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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复习简答题

1、1980年《婚姻法》对1950年《婚姻法》有那些发展?

答:

(1)对基本原则的重要补充和修改。

(2)对结婚条件作了必要的修改。

(3)增加了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可以互相为对方家庭成员的规定。

(4)扩大了家庭关系的范围,加强了法律对家庭成员的调整。

(5)改进了我国离婚制度。

(6)附则中,增加了关于行政制裁和强制执行的条款。

2、继承法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

答:

(1)定义:

调整继承关系的法律规范。

(2)特征:

与身份关系相互联系的财产法;适用于一切公民的普通法;强行法。

婚姻自由的概念和内容是什么?

婚姻自由是怎样提出来的?

为什么在资本主义制度下不能真正实现婚姻自由,而只有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才能真正实现?

如何保障婚姻自由原则的实现?

答:

(1)婚姻自由概念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制和干涉。

(2)婚姻自由的内容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

(3)现代意义上婚姻自由是在资产阶级对封建制度的斗争中产生的。

(4)资产阶级的婚姻自由是契约自由的特殊形式,它从本质上反映了商品交换的自由。

另外,资产阶级的婚姻自由往往导致对自由的滥用。

而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由于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建立和两性社会地位的深刻变化,为男女实行真正的婚姻自由开辟了广阔的道路。

(5)具体手段为:

禁止干涉婚姻自由和借助婚姻索取财物

4、《婚姻法》为什么将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当做是一项基本原则?

《婚姻法》在离婚一章中,是如何体现妇女权益原则的?

(1)从历史上,妇女的地位是最低,受的压迫是最深,所有需要特别保护。

新中国成立后,广大妇女的经济、政治地位有了显著提高,成为了四化建设的生力军;旧的封建残余并没有完全消除,妇女的合法权益仍然不同程度地受到侵害。

再次,从生理情况上,妇女有其特殊性,应该加以特殊保护。

是否保护妇女,是衡量一个国家是否文明的天然尺度。

(2)具体如下:

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2)在离婚共同财产分割方面,婚姻法明确规定了法院判决时候,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

3)离婚时,如果一方的生活确有困难,另一方应当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给与适当帮助。

5、什么是买卖婚姻?

它同借婚姻索取财物有何区别?

答:

(1)买卖婚姻,是指第三者(包括父母)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

买卖婚姻作为包办婚姻的一种,违背了当事人的意愿。

(2)接住婚姻索取财物,男女双方结婚基本上是自愿的,但是一方(主要是女方或者女方父母)向另一方面所要财物,以此作为结婚的条件。

关键区别点,在于是否双方自愿。

6、什么是重婚?

法律政策对重婚行为有哪些制裁措施?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事实重婚有哪些联系和区别?

(1)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违法行为。

重婚将导致以下的法律后果:

为了维护一夫一妻制,婚姻法规定禁止重婚,重婚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另外,当事人构成重婚的,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制裁。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2条的规定,所谓“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公开居住。

事实上的重婚。

即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虽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事实上已经构成重婚。

关键的区别点,在于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相同点,都是异性之间的公开居住。

7、是否应当提倡“夫妻互相忠实”?

如果配偶一方违背“忠实原则“,法律上对无过错一方有哪些救济手段?

答:

(1)应当提倡。

夫妻应当相互忠实,即是要求夫妻互守“贞操”,不能有婚外性行为,保持性关系的转移、忠诚,它不仅仅是我国传统彰扬之美德,而且也是婚姻排他性的必然要求。

其对于维护一夫一妻制原则,保护婚姻家庭和受害一方的权益,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2)当因为夫妻一方因为不忠实导致感情确以破裂,提出离婚的同时,受害的无错方可以获得法律上的救济,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8、怎样实现家庭成员间的敬老爱幼、互相帮助?

(1)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子女对于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孙子女对于祖父母有附条件的赡养义务。

(2)《刑法》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以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第261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除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3)《继承法》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中,不仅仅有配偶,还有父母。

另外,对于丧偶儿媳对于公婆、丧偶女婿对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取得适当的遗产。

另一方面,继承人如果故意杀害、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则丧失继承权。

10、继承法是如何体现“养老育幼、照顾病残”原则的?

