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民营企业在混合所有制中的权益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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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民营企业在混合所有制中的权益Word格式.docx

例如早先的民营航空公司、民营加油站等,很多民企最终选择了“退出”。

虽然国家已出台《反垄断法》,但对民营企业的行业限制、市场准入歧视等依然存在,影响了民营企业参与平等竞争的机会。

在混合所有制改革中,当民营企业并购国有企业时,一些管理部门常以国有资产流失为借口,限制民营企业的正常并购行为。

  三是一些领域未全面向民营企业开放。

目前,国家大力推动混合所有制改革,陆续在金融、石油、电力、铁路、电信、资源开发、公用事业等领域向非国有资本推出了一批投资项目。

然而,这些领域未全面向民营企业开放。

2014年2月,中石化对石化油品销售业务板块引入社会和民营资本参股,旨在实现混合所有制经营,此举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但该项改革,并没有向民企放开石油上游及中游产业,国企更愿意同国外能源公司合作以开拓国际市场。

  

(二)获得控股权机会少

  发展混合所有制的一个重要目的是将民营企业经营机制的灵活性优势与国有企业的资源与政治优势结合起来。

在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实际过程中,国有企业比民营企业有更多的控股权机会。

由于国有企业垄断了一些重要资源,一般不愿意放弃对混合所有制企业的控股权,这客观上缩小了其他资本在这些领域的进入空间。

  很多民企希望在混合所有制改革中,能够获得对混合所有制企业的控股权,参与企业的决策。

一些较有实力的民营企业家曾公开表示,如果不能取得企业的控股权,就不会贸然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因担心其投资成为国有企业的“嫁衣”。

民企还担心国企“一股独大”,仍按照原有国企经营模式去经营。

这些民企谋求对混合所有制企业的控股权,是希望能够分享到混合所有制企业的技术、管理、市场和信息等,同时还能保证其对企业的控制权。

  此外,在很多混合所有制企业中,国资所有者同时也是国企经营参与者,混合所有制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都是上级任命,下面也都是行政化的管理团队,企业的市场化机制明显缺失,民企获得控股权的机会很少。

  若让国企放弃控股权,就需要国企在很多方面做出较大改变,特别是若要让央企放弃控股权,其所产生的业绩就不能全部纳入到企业的考核之中,这是央企不愿接受的事。

  (三)投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谁投资、谁经营、谁占有、谁支配、谁受益”是投资权益保护的核心原则。

然而,在混合所有制改革中,仍存在民营企业投资收益权受损的现象。

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国有企业为了实现自身利益,使民营企业的投资权益受损。

民营企业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目的是获取一定的投资收益。

然而,当混合所有制企业中的国资与民资股东之间出现利益冲突时,国资往往会利用资本多数地位,将其自身的意志上升为公司的意志,通过表决权和影响力侵占和损害民资的权益。

如一些国企只拿出一部分不赚钱,或者已成为包袱的业务去吸收民资参与。

  第二,国有企业“制度上的利益”会影响企业的治理,使民企的投资权益受损。

从经济层面看,资本多数票决原则符合风险与利益相平衡的理念,但这一原则使持有多数股份的国资能够直接或间接行使其实质性支配权,为其提供一种“制度上的利益”。

  如国资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可以通过其对企业的控制权,通过“合理”理由做出不分红的决定,从而使民资的投资收益权受到损害。

即使在民资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由于考核与薪酬制度也容易受到非控股的国资股东影响。

一些国企让民企进来的目的就是让民企为国企承担负债,企业还是由国资和政府控制,没有形成现代公司的治理结构。

民营企业家由于担心背上侵吞国有资产的罪名,削弱了其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信心。

  第三,政企边界不清和政府公权介入使民营企业投资权益受损。

国有企业与政府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在政企不分、政资不分的情况下,存在政府干预司法的现象。

在司法系统中存在着国有经济更优越的思想观念,从“理智”上不想触犯国有企业的投资权益。

因此,在众多的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出现的财产纠纷案例中,民营企业最终赢了官司又赢钱的案例非常少。

