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拌商品混凝土供应合同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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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单位:
2.3
工程地点:
第3条
混凝土供应范围:
本工程
建设工程所用之混凝土,供应总量约
立方米,预计合人民币
元,供应总量以实际决算为准,总款以实际决算为准。
第4条
混凝土价格约定
甲方向乙方订购以下强度等级的预拌(商品)混凝土,其数量、基本单价清单如下表:
骨料种类(碎石)(规格mm)
项目强度等级
水泥
基本单价(元/
m3)
备
注
生产家及标号
每m3用量(kg)
5~31.5
C10
此价格不含税
C15
拉法基、重龙山等大厂水泥P.O42.5R
C20
C25
C30
C35
C40
4.1
基本单价说明:
4.1.1
基本单价含砂石、水泥、泵送剂、搅拌运输至交货地点,此单价不含任何施工配合费(施工配合费指:
在混凝土供应中发生的水电费、混凝土运输车辆占道费、现场架设、拆除(含浇筑过程中堵管造成的拆卸)、清洗输送混凝土泵管及冲洗运输车辆和混凝土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人工费和周转材料费,上述费用由甲方承担)。
4.1.2
上表基本单价不含抗渗剂、膨胀剂,抗裂纤维等特殊材料(包括甲方指定的其他材料)及技术措施费,不含混凝土运输车及泵所需的水电费,场内外道路占用费、泵机就位、泵管的拆接、固定、清洗以及泵机、泵管、泵卡的保管等费用。
4.1.3
甲方使用抗渗、膨胀、抗裂纤维混凝土的。
抗渗混凝土等级P6,在上表相应混凝土等级基础上增加10.00元/m3;
混凝土抗渗混凝土等级P8,在上表相应混凝土等级基础上增加15.00元/m3;
膨胀混凝土在上表相应混凝土等级基础上增加20.00元/m3;
抗裂纤维混凝土在上表相应混凝土等级基础上增加20.00元/m3;
早强混凝土在上表相应混凝土等级基础上增加12.00元/m3。
4.1.4
甲方使用1-2细石(粒径5-20mm)混凝土,则在以上相应混凝土等级基本单价基础上增加8.00元/m3;
甲方使用普通细石(粒径5-10mm)混凝土,则在以上相应混凝土等级基本单价基础上增加10.00元/m3。
4.1.5
甲方使用电用拖泵在基本单价基础上增加6.00元/m3,使用电用车载泵在基本单价基础上增12.00元/m3,使用汽车泵泵送混凝土,不论臂长均在基本单价基础上增加23.00元/m3(单次泵送不足50m3,按50m3计价(保底以送货单为准))。
4.1.6
甲方在开盘时使用的润管砂浆由乙方免费提供。
4.1.7
甲方若需用超出以上要求的其他特殊预拌(商品)混凝土或预拌(商品)砂浆,则混凝土或砂浆单价根据需要另行约定。
4.1.8
混凝土调价方式:
涨幅基准价水泥为
元/吨(含运费及下车费),机沙用为:
元/立方米,1~3碎石价为:
元/立方米。
4.1.9
水泥、河砂、石子综合市场价格涨幅(跌幅)超过10%以上时,对超出部分或下浮部分进行调整,对上表单价可以调整并由双方共同确认作为结算付款依据。
在调价未确认前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控制或停止商混凝土供应影响甲方正常施工,否则视为乙方违约。
4.1.10
上述所有价格均不含税。
4.2
供应时间:
从
年
月起至本工程混凝土供应完毕止。
4.3
凡不属于乙方原因影响,在超过供应终止时限以后,还需继续供应的混凝土,其基本单价另行商议。
第5条
订货及发货程序:
5.1
甲方每批次需要用混凝土时,须提前一天用书面或电话订货单通知乙方;
日需混凝土超过500方时,须提前两天书通知乙方,说明工程名称、浇筑时间、混凝土强度等级、数量、所浇筑部位及其他特殊要求,以便乙方及时备料和安排生产、运输设备。
零星混凝土急需时,应提前24小时通知乙方,乙方均应就具体生产安排计划回复落实情况。
5.2
由于设计或现场施工发生变化,甲方需使用本合同未列明的混凝土等材料时,双方应及时就新增混凝土补签合同/或由甲方出具正式的书面订单(浇筑通知书上,订货联系人注明该品种价格并签字),乙方根据补签合同或浇筑通知书(订单)及时供货,浇筑通知书(订单)必须明确品种及规格、技术要求、数量、单价、交货时间等条款,付款方式按本合同第六条执行。
5.3
如果每批次实际用量多于或少于订货单数量,甲方应提前2小时通知乙方,乙方据此调整发货数量,以免造成损失。