(1)把继承人的范围现定在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互负扶养义务的家庭成员之内;在继承顺序上,对被继承人负有扶养义务的人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在一定条件下,对被继承人负有扶养义务的人列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第一顺序继承人中,不仅仅有配偶,还有父母和子女;被继承人的子女如果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其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2)在遗产分配上,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予以照顾;对于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理来源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3)鼓励扶养老人、爱护儿童。

对于丧偶儿媳对于公婆、丧偶女婿对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取得适当的遗产。

另一方面,继承人如果故意杀害、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则丧失继承权。

(4)公民可以与抚养人或者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按照协议,抚养人或者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而当抚养方不认真履行义务时,受扶养的公民可以解除协议。

11、什么是亲等?

按照罗马法亲等计算法、怎样计算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的亲等?

(1)亲等,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标准单位。

(2)直系血亲计算法,从己身往上或者往下数,以一世代为一亲邓,世代数之和,即直系血亲的亲等数,但是应当排除己身的世代。

旁系血亲计算法:

首先,从己身上数至同源接近的长辈直系血亲,再从该同源人下数至要计算的旁系血亲。

其世代数相加之和,即己身与该旁系血亲间的亲等数。

但是,应当排除己身的世代,而要包含旁系血亲的世代。

12、我国婚姻法是如何计算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范围的?

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1953年司行字317号文件的解释,笔者归纳。

计算时,首先从己身和该旁系血亲分别上数至同源最近的直系血亲。

如果两边均为三代以内,则断定该亲属为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如果其中一边超出三代,则予以否定。

13、亲属关系在我国婚姻法、民法上的法律效力主要有哪些?

答:

(1)婚姻法:

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一定范围内亲属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具有法定的共同财产;一定范围内的亲属禁止结婚;特定亲属代为承担民事责任。

(2)民法:

亲属可以作特定法律关系的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享有监护权、代理权;一定范围的亲属,可以向法院申请精神病人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一定的亲属关系,确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特定的监护人代被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亲属享有对是失踪人的财产代管权。

34、婚姻家庭制度有哪些历史类型?

答:

群婚制;对偶婚制;一夫一妻制

35、为什么社会主义仍需要保留继承制度?

答:

(1)在社会主义社会存在继承制度具有客观必然性。

1)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多种生产资料所有制并存,并且生活资料属于公民个人所有。

2)社会主义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公民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相应的物质利益。

继承制度能够能够使公民积累更多的个人财富,从而多为社会作贡献。

3)一部分家庭还是生产经营单位,已然担负着重要的生产职能,一部分公民还要依靠亲属的财产满足生活的需要。

(2)社会主义社会的集成制度与私有制社会的继承制度在性质上有明显的区别。

1)经济基础不同2)继承权的主体不同3)客体不同4)继承制度的作用和意义不同。

试述虐待、遗弃的概念及其危害性。

答:

(1)虐待,是指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形式,对家庭成员歧视、折磨、摧残,使其精神上、肉体上遭受损害的违法行为。

遗弃,是指家庭成员中负又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赡养、抚养或者抚养的另外一方,不履行其应尽义务的违法行为。

(2)危害性:

会导致受害者的身心健康受到摧残和损害,甚至危害生命安全。

10,什么是家庭暴力?

我国《婚姻法》(2001年修正案)制订了哪些制裁家庭暴力的措施?

答:

(1)定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1条指出,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2)措施:

《婚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四十五条规定,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1、简述我国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特征

答:

包办强迫,毫无婚姻自由;男尊女卑,野蛮的一夫多妻制;家长专制,漠视子女利益。

2、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的人身关系有哪几个方面的内容?

答:

夫妻各有独立的姓名权;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的自由;夫妻双方都有抚养和教育自己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3、简述婚姻自由原则

答:

(1)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婚姻大事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强制或者干涉。

(2)特点有两个:

第一,婚姻自由是一种权利,不受他人的强制或者干涉;第二,婚姻自由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3)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

仅有结婚自由是不够的,必须有离婚自由作为补充,二者互相结合构成了婚姻自由的完整内容。

8、试述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

答:

1、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2、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原则;3、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4、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

11.试述家务补偿的概念和条件.

答:

(1)家务补偿的概念:

“家务补偿”是“对实行分别财产制从事家务劳动的一方配偶离婚时的补偿”。

《婚姻法》第40条规定: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5分)

 

(2)适用家务补偿的条件:

①夫妻对于婚后所得财产进行分别所有的约定。

(1分)②夫妻一方付出了较多义务。

(1分)③在离婚时行使请求权。

(1分)

12、收养的条件有哪些?

