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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救护规程完整

矿山救护规程

第一章总则

1.为保证安全、快速有效的实施矿山企业生产与建设事故应急救援,保护矿山职工和救护人员的生命安全,减少国家资源和财产损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2.矿山救护队是处理矿山灾害事故的专业队伍,实行军事化管理。

矿山救护队指战员是矿山一线特殊作业人员。

3.矿山救护队员必须经过资质认证,取得资质认证书后,方可从事矿山救护工作。

4.矿山企业(包括生产和建设矿山的企业)(以下同)均应设矿山救护队,地方政府和矿山企业,应根据本区域矿山灾害、矿山生产规模、企业分布等情况、合理划分救护服务区域,组建矿山救护大队或矿山救护中队。

生产经营规模较小、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矿山企业应设立兼职救护队,并与就近的取得三级以上资质的矿山救护队签订有偿服务救护协议,签订救护协议的救护队服务半径不得超过100km:

矿井比较集中的矿区经各省(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规划、批准,方可联合建立矿山救护大(中)队。

矿山救护队驻地至服务矿井的距离,以行车时间不超过30min为限。

年生产规模60×104t(含)以上的高瓦斯矿井和距离救护队服务半径超过100km的矿井必须设置独立的矿山救护队。

5.矿山救护队必须独立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以及“加强战备、严格训练、主动预防、积极抢救”的工作指导原则,坚持矿山救护队质量表准化建设,切实做好矿山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和预防性安全检查工作。

6.矿山救护队所在企(事)业单位和上级有关部门,应对在矿山抢险救灾中作出重大贡献的救护指战员给予奖励,对在抢救遇险人员.国家和集体财产中牺牲的救护指战员,应为其申报“革命烈士”称号。

第二章矿山应急救援组织

一.矿山救护队伍

1.救护大队

a)救护大队有由两个以上的中队组成。

b)救护大队负责本区域内矿山重大灾变事故的处理与调度、指挥,对直属中队的直接领导,并对区域内其他矿山救护队,兼职矿山救护队,进行业务指导或领导,应具备本区域矿山救护指挥、培训、演习训练中心的功能

c)救护大队设大队长1人,副大队长2人,总工程师1人(分别为正处、副矿处级),副总工程师1人,工程技术人员数人:

应设立相应的管理及办事机构(如办公、战训、培训、后勤等)并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矿山救护大队的指挥员的任免,应报省级矿山救援指挥机构备案

2.救护中队

a)救护中队由三个以上的小队组成,是独立作战的基层单位。

b)救护中队设中队长1人,副中队长2人(分别为正,副区科级)工程技术人员1人。

直属中队设中队长1人,副中队长2~3人,工程技术人员至少1人。

救护中队应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及汽车司机、机电维修、氧气充填等人员。

3.救护小队

a)救护小队由9人以上组成,是执行作战任务的最小战斗集体,救护小队设正,副小队长各1人。

4.兼职矿山救护队

a)兼职矿山救护队应根据矿山的生产规模、自燃条件、灾害情况决定编制,原则上由2个以上小队组成,每个小队由9人以上组成。

b)兼职矿山救护队应设专职队长及仪器装备管理人员。

兼职矿山救护队直属矿长领导,业务上受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和矿山救护大队指导。

c)兼职矿山救护队员由符合矿山救护队员条件,能够佩用氧气呼吸器的矿山生产、通风、机电、运输、安全等部门的骨干工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干部兼职组成。

5.救护指挥员的条件

a)大队指挥员应熟悉矿山救护业务及相关知识,热爱矿山救护事业,能够佩用氧气呼吸器,从事矿山井下工作不少于5年,并经国家矿山救护机构培训取得资格证的人员担任。

b)大队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大队总工程师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中级以上职称。

c)中队指挥员应由熟悉矿山救护业务及相关知识,热爱矿山救护事业,能够佩用氧气呼吸器,从事矿山救护工作不少于3年,并经培训取得资格证的人员担任。

d)中队长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中队技术员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并初级以上职称。

e)新招收的矿山救护队员应具有高中(中技)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25周岁一下,身体符合矿山救护队员标准,从事井下工作1年以上,并经过培训.考核.试用,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从事矿山救护工作。

f)凡有下列疾病之一者严禁从事矿山救护工作:

