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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交付日以甲方向乙方发出的《商铺交接通知书》指定的交付日期为准。

2.5.2装修期间应支付费用:

装修期间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综合服务费、自用水电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2.5.3合作期为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6收益标准:

乙方以销售为依据,依照甲乙双方确定比率给予甲方商业回报,该比率即为提成率。

甲方该收益不含综合服务费、水电费等相关费用。

2.6.1基本月收益:

甲方基本月收益额=乙方当月税前总销售额(元)×

当月提成率(%)。

基本月收益:

是指甲方从乙方该商铺当月税前总销售额中按本合同约定比例提取的收益。

当月税前总销售额:

是指乙方当月在该商铺内从事的任何经营及利用该商铺或其设施,直接或间接收取的所有现金、信用卡付款、支票、营业款、应收款、赠券,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不扣除任何税款和费用。

乙方上述所有销售款项必须实时全额转入甲方账户或交予甲方入账,乙方顾客的发票由甲方统一开具。

2.6.2提成率

依照甲乙双方确定,乙方在每月销售中按以下的提成比例给予甲方商业回报。

第一年提成率:

%;

第二年提成率:

第三年提成率:

%。

减价期提成率视当期实际情况再议。

2.7上述收益按月结算支付。

2.8对账结算

2.8.1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每天规定时间进行对账并签字确认,日销售清单应包含上述营业时间内的所有销售款项。

2.8.2每月最后一日营业结束时为当月销售结账日。

次月5日前(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双方就上月销售额进行对帐,对账无误后,乙方根据甲乙双方确定的销售额按扣除甲方收益后的余额开具合法的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5个工作日前送达甲方。

甲方验证后,扣除应由乙方承担或支付的所有其他费用及款项后,于5个工作日内办理付款结算。

乙方若不能按时提供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有权延期付款,责任不在甲方。

2.8.3乙方收到结算款后30日内未对扣款提出异议,即被视为已接受该等扣款,且不得再向甲方提出任何异议。

第三条相关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期限

3.1综合服务费为人民币元(元/平方米/月)。

综合服务费从该商铺交付日起计付。

甲方有权因商场管理的需要、成本及市场物价、行业变化等因素适当调整综合服务费收费标准,以维持和提升商场的管理水准,乙方必须按调整后的收费标准支付综合服务费。

3.2商铺内水费元/立方、电费元/千瓦时,商铺内水表、电表由甲方负责安装,水电费用以每月实际发生额由甲方代收。

3.3乙方同意接收甲方所发行的购物凭证(包含但不仅限于购物卡、购物券等)用于消费者支付消费费用,乙方须承担消费者以购物凭证消费的实际金额的%作为甲方购物凭证的营销费用。

3.4乙方同意委托甲方为其店铺内安装银联POS机并收取消费者刷卡销售款,银联卡交易手续费为:

每笔刷卡额的1%,国际信用卡交易手续费为:

每笔刷卡额的3%。

具体内容详见双方另行签署的《银联POS机服务合作协议》。

3.5综合服务费、水电费、购物凭证的营销费用、银联卡交易手续费在结算时扣除。

3.6乙方每年需支付给甲方人民币元作为店庆促销宣传费用。

第一年的费用应在支付第一期租金的同时支付。

以后每年的月日前支付下一周年的店庆促销宣传费用。

3.7在本合同签订之日,乙方须一次性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元(大写:

万千百拾元整);

1个月的综合服务费元(大写:

水电保证金元(大写:

店庆促销宣传费元(大写:

万千百拾元整)。

3.8如乙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不支付上述费用,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

3.9本合同期满或终止时,乙方按本合同要求将该商铺归还给甲方,且乙方无任何违约,没有给甲方造成损失,没有任何与乙方关联的第三方向甲方提出主张、诉讼、赔偿或其他责任的,在结清所有综合服务费、水电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和清场后,甲方应于30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和水电保证金无息退还给乙方。

如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相关约定,甲方有权处置该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和水电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追偿。

3.10乙方不得将收回履约保证金的权利以转让、抵押之方式作为第三方的财产担保,否则,该转让、抵押的效力对甲方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第四条商铺交接

4.1该商铺的预定交付日为年月日。

乙方保证必须在   年  月  日前进场装修,并于   年  月  日前开业。

若乙方未及时装修开业影响到商场统一开业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收回商铺,并没收乙方交纳的所有保证金。