否则,甲方应按实际发货数量收货。
第6条
本工程混凝土计量决(结)算及付款办法:
6.1
本条所称决(结)算指乙方所供预拌(商品)混凝土供货量的结算。
6.1.1
本工程的基础挖孔桩、换填部分、设备基础、施工电梯基础、地坪、垫层、保护层、找平层、刚性层、塔机基础、砖混结构部分、构造柱、道路、总坪、电力排管、主体以外附属工程(如二次浇筑的结构飘窗、花亭、配电室、化粪池、车库、围墙基础等)以及房屋内的回填混凝土、独立承台地梁式基础的±
0.00以下全部混凝土、有斜屋面层结构的工程的斜屋面整层混凝土、女儿墙等无法计量的混凝土方量按甲方现场收货人签收后的发货单中记载立方米之和计量结算。
甲方有权核验混凝土数量的准确性,双方议定按GB/T14902-2012《预拌混凝土》的规定,混凝土以乙方配合比设计每立方容重作为称重合格标准(混凝土取样车不作为抽检车辆),由甲方代表和乙方管理人员一起进行复磅抽检并确认,每次抽检的频次应不少于三车,(双方约定容重按2400kg/m3计算),若出现任何一车方量不足,则该结算期内的每车方量均按抽查到的最小单车方量数结算。
6.1.2
本工程结构施工图部分(除以上部位外),按施工图计算体积,严格按照国家现行有关预(决)算规则及图纸结算预拌(商品)混凝土量(如有修改变更则按修改后的设计变更及会审纪要结合图纸进行计算),甲方不扣除钢筋所占体积,乙方不计定额损耗。
乙方可预先派人到甲方施工现场验槽,若由于非乙方原因(如爆模、涨模、停电、超出图纸所示结构尺寸等)造成预拌(商品)混凝土超量损失、浪费,由甲方负责及时给乙方办理施工图外签证,进入决(结)算。
6.1.3
自本合同签定之后,甲方须将一套完整的本工程结构施工图(包括图纸会审纪要、各类设计更改通知等有关资料)交与乙方;
如施工图发生变更的,混凝土浇筑前将变更内容书面通知给乙方。
6.1.4
本工程同时浇筑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强度等级、不同技术要求的综合价有差异的混凝土,在图算总量不变条件下,高等级、高技术要求的综合价高的混凝土超出结构图算的部分按乙方发货单记载方量累加计算办理结算,余下为低等级、低技术要求的综合价低的混凝土方量。
6.2
本工程混凝土付款办法:
6.2.1
甲方应按合同条款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混凝土货款,若甲方未及时支付乙方货款,乙方有权停止供应本工程混凝土,且乙方供应货物时间可按原来约定应提前时间与实际时间之差顺延,由此造成的工期拖延和其他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6.2.2
地下室部分按月进行支付,每次支付凝土货款的70%。
6.2.3
多层建筑单栋施工至封顶完成,甲方向乙方支付混凝土货款的70%(但正负零以上时间不超过60天)。
6.2.4
高层每6层为支付节点,支付混凝土货款70%。
6.2.5
完成单栋混凝土实体验收后,两个月内支付本栋工程总货款的95%。
6.2.6
本工程实体验收合格次日起,2个月内甲乙双方办清主体结构部分混凝土决算,若因甲方原因不与乙方核对图算量,则乙方有权停止供应后期主体结构外零星部分混凝土,由此造成的工程延误及其他损失由甲方承担。
6.2.7
本工程的零星混凝土(二次结构、后浇带、道路、总坪等),在混凝土供应完毕后2个月内甲方付清乙方该部分货款及所有余款(含主体封顶后总货款的5%余款)。
6.2.8
本工程混凝土货款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
6.3
工程(结)决算办理:
6.3.1
本工程所有混凝土结算计量方式按本合同第“六”条第“6.1”项执行。
6.3.2
进度款按乙方供应票单,乙方在每月26~30日将本月所供应混凝土的结算书送达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结算书后15日内完成本次供应量的结算审核手续。
6.3.3
当乙方把每一次的决算书送达甲方后,甲方应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当次供货量的决算手续。
甲方在收到决算书后30日内未提异议又未办理决算手续的,视为甲方认可乙方提交的决算,且乙方有权利停止供应本工程混凝土,由此造成的工程延误及其他损失由甲方承担。
6.3.4
无论何种原因甲方变换结算人员均不能改变甲乙双方已办理的结算,本工程所有混凝土均由乙方供应,如甲方自行搅拌或安排第三方供应的量,在无乙方管理人员签字确认的签证时,均计入乙方供应量并办理结算。