1)有传染性疾病者;

2)色盲、近视(1.0以下)及耳聋者;

3)脉搏不正常,呼吸系统,心血管系统有疾病者;

4)强度精神衰弱、高血压、低血压、眩晕症者;

5)尿内有异常成分者;

6)经医生检查确认或经实际考核身体不适应救护工作者;

7)脸型特殊不适合佩用面罩者。

救护队指战员应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对身体不合格人员,必须立即调整,企业应根据自身状况安置工作。

救护队员年龄不超过40岁,中队指挥员年龄不应超过45岁,大队指挥员年龄不应超过55岁。

但根据救护工作需要,允许保留少数(指挥员和队员分别不超过1/3的)身体健康、能够下井从事救护工作、有技术专长及经验丰富的超龄人员,年龄年度不得大于5岁。

超龄人员每半年应进行一次身体检查,符合条件方可录用。

二.矿山救护队的任务与职责

1.救护队任务

a)抢救矿山遇险遇难人员。

b)处理矿山灾害事故。

c)参加排放瓦斯、震动性爆破、启封火区、反风演习和其他需要佩用氧气呼吸器作业的安全技术性工作。

d)参加审查矿山应急预案或灾害预防处理计划,做好矿山安全生产预防性检查,参与矿山安全检查和消除事故隐患的工作。

e)负责兼职矿山救护队的培训和业务指导工作。

f)协助矿山企业搞好职工自救、互救和现场急救知识的普及教育。

2.兼职救护队的任务

a)引导和救助遇险人员脱离灾区,协助专职矿山救护队积极抢救遇险遇难人员。

b)做好矿山事故的预防性检查,控制和处理矿山初期事故。

c)参加需要佩戴氧气呼吸器作业的安全技术性工作。

d)协助矿山救护队完成矿山事故救援工作。

e)协助做好矿山职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3.救护队指战员的一般职责

a)热爱矿山救护工作,全心全意为矿山安全生产服务。

b)加强体制锻炼和业务技术学习,适应矿山救护工作素质需要。

c)自觉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

d)爱护救护仪器装备,做好仪器装备的维护保养,使其保持完好。

e)按规定参加战备值班工作,坚守岗位,随时做好出动准备。

f)服从命令,听从指挥,积极主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矿山救护队军事化管理

一.工作规范管理

1.救护队各项工作应按《矿山救护队质量标准化考核规范》的要求定期进行检查、验收评比。

矿山救护中队应每季度组织一次达标自检,矿山救护大队每半年组织一次达标检查,省级矿山救援指挥机构应每年组织一次检查验收,国家矿山救援指挥机构适时组织抽查。

2.救护队进行预防性检查工作时,应做到:

a)了解矿井巷道及采掘工作面、采空区的分布和管理情况。

b)了解矿井通风、运输、供电、压风、消防、监测等系统的基本情况。

c)检查矿井有害气体情况。

d)了解矿井各峒室分布情况和防火设施。

e)了解矿井瓦斯、水害、自然发火、顶板、煤与瓦斯突出等方面的重大事故隐患,以及矿井火区的分布与管理情况。

f)检查了解矿井应急预案和灾害预防处理计划执行情况。

g)熟悉井下非常仓库的地点及材料,设备的存储情况。

3.在预防检查工作中,救护队人员发现危及安全生产的重大事故隐患,应通知作业人员立即停止作业并撤出现场人员,同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对查处的重大事故隐患和问题应提出排除建议,并填写三联单,交给企业有关负责人和上级主管部门。

二.技术装备管理

1.救护队个人、小队、中队及大队定期检查、准确掌握在用、库存救护装备状况及数量,并认真填写登记,保持完好状态。

2.库房须设专人管理,保持库房清净卫生,设备存放整齐,严格审批领用制度,做到帐.物.卡“三相符”。

3.小队和个人救护装备应达到“全、亮、准、尖、利、稳”的标准:

全:

小队和个人装备应齐全。

亮:

装备金属的部分要亮。

准:

仪器经检查达到技术标准。

尖:

带尖的工具要尖锐。

利:

带刃的工具要锋利。

稳:

装把柄的工具要牢靠、稳固。

4.救护队的各种仪器仪表,须按国家计量标准要求定期校正,使之达到规定标准。

小队和个人装备使用后,必须立即进行清洗、消毒、去垢除锈、更换药品、补充备品备件,并检查其是否达到技术标准要求,保持完好状态。

5.必须保证过使用的氧气瓶、氧气和二氧化碳吸收剂的质量,具体要求:

(a)氧气符合医用氧气的标准

(b)库存二氧化碳吸收剂每一季度化验一次,对于二氧化碳吸收剂的吸收率低于30%,二氧化碳含量大于4%,水分不能保持在15%~21%之间的不准使用

(c)用过的二氧化碳吸收剂,无论其使用时间长短,严禁重复使用。

(d)氧气呼吸器内的二氧化碳吸收剂3个月以上没有使用的,必须更换新的二氧化碳吸收剂,否则氧气呼吸器不准使用

(e)使用的氧气瓶,须按国家压力容器规定标准,,每3年进行一次除锈清洗、水压试验;达不到标准的氧气瓶不准使用

6.新装备使用前必须组织培训,使用人员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使用。

7.救护装备不得露天存放。

大型设备,如:

高倍数泡沫灭火机、惰性气体发生装置、水泵等,应每季度检查、保养一次,使其保持完好状态。

8.任何人不得随意调动矿山救护队、救护装备和救护车辆从事与矿山救护无关的工作。

三.后勤管理

氧气充填泵必须由专人操作,充填工必须守有关操作规程。

并做的;

1.氧气充填泵在20Mpa压力时,应不漏油.不漏气.不漏水.无杂音。

2.容积为40L的氧气瓶不得少于5个,其压力应在10Mpa以上。

空瓶和实瓶应分别存放,并标明充填日期。

3.氧气瓶应做到轻拿轻放,聚暖气片和高温点的距离在2米以上。

4.新购进或经水压试验后的氧气瓶充填前须稀释2-3次后,方可进行充填。

5.充填泵房应安装防爆灯具,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6.泵房必须保持通风良好.卫生清洁。

四.劳动保障

1.矿山救护队属特殊工种,并从事高危环境工作。

救护指战员应享受与井下采掘工同等待遇,并实行救护岗位津贴。

2.救护指战员凡佩用氧气呼吸器工作,应享受特殊津贴。

在高温或浓烟恶劣环境佩用氧气呼吸器工作津贴提高一倍。

第四章矿山救护队装备与设施

一.救护队应配配备以下装备和器材:

1.个人防护装备。

2.处理各类矿山灾害事故的专用装备与器材。

3.气体监测分析仪器、温度、风量测量仪表。

4.通信器材及信息采集与处理设备。

5.医疗急救器材。

6.交通运输工具。

7.训练器材等。

二.救护队使用的装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监测仪器,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矿山安全有关规定。

纳入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目录的产品,应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产品

三.兼职矿山救护队应有下列建筑设施:

电话接警值班室、夜间值班休息室、办公室、学习室、装备室、修理室、氧气充填室、战备器材库等。

兼职矿山救护队基本装备配备标准

类别

装备名称

要求及说明

单位

数量

通讯

器材

灾区电话

 

1

引路线

 

m

1000

个人

防护

氧气呼吸器

4h氧气呼吸器1台/人

2h氧气呼吸器

2

压缩氧自救器

 

20

自动苏生气

 

2

灭火

装备

干粉灭火器

 

20

风帐

 

2

监测

仪器

呼吸器校验仪

 

2

一氧化碳鉴定器

 

2

瓦斯鉴定器

10%100%各1台

2

氧气鉴定器

 

1

温度计

 

2

装备

工具

采气样工具

包括球胆4个

1

防爆工具

锤、钎、锹、稿等

1

两用掀

 

2

氧气充填泵

 

1

氧气瓶

40L

5

4L

20

2L

5

救生索

长30m,抗拉强度3000kg

1

担架

含1副负压担架

2

装备

工具

保温毯

棉织

2

绝缘手套

 

1

铜钉斧

 

2

矿工斧

 

