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工作流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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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工作流程
破产管理人工作流程
参考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企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审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审酬”)
《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指南(试行)》(“注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审问”)(注一)
注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而制定的。
由于作为依据的上述两法均已失效或废止,这份规定文件很可能将在新的司法解释出台时正式废止。
目前在与新法不冲突的情况下仍可继续作为参考。
一、接受委任前
工作步骤
文件模板
法院文书
规定完成时限
相关法律/要求
(一)法院抽签,领取《确定破产管理人通知书》
N/A
C1.01
抽签日
N/A
(二)RiskManagement
(风险管理)
1.Companysearch公司查册
2.Conflictcheck利益冲突检查
-Masterclientcheck计算机检查
-Independencecheck独立性检查
-FT500+listcheck
-Regional&territorycheck区域检查
3.EmailtoHK-CNCentralCheckingTeam
4.PACmeeting(如需要)
5.Pre-acceptancechecklist
6.ClientStreamUpdating
7.建立PwCRecovery/MAP
T1.01
T1.02
T1.03
正式接受委任之前完成
N/A
(三)开设jobcode
二、接受委任
工作步骤
文件模板
法院文书
规定完成时限
相关法律/要求
(一)接受民事裁定书、法院决议书
C2.01
C2.02
接受委任当天
N/A
(二)公告及通知已知债权人
1.公告
就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事宜在《人民法院报》上进行公告;领取公告报样;
N/A
C2.03
C2.04
北京二中院要求:
管理人收到委任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企破第十四条要求:
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2.通知已知债权人,并将债权申报表寄送至已知债权人。
T2.01
C2.05
北京二中院要求:
管理人收到委任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
企破第十四条要求:
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三)向职工发布公告
向企业全体职工发布公告,要求保护好企业财产,不得非法处理企业的账册、文书、资料和印章,不得隐匿、私分、无偿转让、非正常压价出售企业的财产
N/A
C2.06
无明确法规规定。
审问十五条
(四)刻制印章
1.管理人印章包括公章、财务章、合同专用章、负责人人名章等;
N/A
N/A
无明确法规规定。
审管二十九条
2.所需材料
-关于刻制管理人印章的函(原件)
-法院决议书(复件)
-管理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
-债务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
-管理人委托经办人的函(原件)(加盖公章)
-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T2.02
C2.07
C2.02
无明确法规规定。
审管二十九条
3.备案及启用
印章刻制完毕后,管理人应将其交人民法院封样备案后启用;管理人印章只能用于所涉破产事务。
(北京在实际操作中只需在公安局备案,不需要在人民法院备案。
)
N/A
N/A
N/A
审管二十九条
(五)开设管理人银行账户
无明确法规规定。
注破第五条
审问十五条
1.开设银行账户一般所需资料(实际操作需提前向开户银行咨询):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
-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决定书;
-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复印件;
-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原件、复印件;
-国税、地税登记证正本原件、复印件;
-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上述资料要求来自广州东亚银行开户所需材料,咨询电话(020)
N/A
C2.01
C2.02
无明确法规规定。
无明确法规规定。
2.开立银行账户后管理人应将帐户信息向法院报告。
N/A
无明确法规规定。
无明确法规规定。
三、接管
工作步骤
文件模板
法院文书
规定完成时限
相关法律/要求
(一)接管债务人财产、账册等
1.组织财产交接。
管理人接受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等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T3.01
N/A
无明确法规规定。
企破二十五条
(1)财产类
▪不动产
-土地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权证等权属资料)
-房屋所有权(包括房产证等权属资料)
