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电气安全管理规定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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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电分析包括负荷变化、开机率、电量构成、电量增减原因等内容,每季度末上报公司机电管理处。

第八条井下供电系统图应标明电气开关型号、短路整定值、过负荷整定值、熔断器熔体的额定值、被保护线路最远端两相短路电流值、保护装置灵敏度系数、负荷名称、负荷容量以及电缆规格型号、长度。

井下电气设备布置示意图应标明660V及以上电气设备、电缆、接线盒布置的相对位置、规格型号。

设备布置示意图标注不全的应绘制分图标明。

矿井接地系统图应标明主接地极、局部接地极埋设的相对位置,所有主接地极、局部接地极经接地线连接形成井下接地网。

以上3种图纸必须用CAD软件按规定图例绘制,井下电气设备布置示意图、矿井接地系统图按采掘工程平面图同等比例绘制。

井下供电系统图必须有6KV系统网络总图、分图和各下井回路继电保护整定配合表。

网络总图要标明线路规格型号、长度、运行编号、运行方式,分图要标明电源来向、去向,电缆规格型号、长度、保护装置型式、整定值、负荷名称、负荷容量。

井下供电系统图、井下电气设备布置示意图和矿井接地系统图要根据系统的变化及时修正,并于每年12月10日前上报矿机电运输科。

第九条各矿对井下使用的电缆、按钮、电铃、接线盒、防爆灯具等小型电器要实行专业化管理,完善管理制度。

对电缆和各种小型电器的编号、保管、领取、发放、回收、修理、试验等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建立台帐,做到数量清,状态明,帐、卡、物一致。

第十条电缆、电气设备、小型电器、开关保护装置的台账管理必须纳入计算机管理。

第十一条矿机电管理部门负责井下开关保护装置的检测调试、高压电缆的泄露和耐压试验、主要电气设备绝缘电阻检查、井下接地网接地电阻值测定等电气试验工作。

第十二条矿要加强井下电气事故管理,建立电气事故档案,完善电气事故登记、追查、分析和报告制度。

发生一般电气事故,由矿及时组织追查、分析和处理;

发生重大及以上电气事故应立即报矿机电运输科、调度室和分管领导,并将事故追查、分析、处理意见及时报公司相关部门和领导。

第十三条矿井必须制定煤矿井下供电系统应急处理预案。

第十四条对不符合防爆标准要求和没有“防爆检查合格证”的电气设备、小型电器以及没有《阻燃电缆检验合格证》的电缆,不得签发“入井许可证”。

第三章防爆管理

第十五条各矿机电管理部门必须配备专职防爆检查员,井下使用防爆电器设备的队组必须配备兼职防爆检查员。

防爆检查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防爆检查员设置及培训

井下的每个采区或盘区至少配备两名专职防爆检查员。

井下使用防爆电器设备的队组至少配备3~4名兼职防爆检查员。

防爆检查员必须由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经专业培训的人员担任。

防爆检查员经考试合格后由矿自行颁发资格证,持证上岗。

防爆检查员每两年进行一次专业培训,时间不少于10天。

2、防爆检查员的职责:

2.1对入井前的防爆电气设备、小型电器进行防爆检查。

对证件齐全、防爆性能符合标准要求的电气设备、小型电器由专职防爆检查员签发“防爆检查合格证”。

2.2对井下供电系统、防爆电气设备(包括小型电器)、电气保护、电缆及各种电气安全设施等进行监督检查。

2.3检查范围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到人。

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每周至少巡回检查两次,低瓦斯区域应每周巡回检查一次,并做好检查记录。

3、防爆检查员的权力:

3.1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要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对失爆和危及安全生产的电气设备有权责令停止使用。

3.2对防爆电气工作中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有权制止。

第十六条井下电气设备选型基本原则:

1、按照“低瓦斯矿井按高瓦斯矿井管理,高瓦斯矿井按高标准管理”的要求,制定方案和选型。

2、井下电气设备必须选用矿用防爆型。

3、井下严禁选用油浸式电气设备,井下现正在使用的油浸式电气设备必须有计划的逐步更换,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4、在用的矿用一般型电气设备,若有同类型的防爆设备时必须尽快更换为防爆型。

