部门,根据不同的职责分工对教育事业发展负有不同的责任。

2.教育部门主管,教育法第15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6条:

国家教育委员会(今教育部)主管全国的幼儿园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辖区内的幼儿园管理工作。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是政府管理教育的职能部门,代表政府管理教育事业,对教育实现组织、计划、决策、指导、监督、评价、协调的职能。

关于明确幼儿教育事业领导管理职责分工的请示,1.贯彻中央、国务院有关幼儿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拟订行政法规和重要的规章制度;2.研究拟订幼儿教育事业发展方针,综合编制事业发展规划;3.负责对各类幼儿园的业务领导,建立视导和评估制度;4.组织培养和训练各类幼儿园的园长、教师,建立园长、教师考核和资格审定制度;5.办好示范性幼儿园;6.指导幼儿教育科学研究工作。

3.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教育法第15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卫生部门:

拟订有关幼儿园卫生保健方面的法规和规章制度,对幼儿园卫生保健业务工作进行指导;计划部门:

负责将幼儿教育事业发展和建设等列入各级计划;财政部门:

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有关幼儿教育事业经费开支的制度和规定;劳动人事部门:

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幼儿园工作人员的有关编制、工资、劳动保护、福利待遇等方面的制度和规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门:

统一规划与居住人口相适应的幼儿园设施,并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建设。

第三节教育行政机关的侵权与赔偿,教育行政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教育行政管理职权,代表公权力。

公权力极容易受到滥用,损害私权力。

法律对于公权力多以限制为主,只授权其准许行为;对于私权力则只规定禁止行为。

对于公权力来说,法无授权即为禁止;对于私权力来说,法无禁止即为可行。

一、教育行政机关对学校的侵权行为,案例11998年夏,安徽省某县教委实行机构改革,将原来的勤工俭学管理站改为县教育服务公司,并决定于6月18日(星期四)上午举行挂牌仪式。

为营造气氛,县教委提前半个月通知县城内各小学腰鼓队排练节目,届时到场助兴。

当天,挂牌仪式如期举行,县城7所小学的小学生共计200多人次参加典礼,一时鼓乐喧天、歌舞蹁跹,好不热闹,县教委的领导们十分满意,感觉效果好极了。

该事件中,县教委以县教育行政机关的名义下发通知,让所辖的县城小学学生在正常的学习时间内停课参加商业庆祝活动,严重地干扰了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侵害了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和学生的受教育权(上课权)。

相似的还有,教育行政机关要求学校、学生、教师利用学习工作时间参与无关教学的各种社会事务。

案例22002年1月,北京市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简称劳动局)接到被某幼儿园辞退的一员工的举报,称幼儿园有收取员工领用物品抵押金的情况。

该局经调查情况属实,于1月9日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幼儿园于1月16日前改正其行为。

后该幼儿园如数退还员工的抵押金。

1月20日,劳动局以该幼儿园违反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24条“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定金及其他费用”的有关规定为由,对幼儿园处以25000元罚款。

幼儿园不服,向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3月20日开庭审理。

原告幼儿园称,该园老师在从事教学工作中,涉及领取教学设备等贵重物品。

现实中,有的教师在领取工资后不辞而别,并将领用物品偷偷带走。

基于上述情况,原告为便于园内的财务管理,在员工自愿、认可的前提下,规定凡领取教学设备的教师交纳200元人民币的物品抵押金。

该行为是原告内部日常管理的一项举措,与收取抵押金性质完全不同,且收取抵押金并非是改园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也并非劳动合同的附件或必须条件。

原告认为,被告劳动局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错误,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劳动局强调,幼儿园为教学人员提供教学设备是在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履行义务时不需要讨价还价,更不可以将自己在履行义务时可能带来的风险转嫁给权利人。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收取抵押金的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可以做出适当处罚决定。

鉴于本案原告并未以收取抵押金作为订立劳动合同的条件,而是以防止物品流失为目的,以自愿为前提,在领取物品时收取,其数额亦明显低于物品价值本身。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劳动局做出较高数额的处罚有失公正,依法酌情予以变更,将罚款数额从25000元变更为2000元。

幼儿园不服一审判决,以一审判决已认定该园收取抵押金是以员工自愿为前提,却仍做出予以行政处罚的判决属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自相矛盾为由,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

