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执法单位工作制度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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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执法单位工作制度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一、为加强对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指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所属交通执法机构和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实施的监督检查。

  三、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相应机构是本部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交

  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四、交通行政执法检查分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两种。

定期检查每年一次。

不定期检查作为日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进行。

  五、各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必须接受监督检查。

  六、现场行政执法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贯彻、实施情况;

  

(二)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是否明确具体,各项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三)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四)作出的具体执法行为是否合法、适当;

  (五)执法活动所适用的规范性文件是否正确;

  (六)是否履行了法定职责。

  七、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责令发布单位撤销或者修改;

  

(二)对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作出的违法和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纠正或责令其改正;

  (三)对下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不履行或

  者不严格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其履行。

  八、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行政执法重大行政处罚

  决定备案审查制度

  一、为加强对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监督,根据《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是指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吊销证照、责令停产停业、五千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各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日的次日起十五日内报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四、各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向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时应提交备案报告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备案报告应包括主送机关、备案内容及说明、备案的年月日及备案机关等内容。

  五、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罚是否在处罚机关法定职权范围内;

  

(二)适用的处罚依据是否正确;

  (三)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四)处罚程序是否合法;

  (五)事实是否清楚,主要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齐全。

  六、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查过程中,根据情况可调阅报备部门的有关行政处罚的案卷和材料,报备部门不得拒绝。

  交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一、为保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加强交通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为实施交通行政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法律规范。

  三、各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在发布后三十日内向上一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报备。

  各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审查。

  报备资料包括:

规范性文件文本五份,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三份。

  四、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收到报备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审查。

审查的内容包括:

  篇二:

交通执法九项制度

  关于印发《交通执法九项制度》的通知

  各执法单位:

  现将旌德县交通局《交通执法九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予以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七年十二月三日

  抄送:

县法制办,市局法制科。

  交通行政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学习制度

  第一条为提高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水平和行

  政管理能力,加强交通当家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宣传,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习的主要内容为交通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

  的法律法规。

  第三条各行政执法单位、部门除了要求本单位、本部门交通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加强平时自学外,还应于每月安排时间组织人员集中学习法制,学习要理论联系实际,着眼于理论的运用,提高执法能力,集中学习方式可以由专业人员讲课,也可以组织专题发言,或采用其他行之有效的办法

  第四条根据工作需要,可经常聘请法律专业人员讲

  课,巩固和提高学习成效。

  第五条局法制部门每年应组织不少于两次的法律法

  规培训学习。

  第六条法制学习列入年度岗位目标管理,有具体的学法计划安排,有具体的法律法规普及教材;

平时学习有布置、有落实、有检查、有总结。

  第六条要做好学习材料的征订、发放工作,做到重要学习材料人手一份。

  第七条每年要利用各类普法宣传活动组织宣传好交

  通部门法律法规。

  旌德县交通局案件评查制度

  第一条为了严格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推进依法行政责任制工作的要求,结合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交通行政执法

  单位已办结的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行政许可、行政收费、

  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复议案件等行政执法活动形成的依法需要归档或者应当提供当事人查阅的案卷。

  第三条局法制工作机构承办交通行政执法案卷的评

  查工作。

  第四条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每年不少于一次。

案卷评查以随机抽查方式进行,一般抽查数量不少于20件。

实际案卷少于20件的按实际数量检查。

  第五条行政处罚案卷应对以下内容进行评查:

  

(一)处罚主体是否合法;

  

(二)事实认定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证据与事

  实是否有直接因果关系;

  (三)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法规;

  (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是否存在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

  (六)案卷内容、装订质量是否合格。

  第六条行政许可案卷应对以下内容进行评查:

  

(一)行政许可主体是否合法;

  

(二)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是否准确;

  (三)行政许可的材料是否真实、合法、齐全;

  (四)许可收费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五)办理程序、时限是否合法;

  (六)是否对被许可人进行监督检查;

  (七)案卷内容、装订质量是否合格。

  第七条行政检查案卷应对以下内容进行评查:

  

(一)日常检查是否有相关台账记录;

  

(二)现场检查主体是否合法、是否有纪录、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三)对于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是否有相应的措

  (四)案卷内容、装订质量是否合格。

  第八条行政收费案卷应对以下内容进行评查:

  

(一)收费主体是否合法;

  

(二)行政收费的法律依据是否准确;

  (三)行政收费依据的原始材料是否真实、合法、齐

  全;

  (四)办理程序、时限是否合法;

  (五)是否对被许可人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行政复议案卷应对以下内容进行评查:

  

(一)复议主体是否合法;

  

(二)复议确认的事实认定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证据与事实有是否直接因果关系;

  持证执法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范交通行政

  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促进交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交通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必须持有交通行政执法

  证件放方能上岗执法。

  第三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所持执法证件为交通部统一

  发放的行政执法证件。

  第四条交通行政执法证件是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从事公路路政、道路运政、交通规费征稽、水路运政、航道行政、船舶检验、港口行政、水上安全监督、交通卫生监督、交通通信等行政执法工作的资质和身份证明。

