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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制度

第六章 

信息公开制度

第七章 

附则 

 

总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加强现代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促进公办基础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的意见》(国办发〔2011〕37号)精神,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坚持以创新学校法人治理结构为基本途径,推动公办教育机构政事分开、管办分离,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激发学校办学活力,提升学校办学效益。

第三条 

按照决策、执行、监督相对分离、相互协调的原则,努力构建以公益目标为导向,内部决策规范、激励机制健全、外部监管有力的治理结构,统筹科学配置教育资源,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

第四条 

统筹兼顾、协同推进,切实将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与深化教育管理体制、人事制度、收入分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等配套政策相衔接。

第五条 

本章程是新庄乡德胜完小理事会和校务管理层的运行规则,对理事会、理事会成员及学校全体人员具有普遍约束力。

第六条 

新庄乡德胜完小是政府举办的公益Ⅰ类事业单位,享受政府财政全额拨款,同时接受社会捐助。

截至2017年1月1日,学校总投入办学资金92.12万元。

第七条 

华坪县人民政府为德胜完小的举办机构(单位),华坪县教育局行使具体管理权力。

第八条 华坪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为德胜完小法定登记管理机关。

第九条 德胜完小学校位于丽江市华坪县新庄乡德胜村五组。

办学原则、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条 

学校办学原则、宗旨: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严格落实《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法规;

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培育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一条 

学校业务范围(教育目标):

实施小学义务教育,促进基础教育发展,小学学历教育与相关社会服务。

理事会的组成与产生第十二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作为学校的决策、监督机构。

理事会对举办方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理事会每届任期3—5年。

第十三条 

理事会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等政府代表、学校教职工代表(含管理层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业专家学者和热心教育事业的学生家长代表共同组成。

第十四条 

理事会理事由以下几种方式产生:

当然理事(学校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政府部门委派或提名推荐、学校(家长委员会)推选、向社会公开招募。

第十五条 

理事会设理事9—17名,产生办法及参考名额分配如下:

(1)政府代表1—4名:

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协调教育、人事、财政、机构编制以及乡镇、街道等相关部门委派或推荐。

(二)校方代表4—6名:

学校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拟任校长为当然理事,其他代表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推选产生。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教育专家学者2—3名:

由本行政区域内人大(政协)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征询有关学校、社会组织等机构意见推荐产生。

(四)热心教育事业的家长代表2—4名:

面向学区内学生家长公开招募产生,学校家长委员会可推荐人选参与公开招募,并由家委会选举产生。

(规模较大的学校,可视情设立理事会常务委员会,常务理事5—7名,由理事会全体理事选举产生,负责理事会闭会期间的相关工作。

) 

理 

第十六条 

理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每届任期相同,届满可连选连任。

当选理事由本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理事会颁发聘任书。

第十七条 

理事应具备良好的社会责任、个人诚信和履职的相应知识技能,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热心公益教育事业。

第十八条 

理事不因理事资格领取薪酬,因履行职责发生的交通、通讯等费用,可按有关规定在同级财政列支。

第十九条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享有发言权、提议权、表决权、选举和被选举权;

(二)监督、检查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对管理层履职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本单位章程或决议的人员提出解聘建议;

(四)视情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五)参与或独立开展相关调查研究,向理事会提出有关议案;

(六)理事会依法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理事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单位章程和工作纪律;

(二)认真履行职责,执行理事会决议;

(三)完成理事会委托的相关任务;

(四)支持配合学校开展教学改革、社会调查、社区服务等教育实践活动;

(五)配合协调学校、家庭和社会各方面的关系,调动社会参与积极性,利用各种资源为学校发展和学生培养服务;

(六)不得通过理事会任职获取任何非法利益;

XX不擅自公开涉及学校、师生、家长等信息;

(七)审议有关与自己或亲属可能会产生利益冲突的议案时,应主动申请回避;

(八)理事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 

理事空缺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增补缺额,新任理事完成当届余下任期。

第二十二条 

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

辞职应向理事会递交书面申请,委派产生的理事辞职须经委派方同意,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理事资格方可终止。

第二十三条 

理事推选方或委派方提出更换理事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按理事原产生方式及程序予以更换。

第二十四条 

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的,理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理事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以上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

(二)因本人身体、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拒不执行理事会决议的;

(五)没有正当理由,疏于履行职责,未能应尽理事义务,连续两年评价不良的。

(六)其他不适合继续担任理事的情形。

第三节 

理事长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

理事长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名,经理事会选举产生,报本级政府委任或聘任;