第7条
竣工资料的交付:
7.1
甲方按上述决算方式办理完成双方签字、盖章认可的决算书和财务对账单并
按合同约定及时付款后,乙方提供该工程商品混凝土竣工资料。
7.2
若甲方不按以上条款办理混凝土工程决算和支付混凝土工程款,乙方有权暂停供应混凝土,同时推迟提供工程竣工资料并有权向甲方提出经济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全部由甲方承担。
第8条
甲方责任:
8.1
甲方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项目负责人有权在本工程中签署浇筑通知单、结算、对帐单,甲方负责人有变化时须书面通知乙方,并在书面通知之日生效,甲方负责人变化并不改变此前已签文件的法律效力。
8.2
甲方根据工程进度需要,填写统一格式的预拌(商品)混凝土浇筑通知单,提前二天书面通知乙方。
零星混凝土急需时,应提前24小时通知乙方,乙方应就具体生产安排计划回复落实。
8.3
甲方必须具备保障预拌(商品)混凝土浇筑的基本条件:
施工现场道路平整、通畅,确保罐车安全通行;
提供保证混凝土泵正常运行的电力电源(机房应确保乙方泵机到甲方提供电源处的电缆线长度在50m以内)以及照明、用水及冲洗设备等设施。
甲方必须提供每次混凝土完毕后清洗混凝土泵机和泵管所需的水源。
8.4
制订并执行工程现场管理制度,协调乙方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各种问题。
8.5
根据《
省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暂行规定》文件规定,甲方应根据预拌(商品)混凝土的特点制定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8.6
甲方应设专人对混凝土运输车辆进出施工现场进行调度,且该专人在混凝土运输全过程中应保证在场。
甲方现场所配备人员数量应满足施工的需要。
需泵送施工时,应组织人员负责铺设、迁移、清洗泵送管道及混凝土泵的进场就位。
负责施工现场安全,协助乙方协调周边城管、交通及其他相关事宜。
8.7
乙方按甲方的预拌(商品)混凝土浇筑通知单要求,运送预拌(商品)混凝土到施工现场后,甲方应及时组织浇捣。
若因甲方原因未能及时组织浇捣,并振捣充分(由此产生的结构部件质量问题,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预拌(商品)混凝土运到施工现场停留时间超过3小时以上而造成预拌(商品)混凝土不能使用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对施工时产生的堵管等情况,甲方负责拆卸、清理、安装,乙方应积极配合处理。
8.8
混凝土在正常供应中,如因特殊原因,甲方需临时性停供或更改浇筑通知单规定的内容,甲方应提前2小时书面通知乙方,因通知不及时的造成损失由甲方负责。
8.9
甲方应及时提供给乙方一套完整的本工程结构施工图和各类设计更改通知单等有关资料,配合乙方查阅各种现场签证单(如乙方签收图纸等资料中无该部位,或该工程部位与乙方签收图纸等资料不符的,该工程部位将按照甲方现场工作人员签收的乙方送货单进行结算)
8.10
按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和时间及时办理结算和支付货款,若甲方逾期付款,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结算办法的延期付款违约金执行。
8.11
交通管制或不得进行夜间施工的,甲方应作好生产安排,防止产生质量事故,须保证为乙方预留足够的时间,以确保乙方已发商混凝土浇筑完毕,若因此产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8.12
甲方需要乙方提供混凝土交工验收资料时,要提前15日以上书面通知乙方,并提供详尽的施工记录资料,以利于乙方能充分准备。
若未按以上要求提前通知或提供的施工记录资料不详,则乙方不能保证按时提供。
8.13
甲方应组织落实施工现场人员、场地规划、道路硬化等安全防范工作,注意乙方施工机具等进出场及施工期间的安全工作,禁止甲方任何人员未经许可靠近或触摸乙方正在运行的设备(包括泵机、罐车等),防止意外发生。
8.14
甲方应提供周转材料,并负责乙方进场设备(泵机、泵管、管卡)的保管及规范使用,混凝土施工完毕后,及时如数清点给乙方,若在使用过程中发生遗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9条