  第五条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办理交通行政执法

  证件:

  

(一)在我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依法委托的交通管理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交通管理机构直接从事具体的交通行政执法工作;

  

(二)经交通行政执法岗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三)符合《交通行政执法岗位规范》的资质条件。

  第六条各交通行政执法单位应将本单位符合条件的人员登记造册,经县局法制部门审核后,逐级报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颁发《交通行政执法证》;

  第六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随身携(佩)戴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第七条持证人应当按照其所持交通行政执法证中注明

  的执法门类在法定职责和辖区范围内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八条持证人应当妥善保管证件,不得损毁、涂改或者转借他人。

  篇三:

县局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

  沙洋县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素质,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结合我县交通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县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的录用和管理。

  第三条执法人员是指在编在岗,持有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针对特定的事项代表国家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执法人员应当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忠于职守,纪律严明,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第五条录用执法人员,应当贯彻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在核定的编制员额内,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和行政执法岗位的要求,以公开考试、考核的程序进行。

  第六条报考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三)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四)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五)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六)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七)具有录用主管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新录用的人员,试用期为一年。

试用期满合格的,正式上岗执法;

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第八条培训工作应当按照年度培训计划和培训大纲实施。

县交通运输局每年组织对执法人员进行考试。

  第九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将培训经费列入年度支出计划,并保证培训经费的落实。

  第十条培训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一)岗前培训

  新录用人员在试用期内,应当接受岗前培训。

培训的内容应当包括:

执法岗位业务知识、基本法律知识、相关交通法律法规规章、职业道德规范和军训。

培训时间不少于360学时,其中基本法律知识的培训时间不少于90学时。

  

(二)更新知识培训

  执法人员每年应当参加不少于15天的更新知识培训。

其中法律知识的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60学时。

  (三)转岗培训

  执法人员跨门类调换执法岗位的,应当接受新的业务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的培训。

培训时间不少于60学时。

  (四)考评不称职者培训

  执法人员考评不合格的,应当参加培训。

培训时间不少于60学时,培训费用由执法人员个人承担百分之五十。

  第十一条新录用人员和考评不称职执法人员的培训由市交通局组织。

更新知识、转岗培训,由县交通局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执法人员应当做到爱岗敬业、秉公执法;

不谋私利、裁量公正;

优质服务、礼貌待人。

  第十三条执法人员执法时应当着装整洁,执法标志齐全,佩带执法证,仪表端庄,举止文明,语言规范。

  第十四条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职责,依法行政。

  受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政许可申请或者办理其他行政事项时,应当按照法定条件、标准、程序等,在法定期限内按规定办理。

  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检查车船;

处罚、处理交通违法行为时,应当做到认定事实清楚,取证合法充分,适用依据准确,程序合法完整,文书制作规范。

  第十五条执法人员应当接受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监察机关、交通主管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社会组织、人民群众、新闻舆论的建议、监督和批评。

  第十六条执法人员的考评与所在单位年度人事考核工作结合进行。

考评的主要内容包括执法工作实绩、职业道德、执法业务和理论水平、执法风纪,重点考评执法工作实绩。

  第十七条考评等次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种。

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

工作实绩突出,熟悉法律、精通业务,执法行为规范,职业道德良好,风纪严明,执法无差错。

  合格:

能够完成工作任务,熟悉或者比较熟悉法律、业务知识,执法行为基本规范,职业道德良好,遵章守纪,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引起的执法错案。

  不合格:

法律、业务素质差,难以胜任执法工作或者不能完成当年工作任务;

职业道德差,违反行为管理规定并造威严重后果。

  第十八条年度考评等次为不合格的,执法证件予以暂扣,并离岗接受培训。

连续两年考评等次为不合格的,报市交通运输局、省交通厅批准吊销其执法证件,予以辞退。

  第十九条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奖励。

  

(一)在执法中查获重大违法案件,成绩显著的。

  

(二)维护路产路权、航产航权、水上交通安全、交通工程质量或者查补交通规费,使国家财产、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三)总结执法实践经验成果突出,对执法工作有重要指导作用的。

  (四)对执法工作提出改革建议被采纳,效果显著的。

  (五)执法人员年度考评等次被确定为优秀的。

  (六)有其他显著执法成绩的。

  对执法人员的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条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执法,暂扣执法证件;

情节严重的,可以调离执法岗位,吊销执法证件,并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玩忽职守的。

  

(二)越权执法,造成后果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或者适用法律依据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仪容不整,酒后执法,态度粗暴,或者具有其他不文明执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滥用职权,吃拿卡要,或者具有其他徇私舞弊行为的。

  (六)有其他严重影响交通执法形象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执法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失的,执法人员所在单位赔偿损失后,应当向该执法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损失。

  第二十二条对执法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权限和程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执法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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