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务管理制度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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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贯彻国家有关财税政策和规定,坚持原则,增收节支,提高经济效益。
2.3.8管好、用好资金;
监督、检查资金使用、费用开支及财产管理。
2.3.9协调各公司、各部门与财务部门的关系。
2.3.10负责与银行、税务、审计等部门保持良好的工作沟通。
2.3.11定期向上级领导汇报工作。
2.4公司财务机构、财务人员的主要职责:
2.4.1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编写适用于本公司的《会计核算科目体系》,对每一个会计科目(含2—3级)进行详细划分,明确规定发生的每一经济事项的会计核算科目。
2.4.2负责具体制订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办法,组织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
2.4.3具体负责整个公司的财务体系的建立和财务管理的正常开展。
2.4.4如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监督财务收支,依法计缴税金。
2.4.5参与公司经营决策,统一调度资金,统筹处理财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搜集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金动态、营业收入和费用开支的资料并进行分析,提出建议,定期向公司领导报告。
2.4.6对公司的经济效益进行分析,为决策机构提供综合性的财务分析报告。
2.4.7财务机构和财务人员按规定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实行财务会计监督,监督的主要内容有:
2.4.7.1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并向其直接上级报告;
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予受理的同时,应予以扣留,并按规定程序及时上报直接上级;
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2.4.7.2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的时候,应当立即向其直接上级报告,请求查明原因,做出处理;
以保证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相符。
2..4.8财务部门各岗位都必须建立财务稽核制度;
2.4.8.1出纳人员不得兼营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2.4.8.2负责货币资金核算的会计和出纳不得进行货币资金的稽核工作。
2.4.9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审计监督;
2.4.9.1审计人员将定期(原则上每2个月不少于1次)对各公司进行财务及经济效益审计、内部控制审计、专项审计。
2.4.9.2内部审计的目的:
通过审计,使被审计的部门逐步建立、健全适应自身管理要求的财务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从而使公司的经济活动、财务管理等逐渐走向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2.4.10财务人员应力求稳定,不随便调动。
2.4.10.1公司财务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2.4.10.2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未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亦不得中断会计工作。
2.4.10.3会计人员移交工作时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
2.4.10.4财务人员的后续教育;
2.4.10.4.1公司每年应向财务人员提供不少于48小时的后续教育时间。
2.4.10.4.2公司每年应组织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业务培训,聘请有关专家就公司财务人员应解决的业务和新的财务知识进行培训。
2.4.10.5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财务人员应予解聘;
2.4.10.5.1违反财务制度,造成财务工作严重混乱的。
2.4.10.5.2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的会计凭证、账表、文件资料的。
2.4.10.5.3伪造、变造、谎报、毁灭、隐慝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
2.4.10.5.4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或虚报冒领、骗取公司财物的。
2.4.10.5.5弄虚作假、营私舞弊,非法谋私,泄露秘密及贪污挪用公司款项的(贪污挪用的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4.10.5.6在工作范围内发生严重失误或者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司利益遭受损失的。
2.4.10.5.7有其他渎职行为和严重错误,应当予以辞退的。
3、会计核算的原则
3.1公司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准则》和行业会计制度及其它法律法规关于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会计凭证和账簿、内部审计和财产清查等事项的规定。
下列事项必须办理相关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3.1.1货币资金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3.1.2财产物资的增加和减少。
3.1.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3.1.4资本、权益的增减和费用的支付。