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往往有侵蚀国有资产的嫌疑。

媒体与公众对一些民营企业诚信缺失也有担忧。

这些都使得我国民营企业与早期中国民族工业类似,不得不在夹缝中求生存。

  (四)话语权缺失和受法律保护权较小

  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除了财务投资以外,民营企业一般还希望拥有一定的话语权。

一般来说,在混合所有制企业中,国资是大股东,民资是小股东,国资拥有更强势的地位,不少国企有行政级别,这对那些没有行政级别的民企来说就构成了不公平竞争。

当双方发生矛盾需要法律仲裁,往往存在法律偏袒保护国资的情况。

这些都成为民营企业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后顾之忧。

  从表决权方面来看,国资对混合所有制企业有更强的影响力。

在混合所有制企业决定一些重大事项,如当企业出现盈利状况而进行分红时,国资可以利用大股东的地位,通过表决权影响分红决定,从而使民资权益受损。

  从监督权方面来看,国资对混合所有制企业有更大的影响力。

民资股东在混合所有制企业中的批评权、建议权、控告权和检举权等处于弱势地位,不能很好地运用监督权维护自身的权益,不能有效参与混合所有制企业的重大决策。

  从信息拥有权方面来看,国资在混合所有制企业中拥有更大的信息优势,而民资的相应权益容易受损。

  二、民营企业权益易受损害的原因分析

  

(一)传统观念的影响

  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形成了一些民营经济不能与社会主义制度相容的根深蒂固观念,认为民营经济不能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只能是一种“边缘性经济”。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民营经济无论在数量占比方面,还是其对GDP、就业、纳税、发明专利数量的贡献方面,都已超过了国有经济。

然而,由于传统的旧有观念依然积重难返,民营企业受社会歧视的状况依然存在。

许多国有企业在寻找合作伙伴中都有如下优先次序:

中央企业、世界500强企业、地方国有企业、非500强外资企业、民营企业。

有的国有企业甚至直接将民营企业排斥在外,其理由是与央企合作赚与赔都没有“国有资产流失”的政治风险,与世界500强企业合作风光有面子,而与民营企业合作赚了没荣誉、亏了有风险。

  一些部门和个人习惯于对民营企业进行有罪推定,经常把民营企业挂上负面的标签。

特别是一些民营企业在上一轮国有企业改革中不规范操作被“找后账”的案例,更是让许多国有企业对与民营企业合作心有余悸。

  传统观念上的偏见,加上现实社会对民营企业的歧视,使得民营企业生存环境不佳,民营企业将大量时间和精力用在如何获得准入资格、如何获得政府承认等非业务问题上,大量民营企业被体制挡在行业大门之外。

  

(二)民营企业的政治地位较低

  随着中国社会阶层结构的变迁,民营企业家阶层发育日益壮大,也逐渐形成了一些共识。

一是民营企业家普遍关心自己在社会阶层结构中的政治地位,实质上也就是关心自己的前途和命运。

二是关心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其私有财产的安全。

虽然改革开放以来,民营企业的政治地位逐渐提高,但与国有企业相比,民营企业在我国的政治地位明显偏低。

  此外,多数国有企业有行政级别,媒体往往将国有企业宣传为共和国的“长子”,而将民营企业置于“次子”、“养子”甚至“私生子”的尴尬地位。

  政治地位较低会直接影响民营企业在混合所有制改革中的权益。

国有企业这种强势的政治地位,比民营企业更容易获得各类资源,特别是垄断资源,并逐渐形成既得利益群体。

民营企业无法与国有企业站在同一竞争起跑线上。

例如国有企业更容易获得银行贷款,因为银行贷款给国有企业,无论赚钱、亏本等,都带有一个“公”字,没有政治风险。

  另外,民营企业政治地位较低,还体现在公权力对民营经济有掠夺行为。

由于公权力介入经济,地方政府公司化,社会上出现了民营企业家与公权力经济竞争的状况,公权力有掠夺民营经济的行为。

在公权力膨胀弱约束以及行政垄断的情况下,民营企业为求生存,在混合所有制改革中有时不得不放弃其独立地位,依附于公权力和国有企业。

强势的“分利集团”占据和把持着政府和国有企业中的要职,民营企业地位相对矮化。

国有企业的成绩在很大程度上是依赖特权(准入特权、土地资源、利率偏低、政府隐性补贴等)取得的。

  (三)相关法律体系不完善

  虽然《宪法》(修正案)从根本大法层面确立了民营经济的合法地位;

《物权法》对私有财产与国有财产也实行同等保护。

但总体来说,保护民营企业权益的法律体系仍不完善。

主要体现在:

  第一,法律法规缺乏配套实施细则。

尽管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及《中小企业促进法》等重要法律都对我国民营企业的产权归属做出了明确规定,但在大力推动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新形势下,在如何保障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方面,法律法规还缺乏相应的配套实施细则,且可操作性不是很强。

  第二,执法主体的职责不清。

发达市场经济的共同特征是经济主体的行为合乎公平、正义的法律。

法治国家中,权力和责任对称、权利和义务对称是保障社会公平的重要原则。

在我国,当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出现矛盾和冲突时,虽然宪法已赋予公有产权与私有产权同等权利,但实际执行中对公有产权或公共财产的保护往往要好于对私有产权或私有财产的保护,即现有法律体系更倾向于保护国有企业。