2

刀锯

 

2

起钉器

 

2

手表

指挥员1块/人

 

电工工具

 

1

药剂

氢氧化钙

 

T

0.5

第五章矿山救护队培训与训练

一.救护队培训

1.企业有关负责人和救援管理人员应经过救护知识的专业培训。

矿山救护队及兼职矿山救护队指战员,必须经过救护理论及技术、技能培训、经考核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从事矿山救护工作。

承担矿山救护培训的机构,应取得相应的资质。

2.救护队新队员岗位资质培训不少于90天(372学时),再进行90天的编队实习;每年至少一次复训,学习时间不少于14天(60学时)。

3.兼职矿山救护队员岗位资格培训时间不少于45天(180学时):

每年至少复训一次,时间不少于14天(60学时)。

4.救护队新队员培训内容:

矿山救护相关安全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矿井生产技术、矿井通风与灾害防治、爆破安全技术、机电运输安全技术、矿山救护技战术理论、矿井灾变事故的处理、矿山救护技术操作、矿山救护装备与仪器的使用和管理、自救互救与现场急救等。

通过培训,达到以下要求:

a)了解矿山救护队的发展历史,矿山救护队的组织、任务、性质和工作特点,队员及各类人员的职责等;

b)熟练掌握矿山井下开拓系统图、井上井下对照图、通风系统图、配电系统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等基本图纸的知识;

c)掌握救护仪器,装备的操作技能;

d)了解灾变处理的基本知识;

e)掌握一般技术的操作方法;

f)掌握现场急救的基本常识;

5.岗位复训内容

1)救护队员复训内容:

有关矿山应急救护的新法律、法规、标准:

有关矿山应急救护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装备及其安全技术要求,预防和处理各类矿山事故的新方法,典型矿山应急救护事故案例讨论。

2)兼职矿山救护队员参照矿山救护队员复训内容执行。

二.救护队训练

1.日常训练

a)军事化队列训练

b)体能训练和高温浓烟训练

c)防护设备、监测设备、通信及破拆工具等操作训练

d)建风帐、木板风墙和砖风墙、架木棚、安装局部通风机、高倍数泡沫灭火机灭火、惰性气体灭火装置安装使用等一般技术训练。

2.兼职矿山救护队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佩用氧气呼吸器的单项演习训练。

第六章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一般规定

一.矿山救护程序

1.事故报告

矿山发生事故灾害后,现场人员必须立即汇报,在安全的条件下积极组织抢救,否则应立即撤离安全地点或妥善避难。

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抢救。

2.救护队出动

救护队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在问清和记录事故地点、时间、类别、遇险人数、通知人姓名(联系人电话)及单位后,立即发出警报,并向值班指挥员报告。

二.矿山救护指挥

1.发生重、特大事故灾害后,必须立即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并设立地面基地。

救护队指挥员为指挥部成员

2.在事故救援时,救护队长对救护队的具体行动负责,全面指挥。

事故单位必须向救援指挥部提供全面真实的技术资料和事故状况,矿山救护队必须向救援指挥部提供全面真实的探查和事故救援情况。

3.到达事故现场后救护队指挥员必须详细了解:

a)事故发生的时间、事故类别、范围、遇险人员数量及分布.已经采取的措施。

b)事故区域的生产、通风系统、有毒,有害气体、矿尘、温度、巷道支护及断面、机械设备及消防设施等,

c)已到达的和可以动用的救护小队数量及装备情况。

三.矿山救护保障

1.基地保障

在事故救援时,事故单位应为救护队提供必要的场所、物质等后勤保障。

2.根据事故的范围,类别及参战救护队的数量设置地面基地,并应有:

a)救护队所需的救护装备、器材、通讯设备等

b)气体化验员、医护人员、通信员、仪器修理员、汽车司机等。

c)食物、饮料和临时工作与休息场所

3.井下基地

井下基地应设置在靠近灾区的安全地点,并设有:

a)直通指挥部和灾区的通信设备:

b)必要的救护装备和器材;

c)值班医生和急救医疗药品、器材;

d)有害气体检测仪;

e)食物和饮料;