-在建工程(包括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等)
▪动产
-机器设备
-存货
-办公设备用品
-交通设备(包括车辆行驶证等)
▪货币资金
-库存现金
-银行存款
-其他货币资金
▪有价证券
-应收票据
-基金
-债券
-股票
▪对外投资
-出资
-股权
▪债权
-合同债权
-不当得利债权
-无因管理债权
-侵权债权
▪知识产权
-著作权
-专利权
-商标权
-商业秘密权
-其他权利
N/A
N/A
无明确法规规定。
企破二十五条
(2)会计资料类
-财务报告
-会计账簿、凭证
-税务资料
-其他会计资料
-审计检查资料
-评估资料
-验资资料
N/A
N/A
无明确法规规定。
企破二十五条
(3)其他资料
-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章程等)
-会议资料(包括董事会决议等)
-人事资料(包括职工名单,拖欠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金额明细表等)
-印章(包括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海关报关章、职能部门章、法人代表人名章、各分支机构章、电子印章等)
N/A
N/A
无明确法规规定。
企破二十五条
2.对债务人法定代表人、其他工作人员进行访谈,访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公司基本情况;
-有无未缴出资;
-过往经营情况及业务描述;
-破产原因分析;
-员工安置情况;
-诉讼情况;
-财务状况;
-有无担保情况;
-有无未履行完的合同;
-是否有财产处置行为;
-是否有放弃债权行为;
-是否有对未到期债权提前清偿;
-是否有高管人员侵占企业财产情况;
-是否有股东抽逃资金情况。
注:
在实际操作中,资料交接双方签署交接清单。
如果债务人无法提供的基本会计资料,则需要债务人企业法人代表提供书面确认。
T3.02
N/A
无明确法规规定。
企破二十五条
(二)财产管理
1.制定财产管理方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
T3.03
N/A
第一次债权人大会之前
企破六十一条
2.管理债务人财产,需要注意下列问题:
-资产的权属:
对于可能存在权属争议或未登记的资产,应依法确权或登记;
-资产的安全保障:
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可以考虑聘请保安;
-资产的划转:
对于银行存款,可以销户并划入管理人账户集中管理;
-资产的利用:
对于闲置的不动产,可经人民法院许可后出租。
N/A
N/A
第一次债权人大会之前
注破第五条
(三)内部事务及营业管理
1.决定债务人的开支。
N/A
N/A
第一次债权人大会之前
企破二十五条、二十六条、六十一条
2.决定履行或解除合同:
-主动解除:
通知对方当事人;
-被动解除:
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T3.04
N/A
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
企破十八条
-决定履行合同:
通知对方当事人。
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T3.05
N/A
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
企破十八条
3.决定债务人的营业
-对债务人的营业情况进行调查;
-根据调查结果决定继续或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并报人民法院许可;
-根据人民法院的许可继续或停止债务人营业。
T3.06
N/A
第一次债权人大会召开之前
企破二十六条
(四)向法院提交工作预案
工作预案内容包括:
-管理人对公司状况的理解;
-对未来诉讼及债权清偿情况的判断;
-工作进度;
-计划的结案时间;
-其他事项。
T3.07
N/A
管理人收到委任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要求
四、调查
工作步骤
文件模板
法院文书
规定完成时限
相关法律/要求
(一)接受、审查申报债权
1.接收债权申报材料。
N/A
N/A
注破三十七条
2.债权申报材料登记造册
管理人根据债权人的申报材料编制债权申报登记册。
T4.01
N/A
债权表需要在第一次债权人大会上由管理人提交给债权人核查。
企破五十七条、五十八条
3.审查申报债权
-债权申报须有充分、确实的证据证明。
证据不足的债权不予确认,管理人应要求债权人提供补充证据;
-申报的债权必须是在诉讼时效内的债权。
凡超过诉讼时效的,又无债权催收证据的,不予确认。
-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本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可就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失申报赔偿;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
N/A
N/A
第一次债权人大会召开之前
企破四十六条
企破四十七条
企破五十三条
企破五十六条
4.编制债权清册。
T4.02
N/A
债权表需要在第一次债权人大会上由管理人提交给债权人核查。
企破五十七条
5.保存债权申报清册及债权申报材料,供利害关系人查阅。
N/A
N/A
债权表需要在第一次债权人大会上由管理人提交给债权人核查
企破五十七条
6.将债权申报清册寄送至已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供其查阅;债权人对清册有异议的,管理人应要求其以书面方式提出,并提供补充证据。
管理人应对其证据进行核查。
异议成立的,管理人对清册予以更正;异议不成立的,管理人应向其说明原因,对清册不予更正。
N/A
N/A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
企破五十七条
7.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N/A
N/A
相关法规未作规定。
