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章 土石方明挖工程监理实施细则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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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土石方明挖工程监理实施细则Word下载.docx

(1)施工承建合同签署之后,承建单位应抓紧电动机,迟早开展各项施工准备工作。

(2)监理机构应对设计文件和图纸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书面报送给业主,由业主签发,承建单位及监理机构参加由业主组织的设计技术交底会议。

(3)在施工放样前28天,承建单位应向监理机构报送“施工测量措施计划”,经批准后执行。

同时,应完成施工测量控制网的设置加密工作,其成果报送监理机构审核,监理工程师进行复核。

(4)承建单位在单位工程开工前,应对项目施工原始地形进行测量,其成果资料,包括平面图、断面图主测量记录,应报监理机构审核。

监理工程师将进行必要的现场复测,并呈报业主备案。

(5)明挖单位工程开工前28天。

承建应根据设计文件、有关施工规范、现场地形地质条件和施工水平编制土石方开挖工程施工措施,并报监理机构和业主批准。

施工措施应包括:

1)施工开挖平面布置图。

2)开挖方法、程序和爆破试验。

3)施工进度计划。

4)施工设备配置和劳动力安排。

5)开挖分层、分块图。

6)一般爆破、控制爆破、预裂爆破、光面爆破设计成果及参数选定。

7)场内风、水、电供应措施。

8)出渣、弃渣措施,渣料利用计划,土石方平衡计划与渣料场堆置设计。

9)边坡及基岩保护措施。

10)质量和安全、环保措施。

11)施工防汛及排水措施,通讯及照明措施。

12)施工组织管理机构和质量保证体系。

(6)土料场和石料场采挖前28天,承建单位提交的施工措施计划除应包含第(5)项外,还应包含料场规划、土石方平衡等,报业主和监理机构批准。

(7)在需采用控制爆破保护建筑物或保留岩体、或采用基岩面一次爆破和水平光爆开挖技术、或控制开挖料颗粒级配等情况下,承建单位应先进行必要的爆破试验。

并于试验前编制爆破试验计划,报监理机构和业主批准。

爆破试验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1)试验内容和目的。

2)试验地点和部位选择。

3)试验组数和爆破设计。

4)观(监)测布置、方法、内容和仪器设备。

5)试验工作量和作业进度计划。

6)安全防护措施。

7)其他必须报送的材料。

(8)上述报送文件连同审签意见单一式4份,经承建单位项目经理工加盖公章后报送,监理机构审阅后限时返回审签意见单1份。

(9)承建单位在完成所有施工准备后,即可向监理机构提交分部、分项工程开工申请报告。

监理机构在接受承建单位申请后,按照施工合同有关条款,对施工各项准备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当所有准备工作满足形式要求时,由业主单位签发开工指令。

(10)如果承建单位未能按期向监理机构报送上述文件,由此造成施工工期延误和其他损失,由承建单位承担合同责任。

若承建单位在期限内未收到监理的审签意见单或批复文件,可视为已报经批准。

8.3施工过程监理

(1)爆破作业前,由业主及监理单位指定承建单位在合适的区段进行必要的爆破试验,确定合理的爆破参数、爆破地震安全距离、质点的安全震动速度及最大一段起爆药量。

(2)每次钻孔爆破作业前1天,承建单位应根据爆破试验成果,向监理机构及业主提交爆破设计,经监理机构和业主批准后实施。

爆破设计应包括以下内容:

1)地质条件、岩石分级、爆破位置、爆破方量。

2)预裂及光面爆破的孔径、孔深、孔距、炸药类型、线密度、装药结构、单孔装药量及最大一段起爆药量。

3)梯段爆破的孔排距、孔深、孔径、炸药类型、单耗、装药结构、单孔装药量及最大一段起爆药量。

4)处暑顺序、雷管型号和起爆方式、起爆网络。

5)周边环境及安全措施。

(3)施工过程中,承建单位应按报经的施工措施计划和施工技术规范按章作业、文明施工,加强质量和技术管理,做好原始资料的记录、整理和工程总结工作。

当发现作业效果不符合设计或施工技术规程、规范要求时,应及时修订施工措施计划或调整爆破设计,报送监理机构和业主批准后执行。

(4)施工过程中,承建单位应随施工作业进展做好施工测量工作,包括下述内容:

1)根据设计图纸和施工控制网点进行测量放样,在施工过程中,及时测放、检查开挖断面及控制开挖面高程。

2)测绘或搜集开挖前后的地形、断面资料如原始地面、开挖施工场地布置、土石方分界、竣工建基面等纵、横断面图。

3)月收方测量资料(报业主)。

4)提供工程各阶段和完工后的土石方测量资料。

5)按合同文件规定或监理工程师要求进行的其他测量工作。

(5)为确保测量放样质量,避免造成重大失误和不应有的损失,必要时,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建单位在测量监理工程师直接监督下进行对照检查与校测。

但监理工程师所进行的任何对照检查与校测,并不意味着可以减轻承建单位对保证测量放样质量所应负的合同责任。

(6)岩石开挖过程中承建单位应按照“三检”制的要求,对爆破孔的放样测量、钻孔、装药,爆破网络连接、爆破振动监测、爆破质量等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与控制,监理工程师按要求进行旁站及抽检,爆破前各工序(放样、钻孔、装药、联线)验收合格,经承建单位质检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签证并签发准爆证后方可爆破。

(7)承建单位应坚持“安全生产、质量第一”的方针,健全质量控制体系,加强质量管理。

施工过程中,坚持“三员”(施工员、调度员、质检员)到位和“三级”自检制度,确保工程质量。

(8)开挖应自上而下进行,某些部位如必须采用上、下同时开挖方法作业,或按合同必须利用的开挖料,应采取有效的安全和技术措施,并于事先报经监理机构和业主批准。

(9)施工过程中发现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变化或其他实际条件与设计条件不符时。

承建单位应及时将有关资料报送业主和监理机构。

(10)当发生边坡滑塌,或观测资料表明处于危险状态时,承建单位应:

1)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报告并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防止事故或事态范围的扩大和延伸。

2)记录事故或事态的发生、发展过程和处理经过,并及时报送监理机构。

3)会同业主、设计、地质、监理工程师查明原因,及时提出处理措施,报监理机构和业主批准后执行。

(11)施工过程中,承建单位若:

不按批准的施工措施计划实施;

违反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爆破安全规程和劳动保护条例施工;

或不按规定的路线、场区出渣、弃渣、进行有用料堆存;

或因不当排污造成对环境的污染;

或其他违反工程承建合同文件的情况。

监理工程师有权采取口头违规警告、书面违规警告,直至返工、停工整改等方式予以制止。

由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合同责任,均由承建单位承担。

(12)基础和岸坡开挖完成后,承建单位应及时完成施工区域完工测量,并依照合同文件规定,按监理工程师指示,经地质编录、现场测试等工作创造工作环境。

(13)趾板特殊部位的开挖应分两次进行:

1)第一次趾板的基础剥离至基岩面时,若为完整坚硬的岩石,承建单位应对清洗干净的基岩面进行测量,并将测量结果提交给业主和监理机构,以便量没支付及设计单位对趾板的基础进行核实,绘制趾板基础二次开挖图。

2)第二次趾板的基础开挖,基础小面积开挖的深度不得超过20cm,在坚硬岩石面大面积低于图纸设计开挖线高程时,必须经项目部、监理机构和设计单位对趾板开挖复核定线。

(14)石料场的开挖:

1)开挖过程中,承建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开挖措施和爆破设计参数施工,当发现作业效果不符合设计及施工技术规程、规范要求或地质条件变化,应及时修订施工措施或调整爆破设计,报送监理机构和业主批准后执行。