4.2甲方应在商铺实际交付日前30日向乙方发出《商铺交接通知书》,乙方须在通知书规定的日期内接收该商铺,双方签署书面交接文件《商铺交接书》。

4.3乙方逾期15天未办理交接该商铺手续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4.4甲乙双方同意,预定交付日仅为甲乙双方在本合同签署之日所预计的交付日,并不构成甲方对交付日的实际日期的任何担保和承诺。

如果《商铺交接通知书》规定的交付日与预定交付日不一致的,以《商铺交接通知书》规定的交付日为准,乙方须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所有条款,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甲方赔偿。

4.5若甲方未在预定交付日向乙方交付该商铺,乙方同意给予甲方

日的宽限期,自预定交付日起计算。

若超过日仍未交付,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同时要求甲方无息退还乙方支付的履约保证金。

乙方在终止本合同及取回履约保证金后,不得向甲方提出任何形式的权利主张。

4.6该商铺的交铺标准见附件二《商铺交铺标准》。

第五条商铺装修与设施设备管理

5.1乙方须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对该商铺装修完毕。

5.2在装修该商铺前,乙方应当在开工日前15日向甲方提交施工方案(包括设计方案、施工方案、施工工期等内容),在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批准后方可施工。

乙方经批准的施工方案须报甲方备案。

乙方的装修、装饰费用全部由其自行承担。

5.3乙方所聘装修公司必须具备合格的资质和良好的信誉,乙方或乙方所聘装修公司进场装修前须向甲方支付装修保证金人民币元,(大写:

大写:

人民币万千百拾元整)及其他相关费用。

5.4自乙方接收该商铺之日起至装修完成之日止,乙方必须按照甲方指定的材质、规格进行围蔽,由此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围蔽的画面样稿须经甲方的审核同意方可使用。

5.5甲方有权就乙方对该商铺的装修、分割、修建、安装设备或改建行为进行规范和管理,包括对乙方施工人员的进出、材料进出运输、施工时间、施工安全等事宜进行管理,乙方须按甲方指定的时间和地点自行负责装修垃圾的清运和堆放,乙方应服从甲方的管理。

5.6对于乙方在合作范围内所做的装修及采购、安装的设施设备,由乙方自行承担日常维护和维修责任。

在乙方装修过程中一切影响到商场有关的消防系统、空调系统、给排水系统和安防系统等工程均由甲方指定的专业施工单位施工,有关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5.7若乙方的装修形象、装修质量与乙方报批的装修资料不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不得开业并改正至合格为止。

5.8乙方不得擅自改变该商铺的结构及用途。

如乙方原因造成该商铺内外结构及其设备的毁坏,乙方应负责恢复原状及赔偿经济损失,如果后果严重的,甲方有权追究其相关责任。

5.9如因乙方的原因导致管道堵塞、漏水、溢水、火灾、燃气事故等给商场、设备系统及其他商铺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及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及后果。

如果后果严重的,甲方有权追究其相关责任。

5.10商铺经营场地所在区域内的各种维修养护由乙方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乙方经甲方同意在甲方的对应供水、供电、照明、消防、监控、通讯系统自行接驳后的部分的维修维护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对应的费用。

5.11外墙、大厅、公共通道和甲方提供给乙方的供水、供电、照明、消防、监控、通讯系统的维护由甲方自行负责并承担对应的费用。

5.12乙方按本合同约定完成装修且经消防等政府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或乙方所聘装修公司无息返还装修保证金。

如乙方或乙方所聘装修公司未能按甲方同意的装修方案装修或违反甲方的管理规定,造成该商铺及附属设施设备损毁,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损失情况从装修保证金中扣除,实际损失超过装修保证金的,乙方负责赔偿。

5.13商铺经营期间,双方各自负责维护维修的设施设备因对方或其他第三方造成损坏的,由过错方承担维修维护责任。

若过错方在十二小时内没有及时维修维护的,受损方可以自行维修维护,但由过错方承担对应的维修维护费用并承担对应的损失。

5.14具体维修、维护范围由双方另行签订确认书予以确认。

第六条物业管理

6.1甲方负责统一外聘专业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及甲方指定专业公司的管理,遵守甲方制定的管理守则及各项规章制度。

6.2综合服务费为综合管理服务协议约定服务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为宣传商场而不时产生的相关费用,甲方规定的商场统一营业时间内的中央空调能源费用、公共区域的水、电费,清洁绿化、秩序维护、公共责任保险、商场公共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保养、检测、年检、物业管理企业应收的物业服务费等。