北京市二中院要求出席第一次债权人大会的债权人上诉应在一债会后一个月内提出。
未出席会议的债权人应在获知裁定债权日起一个月内提出。
企破五十八条
(二)调查职工债权
1.向债务人的法人代表、工会、人事部门等部门及人员调查了解:
-职工人数、姓名、职务、职位;
-劳动合同情况及企业劳动制度;
-债务人是否存在拖欠职工工资情况;
-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情况;
-其他社会保险费用交纳情况;
-职工工伤及重大疾病情况;
-不在岗职工基本情况;
-企业离退休人员待遇及管理情况;
-企业与职工间的其他债权债务关系。
N/A
N/A
无明确法规规定。
注破三十四条
2.向职工本人调查核实以上情况;
N/A
N/A
无明确法规规定。
N/A
3.向医保、社保经办机构调查:
-债务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用情况;
-债务人缴纳其他社会保险情况。
T4.03
N/A
无明确法规规定。
注破三十三条
注破三十四条
4.职工债权不必申报,由管理人将调查后的职工债权情况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
T4.04
T4.05
N/A
无明确法规规定。
企破四十八条
5.职工对清单有异议的,管理人应对其异议和理由进行核查。
异议成立的,管理人对清单予以更正;异议不成立的,管理人应向职工说明原因,对清单不予更正。
职工坚持异议的,可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N/A
N/A
无明确法规规定。
北京二中院规定异议上诉期限为第一次债权人大会后一个月内。
如职工未出席会议,则期限为获知债权裁定金额之日起一个月内。
企破四十八条
(三)调查并与税务、海关等机关共同核定债务人欠缴税款
1.调查税务机关债务人欠缴税款情况
T4.06
N/A
无相关法规明确规定。
注破三十三条
注破三十四条
2.调查海关债务人欠缴税款情况
T4.07
N/A
无相关法规明确规定。
注破三十三条
注破三十四条
(四)主张权利,维护债务人财产
1.主张债务人在法院破产申请受理后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行为无效。
T4.08
N/A
无明确法规规定。
企破三十二条
2.主张可撤销行为及无效行为
根据企破三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无偿转让财产的;
-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放弃债权的。
根据企破三十三条 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
-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T4.09
N/A
无明确法规规定。
企破三十一条、三十三条
3.要求股东缴纳欠缴出资
T4.10
N/A
无明确法规规定。
企破三十五条
4.追回高管人员占用资产
T4.11
N/A
无明确法规规定。
企破三十六条
5.决定是否同意债务抵销
T4.12
N/A
无明确法规规定。
6.接受债务人的债务人清偿债务
N/A
N/A
无明确法规规定。
企破十七条
(五)出具报告、文书
1.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
T4.13
N/A
第一次债权人大会前
注破二十四条
2.管理人履职报告
T4.14
N/A
第一次债权人大会前
注破五十五条
3.破产清算费用预算
T4.15
N/A
第一次债权人大会前
注破五十五条
4.管理人报酬方案
T4.16
N/A
第一次债权人大会前
审酬十一条
五、债权人会议
工作步骤
文件模板
法院文书
规定完成时限
相关法律/要求
(一)与人民法院共同筹备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1.确定会议议程;
T5.01
N/A
第一次债权人大会前
N/A
2.与人民法院商议会场布置事宜;
N/A
N/A
第一次债权人大会前
N/A
3.准备会议文件:
-债权人签到表
-债权人表决表
-债权人发表意见表
T5.02
T5.03
T5.04
N/A
N/A
N/A
第一次债权人大会前
N/A
4.将管理人报酬方案提交人民法院审阅;
T4.16
N/A
第一次债权人大会前
N/A
5.将一债会所需报告、文件提交人民法院供其审阅并提供意见。
具体文件包括:
N/A
N/A
第一次债权人大会前
北京二中院要求
-债权人签到表
T5.02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议程
T5.01
-破产管理人履职报告
T4.16
-财产状况报告
T4.13
-债权申报清册
T4.02
企破五十八条
-破产管理人报酬方案
T4.14
-破产费用预算
T4.15
-收入支出明细表
T5.06
-债权人表决表
T5.03
-债权人发表意见表
T5.04
6.通知已知债权人参加会议;
N/A
N/A
第一次债权人大会前
企破六十三条
7.通知债务人相关人员参加会议:
-法人代表;
-债务人职工或工会代表;
-其他相关人员。
N/A
N/A
第一次债权人大会前
企破五十九条
(二)选定债权人会议主席
第一次债权人大会由人民法院主持,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人民法院可以在一债会召开时选定之后召开的债权人会议主席。
管理人可以根据自己掌握债权人的情况,向人民法院推荐债权人主席的备选人。
N/A
N/A
第一次债权人大会
企破六十条
(三)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1.法院通报立案情况
N/A
C2.03
第一次债权人大会
企破六十二条
2.报告管理人履行职责情况
T4.14
N/A
第一次债权人大会
N/A
3.审议管理人编制的债权清册
T4.02
N/A
第一次债权人大会
企破五十八条
4.审议管理人报酬方案
T4.16
N/A
第一次债权人大会
审管六条
5.审议是否成立债权人委员会
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
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九人。
