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复习名师司考方法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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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场750分钟是考生心理和生理经受考验的过程。

考生应当要有一个充满自信、感受快乐的心情应对这四场750分钟的挑战。

考生可设定一个总的考试流程,按部就班地完成好以下六个步骤中的各项工作:

放松准备——填写卷头——浏览考题——分配时间——答题涂卡——检查交卷。

  一、如何合理分配考试时间?

  司考的四场考试中,卷一、卷二、卷三各为100道选择题,故平均每答一题的可用时间为1分48秒,卷四为10—12道案例题,平均每答一题的可用时间为15—18分钟。

考生在有限的时间段要完成审题、分析、判断、涂卡或书写、检查等考试流程,如果没有题速感或时间观则很难顺利完成考试。

因此,考生在浏览完考题之后,可根据题型、题量等作一个大致时间划分,并按此把握好考试进度,以免被个别“膏药题”粘住而误了大事。

  二、解题的诀窍与方法

  1如何破解单项选择题?

  

(1)单选题的特点与答题规则

  司考单项选择题一般表现为一个题干+ABCD四个选项,题干中给定条件并提出问题或只提出问题,四选项是可供选择的答案。

根据2004年司考的试题分布,卷一、卷二、卷三的第1—50题为单项选择题(原律师资格考试每卷单选题为40道,2002年和2003年司考每卷选题为30道),一题一分。

单项选择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单选题的正确概率是1/4,也就是说考生只要任意选定一个就有25%的得分概率。

  

(2)单选题的解题窍门

  根据单选题的以上特点和解题规则,考生可采用以下四种方法:

  一是肯定法。

即一眼认定某一选项为正确答案的选择方法。

此法适用于娴熟的知识点。

如2002年卷三单选第16题:

  一住店客人未付房钱即要离开旅馆去火车站,旅馆服务员见状揪住他不让走,并打报警电话。

客人说:

“你不让我走还限制我自由,我要告你们旅馆,耽误了乘火车要你们赔偿。

”问:

旅馆这样做的性质应如何认定?

  A属于侵权,系侵害人身自由权

  B属于侵权,系积极侵害债权

  C不属于侵权,是行使抗辩权之行为

  D不属于侵权,是自助行为

  本题考民事权利的救济方式。

首先,从字面就可排除抗辩权。

所谓抗辩总要有被抗的对象(请求权),不是冤家不对头吗。

其次,凭常理也可判定不是侵权行为,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住了店不付钱,换了谁也不会轻易放过,况且还交待了“并打报警电话”。

因此,本题一眼即可认定答案是D,故适用肯定法。

  二是否定法。

即对不能一眼认定正确答案的选择题,先将错误的选项逐一排除,剩余的选项是为正确答案的方法。

如:

  李四在中国工商银行甲县支行昌山储蓄所有存款3万元。

因储蓄所工作人员工作失误被人冒领。

李四欲诉诸法院,请问被告应当是谁?

  A昌山储蓄所

  B昌山储蓄所和甲县支行

  C甲县支行

  D中国工商银行总行

  此题考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资格。

正眼看去较难断定被告是谁。

那么,我们反过来使用排除法:

首先,可轻松地排除D项中国工商银行总行。

因为,通常国有银行总行都是部或副部级单位,如果一个几万元的民事纠纷都要惊动各大总行,或说让基层法院来审理堂堂部级单位,那肯定是不可能的,法律一般不会如此不顾中国的现实;

其次,排除A项昌山储蓄所。

因为大家都知道再大的储蓄所也不过是银行的一个营业点,而营业点是没有主体资格的;

最后,由于B项包含了被排除的储蓄所自然一并排除。

这样“两头”都被排除了,本题就剩下“中间”的甲县支行了。

此选也正与法条相吻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法意见》)第40条规定,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是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的“其他组织”之一,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三是计算法。

司考中有一些题需要先行计算或代入“公式”之后,才能得出或验证正确答案。

包括时效、期间的计算,数罪并罚的计算,赔偿金、违约金和国家赔偿金额的计算等等。

许多题不认真计算不容易看出结果,一旦通过计算得出结果,再根据结果衡量或判断选项的正误就比较有把握。

如2000年卷三单选第12题:

  甲乙订立了一份苹果购销合同,约定:

甲向乙交付20万公斤苹果,货款为40万元,乙向甲支付定金4万元;

如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应支付违约金6万元。

甲因将苹果卖与丙而无法向乙交付苹果,在乙提出的如下诉讼请求中,既能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利益,又能获得法院支持的诉讼请求是什么?