3.1.5收入、成本、费用的计算。
3.1.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等。
3.2会计期间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3.3记账方法一律采用借贷记账法,会计处理原则采用权责发生制。
3.4公司对公司资本坚持&
#8220;
资本确定、资本充实、资本保全&
#8221;
的原则。
3.5公司采取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必须保持一致,如有必要变更的,应当将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影响等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3.6凡与本公司合作经营的公司,应按合同规定的资本总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在规定期限内投入资本。
具体如下:
3.6.1以货币投资的,应以收到或存入开户行的日期和金额作为记账的依据。
3.6.2以厂房、设备、原材料等实物投资的,应按合同中确定的价格并经检验核实的实物清单、金额,收到实物的日期作为记账依据,有关资产必须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还须办理产权进户手续。
3.6.3以专有技术、专利权等开形资产作投资的,应以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作为记账依据。
3.6.4各方交付的出资额,应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后,公司据以出具出资证明。
3.7公司向其他单位投出的资金,应按投出时的金额入账,所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应在&
投资收益&
科目中反映。
3.8长期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项目情况确认利息归属(即应予以&
资本化&
的金额和应进入&
财务费用&
的金额)。
3.9年末计提坏账准备应按应收账款余额和应收票据余额之各的5%0计提。
4、货币资金及结算资金的管理
4.1库存现金的管理
4.1.1现金必须做到日清月结,出纳员在每天下班前须清点库存现金;
不得挪用现金和以白条抵库;
财务部经理必须定期(每周一次)或不定期对库存现金进行抽查,以确保账款相符。
4.1.2出纳人员到银行提取大额现金时,须同时有另1人陪同前往办理。
4.1.3凡能用支票支付的款项不得支付现金。
4.1.4支付现金必须有总经理签字,若总经理在一定时间内离岗(或短暂离岗的),则由总经理书面委托的受托人审核签字。
4.1.5现金支付范围:
发放职工工资、各种津贴及奖金;
出差人员差旅费;
经批准购买办公用品等的支出;
特殊用款;
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开支等。
4.1.6职工借款
4.1.6.1借支差旅费,由出差人员填写借款申请单,写明出差时间、地点、申请借款金额按&
往返车费+(住宿费+生活补肋)*出差天数&
计算,按借款审批程序审批,经总经理核准签字后方可办理借款;
出差人员回公司后必须在7内报销清账,未及时报销者由财务人员从当月工资中扣回并就所借金额按千分之一的利率按日加收&
超期报销资金占用费&
。
4.1.6.2其他借款,由借款人填写申请单,由公司总经理签字,并由签字人负责此款的归还,如不能按期归还或出现损失,全部责任由签字人负责;
财务人员应建立备查簿,在借款人尚未偿还第一笔借款时不能办理第二笔借款(即前账不清,后账不借),特殊情况由总经理特批;
不按照借款时确定的还款时间归还的,由财务人员从借款人工资中逐月扣回并就所借金额按千分之一的利率按日加收&
超期借款资金占用费&
4.1.7一切现金往来,必须办理有关书面手续;
严禁代外单位或私人转账套现和大额度(1万元以上)支付往来(或贸易)现金。
4.2银行存款管理
4.2.1银行账户必须按规定开设和使用,只供本单位经营业务的收支结算使用;
严禁出借账户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
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账套现。
4.2.2银行账户的账号必须保密,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
4.2.3银行账户预留印鉴管理;
印签章包括法人代表章及财务专用章,财务经理保管法人代表章,出纳保管财务专用章。
4.2.4银行支票的收、付及报销规定;
4.2.4.1出纳签定银行支票时,应先在&
银行支票领用登记簿&
上登记以下内容:
领用部门、银行支票号码、金额、收款人、同时要求业务人员在&
支票存根联&
和&
上签收,核对无误后方可将填写完整(特殊情况另行处理)的支票交经办的业务员(或其他领用人)。
4.2.4.2签发银行支票必须按照要求填写日期、大小写金额、收款人、用途等,不得签发空白支票、空头支票。
如特殊情况需签发空白支票,必须在小写金额栏恰当币位栏写上&
¥&
符号加以控制。
4.2.4.3业务人员收到外单位的支票后应及时交到财务部,一般应先确认款项进账(或收取现金)后,才能发货或提供劳务。
4.2.4.4业务人员将支票领出后,必须在十日内报销清账,不得转借他人使用;
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报账的,应到财务部说明原因并限定报账时间,否则前账不清,后账不借。
4.2.4.5支票报销时必须附发票、验收单、缴库单等,对于分期支付货款的,必须按每次支付货款的金额开具发票方可报销。
4.2.4.6业务人员在将支票交付供应商之前必须妥善保管领用的支票,如有不慎遗失支票的,应立即向财务部门报告并汇同财务部门向银行申请挂失,造成的损失由遗失支票的业务人员负责。
4.2.5财务人员办理信汇、电汇、票汇、转账支付等款项时,必须凭已审批的资金计划单办理(该计划单应附在付款凭证后备查);
资金计划单由项目经办人负责办理报批,同一项目应按合同总额报批;
不准为逃避审批而分列报批和支付。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付款事项,财务人员有权拒绝支付。
4.2.6财务部应严格按批准的资金计划来支付款项,不得早付或迟付,不准改变方式和用途,非经收款单位书面正式委托,不准改变收款单位。
4.2.7严禁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集资。
4.2.8严格资金使用审批手续。
会计人员对一切审批手续不完全的资金使用事项,都有权且必须拒绝办理。
4.2.9在审批资金时,如遇审批人员出差的,由其指定的代理人代为审批(批件必须附在有关发票、单据的后面入账备查)。
4.2.10银行存款对账的规定:
每月月末必须编制银行调节表,及时处理未达账项。