4.通信工作

1).救护通信方式包括:

a)派遣通信员。

b)显示讯号与音响讯号。

c)程控电话和灾区电话。

d)移动手机、对讲机。

2)在事故救援时,必须保证通信畅通:

a)抢救指挥部与地面基地、井下基地。

b)井下基地与灾区救护小队。

c)队员之间。

3)通信联络的一般规定

a)在灾区内使用的音响信号:

一声——停止工作或停止前进

两声——离开危险区

三声——工作或前进

四声——返回

连续不断的声音——请求援助或集合

b)在竖井和倾斜巷道用绞车上下时使用的信号

一声——停止

两声——上升

三声——下降

四声——慢上

五声——慢下

c)灾区中报告氧气压力的手势

伸出拳头表示10MPa,伸出5指为5MPa,伸出1指为1MPa,报告时手势要放在灯头前面表示。

四.灾区行动的基本要求

1.进入灾区侦查或作业的小队人员不得少于6人,进入灾区前,应检查氧气呼吸器是否完好,并应按规定佩用,小队必须携带备用全面罩氧气呼吸器一台和不低于18MPa压力的备用氧气瓶2个,以及氧气呼吸器工具和装有配件的备件袋。

2.如果不能确认井筒和井底车场,有无有毒、有害气体、应在地面将氧气呼吸器佩用好。

在任何情况下,禁止不佩带氧气呼吸器的救护队下井。

3.救护小队在新鲜风流地点待机或休息时,只有经小队长同意才能将呼吸器从肩上脱下:

脱下的呼吸器应放在附近的安全地点,离小队待机或休息地点不应超过5m,确保一旦发生灾变能及时佩用。

基地以里至灾区范围内不得脱下呼吸器。

4.在窒息或有毒有害气体威胁的灾区侦查和工作时,应做到:

a)随时监测有毒有害气体和氧含量,观测风流变化,佩用或不佩用氧气呼吸器的地点由现场指挥员确定。

b)小队长应至少20min检查一次队员氧气压力、身体状况,并根据氧气压力最低的一名队员来确定整个小队的返回时间。

如果小队乘电机车进入灾区,其返回安全地点所需时间应按步行所需时间计算。

c)小队长应使队员保持在彼此能看到或听到信号的范围以内。

如果灾区工作地点离新鲜风流处很近,并且这一地点不能以整小队进行工作时,小队长可派不少于两名队员进入灾区工作,并保持直接联系。

d)在窒息区域内,任何情况下都严禁指战员单独行动。

佩用负压氧气呼吸器时,严禁通过口具或摘掉口具讲话。

5.佩用氧气呼吸器的人员工作1个呼吸器班后,应至少休息6h。

但在后续救护队未到达而急需抢救人员的情况下,指挥部应根据队员体质情况、再补充氧气、更换药品和降温器并校验呼吸器合格后,方可派救护队员重新投入救护工作。

6.在窒息或有毒有害气体威胁的灾区抢救遇险人员时应做到:

a)在引导及搬运遇险人员时,应给遇险人员佩用全面罩氧气呼吸器或隔绝式自救器。

b)对受伤、窒息或中毒的人员应进行简单急救处理,然后迅速送至安全地点,交现场医疗救护人员处置,并尽快送医院治疗。

c)搬运伤员时应尽量避免震动;注意防止伤员精神失常时打掉队员的面罩、口具或鼻夹,而造成中毒。

d)在抢救长时间被困在井下的遇险人员时,应有医生配合;对长期困在井下的人员,应避免灯光照射其眼睛,搬运出井口时应用毛巾盖住其眼睛。

e)在灾区内遇险人员不能一次全部抬运时,应给遇险者佩用全面罩氧气呼吸器或隔绝式自救器;多名遇险人员待救时,矿山救护队应根据“先活后死、先重后轻、先易后难”的原则进行抢救。

7.救护队有义务协助事故调查,在满足救援的情况下应保护好现场,在搬运遇难人员和受伤矿工时,将矿灯等随身所带物品一并运送。

8.救护队返回到井下基地时,必须至少保留5MPa气压的氧气余量。

在倾角小于15°的巷道行进时,将二分之一允许消耗的氧气量用于前进途中,二分之一用于返回途中;在倾角大于或等于15°的巷道中行进时,将三分之二允许消耗的氧气量用于上行途中,三分之一用于下行途中。