  A请求甲双倍返还定金8万元

  B请求甲双倍返还定金8万元,同时请求甲支付违约金6万元

  C请求甲支付违约金6万元,同时请求返还支付的定金4万元

  D请求支付违约金6万元

  此题考违约金与定金的关系。

《合同法》第116条规定: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考生如凭直觉没有十分把握,但只要简单一算得出各项的结果,再行比较就可发现哪一项是可以得到法律支持的最大利益。

  四是比较法。

通过比较知识点的特征、构成要素、适用范围或者法律规定等,确定正确答案的方法。

如2000年卷二单选第22题:

  某甲被聘在国有公司担任职务,后因该国有公司与某外商企业合资,国有公司占10%的股份,某甲被该国有公司委派到合资企业担任副总经理。

在任职期间,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合资企业价值5万元的财物非法据为己有。

对某甲的行为应如何定罪?

  A侵占罪

  B职务侵占罪

  C盗窃罪

  D贪污罪

  本题考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的区别。

AC可先排除。

将BD之间的构成要件进行比较后,发现二者最大的区别就是犯罪主体。

只要确定了主体,罪名和答案也就出来了。

  五是猜定法。

即在运用以上方法仍不能得出满意答案的情况下,考生根据法律、法理依自己的直觉进行合理猜测选定正确答案的方法。

实务中不少考生反映此法收效良好。

其道理在于,司考的不少题只是考再认。

根据记忆的原理,再认就是当识记过的材料再显现时,能够认出的心理过程。

再认比回忆更简单,因此有些知识点必须能背出,而有些只要能在已给出的选项中认出它来即可。

再认有一个一次成型的规律,如反复对自己原本就记忆不甚清晰的知识点进行思考,反而容易弄巧成拙。

当然也要注意孤注一掷地胡猜乱押。

实践表明,司考选择题的合理猜测也有其规律可循:

  ①由考点猜出答案。

即根据司考的命题规律和特点,先找准考点何在,再由该考点推导出正确的答案。

如2000年试卷二单选第22题:

  王某回国携带应申报物品而未向海关申报,海关认定王某的行为构成走私,对其作出没收物品,并罚款1000元人民币的处罚。

海关的上述处罚是否正确?

  A是错误的,只能实施没收物品的处罚

  B是错误的,只能实施罚款1000元的处罚

  C是错误的,只能在没收与罚款中选择一种实施处罚

  D是正确的,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

  本题前三项考察的知识点是“对走私行为的具体处罚”,此属于海关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范畴。

而D项考察的是“一事不再罚原则”。

根据司考大纲及其命题特点,不大可能考到类似海关法等单行法律的细则规定,也不可能考到刑法分则中某个罪名具体该判几年徒刑等如此深度。

因此,可以确定本题的考点就在于一事不再罚原则,而不是考海关法细则的规定,故可放心地排除ABC项。

缘此,我们也可举一反三,在一般情况下,凡选项中出现“具体规定”与“原则或规则”并存的,一般考原则或规则的可能性更大,可据此找出考点进而推导出正确答案。

  ②由种类猜出正确答案。

即根据四个选项的类别,排除同类的选项,留取单类选项。

如上题四个选项就可归为两个类别,ABC项为“具体处罚”,D项则为“处罚原则”,本题为单选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据此排除ABC三项。

在单选题中相同的选项肯定不是正确的答案。

此技法也适用于多项选择和任意选择,至少“归类”可提供解题线索。

  ③由特别猜出答案。

即某个选项具有与众不同的特点,显得特殊,可以确认它属不同种类,即猜定其为正确答案。

如2002年卷三多选第76题:

  下列哪些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A当事人李某的妻子袁某向法院作出的有利于李某的证言