答:

收养人必须是有抚养能力的成年人;被收养人一般应当是未成年人;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必须有一定的间隔;收养必须经过有关当事人同意。

13.简述收养人应具备的一般条件。

答:

根据《收养法》第6、8、10、1l条的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第一,年满30周岁且无子女;(2分)第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1分)第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1分)第四,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2分)第五,收养人只能收养1名子女;(1分)第六,收养人须自愿收养。

(1分)

14.简述我国夫妻特有财产的概念和范围

答:

夫妻特有财产是指夫妻在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同时,依照法律规定或夫妻约定,夫妻各自保留的一定范围的个人财产。

(3分)根据婚姻法规定,其范围包括:

(1)一方的婚前财产;(1分)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1分)(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1分)(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1分)(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1分)

15.简述离婚的概念及特征

答:

离婚是配偶在生存期间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

(2分)

(1)离婚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

无论是双方协议离婚或一方要求离婚,无论是离婚的原告—方或被告一方,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任何—方都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2分)

(2)离婚的主体必须是夫妻双方。

离婚是解除身份关系的法律行为,其意思表示必须由当事人本人表达。

(1分)

(3)离婚是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

离婚后,夫妻间的一切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2分)

(4)离婚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

(1分)

20、转继承与代位继承有哪些区别?

(1)转继承是在继承开始继承人直接继承后又转由其继承人继承其遗产,而代位继承是代位人基于代位继承权直接参加遗产继承;

(2)转继承发生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被转继承人可以是任一继承人,而代位继承只能是因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发生;(3)转继承人是被转继承人死亡时生存的所有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而代位继承中的代位继承人仅限于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被代位人只能是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4)转继承可以发生在法定继承中,也可以发生在遗嘱继承中,而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

24、事实婚和同居有什么不同?

我国法律对事实婚的态度如何?

(1)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都具有共同终身共同生活的目的,而非法同居的男女双方不具有这种终身共同生活的目的。

(2)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备公开的夫妻身份,而非法同居的男女双方往往具有陷落性,临时性,不具有公开性。

(3)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均无配偶,有配偶的则为事实重婚,非法同居的范围要比事实婚姻宽。

针对我国事实婚姻的状况,一律承认事实婚姻法律效力会使男女两性的结合脱离了国家的指导和监督,助长了包办买卖婚姻、早婚、童婚及重婚的发生,影响了优生优育,降低了人口素质;影响了法律对妇女、儿童权益的有效保护,使我国《婚姻法》有关结婚登记制度的规定变成了一纸空文,会影响国家的法治进程。

不承认其效力不但使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及其子女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而且还会不可避免地带来家庭关系的不稳定,既不符合我国传统习惯,也不符合法律的本意。

但面对大量未经登记而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如何认定其法律地位,要不要给予保护,在多大的范Χ内予以保护,我国司法实践根据社会的发展对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大致经历了从持肯定态度到否定态度,从承认到不承认,从注重婚姻的实质到注重婚姻的形式这样一个发展过程。

33、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19、比较遗嘱与赠与。

答:

遗嘱是指公民生前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自己的财产或者其他事务作出处分并于其死亡时发生执行效力的一种法律行为。

立遗嘱的公民称为遗嘱人,接受遗嘱指定继承遗产的人称为遗嘱继承人。

遗赠是指公民以遗嘱的方式将个人合法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送给国家、集体组织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公民,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执行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

二者的区别在于:

(1)二者的受让主体不同。

遗赠的受让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或国家及其他社会组织。

而遗嘱继承中的受让人,即继承人必须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且必须是自然人。

(2)二者所指向的客体范围不同。

遗赠的客体只包括财产权利,不包括消极的财产义务,但执行遗嘱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而继承的客体范围不仅包括财产权利还包括财产义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以被继承人的实际遗产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可不予清偿,但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但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3)权利的接受、行使方式不同。

受遗赠人只有依法在法定期间(在知道受遗赠的两个月)内明确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时才视为接受,否则视为放弃遗赠。

而遗嘱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处理前,明确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才能有效。

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无权参与遗产分配,这也不同遗嘱继承人。

(4)在遗嘱继承中,遗嘱人可在遗嘱中指定候补继承人,而在遗赠中则不能指定候补的遗赠人。

1.简述亲权的法律特征。

答:

亲权是基于父母子女之间的身份权而产生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亲权是基本的身份权。

亲权是父母基于其身份而发生的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亲权人在行使亲权是依法自主行使,任何人不得妨害和侵犯。

(2)亲权以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为目的。

(3)亲权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专有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对成年子女不享有亲权。