副理事长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理事长提名或推荐,经理事会选举产生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委任或聘任。

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除承担理事职责外,履行以下职责:

(一)确定理事会会议议题;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三)督促、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四)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理事长不能正常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1名副理事长代行相关职责,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议临时指定1名理事代行理事长职责。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日常事务原则上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承担,确有必要时可设1名秘书长,具体负责处理理事会日常事务性工作;

秘书长由理事长或理事提名,理事会确认。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通过理事会会议行使以下基本职权:

(一)审议学校章程;

(二)审议学校发展规划和重大建设项目方案;

(三)审议学校年度工作和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四)审议学校内部管理主要规章制度;

(五)向举办方推荐校长、副校长考察人选,聘任或解聘学校校长、副校长,根据校长提议,聘任或解聘学校中层管理人员(并报本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审议聘任或解聘教师及工作人员计划、方案;

(七)审议学校财务年度预算和决算;

(八)审议学校管理层工作报告;

(九)监督理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和学校管理层履职情况,考评管理层工作;

(十)审议并监督实施学校人事、薪酬、教学、资产管理等制度;

(十一)负责理事会换届事宜,届满前三个月内负责组建下届理事会,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十二)审议其它重大事项。

第三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定期召开2次以上会议。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临时会议由理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召开。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议事程序:

(一)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并确定会议议题;

(二)提前10个工作日将会议议题和相关材料提供给全体理事;

(三)审议会议议题;

(四)表决并形成理事会决议;

(五)形成会议纪要和记录。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第三十三条 

因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出席理事会会议的理事,可事前书面委托或现场即时电话委托其他理事代为表决。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理事会决议一般事项须经全体理事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大项目建设方案、章程修改等重大事项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通过,并报举办单位备案。

理事会决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本校章程和本行政区域内教育发展总体规划。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作为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第三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出席理事、列席人员、缺席理事及事由;

(二)会议时间、地点;

(三)主要议题及议程;

(四)理事发言要点;

(五)提交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理事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理事会与相关主体的关系

第三十七条 

理事会是学校的决策、监督机构。

理事会对举办方(本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接受其监督指导。

教育等政府部门通过委派或推荐理事、提名理事长(副理事长)、审核章程、制定区域教育发展规划和相关标准、指导监督等方式和途径,行使举办方的权利;

学校管理层行使对学校人、财、物等方面的具体管理职权,举办方不干预其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自主运行。

第三十八条 

学校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制度规定,设立党的基层组织,负责学校党的建设、纪检监察、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工作;

领导共青团、工会、妇联、少先队和其他群众组织按照有关章程依法开展工作。

第三十九条 

理事会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校章程开展决策和监督工作。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党组织对学校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发挥领导作用;

学校党组织负责人作为当然理事参加理事会工作,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理事会的贯彻执行。

第四十条 

学校正副校长及中层干部组成管理层,作为理事会的执行机构,按照理事会决议履行日常管理职责,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工作,接受理事会监督。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学校日常具体事务。

校长、副校长由理事会在本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的人选范围内选聘,若条件成熟亦可由理事会公开向社会招聘。

由本级教育行政部门聘任。

理事会不直接参与学校日常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对理事会的组建、运行有监督、建议权,对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方案、事项享有知情权、建议权、审议权和监督权。

理事会在作出相关决策时应综合考虑教代会所通过的有关决定和意见;

制定有关教职工福利、聘任、考核、奖惩、分配等重要事项的实施方案,应事前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

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十二条 

理事会及理事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导致决策失误,致使学校遭受严重损失或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信息公开制度

第四十三条 

新庄乡德胜完小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向理事、学校教职工及社会公开学校章程、理事会成员名单、年度工作报告、重大决策及主要业务活动情况等信息,主动接受学校内部和社会监督。

附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学校理事会审议通过,主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十五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另行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本章程未予明确的事项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2017 

年 

1月 

1日第一届学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即日起生效。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学校理事会。

附:

德胜完小第一届理事会成员名单

新庄乡德胜行政村完小

二〇一七年一月一日

德胜完小第一届理事会成员名单:

理事长:

李应成

副理事长:

崔兴淑

理事会成员:

陈寿蓉毛冬梅成晓丽杨加湘

李志发贺宗祥侯田梅

新庄乡德胜行政村完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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