政府系统和司法系统中长期存在的国有资本“老大”观念更会对司法公平造成负面影响。

  第三,法律体系的内容比较单薄,对新情况、新问题未做反应。

在事关民营企业的法律方面,目前行政性法规居多,体现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及诚实信用等市场经济原则的法规较少,立法滞后。

民营企业在与国企发生法律纠纷时,有时合法诉求都难以获得法律的支持。

  (四)政策难以落实

  企业的发展离不开国家政策的扶持,国家的财税政策、金融政策、产业政策及外汇政策等对企业的发展影响较大。

国家在支持国企发展方面较民企要多,且国企获得的政策比较实惠。

此外,一些政策没有及时做出调整等,这都影响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政策效应的有效发挥。

  民营企业市场准入仍遭遇体制性和政策性障碍。

过去十多年虽然制定了很多针对民营企业的政策,但由于政策缺乏落实机制,缺少第三方评估和监督,导致政策落实不到位。

政策难以落实,民营企业的权益就难以得到保障,也影响了民营企业的积极性。

  一些既得利益集团担心民营企业进入会损害自身利益,不愿意看到民营经济的兴起。

  政策难以落实,一方面限制了国有经济有效调动社会资源的能量,限制了国有经济领导力、影响力、控制力的发挥;

另一方面也使得民营经济的积极性和发展空间大受限制,也引发了社会有关非国民待遇的争论。

  三、保障民营企业权益的政策建议

  

(一)赋予民营企业公平的市场进入机会

  十八届三中全会开创性地提出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而作为资源配置的重要经济主体,国企必须实现市场化改革,使民企与国企拥有同等权利,混合双方要有包容思想,而不是条条框框的约束,这是成功“混合”的基础。

  一是要打破行业垄断和国有企业垄断,鼓励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在所有行业领域公平竞争。

混合所有制强调的是不同所有制交叉持股和相互融合,不管是国有资本还是民营资本,都以发挥最大效率为最终目的。

为此,需要出台鼓励民营企业发展的实施细则,从改革市场准入制度、大力减少行政审批事项、禁止变相审批、打破地区封锁及行业垄断、完善市场退出机制等五个方面放宽对民营企业的市场准入,创造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的公平竞争环境。

  二是要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要求,加快制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允许民营企业进入特许经营领域。

推出民营企业进入特许经营领域的范围、经营形式和期限、申请程序、权利和义务以及监管制度等。

实施投融资体制改革,在更多领域放开竞争性业务,为民间资本提供大显身手的舞台。

  三是要加快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减少针对民营企业的行政审批事项,禁止变相审批,提高审批效率。

为此,需要优化国企产权结构。

优化国企产权结构的前提是明晰国企产权,重点是推进股权多元化。

产权主体多元化有利于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才能更好地保障混合所有制企业中民资股东的权益。

  为此,需解决三个具体问题:

一是控股形式的选择;

二是国有股与非国有股之间关系的处理;

三是国企系统内与系统外股权关系的处理。

完善产权保护机制是优化国企产权结构的关键,是国资与民资处于公平地位的前提,也是清除市场壁垒、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的必要条件。

只有这样,无论是市场端还是产业端,民营企业才能显示出不可忽视的“鲶鱼效应”,推动国有企业的发展。

  四是要大力发展民营企业主导的产业基金,推动民营企业间接进入某些行业领域。

民营企业通过产业基金参与国企的混合所有制改革。

一方面可以有效吸引社会民间资本,让民营企业间接进入某些行业领域。

另一方面可以发挥基金管理团队的专业能力,提升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公司治理能力。

  

(二)提升民营企业的控股机会和地位

  保障民营企业权益,需要调动民营企业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积极性,创造有利于民营企业发展的有利条件,需要增加民资在混合所有制企业中的控股权机会,提高民营企业在混合所有制改革中的地位。

  国有企业要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的精神要求,加快与其他所有制经济的合作步伐。

对于那些处于竞争性领域、整体状况较差的大型国企来说,国有资本应当尽快完全退出,由民营资本来承接,由民营企业获得控股权地位。

这不仅需要国有企业观念和思维转变,更需要体制和机制的重大转型配合,让国有企业在对外合作中不受到各种因素的干扰和影响,不要产生过多的担心和顾虑。

非公有制产权和国有产权的事实公平,是一个长期博弈的过程。

只有民营资本更多、更快地进入国有经济,这个过程才可能缩短。

同时,政府减少或退出对于经济和市场的干预是实现产权公平的重要前提。

  要避免混合所有制企业中一家说了算的现象。

在公益性、安全性和战略性领域,在改革初期的混合所有制经济里,尤其是在一些重点领域里,国企仍会处于绝对控股或相对控股的地位。

可以适当引入民营资本,在尊重产权和公平交易的原则下,国有资本的股权或产权与民营资本进行市场交易。

既要防止国有资本一股独大,又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采取措施保护民资中小股东利益,真正做到在一个企业或公司内部不同所有制资本能同等使用生产要素和同等受益。