(4)亲权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亲权不能任意抛弃。

3.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

答:

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可以概括为婚姻家庭关系。

(1)从调整对象的范围来看,婚姻家庭法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家庭关系;既包括婚姻家庭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动态运行的全过程,又包括由该动态运动所形成的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

(2)从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的性质来看,既有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又有婚姻家庭方面的财产关系。

其中人身关系占于主导地位,财产关系以人身关系为先决条件,居于从属地位。

所以婚姻家庭法在性质上应认定为身份法而非财产法,它所调整的对象是基于婚姻家庭而产生的人身关系以及与此相联系的财产关系。

简述无效婚姻的概念及其法定情形。

答:

无效婚姻;即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是指男女两性的结合因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结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违法结合。

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a、重婚的;b、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c、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d、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简述包办婚姻与买卖婚姻的区别。

答:

包办婚姻,是指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包括父母)违反婚姻自由原则,在完全违背婚姻当事人意愿的情况下,强迫其缔结的婚姻。

买卖婚姻,是指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包括父母)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缔结的婚姻。

包办婚姻与买卖婚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包办婚姻不一定是买卖婚姻,而买婚姻一定是包办婚姻。

包办婚姻不是处于财产上的目的和动机,如果包办者从中索取大量财物,则应以买卖婚姻论处

11、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的人身关系有哪几个方面的内容?

答:

(1)夫妻姓名权。

姓名权在夫妻关系中,是夫妻各方在家庭中有无独立人格和地位的重要标志。

夫妻的姓氏问题,被认为是婚姻效力的内容之一。

《婚姻法》第14条也明确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未成年子女的姓氏,应当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

父母协商确定子女姓名,并不妨碍子女成年后变更自己姓名的权利。

(2)夫妻人身自由权。

人身自由权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人们正常生活、劳动、学习和从事各种社会活动的先决条件。

夫妻依法享有人身自由权是双方家庭地位平等的具体体现。

《婚姻法》第15条规定: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和干涉。

(3)夫妻住所选定权。

住所选定权是指选择确定夫妻婚后共同居住场所的权利。

夫妻双方可以协商同居的地点,可以男到女家居住,也可以女到男家居住,或双方另择居所居住。

  双方有平等的权利,其中任何一方不能强迫另一方接受自己的住所选择意愿。

我国《婚姻法》第9条规定:

“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据此规定,夫妻有权选择婚后的住所。

(4)夫妻双方的计划生育义务。

计划生育是载入我国宪法的国家的基本国策,也是我国家庭职能的一项重要内容。

生育不仅是夫妻人身关系中的重要内容,也关系到民族的生存和社会的发展。

《婚姻法》第16条规定: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义务的主体是夫妻双方,而非仅仅是女方。

(5)夫妻双方地位平等和独立。

《婚姻法》第2条第3款对夫妻双方地位平等、独立内容做了明确规定。

也是《宪法》中男女平等原则的体现。

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姻、家庭中活中的各个方面都平等地享有权利,负担义务,互不隶属与支配。

夫妻双方地位平等贯穿于整个婚姻法,表现在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子女抚养等多个方面,是一个总的规定。

(6)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

《婚姻法》第3条第3款、第4条所规定的夫妻双方所负的忠实义务主要是指保守贞操的义务、专一的夫妻性生活义务、不为婚外性行为。

其具体有:

不重婚;不与配偶以外的第三人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一般包括通奸与姘居;不从事性交易等。

法律对夫妻间同居的权利和义务未做明确规定。

一般认为,权利的行使与义务履行以正当、合理为限,并因其具有强烈的人身性,而不能被强制执行。

违反忠实义务不仅伤害夫妻感情,还不利于一夫一妻制度的维护。

法律对忠实义务的规定为追究各种侵犯婚姻的违法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7)禁止行为。

禁止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禁止夫妻一方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对方的身体或精神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暴力行为;禁止构成虐待的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禁止有扶养义务的一方不尽扶养义务的违法行为。

11.简述我国夫妻特有财产的概念和范围

答:

(1)夫妻特有财产指夫妻在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同时,依照法律规定或夫妻约定,夫妻各自保留的一定范围的个人所有财产。

(2)范围:

一方的婚前财产:

婚前财产是指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

包括婚前个人劳动所得财产、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以及其他合法财产。

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管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有形还是无形财产,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护;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这里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是指与生命健康直接相关的财产。

由于这些财产与生命健康关系密切,对于保护个人权利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应当专属于个人所有,而不能成为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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