  B原告陈某向法院提交的其采用偷录方式录下的用于证明刘某欠其5000元人民币的录音带,该录音带部分关键词的录音听不清楚

  C由未成年人作出的各类证言

  D原告提出的字迹清晰的合同文书复印件,但合同文书的原件已丢失,且被告不承认其与原告存在有该合同文书复印件所表述的法律关系

  该题考证据的效力。

ABD三项都是原告“自己”的证据。

而C项虽然是未成年人证言,但却与原、被告无关,显得有些特别或异类。

据此,我们可猜定正确答案为C.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8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是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二是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的证人出具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

三是没有其他证据印证并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四是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如此法条不熟,根据以上诀窍也可猜断正确。

  再如2002年卷二多选第44题:

派出所长陈某在追逃专项斗争中,为得到表彰,在网上通缉了七名仅违反治安处罚条例并且已受过治安处罚的人员。

虽然陈某通知本派出所人员不要“抓获”这七名人员,但仍有5名人员被外地公安机关“抓获”后关押。

关于陈某行为的性质,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陈某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

  B陈某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

  C陈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

  D陈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本题中AB项都要求造成严重后果作为构成要件,题中未明确后果严重否,故结果要件不能满足;

认定C项非法拘禁罪也很牵强;

剩下D项则与众不同,故选择不构成犯罪。

  ④由“均衡风险”原则猜定答案。

考生常常会面对两个均无法肯定的答案,在实在别无它计,必须“瞎蒙”的前提下,则只能依据“均衡风险”的原理来作出抉择,千万记住:

“别将鸡蛋装在一个篮子里”。

如2000年卷一的两道单选题:

  第14题是:

某市环保局、卫生局和水利局在联合执法过程中,发现某化工厂排污口建在行洪道上,遂联合作出决定,对该厂罚款2万元并责令其限期拆除。

化工厂对处罚决定不服,准备起诉,以下关于涉诉的说法哪个是正确的?

  A应以市环保局为被告,因为处罚决定涉及的是环保局的职责

  B应以市环保局、卫生局和水利局为共同被告,因是共同行为

  C应以市环保局为被告,以卫生局和水利局为第三人

  D应以三机关共同的上级为被告

  第19题是:

根据市政府整顿农贸市场的决定,某区工商局和公安局对集贸市场进行检查。

在检查过程中,因某个体户乱设摊点,给予其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该个体户不服,申请复议。

此案应以谁为被申请人?

  A某区工商局

  B某区公安局

  C某区工商局和公安局为共同被申请人

  D某区工商局和公安局共同的上一级机关为被申请人

  以上二题到底是公务协助还是共同行为,考生在实在判别不了的情况下,如果都猜选A,即都认为是公务协助,那么成功的概率只有1/4.如果一个选公务协助,另一个选共同行为则成功的概率就提高到了50%.

  (3)如何识别“题弯”?

  “命题有眼、解题有弯”,出题者总要设计一些“题弯”或“陷阱”来为难考生。

但不管“题弯”有多么巧妙,只要掌握了规律与方法大多也就不难识别。

常见的“题弯”大致有以下几种:

  一是反问弯。

2002年卷二第50题:

黄某意图杀死张某,当其得知张某当天晚上在单位值班室值班时,即放火致使值班室烧毁,其结果却是将顶替张某值班的李某烧死。

下列哪些判断不符合黄某对李某死亡所持的心理态度?

  A间接故意B过于自信的过失

  C疏忽大意的过失D意外事件

  此题是典型的故意犯罪,一眼即可认定不是过失犯罪,也不是意外事件,就是间接故意。

这样就应该排除BCD.但出题者在此设计了一个反问的题弯,要答的就是BCD,考生稍不留神就会将答案选成A.类此“反问弯”在司考题中大量存在,也委实“坑了”不少考生。

  二是一字弯。

就是一字之差的陷阱。

出题者往往在某个知识点或某一法条的个别关键字(词)上做“手脚”,以迷惑考生。

这类题更俯拾皆是。

如99年卷一第33题:

行政机关对于重大问题给予处罚时,在证据可能灭失的情况下,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

  A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封存证据

  B经行政机关集体讨论决定,可以先行扣押证据

  C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D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提存证据

  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但其他三项与之只有只字之差,迷惑极强。

再如:

97年卷二第47题:

有限责任公司从其性质上讲说,属于哪类法人?