2003年3月5日,二审法院做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原判,其中认为,劳动局的行政处罚明显违反了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原则。

二审法官认为,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24条规定中的“订立劳动合同时”在理解上容易产生歧义。

狭义上可以理解为在签订劳动合同当时,广义上可以理解为从雇佣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开始,直到双方解除劳动合同为止。

二、教育行政机关对教师的侵权行为,案例3某市教育局针对学历不合格教师的进修学习,出台了这样一条不成文的“政策”:

积极鼓励中青年教师参加各种形式的在职进修学习,如函授、夜大、电大等,原则上不同意中小学教师尤其是骨干教师参加脱产进修。

而实际情况也是,几年来,该县通过后续教育学历达标的教师,绝大多数是以在职进修方式取得相应学历证书的,获得外出脱产进修机会的教师寥寥无几。

案例中,县教育局的“规定”已变相侵害了教师的进修培训权。

脱产进修与函授学习相比,有其不可替代的长处,如学习时间充裕,知识掌握系统,教育资源利用充分等。

如果条件允许,教育行政机关应积极创造机会,有计划有组织地送教师外出充电,而不应武断地对教师进修方式加以限制。

否则既侵害了教师的进修权,更不利于教育事业的长远发展。

相似的还有,以学校工作安排等为名,限制教师的婚期、生育及合法休假,侵害教育教学权、获得报酬待遇权。

案例4尹某1996年获得教师资格证书,原为株洲市某中学语文高级教师。

他在撰写的入学教育课论文中,提出了“读书考大学,是为了自己,不是别人。

读书增强了自己的本领,提高了自己的资本,将来能找到一个好的工作,挣下大把的钱,从而有一个美好的个人生活,比如生活愉快、人生充实、前途美好、事业辉煌,甚至找一个漂亮老婆,生一个聪明儿子。

所以,我强调读书是为了自己”的观点。

该论文曾被株洲市中学语文教学专业委员会评为二等奖(后被取消)。

一家媒体刊登了批判尹某“读书是为了挣钱娶美女”观点的文章,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和争论。

2001年6月,尹某出版了个人文集入世老枪,书中有“世上的一切都必须为我服务,不然,这一切都没有意义”,“天下最大的谎话,就是毫不利己,专门利人。

我的真心话就是专门利己,毫不害人”等言论。

尹某在其教学过程中曾向学生推销入世老枪一书。

株洲市教育局发现尹某在入学教育课及入世老枪中的一些错误观点和言论,以及向学生推销作品的问题后,立即进行查处。

8月株洲市教育局向所辖各县区教育局、城区各中学下发了关于查处向学生推销问题的情况通报。

该通报按照教师法的规定,同意株洲市某中学对尹某实行解聘;建议株洲市内所有学校不聘尹某当教师。

尹某认为教育局的处理不合法,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株洲市教育局,要求撤销“限聘”的处理意见。

原告尹某认为,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

教育局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剥夺自己在株洲市范围内的受聘权,是不合适的。

根据教师法第17条规定,聘任是学校的权利,受聘是教师的权利。

原告具有教师资格,有受聘当老师的权利,在其教师资格被撤销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对其受聘权作出限制,否则就是一种侵权行为。

株洲市教育局答辩认为,通报不属于行政法规定的行政命令,仅仅是对尹某教师资格在一定范围内的禁止建议,不会产生行政约束力;学校如认为原告符合条件有权聘用,或者如果学校认为原告不适合当老师,却适合管理员或其他工作岗位,也完全可以聘用,并不受教育局通报的限制;作为聘用单位的主管部门,对某些不符合聘用条件的人员,在内部作出聘用岗位的限制,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教育局作为教育行政部门,行使教育行政管理职能,有权对原告尹某不符合国家教育主流方向的言行进行规范和约束,有权对尹某违规向学生推销书籍的行为进行查处,通报文件所查明的基本事实存在,其处理意见指向对象特定,指向范围具体,该行为已经产生了约束力,具有执行力,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教师法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证制度”,“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守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原告尹某是已经取得教师资格证的教师,在其教师资格证被撤销之前,应当享有受聘权。

聘用教师属学校的自主权,教育局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对尹某的受聘权进行限制,是超越行政职权的行为,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依据教育法教师法行政诉讼法,法院判决撤销教育局通报中“株洲市(含五县市区)内的所有学校不聘尹某当教师”的处理意见。

法院撤销“限聘”,尹某胜诉是否意味着法院支持了他的观点和言论?