  鼓励民营企业依靠纵向兼并重组实现企业规模扩大和提升企业竞争力。

要制定相关政策,大力鼓励民营企业开展面向产业链上下游双向和价值链高端的兼并与重组。

通过这种类型的兼并与重组,推动企业产出结构的调整和技术结构的升级,形成企业产业关联度较高、市场竞争力较强的发展路径,为民营企业提升在混合所有制企业中的控股权地位奠定基础。

  要继续深化国有企业改革。

大力发展以股份制权为主要形式的混合所有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明晰企业产权,实现股权多元化,为民营企业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如适当引入优先股等创新机制,即不按照股权比例来划分谁来占主体,让国企在利润分配及剩余财产分配方面享有优先权,国资委可以通过“金股”和“优先股”等制度设计来保证自身权益,让国有企业将更多精力放在国有资产增值保值和增加稳定收益方面,让民营企业将更多精力放在企业经营层面。

  鼓励市场化程度比较高、非关系国家重大战略和安全的国有企业,通过转让减持存量,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国有股权比例逐步下降或全部退出。

引进民间资本进入公益类和自然垄断类企业,公益类企业原则上保持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自然垄断类企业近期保持控股地位。

  (三)建立民营企业投资收益权保障机制

  混合所有制企业中的民营企业投资权益保障机制就是运用多种手段,保护民营企业在混合所有制企业中形成的合法的有形或无形资产,让民营企业享有使用、占有、经营、收益和支配或处分的权利。

  第一,加强法律合同约束。

民资参与混合所有制企业时,需明确民资与国资的责权利,特别是要明确民资的投资权益保障条款,并以专业法律合同的形式确定下来。

此外,要规范运作,混合之初就要细致地做好制度性安排,合理进行国有资产评估,建立责任机制和第三方监督机制。

  第二,深化国有企业市场化改革。

  以市场化方式配置国资、重组国企,以深化国资改革带动国企改革;

国有企业要明晰产权;

建立由市场决定的国资进退、补充机制,全面优化国资布局;

四是国有企业要与民营企业一样有平等交易权,不能有特权(含行政级别);

主动将部分国有资产形态进行调整,通过引入民间资本,将部分国有企业工业性资产转变为金融性资产,将存量资产转换为现金资产,这不仅不改变国有资产的性质,而且更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获得比原来经营方式更高的经济社会效益。

  第三,加强有关民营企业投资权益保护的制度建设。

在宪法中进一步确立私人财产保护制度,确立私有财产同样不可侵犯的法律原则和价值观念。

完善投资收益补偿制度。

进一步完善相关财税金融制度等。

用公平实在的收益吸引民营企业加入,奠定企业产权改革、发展混合所有制的制度基础和实现路径。

  第四,完善保护民营企业投资的法律和政策。

形成处理民营企业投资权益纠纷的诉讼体系和监督机制,鼓励和支持新闻单位等组织对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

政府对民营企业的行政审批应与国企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尽量简化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要出台有利于鼓励民营企业发展的税法。

切实落实《物权法》的有关条款,简化民营企业“维权”的程序,降低“维权”成本,营造公平竞争的外部环境。

  (四)增强民营企业话语权

  保障民营企业权益需要综合推动各项工作,在理论建设、法律保障、舆论监督等方面,增强混合所有制改革中民营企业的话语权。

  从理论层面看,要认清民营经济对社会发展的重要性,深化非公有制经济本质属性的理论研究,在深层次理论上提升民营企业的政治和经济地位。

要消除“国进民退”或“国退民进”的争论,无论是国有股权转让、增资扩股,还是合资合作等,共同推进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实现“国民共进”目标。

从法制层面看,需要完善司法程序,树立司法权威。

  司法和执法机关需保持独立性,不能成为行政权的附庸,改变对企业的“唯成分论”,使民营企业能获得公平的司法保护。

从舆论监督层面看,要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宣传引导作用,改变社会对民营企业的过时观念。

强化对混合所有制企业的监督。

  总之,民营企业权益保障是混合所有制改革能否成功的关键。

在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中,要处理好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的关系,努力实现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的地位平等、财产权平等、机会平等和规则平等,促进混合所有制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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