6.3其他费用:

除以上所列收费项目外,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其他服务(该类服务的费用不包括在综合服务费中)的收费标准列于《有偿服务收费一览表》中,由乙方按实支付。

第七条保险办理

7.1在经营期间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的乙方、甲方以及第三者的财产损失、人身伤亡及其所导致的一切损失、诉讼、赔偿等法律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

乙方应向国家核定的保险机构自行购买涵盖上述责任范围的保险。

7.2乙方应自行为该商铺在装修期间可能发生的风险购买保险,受益人包括甲方,并将购买保险的复印件报甲方备案。

该等保险的险种至少为装修工程一切险及公众责任险。

7.3乙方应当于开业前自行投保自有设备及商品的财产一切险、公众责任险、盗抢险,投保火灾和其标准扩大险种所涵盖的一切险,受益人包括甲方,并将购买保险的复印件报甲方备案。

该等保险的责任期间至少从乙方开业日起至合作期届满之日止。

7.4如果因乙方的原因,发生涉及甲方损失的保险事故,乙方从保险公司获得的赔款应当首先用于赔偿甲方的损失;

如果乙方从保险公司获得的赔款不足以赔偿甲方的损失,则差额部分由乙方予以赔偿。

第八条开业及营业时间

8.1商场的开业日由甲方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8.2日常营业期间为早上点分到晚上点分。

甲方调整营业时间的,乙方对应的营业时间相应调整。

乙方若因盘点、进货等经营需要对营业时间作调整的,应当书面向甲方提出申请,经甲方同意后方可调整。

8.3如乙方需逾期开业,须用书面向甲方说明并经同意,未经甲方视作违约处理。

8.4如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停止营业或提前撤场的,乙方须向甲方赔偿相应的损失。

乙方须按本合同向甲方缴纳收益、综合服务费和其他实际产生的费用,并且每停业1日,乙方须按当月基本月收益的2%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停业超过5日,经甲方书面通知整改后仍不改正的,甲方有权追究其相关责任,并且,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第九条商品管理

9.1乙方对其经营的合法性及所销售商品的质量负责,保证其销售的商品符合国家及地方的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技术、卫生、安全和环保要求,符合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规定,且不含有侵害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的因素。

如乙方违反本条款约定,甲方有权按本合同14.2条款执行。

9.2乙方不得销售非乙方生产或非乙方合法代理销售的产品,不得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三无”商品(无厂名、无厂址、无产品合格证)。

乙方销售进口商品须提供有效的关税凭证。

乙方如属代理商,除提交有关代理证明外,并须提供被代理方的商标注册证书、质量标准、生产许可证、质检报告等有效文件;

如在合作期内乙方丧失代理权,甲方有权追究其相关责任。

如乙方违反本条款约定,甲方有权按本合同14.3条款执行。

9.3乙方所供商品须标贴注册商标及符合文字规范的有关中文标识,包括但不限于:

产品名称、商标品牌、生产厂名、厂址、产品规格、等级、成分含量、技术指标、生产检验及标号以及使用或洗涤、储存等警示说明、标志等,特殊商品(如食品、药品、化妆品、玩具、电器等)应具有检验合格标志或标号,进口产品应具有中文标示说明。

如因商品标示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而被行政管理部门处罚或被消费者索赔的,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9.4乙方须按《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其销售的商品实行“三包”(包修、包换、包退)。

如因商品质量、乙方售后服务问题受到政府有关部门处罚,或被消费者要求退货、换货、索偿,由此产生的所有责任及赔偿等均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如发生重大的顾客投诉影响现场正常营业,乙方须立即派主管到达现场快速妥善处理。

无法联系时,甲方现场管理人员按国家相关规定中先行负责制原则处理。

9.5非本合同2.4条款所列的经营范围和业种的商品不得在该商铺内展售,乙方如改变经营商品范围,应提前报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该品牌商品的销售,如乙方在5日内仍未改正,甲方有权按本合同14.2条款执行。

9.6甲方有权检查乙方及其经营商品的全部有效证明文件,如乙方不能提供或证明文件已超出有效期,乙方须在甲方通知的时间内补交。

如乙方未能及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的,甲方有权停止乙方的营业并按本合同14.2条款执行。