5、综采工作面供电应优先选用组合式开关。

6、电气设备应优先选用具有远距离监测、监控功能的产品。

低压磁力起动器应优先选用馈电接线腔、电源接线腔相互独立,且接线腔开盖分级闭锁功能的产品,馈电接线腔进行开盖作业时能立即切断本级电源,电源接线腔进行开盖作业时,能立即切断上级电源。

7、大功率、启动频繁的胶带输送机应配置性能优良的软启动装置,三台及以上的胶带输送机配置集中控制装置。

8、高压电动机的控制装置必须选用矿用高压隔爆型真空磁力启动器,高压电动机不得采用直接启动方式。

9、高压隔爆真空配电装置的操作机构应优先选用可靠性高、结构简单的永磁型。

第十七条电气设备、小型电器资质和铭牌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井下使用的电气设备和小型电器,必须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防爆合格证》、《产品合格证》和产品“铭牌”。

2、新产品进行工业性试验必须经相关部门许可,从国外进口的电气设备和电器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认可的《防爆合格证》和《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3、各矿必须有专责人员负责对防爆电气设备及各种小型电器的入井验证工作,没有“入井许可证”,一律不准入井,入井证要妥善保管,以备查验。

4、井下使用的电气设备、小型电器和仪器仪表发现无“入井许可证”的,将追查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井下严禁使用游离金属钠灯。

第十九条井下进行摄影、摄像、焊接等使用的非防爆设备和仪器,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井下摄影、摄像必须报集团公司批准,焊接必须经矿长批准,并严格执行《规程》第444条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井下电气设备防爆性能检查,必须严格执行GB3836-2000《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防爆标准、省局《关于加强井下电气安全管理暂行条例》和《潞安矿业(集团)公司防爆电气设备检查标准(试行)》。

第四章开关保护装置管理

第二十一条开关保护装置及功能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开关的闭锁装置必须能可靠地防止擅自送电,防止擅自开盖操作,其结构应保证非专用工具不能轻易解除它的作用。

不符合要求的应尽快更换,并制定使用管理规定。

2、井下高压开关的短路、过负荷、接地选择性漏电和欠电压延时释放保护装置应选用数字化智能保护装置。

3、井下低压馈电开关应装设短路、过负荷和漏电保护装置,两台及以上馈出开关的供电系统,应有选择性漏电保护功能。

4、直接控制低压电动机的开关应具有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线、漏电闭锁保护装置及远程控制装置。

电动机绕组有温度传感元件的,控制开关应有温度保护;

小容量控制开关必须装设电动机综合保护器;

具有软启动功能的控制开关也应具备上述保护功能。

5、井下局部通风机专用回路高低压开关必须有欠电压延时释放保护功能。

6、向掘进面供电的开关必须有风电瓦斯电闭锁保护功能。

7、选择性检漏保护装置必须配套使用(即总开关和所有分支开关必须都装设),带延时的总检漏装置不准单独使用。

8、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每班试验一次,照明信号保护装置每天试验一次。

对具有选择性功能的检漏保护装置,各支路应每天做一次跳闸试验,总检漏装置每周做一次跳闸试验。

新安装的检漏保护装置在首次投入运行前做一次远方人工漏电跳闸试验,运行中的检漏保护装置,每月至少做一次远方人工漏电跳闸试验。

第二十二条保护装置的计算和调整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机电管理部门负责开关整定值计算,并下达整定值通知单。

2、严格按照整定值通知单整定,严禁运行队组随意调整整定值。

第二十三条机电管理部门应对开关保护装置按类别、生产厂建档编号,账、卡、物一致,并做好发放、回收、使用情况记录。

第五章保护接地管理

第二十四条36v以上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构架,铠装电缆的钢带(或钢丝)、铅皮和橡套电缆的接地芯线或金属屏蔽护套等都必须可靠接地。

所有必须接地的设备和局部接地装置都要与总接地网连接,禁止串联接地。

第二十五条主接地极必须分别设在与主、副水仓相连的配水井内。

井下分区从井上独立供电者,必须单独设置分区主接地极。

第二十六条在下列地点应装设局部接地极:

1、每个采区变电所(包括移动变电站和移动变压器);

2、每个装有电气设备的硐室和单独装设的高压电气设备;

3、每个低压配电点(含单台馈电开关)或装有3台以上电气设备(包括开关、电动机)的地点;

4、无低压配电点的采煤工作面的运输巷、轨道巷、集中运输巷(胶带机运输巷)以及由变电所直接供电的掘进工作面至少要装设1个;

