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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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
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
§
1.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
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裁量标准:
1、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
已停止建设的,处5万元罚款;
未停止建设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2、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
已停止建设的,处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未停止建设的,处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主体工程已建设完成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3、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已停止建设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未停止建设的,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
主体工程已建设完成的,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1.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已开工建设但主体工程未建成或者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5万元罚款;
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已开工建设但主体工程未建成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已开工建设但主体工程未建成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
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行建造、运行、生产和使用等活动的,由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或者恢复原状,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已开工建设但主体工程未建成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运行、生产或者使用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主体工程已投入运行、生产或者使用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运行、生产或者使用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主体工程已投入运行、生产或者使用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运行、生产或者使用的,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
主体工程已投入运行、生产或者使用的,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未持有经审核和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兴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和采取补救措施,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拆除。
参照执行第一章§
1.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裁量标准。
二、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类
2.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参照执行各单行法律、法规的裁量标准。
2.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水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但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5万元罚款;
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水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但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8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
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水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但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2.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但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1万元罚款;
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但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但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2.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裁量标准。
2.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已建成但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1万元罚款;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已建成但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已建成但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4、需配套建设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的,按有其他严重情节处理。
2.6《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建造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放射防护设施,或者防治防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放射防护设施已建成但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5万元罚款;
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放射防护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放射防护设施已建成但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放射防护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8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
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放射防护设施已建成但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
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放射防护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2.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未建成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达到规定要求即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但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2万元罚款;
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但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但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2.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但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但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但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2.9《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的项目未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或者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即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部门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责令停止主体工程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行第一章§
2.10《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1、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
处1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3、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1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
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章 环境污染防治类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
一、违反环境保护现场检查制度类
1.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
(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 拒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初次违法或有其它情节轻微情形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经责令改正但拒不改正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2、拒绝监督检查,初次违法或有其它情节轻微情形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经责令改正但拒不改正的,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3、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
(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1、情节轻微并及时予以改正的,给予警告;
2、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经责令改正但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3、拒绝现场检查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经责令改正但拒不改正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4、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万元罚款。
1.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 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机构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执行第二章§
1.5《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裁量标准。
1.5《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拒绝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或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执法部门可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1、情节较轻微,经责令改正能及时予以改正的,给予警告;
2、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2000元罚款;
3、拒绝现场检查的,处3000元罚款;
4、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000元罚款。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的,由执行现场检查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拒不改正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拒绝现场检查经责令限期改正但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万元罚款。
1.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拒绝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2、拒绝现场检查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8《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第
(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或者被检查时不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资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