第十条商铺销售场地的使用、安全保卫

10.1商铺销售场地的使用

10.1.1乙方在经营期间仅能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商铺经营场地的范围进行使用,不得超出合同约定的用途、商铺经营场地的范围进行使用,但经甲方书面同意除外。

10.1.2甲方的公共通道、大厅、电梯、扶梯、卫浴设施、停车场地、由甲方提供给乙方及甲方和其他人共同使用。

乙方需要单独使用该区域的需要经甲方书面同意并应当根据甲方的要求支付对应的使用费用。

10.1.3若甲方根据经营需要,对乙方或整体物业的经营布局予以调整的,乙方必须要按照甲方的要求予以及时调整,如因该等调整导致租赁关系发生边变化的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予以确认。

10.1.4商铺经营期间乙方负责商铺经营场地所在区域内的清洁、卫生并承担对应费用,其他区域内的清洁、卫生由甲方自行负责并承担对应费用。

10.2商铺经营场地的安全保卫

商铺经营场地所在物业的公共区域内的安全保卫工作全部由甲方负责。

乙方负责商铺经营区域内的安全保卫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10.2.1消除消防隐患;

10.2.2消除盗抢等治安隐患;

10.2.3及时清查消防、监控系统的性能;

10.2.4其他按照消防、治安要求需要完成的工作。

第十一条销售监督管理

乙方经营期间的以下活动自愿接受甲方的监督管理:

11.1销售方式

11.1.1乙方同意由甲方统一收银,乙方的销售及其他所得货款必须一律送交甲方指定收银系统收取并使用甲方的收银单据。

11.1.2乙方须接受甲方的监督、协助及管理,乙方不得私自收取任何销售款项而不交予甲方指定收银系统或擅自变更售价及拒开、漏开或短开收银单据,如有违反,一经发现,甲方除有权按当月基本月收益标准从乙方总销售额中扣除相应金额作为违约金外,还有有权追究其相关责任。

11.1.3乙方在甲方商场开展的促销活动须经甲方书面批准。

有关促销方式、促销广告和宣传品的使用须遵守商场的有关规定。

11.1.4乙方同意参加甲方组织的统一促销活动,并同意承担相应的促销费用,乙方应承担具体的促销费用及其他促销服务费由双方另行确定。

11.1.5对乙方在促销期间发生擅自调价、拆单销售、混用条码销售等不按促销活动细则执行的行为,乙方应全额承担促销期间对顾客的折让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给顾客的优惠,甲方并有权依照本合同第十四条的相关约定要求乙方承担责任。

11.1.6乙方在参加甲方组织的统一促销活动期间,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否则,乙方应按上述商品售价总额的10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1.1.7为了促进销售,甲方实行对消费者的优惠措施,乙方同意接受、使用甲方所发行的VIP会员卡,优惠内容,折扣部分由乙方承担,VIP会员卡积分兑换礼品由甲方承担。

11.1.8乙方负责自身经营的一切营运费和税费,并遵守国家有关税务和发票的规定,按时缴纳各种税费,按规定使用各种发票,如有违反,由此产生的法律和经济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11.2价格、质量、售后服务

11.2.1乙方在本合同约定经营范围内合法经营并接受甲方质量监督和物价管理。

11.2.2乙方进行价格调整应提前三天书面知会甲方,如需甲方协助,则双方另行协商。

11.2.3乙方经营的商品价格不得高于其在甲方商场所在市其他商场相同商品的零售价格,否则,乙方每次应按差额的2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1.2.4乙方经营商品销售时必须使用统一的标签(特殊行业除外),严格遵守明码标价、一物一签、货签对应原则。

否则,乙方每次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1000元的违约金。

11.2.5乙方保证商品的质量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乙方商品未达到上述法定质量标准的,甲方可暂停乙方商品上柜销售与货款结算,直至乙方整改合格。

乙方并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次,并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造成甲方名誉损害的,乙方并应向甲方支付损失费5000元/次。

乙方商品问题严重的,甲方可按本合同第十四条约定要求乙方承担责任。

11.2.6乙方负责商品的售后服务,如因售后服务不符合法律的规定、行业规定而引起消费者投诉、索赔、或诉讼等事宜,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解决争议并承担相应费用。