4.3应收款项的管理
4.3.1应收账款、预付账款明细账必须根据经核对购销合同(附出库单)及汇款单(付款凭证)为依据予以记账。
财务部门和销售部门对合同应建立台账进行管理,财务部门应经常检查合同执行的情况。
4.3.2应收款明细账调减必须要有分管经理书面报告,并经总经理批准。
4.3.3建立应收款内部管理报告制度:
4.3.3.1负责&
应收账款&
核算的会计人员应在每月10号前对上月账中的应收账款进行清理,并根据购销合同及公司应收货款管理规定进行应收账款的账龄分析,至少每半年对往来款项进行全面清理并向对方函证应收账款,尽可能取得债务人盖章(公章、财务章)认可的债务确认回函,发现差异及时清理,实行部门责任管理,明确清理责任和收款责任。
4.3.3.2对拖欠的货款3个月应打印出清单,并整理出潜在的可能成为坏账的账款情况明细表交其直接上级;
再由合同签订单位提出解决办法,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4.3.3.3负责&
其他应收款&
核算的会计人员应在每月10日前对上月未按公司规定归还借款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清理,对不按规定时间还款的按4.1.6.1条和4.1.6.2条规定进行处理。
4.3.3.4负责收款的部门在接到超期应收款通知单后,应在接单后24小时内返回收款时限及措施,对所有超期应收款,限期开展收款工作,有关工作内容填入催收单,形成文字记录,妥善地存入客户资信档案。
4.3.3.5申请付款的部门及经办人是清理追收应收款的第一责任人;
如发生因清理追收不力,造成坏账甚至损失的,应视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对有关责任人予以经济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损失巨大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4.4对预付账款应严格管理。
4.4.1预付货款应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办理。
4.4.2预付货款的对象应实施信用分级管理。
4.4.3预付货款必须按合同付款,并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清算完毕。
4.5建立、健全集团内部往来核算制度,以便分清经济责任,真实反映全集团经营成果。
4.5.1集团内部各公司、企业之间往来要根据不同性质划分为:
内部资金拆借往来、经营业务往来、其他往来;
4.5.2集团公司及内部各公司、企业应根据集团内部不同性质的往来使用统一的会计科目。
5、固定资产管理
5.1划分标准:
公司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仪器仪表(电子设备)以及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不属于经营活动主要设备的物品,如单价在2000元以上,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资产也应作为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具体分为以下5大类:
5.1.1房屋及建筑物
5.1.2机械设备
5.1.3电子设备(如手提电话、电脑、复印机等)
5.1.4运输工具
5.1.5其它设备
5.2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为(残值率为百分之三);
5.2.1房屋及建筑物20年折旧率4.85%
5.2.2机械设备10年年折旧率9.7%
5.2.3电子设备5年折旧率19.4%
5.2.4运输工具5年折旧率19.4%
5.2.5其它设备5年折旧率19.4%
固定资产以扣除3%的残值后的净值提取折旧,已提足折旧还可继续使用的,不现计提折旧;
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应提足折旧。
凡按规定可以选用加速折旧法的,应采用加速折旧;
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
5.3账卡管理:
财务部应按固定资产的类别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按使用部门(单位)建立固定资产卡片;
财务部的固定资产明细账和各部门资产管理员的固定资产台账应与固定资产卡相一致;
公司对固定资产的购入、出售、清理、报废及内部转移等都要办理相应的会计手续和资产转移手续。
5.4固定资产增加的核算:
购入的固定资产,以购入价加公司负担的运输、装卸、安装调试、保险等费用计价,国外购入的还应包括关税;
自建(制)的固定资产,应按建造过程中的实际净支出计价;
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应按投资协议约定的价格计价。
自建(制)的固定资产应及时办理竣工结算手续。
5.5修理的核算:
固定资产修理分日常修理和大修理,大修理应按规定间隔期进行,对于金额较大的实行预提修理费的办法。
5.6盘点:
固定资产每年须在年中的年底各盘点一次(特殊情况盘点除外),由财务部、资产主管部门和各部门的资产管理员一同进行盘点。
对盘盈、盘亏、待报废的固定资产,必须严格审查,按规定报经批准后,在决算报出前处理完毕。
5.6.1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格入账,并按新旧程度估算累计折旧,入账价格减累计折旧后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
5.6.2盘亏的固定资产,原价和累计折旧的差额再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
5.6.3报废的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净损失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
5.7报废处理程序:
固定资产报废必须先由使用部门提出报废申请,报经本级主管领导核实后,对造成报废的原因进行分析,明确责任,并以书面形式报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管理部门在实地查看并签署意见后报公司财务部,财务部据此做相应的账务处理。
6、存货的管理
6.1存货的范围包括:
库存商品(外购商品)、原材料、在产品、成品、产成品、低值易耗品等。
6.2存货计价原则:
6.2.1购入的存货,按照进价和按规定应计入商品成本和税金作为实际成本,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仓储费等费用、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6.2.2自制的存货按制造成本计价:
6.2.3委托加工的存货按照耗用的材料费、工费、运输费、保险费、税金等计价;
6.2.4投资者投入的存货按评估价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6.2.5盘盈的存货以同类存货价值计价;
6.2.6接受捐赠的存货,以发票账单加上由本公司负担的相关费用计价,无发票账单的,以同类存货的市价计价。
6.3发出存货的成本:
公司目前可采用加权平均或先进先出法计价,但一经确定就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必须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6.4低值易耗品、周转使用的包装物和材料,公司一律采用一次摊销法,并建立低值易耗品台账,加强管理。
6.5存货应定期(月末)、不定期进行盘点,年度决算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
盘盈、盘亏、毁损和报废的存货应分别情况按规定权限及时报批处理。
6.6存货基础管理:
公司有关部门应做好存货的计量工作;
建立健全存货的收发、结存管理制度。
6.7存货的非常管理:
6.7.1做好存货的市场行情预测工作,以便确定存货的购销计划;
6.7.2超过3个月储存期的存货,应及时报告,并做好清仓压库工作;
6.7.3贬值的存货应及时清理并报批后恰当处理。
7.成本费用管理
7.1公司的成本费用项目应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准则》和行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而设置,公司目前的成本费用核算总账科目应包括:
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7.2成本费用的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当期发生的费用,无论其款项是否支付,都应计入当期的成本费用中(特殊情况通过&
待摊费用&
、&
递延资产&
科目核算的除外)。
7.3营业费用:
公司销售机构在销售开发产品或提供劳务等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销售部门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差旅费、办公费、通讯费、折旧费、修理费、低值易耗品摊销、广告费、展览费、租赁费、销售代理费、保险费以及其他费用。
7.4管理费用:
指公司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公司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经营管理费用。
管理费用的科目设置及有关费用标准规定如下:
7.4.1行政人员工资:
指公司行政部门人员的工资、工资性津贴、奖金等;
7.4.2职工福利费:
按工资总额的14%计提。
7.4.3员工培训费:
批公司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按照工资总额的1.5%计提而支付的费用。
各项目培训,必须事先编制费用预算,按预算开支,不许超预算。
因特殊情况需超预算,超出部分须经公司总经理签字,方可报销,并计入该部门费用。
7.4.4办公费:
指办公用的文具、纸张、账表、印刷、邮电、书报、会议、水电、烧水和集体取暖用煤等费用。
7.4.5差旅费:
指公司行政部门职工因公出差、差诱费、住宿费及住勤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误餐补助费。
差旅费开支标准及报销程序详公司《差旅费报销规定》
7.4.6汽车费用:
指公司使用的交通工具的油料、燃料、养路费、过路过桥费、牌照费、修理费等,具体标准及报销程序按公司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7.4.7折旧费:
指公司使用的属于固定资产的房屋、设备、交通工具、电子设备等的折旧费。
7.4.8修理费:
指公司使用的属于固定资产的房屋、设备、交通工具、电子设备等的经常性修理和大修理费。
7.4.9低值易耗品摊销:
指公司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设备、器具、家具等低值易耗品及期摊销费用。
7.4.10劳动保险费:
指公司为员工上缴的四项基金(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
7.4.11待业保险费:
指公司按照有关规定交纳的待业保险基金。
7.4.12中介机构费:
指公司向有关咨询机构进行技术咨询、经营管理咨询等所支付的费用,包括聘请经济技术顾问、法律顾问、注册税务师事务所的税收咨询、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查账验资以及进行资产评估等发生的各项费用等。
7.4.13税金:
指公司按照规定支付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7.4.14诉讼费:
指公司因起诉或应讼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7.4.15无形资产摊销:
指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的摊销。
7.4.16开办费摊销:
开办费自企业正式投产营业之日起的次月一次性摊入管理费用。
7.4.17业务招待费:
目前《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可在下列限额内据实列支:
全年经营收入在1500万元以下的,不超过年经营收入的千分之五;
全年经营收入超过1500万元(含1500万元)但不足50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经营收入的千分之三;
全年经营收入超过5000万元(含5000万元)但不足一亿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经营收入的千分之二;
全年经营收入超过一亿元(含一亿元),不超过该部分经营收入的千分之一。
7.4.18坏账损失:
指公司按照规定直接核销或按应收账款余额的一定比例计算提取的坏账损失。
7.4.19存货盘亏、毁损和报废(减速盘盈)损失:
指公司在清查财产过程中查明并按规定程序批准后转销的各种材料、设备等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和报废减支盘盈和过失人赔偿后的净损失。
7.4.20通讯费:
指公司及其公司员工为开展经营、管理活动而发生的通讯费用支出,包括部门固定电话费和部分员工移动电话费,员工移动电话费按公司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