2)开挖过程中,承建单位应有专人对料场的动态储量与石料质量进行复查与检验,发现料源质量不能满足质量要求,应及时上报并提出处理措施。

3)开采料场的工作面数量,应能满足填筑强度要求并有足够的储备数量。

4)开采过程中,遇有比较集中的软弱带时,应按监理工程师指示予以清除,严禁在可利用料内混杂废渣料。

可利用料和废渣料均应分别运至指定的存料场和弃渣场。

5)石料的开采必须采取控制爆破作业措施,承建单位应通过试验优选爆破参数,使开采的石料符合各项用途。

6)施工过程中,承建单位应对取料区域的边坡和底面作必要的整治,设置必要的排水措施,不稳定的边坡应按发包人和监理机构指示进行必要的处理。

8.4施工质量控制

(1)开挖轮廓应满足下列要求:

1)符合施工详图所示的开口线、坡度和高程的要求。

2)如某些部位按施工详图开挖一,仍有岩石不能满足稳定、强度要求,或设计要求的变更时,承建单位必须按监理、业主、设计商定的要求,继续开挖到位。

3)最终开挖超、欠挖值满足规范要求;

坡度不得陡于设计坡度。

(2)除非监理工程师另有指示,凡是需采用钻爆法开挖的周边爆破,均应沿设计开挖轮廓面采用预裂或光面爆破。

如果岩坡坡度较缓,不具备或不能进行沿开挖轮廓面倾斜钻孔时,则应采用预留斜面保护层开挖方法。

(3)预裂爆破和光面爆破效果,除其尖符合相应单元工程质量检验标准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开挖轮廓面上,残留炮孔痕迹均匀分布。

残留炮孔痉挛保存率,对于节理裂隙不发育岩体应达到80%以上,对于节理裂隙发育岩体应达到80%~50%以上,对于节理裂隙极发育岩体应达到50%~10%以上。

2)相邻两炮孔间岩石不平整度不应大于15cm,炮孔壁不应有明显的爆破裂隙。

(4)对开挖完成的岩基建基面和坡面应进行清理和整修,并达到下述要求:

1)岩面无松动岩块、小块悬挂体及爆破影响裂隙。

2)建基面及坡面的风化、破碎、软弱夹层和其他有害岩脉按设计要求进行了处理。

3)开挖坡面稳定,无松动岩块且不陡于设计边坡。

4)岩面轮廓无反坡,陡坎项部应削成钝角或圆滑状。

(5)整修不得造成岩体进一步破坏和损坏,整修后开挖面的起伏并一般不应超过20cm。

(6)爆破震动需按下列要求控制。

1)在建筑物附近,距每个建筑物最近点半径为60m处测得的质点峰值速度不得超过100mm/s,在半径30m处测得的质点峰值速度不得超过50mm/s。

2)对浇筑不到24小时的混凝土或灌注不到24小时的灌浆,不应在30m内进行爆破。

3)混凝土浇筑不足72小时或灌浆不足72小时,在混凝土面测得的最大质点速度不得超过25mm/s。

4)除以上情况外,爆破震动质点震速应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7)对于在外界环境作用下极易风化、软化和冻裂的软弱基岩面,若其上部建筑物暂时未能施工覆盖时,应按设计文件和合同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保护处理。

(8)边坡开挖完成后,应及时进行保护。

对于高边坡或岩体可能失稳的边坡应按合同或设计文件规定进行边坡稳定监测,以便及时判断边坡的稳定情况和采取必要的加固措施。

8.5工 程 验 收

基础及边坡开挖验收详见基础验收监理实施细则。

8.6 其  他

(1)本细则未列之其他施工技术要求、单元工程划分和验收要求等,按合同文件技术规范,有关施工技术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及有关监理文件要求执行。

(2)承建单位在每月上报月价款结算单的同时,还应上报月工程量结算质量签证表,按项目明确当月完成工程量的部位、桩号、高程、单元工程及设计图纸、联系单编号等。

监理工程师只对验收合格的单元、分部工程量进行质量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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