9.救护队在撤出灾区时,应将携带的救护装备带出灾区

10.救护侦查时应探明事故类别、范围,遇险、遇难人员数量和位置,以及通风、瓦斯、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温度等情况。

中队或以上指挥员应亲自组织和参加侦查工作。

11.侦查时必须做到:

a)井下应设待机小队,并用灾区电话与侦察小队保持联系;只有在抢救人员的情况下,才可不设待机小队。

b)进入灾区侦察,必须携带救生索等必要的装备。

在行进时应注意暗井、溜煤眼、淤泥和巷道支护等情况,视线不清时可用探险棍探查前进,队员之间要用联络绳联结。

c)侦察小队进入灾区时,应规定返回时间,并用灾区电话与基地保持联络。

如没有按时返回或通信中断,待机小队应立即进入救护。

d)在进入灾区前,应考虑到如果退路被堵时所采取的措施。

e)侦察行进中,在巷道交叉口应设明显的标记,防止返回时走错路线;对井下巷道情况不清楚时,小队应按原路返回。

f)在进入灾区时,小队长在队列之前,副小队长在队列之后。

返回时与此相反。

在搜索遇险、遇难人员时,小队队形应与巷道中线斜交式前进。

g)侦察人员应有明确分工,分别检查通风、气体浓度、温度、顶板等情况,并做好记录,把侦察结果标记在图纸上。

h)在远距离或复杂巷道中侦察时,可组织几个小队分区段进行侦察。

i)侦察工作应仔细认真,做到灾害波及范围内有巷必查,走过的巷道要签字留名做好标记,并绘出侦察路线示意图。

12.侦查时应首先把侦查小队派往遇险人员最多的地点。

13.侦查过程中,在灾区内发现遇险人员应立即救助,并将他们护送到新鲜风流巷道或井下基地,然后继续完成侦查任务,发现遇难人员应逐一编号,并在发现遇难、遇险人员巷道的相应位置做好标记:

同时,检查各种气体浓度,记录遇难、遇险人员的特征,并在图纸上表明位置。

14.在侦查过程中,如有队员出现身体不适或氧气呼吸器发生故障难以排除时,全小队应立即撤到安全地点,并报告救援指挥部。

15.在侦查或救护行进中因冒顶受阻,应视扒开通道的时间决定是否另选通路;如果是唯一通道,应采取安全措施,立即进行处理。

16.侦查结束后,小队长应立即向布置侦察任务的指挥员汇报侦查结果。

第七章矿山事故救援

一.煤矿事故救援

(一)矿井火灾事故救援

1.处理矿井火灾应了解一下情况:

a)发火时间、火源位置、火势大小、波及范围、遇险人员分布情况。

b)灾区瓦斯情况、通风系统状态、通风方向、煤尘爆炸性。

c)巷道围岩、支护情况。

d)灾区供电情况。

e)灾区供水管路、消防器材供应的实际状况及数量。

f)矿井的火灾预防处理计划及其实施状况。

2.处理井下火灾应遵循的原则:

a)控制烟雾的蔓延,防止火灾扩大。

b)防止引起瓦斯或煤尘爆炸,防止因火风压引起风流逆转。

c)有利于人员撤退和保护救护人员安全。

d)创造有利的灭火条件。

3.指挥员应根据火区的实际情况选择灭火方法。

在条件具备时,应采取直接灭火的方法。

采用直接灭火时,须随时注意风量、风流方向及气体浓度的变化,并及时采取控风措施,尽量避免风流逆转、逆退、保护直接灭火人员的安全。

4.在下列情况下,采用隔绝方法或综合方法灭火:

a)缺乏灭火器材或人员时。

b)火源点不明确、火区范围大、难以接近火源时。

c)用直接灭火的方法无效或直接灭火法对人员有危险时。

d)采用直接灭火不经济时。

5.井下发生火灾时,根据灾情可实施局部或全矿井反风或风流断路措施。

反风前,应将原进凤侧的人员撤出,并注意瓦斯变化:

采取风流短路措施时,必须将受影响区域内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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