N/A
N/A
第一次债权人大会
企破六十七条
6.审议是否选举债权人会议主席
N/A
N/A
第一次债权人大会
企破六十条
7.报告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T3.03
N/A
第一次债权人大会
企破六十一条
(四)以后的债权人会议
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破产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及占无担保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在一债会上债权人可以一致通过以后的表决事宜采取信函的方式,而不再召开债权人会议。
N/A
N/A
无相关法规明确规定。
企破六十二条
企破六十三条
六、破产宣告
工作步骤
文件模板
法院文书
规定完成时限
相关法律/要求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认为企业满足破产条件的,依法宣告债务人破产。
人民法院依照破产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管理人须协助人民法院通知已知债权人并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破产公告。
宣告破产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不会宣告债务人破产,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见第八项破产终结)
N/A
N/A
T8.01
C6.01
N/A
N/A
N/A
N/A
N/A
企破一百零七条
企破一百零八条
企破四十三条
七、破产财产变价分配
工作步骤
文件模板
法院文书
规定完成时限
相关法律/要求
(一)聘请资产评估机构(如需要)
T7.01
N/A
无相关法规明确规定。
注破五十条
(二)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
T7.02
N/A
无相关法规明确规定。
企破一百一十一条
注破五十条
(三)将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
T7.03
N/A
无相关法规明确规定。
企破一百一十一条
注破五十条
(四)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破产分配方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债务人财产总额;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数额;
-可供分配破产财产总额;
-各类债权数额;
-破产财产分配顺序、比例。
T7.04
N/A
无相关法规明确规定。
企破一百一十五条
注破五十二条
(五)将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
T7.05
N/A
无相关法规明确规定。
企破一百一十五条
(六)实施财产分配方案
1.公告;
T7.06
N/A
无相关法规明确规定。
企破一百一十六条
2.对于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
提存的分配额:
-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未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成就的,应当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未成就的,应当交付给债权人。
N/A
N/A
无相关法规明确规定。
企破一百十七条
3.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
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N/A
N/A
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后
企破一百一十八条
4.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
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二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N/A
N/A
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二年后
企破一百一十九条
5.最后分配
-公告;
-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
T7.07
T7.08
N/A
在最后分配完结后
企破一百二十条
(七)制定职工安置方案
职工安置方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制定职工安置方案的原则和政策依据;
-企业人员状况及分流安置意见;
-职工债权的清偿;
-社会保险费用的补缴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
-职工档案关系的移交;
-职工生活保障及再就业的计划和建议;
-职工安置费用的来源。
破产管理人在制定《职工安置方案》的过程中,应充分与破产人的职工进行沟通,听取职工的意见,向职工宣讲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及时发现并向人民法院和当地政府报告职工对安置方案的情绪,必要时,要与人民法院和当地政府制定预防群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T7.09
N/A
无相关法律明确规定。
无相关法律明确规定。
在实践中,在债务人提出破产清算申请时,须向人民法院提交职工安置预案。
人民法院对该职工安置预案一般只作形式审查。
破产管理人需要根据所掌握的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