乙方责任:
9.1
乙方项目负责人:
,联系方式:
。
9.2
为确保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乙方所供应预拌(商品)混凝土强度等级必须在其企业资质等级所允许的范围。
9.3
乙方应按规范及合同的要求,负责预拌(商品)混凝土的配合比设计、试验。
并在预拌(商品)混凝土开始供应前将各原材料的材质检验报告、配合比报告提供给甲方。
9.4
乙方严格按配合比进行生产,不得擅自更改配合比,如因擅自改变配合比而造成的产品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如因混凝土原因主体结构实体验收不合格,乙方承担及所发生的一切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
9.5
甲方将预拌(商品)混凝土书面通知乙方后,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及时组织生产,并按时供应预拌(商品)混凝土。
预拌混凝土的强度等级、抗渗等级和其他技术要求仅以甲方填写的预拌混凝土浇筑通知单为准。
9.6
设备进出场、安装、调试由乙方自行负责(用电力拖式地泵及车载柴油泵施工时,从施工作业面到电力拖式地泵的泵管的安装、拆除、清洗由乙方负责,其余泵管由甲方负责)。
乙方应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技术规范组织生产,随机取样,制作自检试块,并将试块检验的出厂报告及有关资料及时提供给甲方。
9.7
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和事先提供的供应计划表中的供货时间及时供应货物,保证工程连续浇捣的需要。
因不可抗力导致乙方不能按时供应的情形除外。
9.8
因预拌(商品)混凝土供应不及时,导致连续浇捣供应中断造成的冷缝问题,由乙方负责。
9.9
乙方应做好自身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乙方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应带安全帽,不准穿拖鞋,遵守国家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服从甲方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因乙方原因造成他人及自身的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9.10
乙方负责提供混凝土出厂的强度、配合比报告资料,并承担其费用。
现场混凝土抽样等报告由甲方负责并承担其费用,乙方必须配合甲方进行现场抽样。
9.11
乙方应组织协调好混凝土的场外运输工作。
9.12
积极主动地与甲方办理结算,积极配合甲方审核。
9.13
乙方负责同条件及标养的试块制作及送样。
第10条
交货检验:
10.1
乙方将货物运至本工程工地后,甲方应及时指引乙方将货物卸到事先清理准备完毕的地点。
10.2
施工现场混凝土坍落度的验收应在运输车到达工地后20分钟内完成(在料罐3/4或1/2取样)。
10.3
甲方在现场应按施工规范正确使用混凝土,在卸货前和浇筑、振捣过程中不得向混凝土加水或其他任何物质,以免造成混凝土强度不合格或其他性能改变。
如因混凝土到达工地现场等待时间较长(120分钟内),塌落度损失较大,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时,可以由乙方前场技术员根据现场情况,对混凝土的拌合性采取掺外加剂的方式进行调整,以便于施工。
10.4
预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判定,按国家标准《预拌混凝土》(GB/T14902-201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1)及《**省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在交货地点随机抽样制作试件。
试件在标准条件下养护至28天,其抗压强度按《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50107-2010)进行评定,作为交货检验的依据。
若是由于甲方原因(比如:
养护不当―晴天或下雨注意遮蔽等)造成,所有责任由甲方承担;
如存在因乙方原因导致质量问题,所有责任由乙方承担。
10.5
本合同规定的其他项目的检验结果应满足相应规范的规定。
第11条
合同变更与解除:
11.1
双方协商可以书面方式变更合同条款,变更后的协议以附件形式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1.2
已开工工程因甲方原因导致停建、缓建,或甲方与工程发包方建设合同解除,乙方有权书面通知甲方后终止合同,双方可按实际情况协商做到合理部位,并按实际工程量结算。
第12条
争议、违约与与索赔:
12.1
争议解决方式:
12.1.1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
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向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2.1.2
争议未得到妥善解决前,除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解除合同条件的情况外,凡未出现下列情况时,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
(1)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包括资金不到位);
(2)双方协议同意停止供应;
(3)仲裁机关要求停止供应;
(4)法院要求停止供应。
12.2
违约与赔索:
12.2.1
若一方违约,违约方向对方支付违约金,造成损失的,违约金不足以抵付损失的,另予赔偿;
违约金按合同总额的
%计算。
12.2.2
因甲方原因暂停施工甲方应提前三天通知乙方,乙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或因调价未确认等而暂停供应混凝土及乙方不能按甲方提供的供应计划表上的数量、时间供应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达不到本合同约定标准的,应承担违约责任,以已发生工程款额的3%予以赔偿。
12.2.3
因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在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后,对未完成混凝土浇注的部位有条件的仍应继续进行,直至施工规范所允许停止的部位。
12.2.4
乙方违约发生期间甲方有权在第三方采购,采购款项在直接与乙方结算款中扣除。
12.2.5
因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另一方欲中止或解除合同,应提前10天通知违约后,方可中止或解除合同,并由违约方承担责任。
第13条
合同终止: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合同印章后生效,委托代理人受权书应作为合同附件,在办理完毕结算且支付全部货款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第14条
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其中正本
份,具有同等效力,甲、乙双方各执
份。
副本
份,由甲、乙双方送有关部门备案存查。
第15条
合同效力:
除签字、印章外,本合同及补充协议均以打印文字为准,对本合同及双方补充协议中的任何手写添加或修改部分,须双方加盖印章始生效力。
第16条
附则:
16.1
乙方在施工混凝土前提供一份《预拌(商品)混凝土施工指南》给甲方,指导甲方进行混凝土浇筑后的养护工作。
16.2
非乙方原因致使本工程停止使用乙方的混凝土,甲方在停止使用乙方混凝土之日起30日内付清乙方的全部混凝土款。
16.3
因甲乙双方对混凝土质量产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若结果合格,费用由甲方承担,而结果为不合格,查明原因,由责任方承担检测费用。
16.4
甲方无论何种原因改变本工程项目负责人、结算负责人须书面通知乙方,并在书面通知之日起或之日后确定的时间起有效,但不能改变此前签字文件的法律效力。
16.5
未尽事宜,甲乙双方签定补充合同加以明确。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