5、连接动力铠装电缆的每个接线盒以及高压电缆连接装置。

6、含有漏电保护装置的电气设备必须打设辅助接地极。

第二十七条禁止使用无法与接地系统连接的电气设备和小型电器。

第二十八条接地网接地电阻的阻值和接地装置的材质选用、安装、检查以及保护接地的其他要求按《保护接地细则》规定执行。

第六章井下电缆管理

第二十九条矿必须配备专职电缆管理人员,负责井下电缆的选型、验收、台账建立和管理工作。

应建立电缆专业维修点,负责电缆的编号、修补、试验、发放、保管等工作。

电缆有关资质证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凡用于井下动力、照明、信号和控制的各类橡套电缆,必须符合《规程》有关要求,必须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核发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国家采煤机械质量检验中心核发的《产品检验合格证》、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核发的《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和生产厂的《出厂检验合格证》。

2、电缆连接装置必须采用具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产品。

3、橡套电缆必须有《阻燃电缆检验合格证》。

第三十条电缆的选用、敷设、悬挂和连接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井下电缆的选用应遵守《规程》第467条规定,不得选用无接地芯线的电缆,严禁采用铝包电缆和铝芯电缆。

2、敷设、悬挂应符合《规程》第468、469条规定。

3、新敷设的井下高压电缆不得采用油浸纸绝缘电缆和外钢带铠装电缆。

在用的油浸纸绝缘电缆和外钢带铠装电缆应尽快更换。

4、电缆的连接,必须执行《规程》第472条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电缆的使用和维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电缆使用维护单位必须配备防爆型红外线温度检测仪器,至少每周对电缆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2、靠近移动设备15米内的拖拽电缆必须采取防护措施,严禁将电缆浸泡在水中。

3、进行巷道清洗、维修等有可能损伤电缆的作业时,必须有电缆防护措施。

第七章运行维护管理

第三十二条各矿必须建立电气设备检查维修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并做好记录。

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必须进行原因分析并制定整改预防措施。

第三十三条对重大电气安全隐患、防爆电气设备失爆、开关保护不齐全的,必须立即停止生产进行处理,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三十四条安装井下机电硐室电气设备、综采工作面电气列车和临时配电点设备,必须达到机电(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标准,项目完成后应由机电管理部门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移交使用。

第三十五条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器。

第三十六条操作井下电气设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非专职或非值班电气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电气设备。

2、操作高压电气设备时,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并穿电工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

3、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须接触的部位必须有良好绝缘。

4、严格执行停、送电申请审批制度。

第三十七条井下电气安全应做到“十不准”:

1、不准甩掉开关保护装置;

2、不准甩掉检漏保护装置;

3、不准甩掉局部通风机风电、瓦斯电闭锁装置;

4、不准明火操作、明火打点、明火放炮;

5、不准用铜丝、铅丝和铝丝等替代熔断器的熔体;

6、不准对未经检查瓦斯浓度或瓦斯浓度超限的采掘工作面进行送电、验放电;

7、不准对有故障的供电线路强行送电;

8、不准对保护装置不可靠的电气设备送电;

9、不准使用隔爆型插销开关、失爆的防爆电气设备和有破口的电缆;

10、不准在井下拆卸矿灯。

第三十八条电气设备检查、维护、修理和调整应遵守下列规定:

1、电气设备必须由专责的电气维修工进行检查、维护、修理和调整。

2、井下电气维修人员必须配带便携式瓦检仪和与电源电压相适应的验电笔。

3、在检查、维修前,检测环境瓦斯浓度低于0.5%时方可开盖作业,并严格执行停电、验电、放电和挂接地线的操作程序。

4、高压电气设备的修理和调整工作,应有工作票和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5、高压停、送电的操作,必须办理停送电申请票,得到批准后由专责电工执行。

停、送电时必须按规定悬挂“停电、送电”牌,严格执行停、送电操作规程和一人监护一人操作的规定。

严格执行谁停电谁送电的停送电制度。

6、井下供电使用集中控制系统时,必须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职责范围和操作权限,由指定的专责人员在控制室进行停送电操作。

在地面远程调整高压开关整定值或遥控时,必须做远程模拟传动试验。

第三十九条对井下电气设备、小型电器、电缆必须实行包机制,保证产品性能处于完好。

第四十条电气设备、小型电器和电缆使用的标志牌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为了便于使用、维护和监督检查,各类电气开关、移动变电站、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和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都必须在开关内粘贴“整定牌”,在外部粘贴“防爆检查合格证”和“完好责任牌”。