若因此而导致甲方商业信誉受损(如出现不利于甲方的负面报道等情形),乙方应按引起争议商品价格的10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1.2.7乙方应保证其在商场销售的所有商品及所使用的专柜及广告宣传品等物品不侵犯第三人权利及任何知识产权,乙方自行承担因上述侵权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后果及费用,(甲方因乙方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凭生效的民事判决书直接从乙方货款中扣除),乙方并应向甲方支付侵权行为所涉商品价值10倍的违约金。

11.2.8乙方应确保经营的货源充足、商品新颖,优先供应紧俏商品和新商品,乙方另增新品种应按甲方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11.2.9在经营范围内,如因乙方经营品种不齐,经甲方要求仍不能补货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有在经营品种出现冲突或发生纠纷时,各方应接受甲方的协调。

11.3营运管理

11.3.1除甲乙双方书面确认外,乙方不得于商场规定的营业时间内中断营业或进行装修调整。

若甲方因整体或局部装修改造要求乙方暂停营业时,乙方须服从甲方安排,停业期内乙方免交有关费用。

11.3.2合同期内乙方及其专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商场的有关管理制度,配合店内营运人员做好管理工作。

11.3.3甲方有权在不影响乙方正常经营情况下随机查核该商铺销售收入情况,无需提前通知乙方。

11.3.4甲方有权检查、监督乙方的经营业态、经营状态及商品展示是否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条款内容。

如果不符合,甲方将向乙方发出整改通知书,乙方须在限定时间内进行整改并达到甲方要求。

11.3.5乙方承担其专柜内的消防安全责任,同意其专柜与商场签订《消防安全协议》。

11.4员工管理

11.4.1乙方自行聘用专柜销售人员,销售人员的劳动关系隶属于乙方,名单报甲方备案。

11.4.2乙方保证履行法定用工手续,按法律规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按时支付员工工资,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等福利待遇,且标准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11.4.3乙方聘用的专柜销售人员与乙方发生劳动纠纷以及其他债权、债务等纠纷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协助有关部门从乙方的未结货款中扣减乙方拖欠销售人员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11.4.4乙方员工须穿着专柜统一工作服,工作服样式须以书面申请并经甲方审批,制服费由乙方承担。

乙方的销售人员统一佩戴证件,并经甲方培训后方可上岗。

合同期内不得随意更换销售人员(甲方要求的除外)。

甲方为乙方人员配发的制服、工牌、入场证件及对乙方员工的培训行为,仅属完成乙方工作任务的协助,不作为任何证明甲方与乙方雇佣人员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证明。

11.4.5乙方销售人员在甲方场地内发生的任何行为,视为乙方的服务行为。

乙方销售人员违反甲方管理规定或有其他任何违法行为,乙方根据甲方要求撤换;

如因此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乙方还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如给第三人造成损害,责任由乙方承担。

11.4.6乙方销售款一律由甲方收银台统一收银,严禁乙方人员截留销售收入、私自打折或将业务延伸至商场外。

如有违反,乙方应按其所收金额的2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由乙方将该责任人调离甲方商场,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1.4.7乙方严格按照甲方指定的销售编码及其对应的商品范围进行销售。

乙方如有混用条码行为的,甲方有权将乙方所有商品按正价条码计算,乙方并应按混码销售商品金额的2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1.4.8乙方销售人员不能利用自己或亲朋好友的会员卡套取顾客积分,一经发现,将处以积分等值的5倍罚款,并由乙方将该责任人调离甲方商场,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1.5经营考核

合同有效期内,若乙方连续三个月专柜单位营业面积销售商品的总额排名居同类专柜末5名的,乙方同意甲方有权调整其经营位置或解除合同,合同解除时乙方如无拖欠应交款项情况,保证金按本合同约定予以退还;

如乙方拖欠应交款项,保证金抵欠费后余款按本合同约定予以退还。

本约定的监督、管理行为仅为甲方作为商场场地的经营主体为便于场地管理而由乙方自愿向甲方接受的合同条件,乙方所有的经营行为均由其自行承担责任和甲方没有任何直接、间接关系。

第十二条双方权利义务

12.1甲方权利义务

12.1.1甲方有权重新命名该经营物业,而无须乙方同意,但应提前知会乙方。

12.1.2甲方应使用商场具备营业条件(包括:

提供公共照明、电梯、水电、空调系统、消防系统及安保、清洁服务)。

12.1.3甲方在其认为必要时,可自行对商场的公共区域进行一切必要的装饰。

12.1.4甲方应在该商铺交付后,向乙方提交其办理证照所需的各项应由甲方提供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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