  A企业法人

  B财团法人

  C事业法人

  D营利法人

  传统民法将法人分为财团法人与社团法人。

社团法人,是指以人的组合作为成立基础的法人;

财团法人,则是以一定的财产作为成立基础的法人。

在我国另有一种叫社会团体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是典型的社团法人,但与社会团体法人却完全不是一回事,二者容貌相似、极易混淆。

所以,遇上此类题考生应格外小心,必须紧扣法理或条文的细节。

  三是成见弯。

每个人都有自己现成的知识或经验,人们要靠经验来判断和抉择事务,但经验也常常把人带入误区。

司考命题者正是利用人们形形色色的成见,时常暗藏机关,以试考生身手。

如2000年卷二第25题:

甲男与乙女于某日中午公开在某公园内发生性关系,引起游客的极大愤慨,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对甲、乙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

  A聚众淫乱罪

  B组织淫秽表演罪

  C寻衅滋事罪

  D无罪

  我国刑法中没有规定“公然性交罪”,根据罪行法定原则应当选无罪。

然而,“说有容易说无难”,人们心中早有一个根深蒂固的成见,如此伤风败俗恨不能得而诛之。

命题者恰相中此,设计了一个漂亮的“成见弯”,考生若绕不过这个弯,就很容易落入陷阱。

这仅仅是生活习俗成见,还有旧法之成见。

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无效。

这是原三个合同法一致的老规定,但新合同法要求,必须同时具备“损害国家利益”的要件才无效,未损害国家利益的并不当然无效。

命题者往往将耳熟能详的“老法”或“老理”混入题中,考生看似亲切,实际是“套”。

  四是但书弯。

不少问题,法律在作出原则性规定的同时,又作出了例外规定,有的也直接表现为“但书”。

2002年卷二第10题(与2000年卷二第31题完全相同)就是一个较为典型的例子:

  税务人员甲发现A公司欠税80万元,便私下与A公司有关人员联系,要求其汇10万元到自己存折上以了结此事。

A公司将10万元汇到甲的存折上以后,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A公司免交80万元税款办理了手续。

对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A认定为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从重处罚

  B认定为受贿罪,从重处罚

  C认定为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与受贿罪竞合,从一重罪处罚

  D认定为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与受贿罪,实行数罪并罚

  在根据法分则规定,因受贿而犯渎职罪或挪用公款罪的,原则上实行数罪并罚。

但因为受贿而犯徇私枉法、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按刑法第399条第3款规定应择一重罪处罚。

即数罪并罚为原则,重而罚为例外。

类似例外规定还有很多:

如在行政诉讼期间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以不停止执行为原则,以停止执行为例外;

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等等。

出题者对于法律的例外规定可以说是情有独钟,往往利用这些例外规则或规定,设计出各式各样的陷阱。

所以,“例外”或“但书”即是考生复习中的重点,也是解题的诀窍之一。

  题弯,不仅出现在单选题中,其他试题之中它也时常出没。

可以戴得上“题弯”这顶桂冠的也远不止以上种种,考生只要有“题弯意识”,可以自己沿着找弯的思路去发现,去破解,去磨炼。

对付“题弯”,最好的办法就是:

莫想当然,要仔细琢磨、认真分析。

因为“题弯”似鸡蛋——经不起推敲。

  2如何破解多项选择题?

  

(1)多项选择题的特点与答题规则

  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多项选择题,分布在卷一、卷二、卷三的第51—80题,共30道,一题2分,多选题的分值占卷面总分的40%.题型表现为一个题干+ABCD四个选项,题干提出问题或提供条件。

每题至少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正确答案,多选、少选或选错均不得分。

由于多选题答案数目不确定,且多答、少答或答错均不得分故难度比单选题要大。

单选题侧重考察考生对知识的理解程度,而多选题则重在考察记忆的准确程度。

多选题大多是直考法条,但并非照搬法条,一般是根据法条设计成一个个小案例的形式出现。

  

(2)多项选择题的解题窍门

  根据答题规则,解多选题首先应当注意:

只有一个正确选项或超过两个错误选项都是错的基本规则。

有些考生在解多选题时,左选右看就认为只有一个选择项是对的,故只选定一项。

只选一项作为答案肯定不能得分,至少应有两个以上选项。

同理,既然至少要有两个正确选项,那么最多也就只能有两个错误选项,超过两个错误选项也就肯定为错。

在此,不少第一次参加考试的考生教训最深。

同时,多选题也有着非常明显的命题规律和特征。

多选题有一个共同的基本特征是:

正确选项的内容都具有某些相同或相似的特征。

即正确选项同属一个大项,选项间具有并列、递进、集合等相同、相似或相近的关系。

考生可根据不同类型的多选题采用相应的解题方法:

  ①分类型。

即各选项为某一知识点的种类之一,或某一法条情形之一,好比一树众枝。

解分类型多选题最好的窍门是:

从分类标准出发推导出正确答案。

因为任何理论上的分类都有一定的规律,都必须依据一定的标准,只有以分类标准作为解题的钥匙才能顺利打开分类型多选题之门。

相反,如果只根据字面意思、或想当然地进行判断则十有八九要误入歧途。

  如2002年卷三第35题:

下列合同中,既可以是有偿合同又可以是无偿合同的有哪些?

  A保管合同

  B委托合同

  C借款合同

  D互易合同

  此题考合同的分类。

因为互易的本质是两个合同的结合,所以互易合同只能是有偿合同。

下列选项中,哪些属于我国法定的民事证据种类?

  A直接证据

  B间接证据

  C证人证言

  D物证

  本题考证据的法定种类。

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民事证据的法定种类包括七种:

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与勘验笔录。

AB为学理分类,CD才属于法律规定的证据种类。

又如1997年卷一第51题:

对法律进行分类,可以从不同的标准角度出发。

一般来讲,根据不同的法律形式,可以把法划分为以下哪几类?

  A国际法与国内法B根本法与普通法

  C一般法与特别法D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以上各选项都属于“法”的范畴,是“法”的不同分类。

  ②并列型。

即各选项之间具有并列关系。

解并列型多选题的窍门是:

以选项之间的并列关系为线索推导出正确答案。

只要可以确定选项之间具有同一并列关系即可认定其为正确答案。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A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B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C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D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③集合型。

解集合型多选题的窍门是:

以选项之间相同或相似的特征推导出正确答案。

如1997年卷一第58题:

下列哪些法律行为必须经过有关机关履行一定手续加以证明,才能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

  A小张和小王结婚

  B老杜将自己的私有住房转让给小丁

  C陈女士参加所在选区的人民代表选举

  D某公司在保险公司为职员大李投保

  ④递进型。

如2000年卷二第45题:

2000年5月4日,易某将自家的耕牛租与刘某使用两个星期,5月10日,刘某提出要买下此耕牛,易某表示同意。

双方商定价格为1000元,并约定1个月后交付款项。

但5月12日该耕牛被雷劈死。

关于此案,以下选项哪些是正确的?

  A该买卖合同的生效时间是5月10日

  B该买卖合同中耕牛的交付时间是5月10日

  C该耕牛意外灭失的风险由易某承担

  D该耕牛意外灭失的风险由刘某承担

  该题考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简易交付、风险责任承担的规则。

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于双方达成协议时生效,故A对;

合同生效之后接下来是履行。

根据《合同法》规定,“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生效的时间。

”据此B也对;

交付之后进而就会产生风险责任的问题。

《合同法》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D是对的。

本题依照合同运行的轨迹,各选项间完全就是一个递进的关系。

此类题之解,在于寻找事物演进的轨迹,并沿着正确的轨道从一个知识点钩挂出下一个知识点。

  3如何破解任意选择题?

  

(1)任意选择题的特点与答题要求

  司法考试的任意选择题也叫不定项选择题。

分布于卷一、卷二、卷三中的第81—100题,共20道,一题2分,每卷各40分。

题型多表现为“套餐式”,即题干为一个案例,然后连续发问,每问给出ABCD四个选项,上下问之间的事物过程具有连贯性,前后问题具有关联性。

任选题每一问即一小题,每小题至少有一个以上的正确答案,多选、不选或选错均不得分。

由于多选题上下连贯、密切联系,往往上问答错,下问也就跟着错,加上答案数目不确定,多答、少答或答错均不得分,故对知识掌握的准确、牢固程度和应用能力要求更高。

  

(2)任意选择题的解题技巧

  由于任选题与案例题具有许多共同的命题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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