2、整定牌上应标明:

设备编号、型号、负荷、用途、过载、最远端两相短路电流值、短路、零序电流(低压开关为保护形式)、整定人和整定日期。

3、干式变压器、小型电器应粘贴“防爆检查合格证”和“完好责任牌”。

4、局部通风机专用设备和线路必须悬挂“局部通风机专用”牌。

5、电缆标志牌应标明电缆的来向、去向、电压等级、规格型号、长度等内容。

6、标志牌按公司统一样本制作。

第四十一条井下变电所应遵守下列规定:

1、采区变电所和充电峒室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

2、中央变电所、区域变电所及供主排水和采区排水的变电所不得少于两回路供电,电源来自上级不同变电所或同一变电所不同母线段,并设置电源进线开关、母联开关。

两段母线分列运行,当任一回路停电后,合上母联开关,另一回路能迅速恢复供电,并能担负变电所全部负荷。

第四十二条井下高压开关应装设电防潮加热装置和放置防潮剂,井下低压开关应放置防潮剂。

第四十三条井下电气信号应遵守下列规定:

1、井下电气信号除信号集中闭塞外应能同时发声和发光。

2、井下照明和信号装置,必须选用具有短路、过载和漏电保护的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配电。

3、井下防爆型的通信、信号和控制等装置,应优先采用本质安全型。

4、信号装置必须标明信号的种类和用途。

第八章局部通风机供电管理

第四十四条井下局部通风机应遵守下列规定:

1、局部通风机供电必须实行“三专”(专用变压器、专用线路、专用开关)。

2、严禁一台风机专用变压器向两个以上相邻局部通风地点的局部通风机供电。

使用两台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地点,两台局部通风机必须同时实现风电闭锁。

3、局部通风机风电闭锁装置至少10天应试验一次,并做好记录。

第九章井下电气试验

第四十五条根据《规程》和公司规定,井下电气试验项目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序号

项目

测试范围及方法

测试周期

1

配电系统继电保护装置检查整定

对井下配电系统继电保护装置重新核定负荷,进行整定试验

新开关下井前1次,在用开关每6个月1次,负荷变化及时整定

2

高压电缆的泄漏和耐压试验

高压电缆用交直流高压发生器做耐压、泄漏试验

每年一次

新敷设的高压电缆做耐压、泄漏试验

入井前一次

3

主要电气设备绝缘电阻的检查

提升运输设备、通风机、主要排水设备、主要采掘设备及井下高低压供配电设备,绝缘电阻用绝缘摇表或绝缘电阻测试仪测试

每6个月不少于1次

4

固定敷设电缆的绝缘检查

动力电缆绝缘电阻用绝缘摇表或绝缘电阻测试仪测试

三个月至少测试一次

5

移动式电气设备的橡套电缆绝缘检查

动力电缆绝缘电阻用绝缘摇表摇测

每月一次,由使用单位维修电工负责测试记录

6

井下电网接地电阻值测定

局部接地极、主接地极接地电阻用接地电阻测试仪测定

每季一次

7

新安装的电气设备绝缘电阻和接地电阻的测定

井下所有电气设备绝缘电阻用绝缘摇表摇测,接地电阻用接地电阻测试仪测定

投入运行以前

试验要求

普通型携带式电气测量仪表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在井下瓦斯浓度低于0.8%的地点使用,并实时监测使用环境的瓦斯浓度。

第一十章其它管理

第四十六条严禁使用单光源矿灯,矿灯必须装有可靠的短路保护器。

严禁发放电线破损、灯锁不良、灯头密封不严、灯头圈松动、玻璃破裂的矿灯。

第四十七条电气设备着火时须首先切断电源,严禁使用导电介质的灭火器材。

第四十八条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变更额定值运行使用和进行技术改造后使用,必须经国家授权的矿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十九条每年应对单相接地电容电流、杂散电流和谐波电流测试一次,超过规定值时,必须采取限制措施。

第五十条井下电钳工必须持国家安监部门核发的证件持证上岗,其它电气工种必须持公司或矿核发的证件持证上岗,并每年进行一次专业培训。

第一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规定条款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以上级有关规定为准。

第五十二条本规定从下文之日起执行。

解释权属矿机电运输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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