三、教育行政机关对学生的侵权行为,案例51996年7月14日,山西离石市第三中学小神头籍考生薛淑琴被录取为离石师范学校定向生。

17日有人举报称薛淑琴户籍不在小神头乡,离石市监察委员会据此于26日向离石市教育局建议取消薛淑琴录取资格。

此期间,薛淑琴向有关领导反映自己的户籍仍在小神头乡,举报失实。

市政府责成市公安局调查,31日结论是薛淑琴的户口确实在小神头乡。

但8月8日,上级招办向离石市师范学校和离石市招办发出暂缓薛淑琴入学的通知,并通知薛淑琴本人,待户口问题查清后再做决定。

9月20日离石市招办做出薛淑琴符合资格的复议决定。

此时离石市师范学校报到日期已到,薛淑琴多次找到上级招办,仍被以户口有问题为由拒绝入学。

9月27日,薛淑琴起诉上级招办侵害其受教育权。

审理过程中,上级招办发现问题,于10月24日作出准许薛淑琴入学报到的决定,并通知离石市师范学校和薛淑琴本人,向薛淑琴及其家人致歉。

原告薛淑琴在诉讼请求得到解决的情况下,申请撤诉。

本案中,上级招办在薛淑琴拿到录取通知书,且户口所在地查实无误后,仍作出暂不准其入学的通知,这种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了考生经考试合格入学接受师范教育的权利,是一种不当行政侵权行为。

相似的还有,教育行政机关在一些意见不一致的情况下,为避责而选择不作为,从而损害学生权益。

案例61998年7月,贾跃作为应届毕业生参加当年高考,毕业前她曾获得市教委授予的市级“优秀学生干部”称号,按规定可享受加分提档。

而锦州市教委有关人员在办理过程中,将贾跃学生登记表中的“优秀学生干部”改成了“三好学生”,并加盖了市教委印章。

而三好学生是不加分的,结果贾跃以2分之差没能进入理想的大学,而进入一所普通高校。

贾跃及其家人身心受到重创,并多次找到市教委及有关部门,但未能得到满意答复。

于是将市教委告上法庭。

一审市教委败诉,赔偿原告经济及精神损失8万余元,并赔礼道歉。

市教委不服,提起上诉。

2000年11月29日终审判决:

市教委工作人员因过错行为,致使贾跃在报考录取中未能享受到市级优秀学生干部加分提档待遇,丧失了可能被录取的期待权,构成了对贾跃荣誉权的侵害;责令市教委以书面形式向贾跃赔礼道歉,并在其高考档案中作出书面更正;赔偿贾跃经济损失1万余元,精神损失费3万元。

授予品学兼优的学生荣誉称号,本来是鼓励、表彰先进的好事。

但本案中,由于锦州市教委工作人员的不当行政行为,反而构成了对贾跃的荣誉权侵害,更甚而影响到对该生的高考录取,对学生的身心和自身发展都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终审判决教委败诉,进行道歉、更正、赔偿,承担了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很多时候,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做错的事,其结果却要受教育者个人来承担。

四、其他侵权行为,案例72004年9月27日下午,南京某大学音乐学院党委副书记甲叫来正在上课的2003级舞蹈编导专业班的班长丙,对她说:

“你下午带全班女生陪上面来的领导唱唱歌、跳跳舞。

”丙觉得很荒唐,表示异议:

“我不敢肯定大家都能接受这样的接待任务。

”甲说:

“你们一定要服从学院的安排,这是校长办公室分派下来的,也可以说是校长布置的,你向全班女生讲明这一点,必须要去!

他们现在在参观学校,马上要去。

”丙别无选择,只好奉命而行。

当天下午,为该班授课的是乙教授,这个突如其来的打断正常教学秩序的“紧急任务”让这位教授感到惊讶,学生们更是一片哗然。

乙教授无奈地宣布提前下课,女生来不及回宿舍放下书本,就向校内宾馆“教师之家”奔去。

校办一位负责人向她们说:

“这些都是来学校检查工作的领导,你们陪他们跳跳舞轻松一下,别拘束,放开点!

”据一名学生说,她们在被迫陪舞之后还被要求陪吃饭,但很多同学都坚持说有事,最后都逃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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